●卷四外篇
關燈
小
中
大
遺人者,朱子作郡,亦嘗用來,隻是用得分明,随官高下多少,定為之例,不至如他人,并緣為奸,且以市私恩耳。
《語錄》雲,見人将官錢胡使,為之痛心。
兩為守,皆承弊政之後,用錢并無分明,凡所送遺,并無定例,但随所向為厚薄。
某問胥吏,向時直是如此。
于是立為定例,看何等官員過此,便用何等例,送與之。
自後遂得公溥。
凡入廣小官,亦有五千之助,以此觀之,庫積不為不多,豈即今問刑取贖物耶,抑均徭歲剩數也。
朱子言,當時經總錢、牙契錢、倍契錢之類,有被知州瞞匿,通判更不敢與争者。
今日無經總制錢額。
客引錢,有有處,有無處。
田産契錢,在處皆有,而不甚多,有司謂之堂食公用,歲終庫數,十無二三。
其問刑取贖,及均徭剩餘數,法應入庫,一毫不許擅支。
然龌龊掌印相承瞞者,不為少,不知當時何以能辨此。
今有司,錢糧合征外,在法不許一毫擅支。
凡有公使上司衙門,行移府州縣,所謂動支無礙官錢者,特浪語耳。
今欲辨此,非難事,然必愛民惜财,廉而有為者,乃可緻之。
郡縣栉比,安得皆其人乎。
若過往官員公差人役,無動官錢,以送遺例,有司于此,但隻責在見役裡甲、頭會箕斂,雇夫、雇馬、買辦下程,種種出備,沖要道路,日費不可言。
國禁雖存,人情難尼,若之何而小民不告窮也。
五代晉天福間,南唐括田定賦。
每正苗一斛,别收三鬥,與民鹽二斤,謂之鹽米。
随苗附藉,朱批帶納。
後周世宗,取準鹽場入周,鹽遂不支。
宋平江南,收米如初。
祥符七年,運使陳靖,元豐五年,提舉劉誼,皆言此民病也,法當豁除。
疏留中,未行。
宣和,言利之臣,忽增為六鬥八升二合,民力大屈。
紹熙中,在處守臣,先後建明,陸續均減。
而在饒者,迄宋末始除。
事載馬端臨《減苗記》,可考。
雖然,此事在宋,特故屬南唐諸郡地然耳,他州無此害也。
國朝班戶口食鹽于天下,而歲收其鈔,曰“戶口鈔”,蓋以鹽課鈔也。
今鹽不班,已數世矣。
而民歲出折銀錢,戶口鈔如故,天下鹹病于是。
然無一人言于上者。
祖宗之良法美意,不得推行。
而末流之弊,又不得停止,良可慨已。
役法難均,前代己不能無病。
于是,朱子嘗言,鄉有闊狹,富豪有多少。
狹鄉富豪,僅僅自足,一被應役,無不破蕩。
惟彭仲剛作臨海縣,先計其闊狹多少,中分而均役之,民甚便焉。
雖非法令之所得為,然使民宜之,終不能變也。
春按,彭之所為,今法令無不可得為者。
顧有司用心何如耳。
今日之法,戶列九等,門分三則。
鄉鄉不能無上、中、下戶。
雖上上戶,不能無中下門。
所謂富豪,有在此鄉稱上上戶,而曾不比于彼中上戶者。
有在彼下上戶,而可當此上中戶者。
為州縣者,若隻計其闊狹多少,而不計其事力高下,概加通融,亦未見其能均也。
馬廷鸾《并都記》引晦庵先生所言,以明金山之事。
此隻是衆擎易舉之術耳。
并都、并裡,今日乃極不得已事也。
洪武十九年,議定工匠。
驗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輪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匠”。
行間工部侍郎秦達,複議量地遠近,以為班次。
且置藉為勘合付之。
至期赍至工部聽撥,免其家徭役,著為令。
于是諸匠便之。
今勘合之制,自洪武十五年始。
在京,五府、六部、都察院衙門,各置簿籍二扇,合空紙之半,照各地方編寫字号、押印完畢。
外号底簿,發諸有行都、布、按司,直隸、府州、衛所收掌。
内号底簿,并勘合紙本,衙門收貯。
凡行移在外事務,發勘合科填寫号紙,下各地方,比照朱墨字号相同,将開去事件,奉行完報,如号紙盡絕,照字号編接如前。
各該司府州衛,候年終,将發去勘合,并底簿折粘,具本奏繳。
仍具青冊一本,送原發衙門,以憑稽查比較。
此即刻木剖竹,革奸弊之符契也。
始時,半印紙,交藏内府。
臨用赴領。
行之既久,因建言者,而制益便焉。
二十四年,豐城典史馬堅言,今置勘合,為券印,以字為号,次第書之。
彼此各藏其半,凡征收必合而驗之,同然後行,甚得革弊之道。
近聞各司,惟以帖委吏胥,以督所部,少不如意,辄加棰楚,而其事反害及于民。
伏乞增置勘合,付諸司,聽其填寫,差遣事畢,繳報所司,亦必不敢輕發以病民。
而凡事務,亦不至久曠也。
今日之事,亦顧在奉行者何如耳。
印信,唐以前莫詳其制。
竊議唐時諸司,因官置印,決已非一。
宋時,凡各衙門,長佐官員,皆有印。
官有員外置者,系兵刑及專達與給納官,一切文書,各用所請之印行之。
南渡,兵火散失,諸司往往借用舊印。
有以不便請者,又因費重而止。
或問,朱子奏狀,還借用縣印否?曰:“豈惟縣印,縣、尉印亦可借。
某在同安作簿,去州請印。
時有指揮使,并一道家印,胥吏得錢方給。
”足知當時縣簿、尉官,亦必有印方行文書。
朱又雲:“其時有縣丞用漕使印者,蓋諸司舊印借用,上下彼此,皆所不計。
”唐、宋間人,會際非常,倒用印以濟事者有之,其因而惠惡長奸者,亦不可勝數矣。
我國朝,建置諸司,司置一印,以長官掌。
長缺則貳署。
政繁之司,官則雖多,印無二。
京官十三道禦史巡按,有巡按印。
外官按察司副事、佥事分巡,有分巡印。
于本道、本司印,是判然。
六部、都察院侍郎、都禦史等官,出而撫視行勘,則給關防。
關防之制,又自與印信别。
我朝制度,過前代者,此亦一也。
《語錄》雲,見人将官錢胡使,為之痛心。
兩為守,皆承弊政之後,用錢并無分明,凡所送遺,并無定例,但随所向為厚薄。
某問胥吏,向時直是如此。
于是立為定例,看何等官員過此,便用何等例,送與之。
自後遂得公溥。
凡入廣小官,亦有五千之助,以此觀之,庫積不為不多,豈即今問刑取贖物耶,抑均徭歲剩數也。
朱子言,當時經總錢、牙契錢、倍契錢之類,有被知州瞞匿,通判更不敢與争者。
今日無經總制錢額。
客引錢,有有處,有無處。
田産契錢,在處皆有,而不甚多,有司謂之堂食公用,歲終庫數,十無二三。
其問刑取贖,及均徭剩餘數,法應入庫,一毫不許擅支。
然龌龊掌印相承瞞者,不為少,不知當時何以能辨此。
今有司,錢糧合征外,在法不許一毫擅支。
凡有公使上司衙門,行移府州縣,所謂動支無礙官錢者,特浪語耳。
今欲辨此,非難事,然必愛民惜财,廉而有為者,乃可緻之。
郡縣栉比,安得皆其人乎。
若過往官員公差人役,無動官錢,以送遺例,有司于此,但隻責在見役裡甲、頭會箕斂,雇夫、雇馬、買辦下程,種種出備,沖要道路,日費不可言。
國禁雖存,人情難尼,若之何而小民不告窮也。
五代晉天福間,南唐括田定賦。
每正苗一斛,别收三鬥,與民鹽二斤,謂之鹽米。
随苗附藉,朱批帶納。
後周世宗,取準鹽場入周,鹽遂不支。
宋平江南,收米如初。
祥符七年,運使陳靖,元豐五年,提舉劉誼,皆言此民病也,法當豁除。
疏留中,未行。
宣和,言利之臣,忽增為六鬥八升二合,民力大屈。
紹熙中,在處守臣,先後建明,陸續均減。
而在饒者,迄宋末始除。
事載馬端臨《減苗記》,可考。
雖然,此事在宋,特故屬南唐諸郡地然耳,他州無此害也。
國朝班戶口食鹽于天下,而歲收其鈔,曰“戶口鈔”,蓋以鹽課鈔也。
今鹽不班,已數世矣。
而民歲出折銀錢,戶口鈔如故,天下鹹病于是。
然無一人言于上者。
祖宗之良法美意,不得推行。
而末流之弊,又不得停止,良可慨已。
役法難均,前代己不能無病。
于是,朱子嘗言,鄉有闊狹,富豪有多少。
狹鄉富豪,僅僅自足,一被應役,無不破蕩。
惟彭仲剛作臨海縣,先計其闊狹多少,中分而均役之,民甚便焉。
雖非法令之所得為,然使民宜之,終不能變也。
春按,彭之所為,今法令無不可得為者。
顧有司用心何如耳。
今日之法,戶列九等,門分三則。
鄉鄉不能無上、中、下戶。
雖上上戶,不能無中下門。
所謂富豪,有在此鄉稱上上戶,而曾不比于彼中上戶者。
有在彼下上戶,而可當此上中戶者。
為州縣者,若隻計其闊狹多少,而不計其事力高下,概加通融,亦未見其能均也。
馬廷鸾《并都記》引晦庵先生所言,以明金山之事。
此隻是衆擎易舉之術耳。
并都、并裡,今日乃極不得已事也。
洪武十九年,議定工匠。
驗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輪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匠”。
行間工部侍郎秦達,複議量地遠近,以為班次。
且置藉為勘合付之。
至期赍至工部聽撥,免其家徭役,著為令。
于是諸匠便之。
今勘合之制,自洪武十五年始。
在京,五府、六部、都察院衙門,各置簿籍二扇,合空紙之半,照各地方編寫字号、押印完畢。
外号底簿,發諸有行都、布、按司,直隸、府州、衛所收掌。
内号底簿,并勘合紙本,衙門收貯。
凡行移在外事務,發勘合科填寫号紙,下各地方,比照朱墨字号相同,将開去事件,奉行完報,如号紙盡絕,照字号編接如前。
各該司府州衛,候年終,将發去勘合,并底簿折粘,具本奏繳。
仍具青冊一本,送原發衙門,以憑稽查比較。
此即刻木剖竹,革奸弊之符契也。
始時,半印紙,交藏内府。
臨用赴領。
行之既久,因建言者,而制益便焉。
二十四年,豐城典史馬堅言,今置勘合,為券印,以字為号,次第書之。
彼此各藏其半,凡征收必合而驗之,同然後行,甚得革弊之道。
近聞各司,惟以帖委吏胥,以督所部,少不如意,辄加棰楚,而其事反害及于民。
伏乞增置勘合,付諸司,聽其填寫,差遣事畢,繳報所司,亦必不敢輕發以病民。
而凡事務,亦不至久曠也。
今日之事,亦顧在奉行者何如耳。
印信,唐以前莫詳其制。
竊議唐時諸司,因官置印,決已非一。
宋時,凡各衙門,長佐官員,皆有印。
官有員外置者,系兵刑及專達與給納官,一切文書,各用所請之印行之。
南渡,兵火散失,諸司往往借用舊印。
有以不便請者,又因費重而止。
或問,朱子奏狀,還借用縣印否?曰:“豈惟縣印,縣、尉印亦可借。
某在同安作簿,去州請印。
時有指揮使,并一道家印,胥吏得錢方給。
”足知當時縣簿、尉官,亦必有印方行文書。
朱又雲:“其時有縣丞用漕使印者,蓋諸司舊印借用,上下彼此,皆所不計。
”唐、宋間人,會際非常,倒用印以濟事者有之,其因而惠惡長奸者,亦不可勝數矣。
我國朝,建置諸司,司置一印,以長官掌。
長缺則貳署。
政繁之司,官則雖多,印無二。
京官十三道禦史巡按,有巡按印。
外官按察司副事、佥事分巡,有分巡印。
于本道、本司印,是判然。
六部、都察院侍郎、都禦史等官,出而撫視行勘,則給關防。
關防之制,又自與印信别。
我朝制度,過前代者,此亦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