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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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畝秧。

    每一百戶内,共出人力,挑運柴草,燒地耕過。

    再燒。

    耕燒三遍,下種。

    待秧高三尺,然後分栽。

    每五尺闊一垅。

    每一戶,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共六百株。

    栽種過數目,造冊回奏,違者,全家發遣充軍。

    茲蓋生道殺人,雖死不怨者也。

     宋程必,紹熙中,主臨安府昌化簿。

    時邑酤額重,榷禁嚴,有種秫者,官不履畝而籍,民以為病。

    必言于禦史,奏蠲其額,百裡德之。

    種秫加稅,蓋宋時法如此。

    我國初,亦禁種秫,此禁酤首務。

    太祖皇帝定金陵之丙午年,下令曰:“餘自創業江左,十有二年。

    軍國之費,科征于民。

    吾民效順,輸賦固為可喜。

    然竭力畎畝,所出有限,而取之過重,心甚憫焉。

    曩因民間造酒,縻費米麥,故行禁酒之令。

    今春,米麥稍平,或以為頗益于民。

    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

    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米,以塞造酒之源,欲使五谷豐積,而價平。

    吾民得所養,以樂有生,庶幾萬民之富貴也。

    ”後酤禁開,故至今不行。

     天下茶貢,歲額止四千二十二斤,而福建二千三百五十斤,福建為多。

    天下貢茶,但以芽稱,而建甯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筍,及薦新等号,則建甯為上。

    國初,建甯所進,必碾而揉之,壓以銀闆,為大小龍團,如宋蔡谟所貢茶例。

    太祖以重勞民力,罷造龍團,一照各處采芽以進,複其戶五百,俾專事焉。

    事責于有司,有司遣人督之,茶戶不堪。

    于是,洪武二十四年,又有建甯上供茶,聽民采進之诏。

    隻此一事,知祖宗愛民之盛心矣。

     西番之人,資生乳酪。

    然食久氣滞,非茗飲,則亦無以生之。

    番饒馬而無茶。

    故中國得以摘山之利,易彼乘黃。

    此中國之利,茶不可無禁也。

    若守邊者,不得其人。

    不通賂商賈,縱放私茶,即假名朝廷,橫科番馬,既虧國課,又啟戎心。

    洪武中,我太祖立茶馬司于陝西、四川等處,聽西番納馬易茶。

    因置金牌勘合,命曹國公李景隆,直抵西番,令各番酋領受,俾為符契,以絕奸僞。

    诏定三年一差官,召各番合符認納,差發馬匹,給與價茶。

    有以私茶出境者斬。

    關隘不覺察者,處極刑。

    民間畜茶,不得過一月之用。

    茶戶私鬻者,籍其園入官。

    三十年,敕兵部,遣人赍谕川陝守邊衛所,仍遣僧官著藏蔔等,往西番,一體申饬。

    時驸馬都尉歐陽倫,奉命西使,以巴茶私出境貨鬻,倚勢橫暴,所在不勝其擾。

    而藩關大臣,皆奉順不敢違。

    倫令陝西布政司,移文所屬,起車載茶,渡河州。

    倫家人周保者,索車至五十輛。

    蘭縣河橋巡檢司吏,被捶不堪,以其事聞。

    上怒,以布政司官不言,并倫賜死,保等皆伏誅。

    茶貨官、河橋吏,特嘉勞之。

    曹國公還自西番,凡用茶五十餘萬斤,得馬一萬三千五百一十八匹,分給京衛騎士,國初之法如此。

    永樂十三年,遣禦史三員,巡督陝西茶馬。

    正統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

    後每歲遣行人四員,巡察私販,自潼關以西,至甘肅等處,通行禁革。

    成化十四年,奏準定差禦史一員,領敕專理。

    今法之行,非複國初,而所得之馬,歲益微矣。

     鹽之貢,載《夏書》。

    掌鹽之政令,見《周禮》。

    當時,但以共用不籍為利也。

    管仲相齊,正鹽,利源始開。

    漢武置鹽官,鹽于是有禁榷。

    後此有國家者,于常賦外,必資焉。

    北魏時,甄琛乞弛鹽禁,元勰乞如舊。

    宋儒謂其言,皆非中道。

    夫山澤之産,盡捐諸民,不可欲盡,屬官則亦未宜。

    惟于官無貶,于民無傷,上得資以富,下又得資以生,斯善矣。

    唐乾元初,舉天下鹽利,才四十萬缗。

    至大曆末,增至六百萬餘缗,天下之賦,鹽利居半。

    蓋劉晏規畫之力,晏于國計,大較取濟江淮。

    宋元祐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缗,比唐舉天下之賦已三之二。

    紹興末,泰州、海甯一監,支鹽為錢六七百萬缗,議者以為,一州所入,過唐天下數矣。

    然建炎鹽直,視乾元所榷,貴三四倍,而缗錢輕甚,其數多寡不足量之以為盈縮。

    乾道間,葉衡奏,今财賦之源,煮海之利居其半,則宋之仰給於鹽,固猶唐也。

    衡又雲,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皆私販之害也。

    今日之鹽,煮海者,偏東南,煮井、煮鹵種桑者,出西北。

    屬轉運司者六,屬提舉司者七。

    轉運司,歲辦引鹽共二百十萬有奇,而兩淮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實得三分之一有奇。

    其地據兩京之間,行鹽之地,皆人物蕃阜之邦,比諸他司,又最廣遠。

    所謂私販之害,不有憲臣臨之,其能免乎? 我朝自設轉運以來,嘗差監察禦史,分閘鹽課。

    宣德十年,差禦史于兩淮,提督軍務,巡捕私鹽。

    其後,歲每一差,以揚州為駐節地。

    揚州有巡鹽察院,當自正統間始。

    景泰三年,差禦史巡河兼理兩淮鹽法,未幾,仍改巡鹽。

    自是,以巡鹽兼河道事,鹽法之任益專。

    查盤、清理、糾治、興革、文武官吏,一聽其條約,非如始命專巡私鹽而已。

    然則,臨是任者,不有因時制宜,通變之才,其能勝乎?淮鹽至正德間,十九入權奸之漏卮,無複有法。

    嘉靖改元,憲臣始克拯敝,而貪商钜袋,五倍其重,法亦非舊。

    越四年,乙酉,戴君奉今天子命,理鹽法于兩淮,慨然曰:“茲國家之所仰給者,猶唐宋也。

    茲法于祖宗舊,凡再變矣。

    吾其敢三變乎?然必少為之所乃适。

    ”既加注厝,又慨然:“袋額價增于最,額數不廣,重有賣窩之弊,三弊弗祛,鹽如何不貴于昔。

    此亦吾責也。

    ”明年,條約既布,牢盆改觀,官吏鹹服,商與竈丁無隐交,私販屏迹,局算益饒,邊儲克充,窮民不淡食,是皆君通變才之所緻也。

     洪武二十年,命兵部榜谕天下,凡公、侯、驸馬,奉命出使,其随從,及諸藩府使人,無符驗者,不得擅給驿傳船馬。

    又命兵部,遣使藉杭、湖、嚴、衢、金華、紹興、甯波,及直隸徽州等府,市民富實者,出資市馬,充鳳陽、宿州抵河南鄭州驿馬戶。

    今河南有市戶馬,是也。

    是年,河間阜城驿馬戶,以孽生馬來進。

    上曰:“馬戶應役,惟仰于馬,然刍豆之費不輕,故嘗命兵部榜谕,凡驿孽生,聽民出賣,今複來進,何居?”遂還之。

     洪武二十四年,命禮部清理釋、道二教。

    敕曰:“今之學佛者曰‘禅’、曰‘講法’、曰‘瑜珈’,學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違教敗行,為害甚大。

    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衆者一所并居,毋雜處于外,與民相混。

    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隐者流,願還俗者聽。

    其佛經翻譯已定,不許增減詞語。

    道士設谯,亦不許拜奏請詞,各遵頒降科儀。

    民有效瑜珈,稱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者,皆治以重罪。

    天下僧道,有創立庵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

    ”二十七年,榜示天下,寺觀凡歸并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

    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一年高者率領。

    除僧道,俱不許奔走于外,及交構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财。

    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私創庵堂。

    若遊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于民。

    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不同者,拿送有司,民問充軍,不許收留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民罪。

    年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