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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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子孫優給俸例。

    系陣亡、失陷、傷故、淹沒者,全支;邊遠守禦出征,并出海運糧,病故者,減半。

    蓋錫之法當厚,而又有節如此。

    世襲子孫,親弟侄,未及二十者,襲職。

    至年二十,乃比試年及者,即與試。

    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

    二年後,再比,不中者,降充軍。

    其法不得不嚴,又如此。

    國初,武職雖世襲,法不濫也。

    武職之濫也,其自永樂始乎。

    革除年間,衛所官旗軍,有稱奉天征讨守城、征哨、拿人有功,升職者;有稱全城歸順升職者;有稱江上朝見,并招船、招人,擒首奸惡、逃叛等項,俱作奉天征讨名目,升職者。

    永樂初令,洪武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讨有功升職者,為新官,子孫年十六,出幼襲職、替職,免比試。

    三十一年以前者,為舊官,子孫年十五,出幼襲替,俱比試。

    永樂元年以後,與舊官同。

    茲令也,所以厚諸奉天征讨者,又如此。

    武職之濫,其始於此乎。

    正統十四年,有所謂被虜走回遇駕拿馬者。

    天順初,有所謂奪門迎駕者。

    或以升職,或署試而得實授,承襲,往往有之。

    雖然,此猶我祖宗于臣子,非常之遇,而施非常之恩,有不許後為例者。

    今日之事,冒功買級,紛紛于天下。

    權門勢豪,乞養奴隸。

    足迹不出都邑,而四方萬裡,一有征進功賞,文冊必鱗次其名焉。

    官升不極,其任不止,而子孫則又皆世襲也。

    武職之濫,其極于今日乎。

    嗚呼! 武職冗濫,京師為甚。

    俸給不時入,非善治生顧行檢者,往往捐俸預貸于人,比關給時,升勺皆人物也。

    本衛軍士,有子本家,其親管官旗,至俟門而仰面焉,冠屦倒置,無人為救正者。

    弘治初,大司馬始禁各衛所官旗,不得預指俸糧貸錢,其富者,不得寫人俸糧,以營利息。

    欲正名分,意非不善,而貧富偶俱怨其不便,其禁遂革。

    昔宋臨安宰到任,揭榜民戶,不得還私債,意亦在于抑厚利,以恤茕獨。

    已而,婦人剪發入市持,男易鬥粟,鬻賣農桑之具,流逋紛然。

    遂複揭榜,令上戶放債。

    惜乎當時,無以此為大司馬計者。

    此事其真無可救之術邪? 京衛上二十二衛,稱親軍指揮使司,不屬五都督府。

    錦衣與旗手等衛并同。

    然其衛,洪武十五年,自儀銮司改置,故所隸,又有将軍、力士、校尉等役。

    其職掌,直駕、侍衛、巡捕等事。

    若有重囚,下本衛鎮撫司推鞫。

    二十年,以非法淩虐本衛官,皆得罪,将本衛刑具燒毀,以所系囚,送刑部。

    二十六年,申明鞫刑之禁。

    凡罪囚,俱送法司。

    永樂後,北京照例開設,職事仍舊,而任遇漸加,視諸衛獨異。

    凡奉旨提取罪犯,本衛從刑科給賀帖,都察院給批差官,則一官之差,一事之行,亦未嘗得專也。

    鎮撫司,掌問理本衛刑名,始亦與諸衛同,而兼管軍匠。

    後專設鎮撫二員,專理刑名。

    成化十四年,始增鑄印信,各為一司,今謂北鎮撫司者,非祖宗制也。

    凡問刑,洪武舊制,徑自奏請,不經本衛。

    凡鞫問奸惡重情,奏請聖斷,或奏送刑部拟罪發落,内外官員有犯,亦如之。

    制不得用參語。

    則廷尉之評,亦未嘗得撓也,今日之事,其孰有問之者乎。

    凡同廠及本衙各處,送到囚犯,弘治十三年,令法司從公審察究問,務得真情,若有冤枉,即與辯理,不許拘定成案,濫及無辜。

    此令去今幾何時,法司於東廠及本衛之所送問者,不敢一毫為平反矣。

    刑部尚有何人而能少易撫司之參語者乎?嗚呼! 事由勢為緩急,以機為進退。

    曰“緩”、曰“急”,勢也;緩急之際,機也。

    勢有二,而機為一。

    故論事者,貴辨乎勢;而善處事者,必審乎機。

    吾郴近日之事,其在民也,有甚于盜賊之為患者乎。

    其在上也,有重于用兵者乎。

    此其事,勢之急,與其機宜,何如此。

    吾耳目所及,吾得而言之。

    自戊辰秋,賊出興甯,随犯吾郴。

    己巳之春冬,桂陽、桂東、宜章、永興諸鄉邑,遍遭蹂躏,歲無虛月,暨今庚午夏抄,而始息。

    一方生靈,皆湯火驚魂,豺狼成骨肉,草莽化居室,卧不忘卷席,坐不敢弛裝久矣。

    長沙、寶慶、衡永、荊襄、辰靖之兵,為之奔命,前僵後仆,甲生血鱗,胃養瘡虱,寒暑暴露,曠日逾時,勞苦而功多,其誰乎?中間事勢更變靡一,豈不屢有可乘之機,而三載于茲,不免重困民生,而苦将士。

    始之失,而終之得也;甲之喪,而乙之成也。

    緩急之際,進退之宜,誰以執其論,誰以專其處,而事以責其人,而功以歸其身。

    嗚呼!天下之事,未有不辨乎勢,而可以興舉;未有不審乎機,而可以收戢者也。

    是故,明者于勢辨之在蚤,智者于機審之在微。

    壅滔天于涓流,撲燎原于星爝。

    足駐峻阪,耳掩迅雷,以适是勢,而投是機。

    其視民患,急于救焚拯溺,而用兵精妙,比之出神入鬼。

    英聲茂烈,取捷旦夕,此豈尋常行伍,悠悠迷瞀之徒,所能辨哉。

    嗚呼!疇曩吾弗論已。

    今茲以往,地方不猶有當處者乎。

    吾嘗有疏聞朝廷,吾不能謂今茲可安于無事,而習疇曩之壞于無備也。

     春頃銜命,三邊将官,副、參将而下,随行境外,彼已裝束,與諸軍同。

    軍士衣甲鞍馬之類,皆與邊地塞草一色,有警易于按伏故也。

    将官服色,不異軍士,臨陣對敵,使賊不得識之。

    萬一遂陷不測,猶得绐而脫也。

    西魏河橋之戰,王思政陷陣既深,從者死盡。

    思政久經軍旅,每戰惟著破衣敝甲,敵人疑非将師帥,故得免。

    宋殷孝祖赭圻之戰,常以鼓蓋自随軍中。

    人相謂曰:“殷統軍可謂死矣。

    今與賊交鋒,而以羽儀自标顯,若善射者,十士攢射,欲不斃得乎?”孝祖果于陣為矢所中死。

    昔衛懿公,不去其旗,以敗于熒。

    關雲長望見顔良麾蓋,而得刺之于萬衆之中。

    故鸷鳥将搏,必匿其形。

    而唐李晟,每戰必錦袍繡帽,出入陣間,使賊識而畏之。

    宋韓世忠之戰淮陽,亦錦衣骢馬,立陣前,以示敵,且遣人語之。

    何也?将非李、韓其人,而效之,幾何不以身予敵耶? 春往使陝西,見西安城上,舊貯鐵炮,曰“震天雷”者,狀如合碗,頂一孔,僅容指,軍中久不用。

    餘謂此金人守汴之物也。

    史載,鐵罐盛藥,以火點之,炮舉火發,其聲如雷,聞百裡外,所爇圍半畝以上,火點著鐵甲皆透者是也。

    然言不甚悉。

    火發炮裂,鐵塊四飛,故能遠斃人馬,邊城豈可不存其具城上。

    震天雷,又有磁燒者,用之雖不若鐵之威,軍中鐵不多得,則磁以繼之可也。

    飛火搶槍,乃金人守汴時所用,今各邊皆知為之。

    不著。

     甯夏近作戰車,一人可推,而四人翼之。

    其制面設一牌,以衛人,箱上橫兩槍床,左右附兩铳,俱孔達牌外。

    牌下拴二木,止則為車,前腳行,則鐵鈎約之其牌,亦有消息可偃豎。

    車近身為繩袋,袋搭什物。

    臨戰時,槍铳之類,惟四人便之。

    入夜下營,人與車從。

    車之取于戰陣,大抵防沖突耳。

    然非北地之平,不能用也。

     國初,中原地,兵興之後,田多荒蕪者。

    太祖命省臣計議,民授田,設官以領之。

    省臣議,置司農,開治所河南。

    司設卿一員,小卿二員,丞四員,主簿、錄事二員。

    從之。

    其後六部并建,司農屬戶部,各省設布政、參政等官,于是革去。

     洪武二十七年,命工部行文書,教天下百姓,務要多栽桑棗。

    每一裡,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