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農業、畜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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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來,水災頻發,曆來是水利工程的重點地區。
至元二年,平江設都水庸田使司,五年複立又罷。
大德二年(1298)二月,立浙西都水庸田司,“專一修築田圍,疏浚河道”。
八年五月,于平江立行都水監,“直隸中書省”②。
泰定三年(1326),又置都水庸田司于平江,任仁發等人圍繞開江、圍岸、置閘等主要問題展開熱烈讨論。
泰定八年、至正元年以及至順、後至元年間多次興役,大規模開挖淤塞的通海河道。
水稻單位面積産量(元制),江浙地區上田五到六石,中田三到四石,下田二到三石①,湖廣地區上田三石,下田二石②,實際就是宋代(主要指南宋)所達到的水平。
雲南地區的水稻産量,一般是二石(李京:《雲南志略·諸夷風俗》)。
陝西漢中地區栽種的水稻“收皆畝鐘”③。
由于水稻是典型的高産作物,所以元代繼續被引種到北方,引植較早的如河北的薊州(治今薊縣)、漁陽(治今天津市薊縣)地區④、甘肅河西走廊地區⑤、漠北稱海地區②見明姚文灏編《浙西水利書·元書》之《複立都水庸田司》條及《立行水監》條。
①南宋末吳地畝産為米三石,山田米二石(方回:《附論班固計井田百畝歲入歲出》),《續古今考》卷十八。
慶元路鄮山書院水田畝産二石有餘(《延祐四明志》卷十四,《學校考》)。
從租額看,江南一些地方官田每畝納租一石半(《存複齋文集》十,《買官田》),一些寺田的租額是三石三鬥(《越中金石志》卷七,《南鎮廟置田地》),職田租米有達三石的(蘇天爵:《太史院使齊公神道碑銘》,《滋溪文稿》卷九)。
某些地區官田平均每畝納租有可能高達四石有餘(詳《續通考》卷六,《田賦六》)。
租谷出米率在百分之七十左右,租率接三、七或四、六分成計,元代多屬對分制,畝産稻谷量可按此推算出來。
②王炎:《上林鄂州書》,《雙溪集》卷二七。
③程钜夫:《興元行省瓜爾佳公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六。
④虞集:《翰林學士承旨董公行狀》,《道園學古錄》卷二○。
⑥、河南懷州(治今沁陽)及沁水流域。
元末海運不通,元廷在河南窪地置屯田八處,并設都水庸田使司經營水稻種植。
河北保定、河間、武清、景薊等地原來分布大批水田,至正十三、十五年在此基礎上發展屯田,範圍包括大都近畿的大片地區(西至西山,東至遷民鎮,南至保定、河間,北至密雲、順義),一度收到“歲乃大稔”的效果⑦。
經濟作物的栽培也受到元政府的高度重視。
按“農桑之制”十四條中的“種植之制”的規定,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可改種榆、柳等,數量同;每丁至少種雜果十株(以成活為準)。
所在官司必須如實上報,否則即屬有罪。
由于栽種普遍,所以《農書》提到楮樹、榆樹、漆樹與桔、柑、荔枝等果木雜樹的種植與經濟價值。
元代農書記載的染料作物中列有蘭靛多種,紅色十種,青綠色十種,褐色十三種。
竹是造紙、制扇、建築的重要材料,也廣泛用于手工制作業,“指地賣者,省功而利少;煮剝賣皮者,雖勞而利大”,河南懷孟、衛輝、襄陽、鄧州等處山中所長竹杆“不勝其數”,懷、洛、關西等處平原“見有竹園約五百餘頃”,江西行省竹園可辦課額達一千二百餘錠。
在這些官營竹園外,尚有大量私營竹園散布于上述地區,從而形成腹裡、江南所求購的産品優勢①。
清末以前的棉花有木本、草本之分,它們分别從南北兩道傳入中國。
宋代南道棉(以木本為主)從閩廣進入兩浙、江西②,北道棉(主要為草本)進入河西走廊,元代進一步進入内地,據元初編定的《農桑輯要》說,“西域所産”的木棉,“近歲以來,種于陝右”,“滋茂繁盛,與本土無異”,因而,“遂即已試之效,令所在種之”③。
爾後《農書》又說,木棉本産自海南,“諸種藝制作之法骎骎北來,江淮川蜀既獲其利”,可見,元代的棉花種植已推進到黃河、江淮流域以及四川地區。
元代幾部農書記錄了從選⑤《元史》卷四《世祖紀》一:中統元年“給懷州新民耕牛二百,俾種水田”;《元史》卷六五《河渠志》二《廣濟渠》:天曆時期,豪強攔截沁水“栽種水稻”。
⑥劉敏中:《丞相順德忠獻王碑》,《元文類》卷二五。
⑦至正十三年立分司農司,見《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分司農司》,卷一三八《脫脫傳》。
十五年又于“有田去處”置大兵農司,下轄保定等處、河間等處、景薊等處大兵農使司,共有兵農千戶所二十四處,百戶所四十八處。
見《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大兵農司》。
①《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竹課》之《紫竹扇杆收買給引》、《竹貨依例收稅》、《腹裡竹課依舊江南亦通行》。
②詳漆俠:《宋代經濟史》第四章《商業性農業、經濟作物的發展、多種經營的漸次展開》一、《棉花的種植及其向江西、兩浙諸路的傳播》。
關于木棉、草棉的特性與傳播可參考:P.Pelliot,Notes,onMarcoPolo,1,183。
Cotton,Paris,1959。
沙比提:《從考古發掘資料看新疆古代棉花的種植和紡織》,載《新疆曆史論文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劉鹹、陳渭坤:《中國植棉史考略》,《中國農史》1977年第1期。
③《農桑輯要》卷二,《論苎麻木棉》。
種、浸種、育苗、深耕、畦畛、鋤治、去心、采摘等棉花種植、生長的各主要環節,充分反映了棉花種植的普遍和技術的提高。
桑樹是傳統作物,元代與糧食作物并重,農書用大量篇幅予以記載。
至元七年頒布的“農桑之制”十四條中的“種植之制”規定,在土性适宜的地區,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于是,桑樹種植遍及南北。
宋代蠶桑業十分發達的河朔地區仍保持興旺的勢頭,如廣平路(治今河北永平縣)“課樹桑億萬計”①,真定地區“千裡桑麻綠蔭城”②,關中地區“田野桑樹遍布”③。
汾水流域與河南一帶的農戶于農居和農田周圍種桑的情景十分普遍④,山東濱州(治今山東濱縣)由“田桑多荒”而“新桑遍野”⑤,長江中遊的蕲春縣,“學之閑田悉以種桑”⑥。
雲南爨、僰之人雖知蠶桑,但未得其法,張立道于至元初進入雲南,推廣種制之法,結果“收利十倍于田,雲南之人由是益富庶”(《元史·張立道傳》)。
在知州的倡導下,江浙地區的海甯州(治今海甯西南)亦是一派“桑柘榆柳,交蔭境内”(《元史·臧夢解傳》)的景象。
宋代的廣南西路(治今廣西桂林)、川陝路是苎麻的主要産區,元初已推廣到河南。
山西地區土地亦适宜種麻,麻布成為當地特色産品,農民以此“貿易白銀,以供官賦”①。
元代産茶區主要分布于長江以南。
宋代茶葉種植區域以成都府路、利州路、江南東西路、淮南路為主,特别是淮南,北宋時增設了十三處山場,但兩宋之際發生很大變化,山東、河南的大片茶樹或是“恣民耕樵”,或是“率多枯槁”(《金史·食貨志四》),因此,入元以後主要産茶區明顯向南推移,其分布可歸納為兩種類型,一是政府實行榷茶、征收茶課的江西等處榷茶都轉運司下轄的若幹産茶區:杭州、甯國、龍興、建甯、廬州、嶽州、鄂州、常州、湖州、潭州、靜江、臨江、平江、興國、常德府、古田建安等處②。
另包括四川,即四川地區也遍布茶場③。
第二種類型是皇室直接控制的茶①馬祖常:《廣平路總管邢公神道碑》,載《元文類》卷六七。
②陳孚:《真定懷古》,載《元詩選》二集丙集。
陳孚卒于大德七年,他回憶的應是元初期的景象。
③《馬可波羅行紀》110章《京兆府城》,馮承鈞譯本。
④餘阙《梯雲莊記》,《青陽先生文集》卷三;乃賢:《颍州老翁歌》,《金台集》卷一。
⑤趙孟頫:《大元故嘉議大夫燕南北道提刑按察使姜公墓志銘》,《松雪齋文集》卷八。
⑥《說學齋稿》卷上《蕲春縣興學頌》。
①郝經:《河東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②《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資品》。
榷茶都轉運司的設置有一個過程,此不贅,但上列十六處榷茶區不久取消湖州、鄂州兩處,增列江州(《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場務官》)。
十多年後,罷去淮南僅有的廬州(《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
至大元年又以龍興、瑞州為皇太後湯沐邑,“其課入徽政院”(《元史》卷九四《食貨志》二《茶法》)。
元後期,大概僅存七處(《元史》卷九七《食貨志》五《茶法》)。
區,它們負責上貢精絕品種。
宋代在福建建安設“歲取上供”的官烘三十二,采茶、制茶工兩千多人④,元代“掌供玉食”的宣徽院下轄的“常湖等處茶園都提舉司”擁有七個提領所(烏程、武康德清、長興、安吉、歸安、湖汶、宜興),加上另一個“建甯北苑武夷茶場提領所”(《元史·百官志三》),共擁有采茶、制茶工二萬五千以上。
除上述榷茶和貢茶的茶葉産區之外,廣州、雲南等地也遍布茶場①。
作為脫離農業而獨立經營茶葉生産的專業戶稱為茶戶、園戶、磨戶或山場小民②。
茶葉除傳統品種外,忽思慧《飲膳正要》首見記載的尚有河南的溫桑茶③,“出直北地面,味溫甘”的女須兒,“出本土,味甘澀,煎用酥油”的西番大葉茶。
元代中期以後農業衰敝氣象的顯現蒙古貴族取金、宋而代之後,雖給傳統的農業社會注入了一些新的活力,但就總體而言,舊的生産關系和社會積弊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并且還帶來了一些新的落後因素。
蒙元時代的農民遭受的壓榨和剝削是多方面的(詳參《賦役》部分)。
就社會關系而言,統治階級由貴族、官僚、上層僧侶、大地主和豪商組成,被統治階級有包括自耕農在内的“諸色戶計”,有處于最下層的奴婢和佃農。
元代奴婢數量空前增加,但直接從事農業生産者所占比例不大,所以元人認為,“國家以農為重..然人家耕種,出于佃人之力,不可不以佃人為重”④。
作為農業生産的主要承擔者,佃戶與主人之間的關系主要以契約形式構成,但佃戶對主人的隸屬關系尚不見明顯松動的迹象。
元籍記載說,浙江安吉一地主以好食雞著稱,一日經過佃戶家,佃客投所好而烹雞,他憑幾午憩,雞熟而主未醒,佃客乃“侍候于旁”①;黃岩地方風俗“貴賤等分甚嚴,佃戶見主不敢施揖”(黃濤:《閑中今古錄》卷二)。
主人還可任意役使佃戶及其子女,幹涉其婚姻。
在河南陝州地區,有的将少量荒遠土地“夾帶佃戶典賣”,稱“随田佃客”,甚至将佃客“計其③征榷川茶的機構于至元二十二年最後定名為四川鹽茶運司,它的分支機構遍布四川各地(《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局院官》)。
④參見華山:《從茶葉經濟看宋代社會》,載華山:《宋史論集》,齊魯書社1982年版。
①如廣州諸縣都産茶(《大元一統志》卷九《廣州路土産》),雲南地區的茶葉是百姓主要貿易品種之一(李京:《雲南志略·諸夷風俗·金齒百夷》)。
②散見于《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茶課》等篇。
③《金史》卷四九《食貨志》四稱其“實非茶也”。
④陳元靓:《事林廣記》卷八,《人事類》(上),《治家法度·佃客須加寬恤》。
佃人有莊客、佃客、浮客、租戶、種戶、種地人、地客、火客、屢人等多種稱謂。
①孔齊:《至正直記》卷三《好食雞》。
口數,立契或典或賣,不立身份,與買賣牲口無異”②,體現的是更為落後的生産關系。
地租有分成租(從文獻記載看,對分制比較普遍),較多實行定額租制。
佃戶按所屬主人的不同,可分為三類,一是官田佃戶,租額一般是一鬥五升至三鬥三升。
二是職田佃戶,租米由六鬥至一石甚或三石。
三是私田佃戶,租米有三鬥至一石,谷有一石三鬥至二石六鬥,其中如浙江地區的寺田,少至四、五鬥,多至租米一石至三石二鬥。
按國家規定,上田地租不過畝輸三升,上述租額,至有超過十倍者,究其原因,除地主“恣意多取”外,另有值得注意之點,即“吐退轉佃”現象非常普遍③。
官田往往由權豪勢要承佃包租(稱總佃),往下再有“分佃”者④,另有幫助地主經理田租的管幹(職田稱提控總領),地租由此層層加碼。
職田佃戶,九品不下三五十戶,三品至五品七百戶。
私田佃戶為數更多,“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動辄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元史·武宗紀二》)。
大護國仁王寺有佃戶三萬七千多戶⑤,而“杭州省裡管着寺家的佃戶,約五十萬戶有餘”⑥。
高額地租加上各種敲榨苛索,使大批佃戶維持再生産的能力極其薄弱,危難之際,多舉高利貸飲鸩止渴,如大德八年江浙省臣即反映:“江南佃民,多無己産,皆于富家佃種田土,分收子粒,以充歲計。
若值青黃未接之時或遇水旱災傷之際,多于田主家借債貸糧接缺食用”,田主則“必須勒令多取利息,方才應付;或于立約之時,便行添答數目,以利作本。
才至秋成,所收子粒,除田主分收外,佃戶合得糧米,盡數償還本利,更有不敷,抵當人口,準折物件,以緻佃戶逃移,田地荒廢”①。
元代土地兼并、集中的程度十分嚴重。
據《元史》統計,貴族、官僚、寺院的賜田數分别為二千七百餘頃、一萬四千七百餘頃和十六萬七千餘頃,共十八萬五千餘頃②。
如至大二年(1309)賜魯國大長公主祥哥剌吉平江稻田一千五百頃,泰定三年(1325)賜伯顔河南田五千頃,大承天護聖寺所得賜地至少在十六萬餘頃③。
一般大地主占地的數額相當驚人,如延祐年間松②《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戶典賣佃戶老小》。
③《通制條格》卷十六《田令·撥賜田地》。
④《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田宅·官田·轉佃官田》;《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傳》;《元史》卷三六《文宗紀》五。
⑤程钜夫:《大護國仁王寺恒産之碑》,《程雪樓集》卷九。
⑥《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寺院佃戶》。
①《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田宅·種佃·佃戶不給田主借貸》。
②梁方仲:《中國曆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乙編《唐宋元明清田地、田賦概況》乙表25《元代的賜田》。
梁先生僅依據《元史》統計,而且,賜田因時因政治原因變化,尚有賜而拘收、轉撥諸多因素,故統計數目僅反映一個大概情況。
③至順元年與至正七年兩次賜給該寺山東土地,數量均在十六萬餘頃,可能是拘收後又撥賜或後一次是重複頒布,似不應重複計算。
江下砂場瞿霆發“有當役民田二千七百頃,并佃官田,共及萬頃”(楊瑀:《山居新語》)。
朱清、張瑄兩家田宅“遍于吳中”④。
因而元代前期的趙天麟指出,在江南地區,“貧家樂歲終身苦,兇年不免于死亡。
荊楚之域,至有雇妻鬻子者。
衣食不足,由豪家兼并故也”(趙天麟:《太平金鏡策》)。
後期名臣餘阙也說:“吳人之兼并武斷大家,收谷歲至數百萬斛,而小民皆無蓋藏。
”⑤再如福建崇安地區共有田五十都(都是鄉村中按一定土地數量劃分的地域單位,也是縣以下的一個基層單位),稅糧六千石,而約占總戶數十分之一的五十多戶“大家”負擔的稅糧占去百分之八十三(五千石),其餘十分之九的佃戶,僅納糧一千石,占百分之十七,“大家之田,連跨數郡,而佃民之糧,或僅升合!”(《元史·鄒伯顔傳》) 入主中原的統治者最初在政治上顯示出一些振興氣象,因而他們制訂和規劃的“重農”舉措收到一定成效,但不久局勢逐步逆轉,大德元年前後,一系列“妨農之役”已成為社會公害,中央不得不申令罷免(《元史·食貨志一》)。
随着吏治的日益敗壞,原來行之有效的種種舉措便明顯走向自己的反面而一發不可收拾,如中期和後期的大臣都相繼指出,地方政府和勸農官
至元二年,平江設都水庸田使司,五年複立又罷。
大德二年(1298)二月,立浙西都水庸田司,“專一修築田圍,疏浚河道”。
八年五月,于平江立行都水監,“直隸中書省”②。
泰定三年(1326),又置都水庸田司于平江,任仁發等人圍繞開江、圍岸、置閘等主要問題展開熱烈讨論。
泰定八年、至正元年以及至順、後至元年間多次興役,大規模開挖淤塞的通海河道。
水稻單位面積産量(元制),江浙地區上田五到六石,中田三到四石,下田二到三石①,湖廣地區上田三石,下田二石②,實際就是宋代(主要指南宋)所達到的水平。
雲南地區的水稻産量,一般是二石(李京:《雲南志略·諸夷風俗》)。
陝西漢中地區栽種的水稻“收皆畝鐘”③。
由于水稻是典型的高産作物,所以元代繼續被引種到北方,引植較早的如河北的薊州(治今薊縣)、漁陽(治今天津市薊縣)地區④、甘肅河西走廊地區⑤、漠北稱海地區②見明姚文灏編《浙西水利書·元書》之《複立都水庸田司》條及《立行水監》條。
①南宋末吳地畝産為米三石,山田米二石(方回:《附論班固計井田百畝歲入歲出》),《續古今考》卷十八。
慶元路鄮山書院水田畝産二石有餘(《延祐四明志》卷十四,《學校考》)。
從租額看,江南一些地方官田每畝納租一石半(《存複齋文集》十,《買官田》),一些寺田的租額是三石三鬥(《越中金石志》卷七,《南鎮廟置田地》),職田租米有達三石的(蘇天爵:《太史院使齊公神道碑銘》,《滋溪文稿》卷九)。
某些地區官田平均每畝納租有可能高達四石有餘(詳《續通考》卷六,《田賦六》)。
租谷出米率在百分之七十左右,租率接三、七或四、六分成計,元代多屬對分制,畝産稻谷量可按此推算出來。
②王炎:《上林鄂州書》,《雙溪集》卷二七。
③程钜夫:《興元行省瓜爾佳公神道碑》,《牧庵集》卷十六。
④虞集:《翰林學士承旨董公行狀》,《道園學古錄》卷二○。
⑥、河南懷州(治今沁陽)及沁水流域。
元末海運不通,元廷在河南窪地置屯田八處,并設都水庸田使司經營水稻種植。
河北保定、河間、武清、景薊等地原來分布大批水田,至正十三、十五年在此基礎上發展屯田,範圍包括大都近畿的大片地區(西至西山,東至遷民鎮,南至保定、河間,北至密雲、順義),一度收到“歲乃大稔”的效果⑦。
經濟作物的栽培也受到元政府的高度重視。
按“農桑之制”十四條中的“種植之制”的規定,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可改種榆、柳等,數量同;每丁至少種雜果十株(以成活為準)。
所在官司必須如實上報,否則即屬有罪。
由于栽種普遍,所以《農書》提到楮樹、榆樹、漆樹與桔、柑、荔枝等果木雜樹的種植與經濟價值。
元代農書記載的染料作物中列有蘭靛多種,紅色十種,青綠色十種,褐色十三種。
竹是造紙、制扇、建築的重要材料,也廣泛用于手工制作業,“指地賣者,省功而利少;煮剝賣皮者,雖勞而利大”,河南懷孟、衛輝、襄陽、鄧州等處山中所長竹杆“不勝其數”,懷、洛、關西等處平原“見有竹園約五百餘頃”,江西行省竹園可辦課額達一千二百餘錠。
在這些官營竹園外,尚有大量私營竹園散布于上述地區,從而形成腹裡、江南所求購的産品優勢①。
清末以前的棉花有木本、草本之分,它們分别從南北兩道傳入中國。
宋代南道棉(以木本為主)從閩廣進入兩浙、江西②,北道棉(主要為草本)進入河西走廊,元代進一步進入内地,據元初編定的《農桑輯要》說,“西域所産”的木棉,“近歲以來,種于陝右”,“滋茂繁盛,與本土無異”,因而,“遂即已試之效,令所在種之”③。
爾後《農書》又說,木棉本産自海南,“諸種藝制作之法骎骎北來,江淮川蜀既獲其利”,可見,元代的棉花種植已推進到黃河、江淮流域以及四川地區。
元代幾部農書記錄了從選⑤《元史》卷四《世祖紀》一:中統元年“給懷州新民耕牛二百,俾種水田”;《元史》卷六五《河渠志》二《廣濟渠》:天曆時期,豪強攔截沁水“栽種水稻”。
⑥劉敏中:《丞相順德忠獻王碑》,《元文類》卷二五。
⑦至正十三年立分司農司,見《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分司農司》,卷一三八《脫脫傳》。
十五年又于“有田去處”置大兵農司,下轄保定等處、河間等處、景薊等處大兵農使司,共有兵農千戶所二十四處,百戶所四十八處。
見《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大兵農司》。
①《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竹課》之《紫竹扇杆收買給引》、《竹貨依例收稅》、《腹裡竹課依舊江南亦通行》。
②詳漆俠:《宋代經濟史》第四章《商業性農業、經濟作物的發展、多種經營的漸次展開》一、《棉花的種植及其向江西、兩浙諸路的傳播》。
關于木棉、草棉的特性與傳播可參考:P.Pelliot,Notes,onMarcoPolo,1,183。
Cotton,Paris,1959。
沙比提:《從考古發掘資料看新疆古代棉花的種植和紡織》,載《新疆曆史論文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劉鹹、陳渭坤:《中國植棉史考略》,《中國農史》1977年第1期。
③《農桑輯要》卷二,《論苎麻木棉》。
種、浸種、育苗、深耕、畦畛、鋤治、去心、采摘等棉花種植、生長的各主要環節,充分反映了棉花種植的普遍和技術的提高。
桑樹是傳統作物,元代與糧食作物并重,農書用大量篇幅予以記載。
至元七年頒布的“農桑之制”十四條中的“種植之制”規定,在土性适宜的地區,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于是,桑樹種植遍及南北。
宋代蠶桑業十分發達的河朔地區仍保持興旺的勢頭,如廣平路(治今河北永平縣)“課樹桑億萬計”①,真定地區“千裡桑麻綠蔭城”②,關中地區“田野桑樹遍布”③。
汾水流域與河南一帶的農戶于農居和農田周圍種桑的情景十分普遍④,山東濱州(治今山東濱縣)由“田桑多荒”而“新桑遍野”⑤,長江中遊的蕲春縣,“學之閑田悉以種桑”⑥。
雲南爨、僰之人雖知蠶桑,但未得其法,張立道于至元初進入雲南,推廣種制之法,結果“收利十倍于田,雲南之人由是益富庶”(《元史·張立道傳》)。
在知州的倡導下,江浙地區的海甯州(治今海甯西南)亦是一派“桑柘榆柳,交蔭境内”(《元史·臧夢解傳》)的景象。
宋代的廣南西路(治今廣西桂林)、川陝路是苎麻的主要産區,元初已推廣到河南。
山西地區土地亦适宜種麻,麻布成為當地特色産品,農民以此“貿易白銀,以供官賦”①。
元代産茶區主要分布于長江以南。
宋代茶葉種植區域以成都府路、利州路、江南東西路、淮南路為主,特别是淮南,北宋時增設了十三處山場,但兩宋之際發生很大變化,山東、河南的大片茶樹或是“恣民耕樵”,或是“率多枯槁”(《金史·食貨志四》),因此,入元以後主要産茶區明顯向南推移,其分布可歸納為兩種類型,一是政府實行榷茶、征收茶課的江西等處榷茶都轉運司下轄的若幹産茶區:杭州、甯國、龍興、建甯、廬州、嶽州、鄂州、常州、湖州、潭州、靜江、臨江、平江、興國、常德府、古田建安等處②。
另包括四川,即四川地區也遍布茶場③。
第二種類型是皇室直接控制的茶①馬祖常:《廣平路總管邢公神道碑》,載《元文類》卷六七。
②陳孚:《真定懷古》,載《元詩選》二集丙集。
陳孚卒于大德七年,他回憶的應是元初期的景象。
③《馬可波羅行紀》110章《京兆府城》,馮承鈞譯本。
④餘阙《梯雲莊記》,《青陽先生文集》卷三;乃賢:《颍州老翁歌》,《金台集》卷一。
⑤趙孟頫:《大元故嘉議大夫燕南北道提刑按察使姜公墓志銘》,《松雪齋文集》卷八。
⑥《說學齋稿》卷上《蕲春縣興學頌》。
①郝經:《河東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②《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資品》。
榷茶都轉運司的設置有一個過程,此不贅,但上列十六處榷茶區不久取消湖州、鄂州兩處,增列江州(《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場務官》)。
十多年後,罷去淮南僅有的廬州(《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
至大元年又以龍興、瑞州為皇太後湯沐邑,“其課入徽政院”(《元史》卷九四《食貨志》二《茶法》)。
元後期,大概僅存七處(《元史》卷九七《食貨志》五《茶法》)。
區,它們負責上貢精絕品種。
宋代在福建建安設“歲取上供”的官烘三十二,采茶、制茶工兩千多人④,元代“掌供玉食”的宣徽院下轄的“常湖等處茶園都提舉司”擁有七個提領所(烏程、武康德清、長興、安吉、歸安、湖汶、宜興),加上另一個“建甯北苑武夷茶場提領所”(《元史·百官志三》),共擁有采茶、制茶工二萬五千以上。
除上述榷茶和貢茶的茶葉産區之外,廣州、雲南等地也遍布茶場①。
作為脫離農業而獨立經營茶葉生産的專業戶稱為茶戶、園戶、磨戶或山場小民②。
茶葉除傳統品種外,忽思慧《飲膳正要》首見記載的尚有河南的溫桑茶③,“出直北地面,味溫甘”的女須兒,“出本土,味甘澀,煎用酥油”的西番大葉茶。
元代中期以後農業衰敝氣象的顯現蒙古貴族取金、宋而代之後,雖給傳統的農業社會注入了一些新的活力,但就總體而言,舊的生産關系和社會積弊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并且還帶來了一些新的落後因素。
蒙元時代的農民遭受的壓榨和剝削是多方面的(詳參《賦役》部分)。
就社會關系而言,統治階級由貴族、官僚、上層僧侶、大地主和豪商組成,被統治階級有包括自耕農在内的“諸色戶計”,有處于最下層的奴婢和佃農。
元代奴婢數量空前增加,但直接從事農業生産者所占比例不大,所以元人認為,“國家以農為重..然人家耕種,出于佃人之力,不可不以佃人為重”④。
作為農業生産的主要承擔者,佃戶與主人之間的關系主要以契約形式構成,但佃戶對主人的隸屬關系尚不見明顯松動的迹象。
元籍記載說,浙江安吉一地主以好食雞著稱,一日經過佃戶家,佃客投所好而烹雞,他憑幾午憩,雞熟而主未醒,佃客乃“侍候于旁”①;黃岩地方風俗“貴賤等分甚嚴,佃戶見主不敢施揖”(黃濤:《閑中今古錄》卷二)。
主人還可任意役使佃戶及其子女,幹涉其婚姻。
在河南陝州地區,有的将少量荒遠土地“夾帶佃戶典賣”,稱“随田佃客”,甚至将佃客“計其③征榷川茶的機構于至元二十二年最後定名為四川鹽茶運司,它的分支機構遍布四川各地(《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局院官》)。
④參見華山:《從茶葉經濟看宋代社會》,載華山:《宋史論集》,齊魯書社1982年版。
①如廣州諸縣都産茶(《大元一統志》卷九《廣州路土産》),雲南地區的茶葉是百姓主要貿易品種之一(李京:《雲南志略·諸夷風俗·金齒百夷》)。
②散見于《元典章》卷二二《戶部》八《課程·茶課》等篇。
③《金史》卷四九《食貨志》四稱其“實非茶也”。
④陳元靓:《事林廣記》卷八,《人事類》(上),《治家法度·佃客須加寬恤》。
佃人有莊客、佃客、浮客、租戶、種戶、種地人、地客、火客、屢人等多種稱謂。
①孔齊:《至正直記》卷三《好食雞》。
口數,立契或典或賣,不立身份,與買賣牲口無異”②,體現的是更為落後的生産關系。
地租有分成租(從文獻記載看,對分制比較普遍),較多實行定額租制。
佃戶按所屬主人的不同,可分為三類,一是官田佃戶,租額一般是一鬥五升至三鬥三升。
二是職田佃戶,租米由六鬥至一石甚或三石。
三是私田佃戶,租米有三鬥至一石,谷有一石三鬥至二石六鬥,其中如浙江地區的寺田,少至四、五鬥,多至租米一石至三石二鬥。
按國家規定,上田地租不過畝輸三升,上述租額,至有超過十倍者,究其原因,除地主“恣意多取”外,另有值得注意之點,即“吐退轉佃”現象非常普遍③。
官田往往由權豪勢要承佃包租(稱總佃),往下再有“分佃”者④,另有幫助地主經理田租的管幹(職田稱提控總領),地租由此層層加碼。
職田佃戶,九品不下三五十戶,三品至五品七百戶。
私田佃戶為數更多,“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動辄百千家,有多至萬家者”(《元史·武宗紀二》)。
大護國仁王寺有佃戶三萬七千多戶⑤,而“杭州省裡管着寺家的佃戶,約五十萬戶有餘”⑥。
高額地租加上各種敲榨苛索,使大批佃戶維持再生産的能力極其薄弱,危難之際,多舉高利貸飲鸩止渴,如大德八年江浙省臣即反映:“江南佃民,多無己産,皆于富家佃種田土,分收子粒,以充歲計。
若值青黃未接之時或遇水旱災傷之際,多于田主家借債貸糧接缺食用”,田主則“必須勒令多取利息,方才應付;或于立約之時,便行添答數目,以利作本。
才至秋成,所收子粒,除田主分收外,佃戶合得糧米,盡數償還本利,更有不敷,抵當人口,準折物件,以緻佃戶逃移,田地荒廢”①。
元代土地兼并、集中的程度十分嚴重。
據《元史》統計,貴族、官僚、寺院的賜田數分别為二千七百餘頃、一萬四千七百餘頃和十六萬七千餘頃,共十八萬五千餘頃②。
如至大二年(1309)賜魯國大長公主祥哥剌吉平江稻田一千五百頃,泰定三年(1325)賜伯顔河南田五千頃,大承天護聖寺所得賜地至少在十六萬餘頃③。
一般大地主占地的數額相當驚人,如延祐年間松②《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戶典賣佃戶老小》。
③《通制條格》卷十六《田令·撥賜田地》。
④《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田宅·官田·轉佃官田》;《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傳》;《元史》卷三六《文宗紀》五。
⑤程钜夫:《大護國仁王寺恒産之碑》,《程雪樓集》卷九。
⑥《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寺院佃戶》。
①《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田宅·種佃·佃戶不給田主借貸》。
②梁方仲:《中國曆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乙編《唐宋元明清田地、田賦概況》乙表25《元代的賜田》。
梁先生僅依據《元史》統計,而且,賜田因時因政治原因變化,尚有賜而拘收、轉撥諸多因素,故統計數目僅反映一個大概情況。
③至順元年與至正七年兩次賜給該寺山東土地,數量均在十六萬餘頃,可能是拘收後又撥賜或後一次是重複頒布,似不應重複計算。
江下砂場瞿霆發“有當役民田二千七百頃,并佃官田,共及萬頃”(楊瑀:《山居新語》)。
朱清、張瑄兩家田宅“遍于吳中”④。
因而元代前期的趙天麟指出,在江南地區,“貧家樂歲終身苦,兇年不免于死亡。
荊楚之域,至有雇妻鬻子者。
衣食不足,由豪家兼并故也”(趙天麟:《太平金鏡策》)。
後期名臣餘阙也說:“吳人之兼并武斷大家,收谷歲至數百萬斛,而小民皆無蓋藏。
”⑤再如福建崇安地區共有田五十都(都是鄉村中按一定土地數量劃分的地域單位,也是縣以下的一個基層單位),稅糧六千石,而約占總戶數十分之一的五十多戶“大家”負擔的稅糧占去百分之八十三(五千石),其餘十分之九的佃戶,僅納糧一千石,占百分之十七,“大家之田,連跨數郡,而佃民之糧,或僅升合!”(《元史·鄒伯顔傳》) 入主中原的統治者最初在政治上顯示出一些振興氣象,因而他們制訂和規劃的“重農”舉措收到一定成效,但不久局勢逐步逆轉,大德元年前後,一系列“妨農之役”已成為社會公害,中央不得不申令罷免(《元史·食貨志一》)。
随着吏治的日益敗壞,原來行之有效的種種舉措便明顯走向自己的反面而一發不可收拾,如中期和後期的大臣都相繼指出,地方政府和勸農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