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農業、畜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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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元代的重農政策 元代初期,江淮流域、黃河流域的農業生産逐步恢複并有所發展,南方保持宋代的發展水平,一些邊遠地區得到開發,農業生産顯著發展。

    中期以後,開始出現衰敝的氣象。

     元朝雖囊括了金宋舊土,統治者面臨的卻是“地著務農者,日減月削,先疇畎畝,抛棄荒蕪”,“中原膏腴之地,不耕者十三四;種植者例以無力,又皆滅裂鹵莽”①的殘敗景象。

    在中原農業文明思想的影響下,以忽必烈為代表的一批統治者為加強新政權的物質基礎,很快接受了“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元史·食貨志一》)的觀念,全面而又雷厲風行地采取了一系列“重農”或“勸農”措施。

    這些措施的主要内容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設立“勸農”機構,建立相應的官員考績制度。

    中統元年(1260)下令以各路通曉農事者充任随路勸農官,次年,朝廷設勸農司,姚樞為大司農,陳邃等八十人充勸農使,分路督察。

    至元七年改立司農司,左丞張文謙為司農卿,專掌農桑水利,再次派勸農官及通曉水利者,分赴各地考績地方官勤惰。

    二十五年,在江南設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主持墾荒等事宜。

    二十九年,勸農司并入各道肅政廉訪司,增佥員二,兼察農事①。

    地方官員亦以“勸農”為要務,一般都兼有勸農官的職銜②。

    與此相配合,逐步制定了考績地方官吏的制度。

    此種考核,至遲始于太宗經略漢地時(《元史·張榮傳》),中統五年又以戶口增、田野辟、詞訟簡、盜賊平、賦役平等五事考較縣尹。

    此後,以上述标準遷賞和罷黜地方官員逐步形成制度③,并在至元五年勸農官舉察勤惰時,對高唐州和河南陝縣官分别作出升秩和降職的處置,“自是每歲申明其制”(《元史·食貨志一》)。

    元廷以“戶口增,田野辟”的标準倡導于上,象董文用、燕公楠這類勸農大臣又以顯著政績表率天下,于是,地方官員多以督勵農桑為己任,許多官府衙門還一度繪有耕織之圖,“使為①胡祗遹:《寶鈔法》一,《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勸農機構設置的基本情況可見《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

    有些設置的年代與其他記述稍有出入,地方機構還作過一些調整,此不贅。

     ②王祯:《農書》卷四,《農桑通訣·勸農篇》;許有壬:《至正集》卷七四,《公移》一《農桑文冊》:“管民官提調,廉訪司體察”。

     ③《元典章》卷二《聖政》一《饬官吏》,卷十九《戶部》五《荒閑田地給還招收逃戶》。

    吏者出入觀覽而知其本”④,“勸農”形成一時風尚。

     其次,招集逃亡,鼓勵開荒。

    中統二年規定,“逃戶複業者”有權收回原有産業,“合着差稅”第一年全免,次年減半,然後再“依例驗等”科征①,荒閑之地則“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餘戶”(《元史·食貨志一》)。

    至元元年、十三年、十六年元廷多次下令撥給牛具種子,讓南宋“新附民”和貧民墾荒,起科年限從三年展寬到六年,雜役則并予免除。

    此外,還制定出原主認領田産的年限,棄田過期“不揀什麼人,自願種的教種者”②。

    二十八年七月,元廷招募百姓進一步開墾江南曠土,每戶限五頃,官府發放田券,成為開墾者的永業田,三年後征租(《元史·世祖紀十三》)。

    桑麻果樹的栽植同樣受到鼓勵,規定百姓墾辟的熟地,從栽種桑樹和雜果等樹之日起算,分别在八年和十五年後才“定奪差科”。

    對于“勤務農桑、增置家業”的農戶,則要求本處官司“不得添加差役”③。

     為保證農民全力墾作,元廷向江南地區頒布過“永為定例”的減免私租的規定④,并于至元十三年、大德二年明文強調,豪強勢要不得強占田産、戶計,已占者必須歸還或轉撥無地百姓⑤。

    蒙元之際,各地諸王軍将或搶占大片農田“專放孳畜”,或放縱牲畜“犯桑棗禾稼”,或“辄入人家求索酒食”,或“圍獵擾民”,忽必烈即位以來,屢屢诏令禁止,大量牧地得到清退⑥。

    同時,通過下達禁令、頒布《戶口條畫》和設立闌遺監,限止抑良為奴,将權豪勢要非法占有的奴隸①理為民籍,散布各處的奴隸也被政府收編,通過這些措施,又從權豪勢要手中奪回了大批勞動人手。

     其三,推廣“鋤社”互助,設置“義倉”備荒。

    元政府将北方一些地區農戶為生産互助而自發組成的“鋤社”加以推廣,其制規定,凡民戶五十家為一社,社長由“高年曉事者”擔任,增至百家、不足五十家或地遠人稀者,則分别情況另行組社;田邊樹立木牌,上書某社某人,“社長以時點視勸誡”;社中的疾病兇喪之家,由衆人合力相助,一社内如受災民戶較多,則“兩社④虞集:《紡績圖跋》,《道園學古錄》卷十一。

     ①《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田宅·荒田·荒閑田地給還招收逃戶》。

    ②《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荒田》。

     ③《元典章》卷二三《戶部》九《農桑》、《栽種》、《開田栽桑年限》。

    ④《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至元二十二年盧世榮奏準九事,其七曰:“江南田主收佃客租課,減免一分。

    ”《元典章》卷三《聖政》二《減私租》:至元二十年十月,定該年租稅“十分中減免二分”。

    《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四:大德八年正月,“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減二分,永為定例”。

    ⑤《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田宅·民田·強占民田回付本主》,卷二《聖政》一《重民籍》。

    ⑥詳《元史》諸本紀,卷一○五《刑法志》四《禁令》,卷九三《食貨志》一,卷一三四《撒吉思傳》卷一三六《阿沙不花傳》,卷一三五《塔裡赤傳》,卷一五一《奧登世英傳》;《通制條格》卷十六《農桑》。

    ①元代奴隸通稱奴婢或驅口(鄭所南:《心史》下《大義略叙》;陶宗儀:《辍耕錄》卷十七《奴婢》),另分别情況,又有軍奴、軍驅、重台、闌遺人口、孛蘭奚和寺奴等稱謂。

    助之”;社長的徭役予以免除,地方官府不可另派科差。

     至元六年,各路、府、州、縣建常平倉以平抑物價。

    同年,每社置義倉一處,社長主持,豐年每丁納粟五鬥,驅丁二鬥,無粟者可以雜糧代替;各社還應按規定“布種苜蓿,以防饑年”;近水之家,許鑿池養魚和鵝鴨家禽,栽植蓮藕、菱角等,“以助衣食”(《元史·食貨志一》)。

     其四,編修農書,制定農桑之制,組織、指導農業生産。

    在“重農”政策的推動下,一批總結生産經驗的農書紛紛問世,官修的有《農桑輯要》、《農桑雜令》,私人撰寫的各類農書約十七種之多,傳世的有王祯《農書》、魯明善《農桑衣食撮要》、陸泳《吳下田家志》及《田家五行志佚文》、劉美之《續竹譜》、柳貫《打棗譜》。

    俞宗本有《種樹書》、《田牧志》等五種,其中以《農桑輯要》、《農書》和《農桑衣食撮要》影響最大,是元代農技圖書的代表之作。

     其五,元代建設水利的制度也非常周密,中央設都水監,下設河道提舉司,任用郭守敬、王允中等,“以興舉水利、修理河堤為務”(《元史·河渠志一》),并責成勸農官及知水利者巡行督察。

    “農桑之制”十四條還對組織整治水利的事宜作出更明确的規定。

     第二節 元代的農業生産技術 時宜地宜的掌握和風土限制說的突破生物和環境是密不可分的統一體。

    農業生産要獲得豐收,就要盡量避免環境不宜所引起的損失。

    這就必須掌握時宜和地宜。

    我國先進的華夏文化發源于黃河流域。

    這裡春夏秋冬季節性氣候表現顯著,人們容易看到天時對于農業生産的影響,而且很早就想辦法來掌握農時,并取得卓越成就。

    到元代,在這一方面又有新的突破。

    王祯《農書》把“授時”放在全書第一篇,說:“四季各有其務,十二月各有其宜。

    先時而種,則失之太早而不生;後時而藝,則失之太晚而不成。

    故曰,雖有智者,不能冬種而春收。

    ”①并指出須根據曆法上的四時、十二月、二十四節氣等來确定應當進行哪些農事操作。

    王祯《農書》對曆法和授時問題作了一個簡明小結,繪出了“授時指掌活法之圖”。

    它實際也是一種農事月曆。

    值得注意的是,圖中強調了兩點。

    第一,“此圖之作,以交立春節為正月,交立夏節為四月,交立秋節為七月,交立冬節為十月”①,依節氣定月,可以正确地表現季節的變化。

    第二,“按月授時,特取天地南北之中氣,作标準以示中道,非膠柱鼓瑟之謂。

    若夫遠近寒暖之漸殊,正閏常變之或異,又當推測晷度(日影度數),斟酌先後”②,指出圖中所列各月農事,隻能适用于一個地區,以此作為标準,其他地區應按照緯度和其他因素酌量變更。

     地宜問題,古文獻中談到的較多。

    元代人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有所發展。

    第一,對自然環境作較全面的分析。

    《農桑輯要》說:“谷之為品不一,風土各有所宜。

    種藝之時,早晚又各不同”,又說“一州之内,風土又各有所不同”。

    書中所說“風土”内容,談到土壤種類,南北氣候的不同,以及地形怎樣影響氣候等,反映作者已注意分析風土的多種多樣性和影響風土的因素的錯綜複雜性。

    第二,對全國地形氣候作了大體的概述。

    王祯《農書·地利篇》:“嘗以大體考之,天下地土,南北高下相半。

    且以江、淮南北論之,江、淮以北,高田平曠,所種宜黍稷等稼;江、淮以南,下土塗泥,所種宜稻、秫。

    又南北漸遠,寒暖殊别,故所種早晚不同。

    惟東西寒暖稍平,所種雜錯,然亦有南北高下之殊。

    ”第三,王祯《農書》根據全國風土和農産情況,繪成全國農業情況圖。

    繪此圖的目的是“審方域田壤之異,以分其類,參土化、土會之法以辨其種,如此可不失種土之宜,而能盡稼穑之利”。

    這是一種可貴的創舉。

    可惜原圖已經失傳。

    第四,最重要是風土限制說的突破。

    《農桑輯要》說:“苎麻本南方之物,木棉亦西域所産,近歲以來,苎麻藝①王祯:《農書·授時篇》。

     ①王祯:《農書·授時篇》。

     ②王祯:《農書·授時篇》。

     于河南,木棉種于陝右,滋茂繁盛,與本土無異。

    ..悠悠之論,率以風土不宜為解。

    蓋不知中國之物,出于異方非一。

    以古言之,胡桃、西瓜是不産于流沙、蔥嶺之外乎?以今言之,甘蔗、茗芽是不産于牂柯、邛笮之表乎?然皆為中國珍用,奚獨至于棉麻而疑之。

    雖然,托之風土,種藝之不謹者有之;抑種藝雖謹,不得其法者亦有之。

    ”農業生産必須重視地宜,但作物也有較廣泛的适應性,有人将地宜簡單絕對地理解為以地區來劃分是錯誤的。

    而如此明确地批判風土限制說,則是始于元代。

    它反映出人們已不能滿足于聽任新作物在農業上自發地傳播,而是要進一步大力促進新作物的引種和推廣,以及加強人的力量來改變自然。

    “謹于種藝”和“種得其法”就是加強人的力量的具體表現。

     完整配套的農具以及旱地耕作技術的繼續發展元代王祯《農書·農器圖譜》所記述的各類農具有一百零三種之多。

    由此可以看出,元代,推前可至宋代,農具發展的特點:一是省力、高效,減輕勞動強度。

    如這時期發明的耧鋤“止一人輕扶,入土二三寸,其深痛過鋤力三倍,所辦之田,日不啻二十畝”。

    鋤的深度、功效比一般人操鋤要高得多。

    還有把播種和施肥結合在一起的“糞耧”,系“于耧鬥後,别置篩過的細糞,或拌蠶沙,耕時随種而下,覆于種上,尤巧便也”。

    宋代出現的秧馬主要是解除彎腰插秧的勞苦。

    而元代開始較普遍使用的水田耘耨工具&mdash&mdash耘蕩,比手耘足薅的功效可提高一倍。

    二是耕地、耘鋤、收獲工具在大田生産上已較為配套應用。

    宋元農書中講述南方水田的農具,整地的已有:犁、耙、耖、碌碡、鐵搭等;用作育秧移栽的農具有平闆、秋繩、秧彈、秧馬等;中耕的有耘蕩;農田排灌的有翻車、筒車、戽鬥、水轉翻車、驢轉翻車等。

    收獲農具有麥钐、彈、籠和各種場上用具。

    還有若幹農具是南北方水旱田通用的。

    三是農具專用化加強。

    王祯《農書》講到犁地工具,曾述及铧和■,“■狹而厚,惟可正用;铧闊而薄,翻覆可使”。

    并引老農的話說:“開墾生地宜用■,翻轉熟地宜用铧”,又說“北方多用铧,南方皆多用铧”。

    說明了某類型農具适用的地區、範圍和作業項目,它如無齒耙、平闆、耘蕩、■刀等也是專用的農具。

    再就是耕槃、鈎環等與軟套的應用,使役畜和耕具間的傳動、轉向靈活,平穩力均。

    另外,農具所用鋼鐵質料也有重要變化,如鐮、鋤、鐵搭等整個農具是鍛制的熟鐵,刃部大都加鋼,大大提高了農具的質地。

    王祯《農書》的“農器圖譜”,實為我國農具史上的集大成之作。

     《齊民要術》對我國北方旱地耕作技術作過精湛的總結,經過六七百年後,旱地耕作技術繼續有所發展。

    為保證耕作質量而提出一些精細的技術要求,是犁、耙、耱、碌碡等工具配套後所必然出現的事。

    《種莳直說》、《韓氏直說》等農書中,強調耕地,不隻要犁深,而且要多耙、細耙。

    這樣,土壤上虛下實,地力情況好;有油土四指多,就能耐旱,春季缺雨,也可及時下種,根土相接,禾苗長得整齊,少罹蟲病。

    王祯《農書·墾耕篇》所記述的向外繳耕(套翻)和向内繳耕相結合的方法,可保證田面平整,避免漏耕現象,利于操犁回轉,減少地頭空走。

    這是了不起的技術創造和方法改革,對後世有深遠影響。

    王祯《農書》對麥、稻兩熟田種麥前後的耕作安排,除耕法與旱地耕作類似,還總結有掘腰溝洩水的技術措施,對降低冬作田地下水位,促使麥根下紮,提高産量有很重要的作用。

     北方精耕細作技術的發展還有許多方面,如《種莳直說》中的種谷耘苗之法:“第一次曰撮苗,第二次曰布,第三次曰擁,第四次曰複”,而且指出,一次功夫不到,就要出現草荒和秕粒。

    收獲和場上作業的技術也有不少進步,《韓氏直說》講麥熟要搶時間,過時收割就會造成損失。

    收割後地裡、場上都要采取防雨措施,要精收細打。

    小麥收割後,又要不誤秋苗的鋤治。

    王祯《農書》中所記載的農具,場上用具占有很大比重,這與收打技術的精細和希求高效有關。

     棉花的推廣及其種植技術明丘濬《大學衍義補》中說:“蓋自古中國所以為衣者,絲、麻、葛、褐四者而已。

    漢、唐之世,遠夷雖以木綿入貢,中國未有其種,民未以為服,官未以為調。

    宋、元之間,始傳其種入中國,關、陝、閩、廣首得其利”,而其種植逐漸廣泛,形成了“地無南北皆宜之,人無貧富皆賴之,其利視絲、枲蓋百倍焉”。

    棉花分别從南路和北路引入大江南北,一路從雲南傳入四川,另一途徑是自兩廣向北推進。

    長江下遊于宋末元初植棉業發展迅速。

    胡三省《資治通鑒》注①中說:“木棉,江南多有之,以春二、三月之畮下子種即生。

    ”黃河中下遊棉花的種植不晚于元初。

    元初的《農桑輯要》記載說:“苎麻本南方之物,木棉亦西域所産,近歲以來,苎麻藝于河南,木棉種于陝右,滋茂繁盛,與本土無異,兩方之民,深荷其利。

    ”元政府大力提倡植棉,至元二十六年(1289)曾在浙江、江西、湖南、廣東、廣西等省設立“木棉提舉司”,為專門征集棉布的機構。

    其時每年征收棉布約十萬匹。

     宋代農書中叙述植棉技術的還很少,到元代,《農桑輯要》一書明确标出“新添栽木棉法”專條。

    具體技術措施除耕、耙施肥外,尚有關于種子淘選、浸種、拌種、催芽技術,棉花移栽,保持稀疏适宜的留苗補苗措施;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控制生長,免得無效蕾鈴徒然消耗養分的整枝打頂去旁心技術,以及關于收獲适期的總結:“初收者未實,近霜者又不可用,惟中間時月收者為上”等。

    保存種子的方法則是“須經日曬燥,帶棉收貯,臨種時再曬,旋碾即下”。

    上述棉花留種、種子處理、整枝打杈等技術措施至今仍有參考意義。

     ①胡三省注《資治通鑒》始于宋末,元至元二十二年(1285)定稿。

     園藝和蠶桑技術元人王結認為蔬菜不僅可以助味,而且可以轉賣賺錢,救饑度荒①。

    有人則說“種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