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53 列傳第四十三 梁武帝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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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武帝諸子
武帝八男。
丁斌嫔生昭明太子統、簡文皇帝、廬陵威王續。
阮修容生孝元皇帝。
吳淑媛生豫章王綜。
董昭儀生南康簡王績。
丁充華生邵陵攜王綸。
葛修容生武陵王紀。
昭明太子統字德施,小字維摩,武帝長子也。
以齊中興元年九月生于襄一陽一。
武帝既年垂強仕,方有冢嗣;時徐元瑜降;而續又荊州使至,雲:“蕭穎胄暴卒。
”時人謂之三慶。
少日而建邺平,識者知天命所集。
天監元年十一月,立爲皇太子。
時年幼,依舊居于内,拜東宮官屬,文武皆入直永福省。
五年六月庚戌,出居東宮。
太子生而聰叡,三歲受孝經、論語,五歲遍讀五經,悉通諷誦。
一性一仁孝,自出宮,恒思戀不樂。
帝知之,每五日一朝,多便留永福省,或五日三日乃還宮。
八年九月,于壽安殿講孝經,盡通大義。
講畢,親臨釋奠于國學。
年十二,于内省見獄官将谳事。
問左右曰:“是皁衣何爲者?”曰:“廷尉官屬。
”召視其書,曰:“是皆可念,我得判否?”有司以統幼,紿之曰:“得。
”其獄皆刑罪上,統皆署杖五十。
有司抱具獄,不知所爲,具言于帝,帝笑而從之。
自是數使聽訟,每有欲寬縱者,即使太子決之。
建康縣谳誣人誘口,獄翻,縣以太子仁一愛一,故輕當杖四十。
令曰:“彼若得罪,便合家孥戮,今縱不以其罪罪之,豈可輕罰而已,可付冶十年。
” 十四年正月朔旦,帝臨軒,冠太子于太極殿。
舊制太子着遠遊冠、金蟬翠緌纓,至是诏加金博山。
太子美姿容,善舉止,讀書數行并下,過目皆憶。
每遊宴祖道,賦詩至十數韻,或作劇韻,皆屬思便成,無所點易。
帝大弘佛教,親自講說。
太子亦素信三寶,遍覽衆經。
乃于宮内别立慧義殿,專爲法集之所。
招引名僧,自立二谛、法身義。
普通元年四月,甘露降于慧義殿,鹹以爲至德所感。
時俗稍奢,太子欲以己率物,服禦樸素,身衣浣衣,膳不兼肉。
三年十一月,始興王憺薨。
舊事以東宮禮絕傍親,書翰并依常儀。
太子以爲疑,命仆劉孝綽議其事。
孝綽議曰:“案張鏡撰東宮儀記,稱‘三朝發哀者,踰月不一舉樂;鼓吹寝奏,服限亦然’。
尋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
铙歌辍奏,良亦爲此。
既有悲情,宜稱兼慕,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
謂猶應稱兼慕,請至卒哭。
”仆射徐勉、左率周舍、家令陸襄并同孝綽議。
太子令曰:“張鏡儀記雲,‘依士禮,終服月稱慕悼’。
又雲,‘凡三朝發哀者,踰月不一舉樂’。
劉仆議雲,‘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
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
尋情悲之說,非止卒哭之後,緣情爲論,此自難一也。
用張鏡之‘舉樂’,棄張鏡之‘稱悲’。
一鏡之言,取舍有異,此自難二也。
陸家令止雲‘多曆年所’,恐非事證。
雖複累稔所用,意常未安。
近亦嘗以此問外,由來立意,謂猶應有慕悼之言。
張豈不知舉樂爲大,稱悲事小。
所以用小而忽大,良亦有以。
至如元正六佾,事爲國章,雖情或未安,而禮不可廢。
铙吹軍樂,比之亦然,書疏方之,事則成小。
差可緣心。
聲樂自外,書疏自内,樂自他,書自己。
劉仆之議,即情未安。
可令諸賢更共詳衷。
”司農卿明山賓、步兵校尉朱異議,稱“慕悼之解,宜終服月”。
于是付典書遵用,以爲永準。
七年十一月,貴嫔有疾,太子還永福省,朝夕侍疾,衣不解一帶。
及薨,步從喪還宮,至殡,水漿不入口,每哭辄恸絕。
武帝敕中書舍人顧協宣旨曰:“毀不滅一性一,聖人之制,不勝喪比于不孝。
有我在,那得自毀如此。
可即強進飲粥。
”太子奉敕,乃進數合,自是至葬,日進麥粥一升。
武帝又敕曰:“聞汝所進過少,轉就羸瘦。
我比更無馀病,政爲汝如此,胸中亦填塞成疾。
故應強加饘粥,不俟我恒爾懸心。
”雖屢奉敕勸一逼一,終喪日止一溢,不嘗菜果之味。
體素壯,腰帶十圍,至是減削過半。
每入朝,士庶見者莫不下泣。
太子自加元服,帝便使省萬機,内外百司奏事者填塞于前。
太子明于庶事,每所奏謬誤巧妄,皆即辯析,示其可否,徐令改正,未嘗彈糾一人。
平斷法獄,多所全宥,天下皆稱仁。
一性一寬和容衆,喜愠不形于色。
引納才學之士,賞一愛一無倦。
恒自讨論墳籍,或與學士商榷古今,繼以文章着述,率以爲常。
于時東宮有書幾三萬卷,名才并集,文學之盛,晉、宋以來未之有也。
一性一愛一山水,于玄圃穿築,更立亭館,與朝士名素者遊其中。
嘗泛舟後池,番禺侯軌盛稱此中宜奏女樂。
太子不答,詠左思招隐詩雲:“何必絲與竹,山水有清音。
”軌慚而止。
出宮二十馀年,不畜音聲。
未薨少時,敕賜太樂女伎一部,略非所好。
普通中,大軍北侵,都下米貴。
太子因命菲衣減膳。
每霖雨積雪,遣腹心左右周行闾巷,視貧困家及有流離道路,以米密加振賜,人十石。
又出主衣絹帛,年常多作襦褲,各三千領,冬月以施寒者,不令人知。
若死亡無可斂,則爲備棺槥。
每聞遠近百姓賦役勤苦,辄斂容變色。
常以戶口未實,重于勞擾。
吳興郡屢以水災不熟,有上言當漕大渎以瀉浙江。
中大通二年春,诏遣前交州刺史王弈假節發吳、吳興、信義三郡人丁就役。
太子上疏曰:“伏聞當遣王弈等上東三郡人丁開漕溝渠,導洩震澤,使吳興一境無複水災,暫勞永逸,必獲後利。
未萌難睹,竊有愚懷。
所聞吳興累年失收,人頗流移,吳郡十城,亦不全熟,唯信義去秋有稔,複非恒役之民。
即日東境谷稼猶貴,劫盜屢起,在所有司,皆不聞奏。
今征戍未歸,強丁疏少,此雖小舉,竊恐難合。
吏一呼門,動爲人蠹。
又出丁之處,遠近不一,比得齊集,已妨蠶農。
去年稱爲豐歲,公私未能足食,如複今茲失業,慮恐爲弊更深。
且草竊多伺候人間虛實,若善人從役,則抄盜彌增。
吳興未受其益,内地已離其弊。
不審可得權停此功,待優實以不?”武帝優诏以喻焉。
太子孝謹天至,每入朝,未五鼓便守城門開。
東宮雖燕居内殿,一坐一起,恒向西南面台。
宿被召當入,危坐達旦。
三年三月,遊後池,乘雕文舸摘芙蓉。
姬人蕩舟,沒溺而得出,因動股,恐贻帝憂,深誡不言,以寝疾聞。
武帝敕看問,辄自力手書啓。
及稍笃,左右欲啓聞,猶不許,曰:“雲何令至尊知我如此惡。
”因便嗚咽。
四月乙巳,暴惡,馳啓武帝,比至已薨,時年三十一。
帝臨哭盡哀,诏斂以衮冕,諡曰昭明。
五月庚寅,葬安甯陵,诏司徒左長史王筠爲哀冊文。
朝野惋愕,都下男一女奔走宮門,号泣滿路。
四方甿庶及疆徼之人,聞喪皆哀恸。
太子一性一仁恕,見在宮禁防捉荊子者,問之,雲以清道驅人。
太子恐複緻痛,使捉手闆代之。
頻食中得蠅蟲之屬,密置柈邊,恐廚人獲罪,不令人知。
又見後合小兒攤戲,後屬有獄牒攤者法,士人結流徒,庶人結徒。
太子曰:“私錢自戲,不犯公物,此科太重。
”令注刑止三歲,士人免官。
獄牒應死者必降長徒,自此以下莫不減半。
所着文集二十卷,又撰古今典诰文言爲正序十卷,五言詩之善者爲英華集二十卷,文選三十卷。
薨後,長子東中郎将南徐州刺史華容公歡封豫章郡王,次子枝江公譽封河東郡王,曲江公察封嶽一陽一郡王,譬封武昌郡王,鑒封義一陽一郡王,各二千戶。
女悉同正主。
蔡妃供侍一同常儀,唯别
丁斌嫔生昭明太子統、簡文皇帝、廬陵威王續。
阮修容生孝元皇帝。
吳淑媛生豫章王綜。
董昭儀生南康簡王績。
丁充華生邵陵攜王綸。
葛修容生武陵王紀。
昭明太子統字德施,小字維摩,武帝長子也。
以齊中興元年九月生于襄一陽一。
武帝既年垂強仕,方有冢嗣;時徐元瑜降;而續又荊州使至,雲:“蕭穎胄暴卒。
”時人謂之三慶。
少日而建邺平,識者知天命所集。
天監元年十一月,立爲皇太子。
時年幼,依舊居于内,拜東宮官屬,文武皆入直永福省。
五年六月庚戌,出居東宮。
太子生而聰叡,三歲受孝經、
一性一仁孝,自出宮,恒思戀不樂。
帝知之,每五日一朝,多便留永福省,或五日三日乃還宮。
八年九月,于壽安殿講孝經,盡通大義。
講畢,親臨釋奠于國學。
年十二,于内省見獄官将谳事。
問左右曰:“是皁衣何爲者?”曰:“廷尉官屬。
”召視其書,曰:“是皆可念,我得判否?”有司以統幼,紿之曰:“得。
”其獄皆刑罪上,統皆署杖五十。
有司抱具獄,不知所爲,具言于帝,帝笑而從之。
自是數使聽訟,每有欲寬縱者,即使太子決之。
建康縣谳誣人誘口,獄翻,縣以太子仁一愛一,故輕當杖四十。
令曰:“彼若得罪,便合家孥戮,今縱不以其罪罪之,豈可輕罰而已,可付冶十年。
” 十四年正月朔旦,帝臨軒,冠太子于太極殿。
舊制太子着遠遊冠、金蟬翠緌纓,至是诏加金博山。
太子美姿容,善舉止,讀書數行并下,過目皆憶。
每遊宴祖道,賦詩至十數韻,或作劇韻,皆屬思便成,無所點易。
帝大弘佛教,親自講說。
太子亦素信三寶,遍覽衆經。
乃于宮内别立慧義殿,專爲法集之所。
招引名僧,自立二谛、法身義。
普通元年四月,甘露降于慧義殿,鹹以爲至德所感。
時俗稍奢,太子欲以己率物,服禦樸素,身衣浣衣,膳不兼肉。
三年十一月,始興王憺薨。
舊事以東宮禮絕傍親,書翰并依常儀。
太子以爲疑,命仆劉孝綽議其事。
孝綽議曰:“案張鏡撰東宮儀記,稱‘三朝發哀者,踰月不一舉樂;鼓吹寝奏,服限亦然’。
尋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
铙歌辍奏,良亦爲此。
既有悲情,宜稱兼慕,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
謂猶應稱兼慕,請至卒哭。
”仆射徐勉、左率周舍、家令陸襄并同孝綽議。
太子令曰:“張鏡儀記雲,‘依士禮,終服月稱慕悼’。
又雲,‘凡三朝發哀者,踰月不一舉樂’。
劉仆議雲,‘傍絕之義,義在去服,服雖可奪,情豈無悲。
卒哭之後,依常舉樂,稱悲竟,此理例相符’。
尋情悲之說,非止卒哭之後,緣情爲論,此自難一也。
用張鏡之‘舉樂’,棄張鏡之‘稱悲’。
一鏡之言,取舍有異,此自難二也。
陸家令止雲‘多曆年所’,恐非事證。
雖複累稔所用,意常未安。
近亦嘗以此問外,由來立意,謂猶應有慕悼之言。
張豈不知舉樂爲大,稱悲事小。
所以用小而忽大,良亦有以。
至如元正六佾,事爲國章,雖情或未安,而禮不可廢。
铙吹軍樂,比之亦然,書疏方之,事則成小。
差可緣心。
聲樂自外,書疏自内,樂自他,書自己。
劉仆之議,即情未安。
可令諸賢更共詳衷。
”司農卿明山賓、步兵校尉朱異議,稱“慕悼之解,宜終服月”。
于是付典書遵用,以爲永準。
七年十一月,貴嫔有疾,太子還永福省,朝夕侍疾,衣不解一帶。
及薨,步從喪還宮,至殡,水漿不入口,每哭辄恸絕。
武帝敕中書舍人顧協宣旨曰:“毀不滅一性一,聖人之制,不勝喪比于不孝。
有我在,那得自毀如此。
可即強進飲粥。
”太子奉敕,乃進數合,自是至葬,日進麥粥一升。
武帝又敕曰:“聞汝所進過少,轉就羸瘦。
我比更無馀病,政爲汝如此,胸中亦填塞成疾。
故應強加饘粥,不俟我恒爾懸心。
”雖屢奉敕勸一逼一,終喪日止一溢,不嘗菜果之味。
體素壯,腰帶十圍,至是減削過半。
每入朝,士庶見者莫不下泣。
太子自加元服,帝便使省萬機,内外百司奏事者填塞于前。
太子明于庶事,每所奏謬誤巧妄,皆即辯析,示其可否,徐令改正,未嘗彈糾一人。
平斷法獄,多所全宥,天下皆稱仁。
一性一寬和容衆,喜愠不形于色。
引納才學之士,賞一愛一無倦。
恒自讨論墳籍,或與學士商榷古今,繼以文章着述,率以爲常。
于時東宮有書幾三萬卷,名才并集,文學之盛,晉、宋以來未之有也。
一性一愛一山水,于玄圃穿築,更立亭館,與朝士名素者遊其中。
嘗泛舟後池,番禺侯軌盛稱此中宜奏女樂。
太子不答,詠左思招隐詩雲:“何必絲與竹,山水有清音。
”軌慚而止。
出宮二十馀年,不畜音聲。
未薨少時,敕賜太樂女伎一部,略非所好。
普通中,大軍北侵,都下米貴。
太子因命菲衣減膳。
每霖雨積雪,遣腹心左右周行闾巷,視貧困家及有流離道路,以米密加振賜,人十石。
又出主衣絹帛,年常多作襦褲,各三千領,冬月以施寒者,不令人知。
若死亡無可斂,則爲備棺槥。
每聞遠近百姓賦役勤苦,辄斂容變色。
常以戶口未實,重于勞擾。
吳興郡屢以水災不熟,有上言當漕大渎以瀉浙江。
中大通二年春,诏遣前交州刺史王弈假節發吳、吳興、信義三郡人丁就役。
太子上疏曰:“伏聞當遣王弈等上東三郡人丁開漕溝渠,導洩震澤,使吳興一境無複水災,暫勞永逸,必獲後利。
未萌難睹,竊有愚懷。
所聞吳興累年失收,人頗流移,吳郡十城,亦不全熟,唯信義去秋有稔,複非恒役之民。
即日東境谷稼猶貴,劫盜屢起,在所有司,皆不聞奏。
今征戍未歸,強丁疏少,此雖小舉,竊恐難合。
吏一呼門,動爲人蠹。
又出丁之處,遠近不一,比得齊集,已妨蠶農。
去年稱爲豐歲,公私未能足食,如複今茲失業,慮恐爲弊更深。
且草竊多伺候人間虛實,若善人從役,則抄盜彌增。
吳興未受其益,内地已離其弊。
不審可得權停此功,待優實以不?”武帝優诏以喻焉。
太子孝謹天至,每入朝,未五鼓便守城門開。
東宮雖燕居内殿,一坐一起,恒向西南面台。
宿被召當入,危坐達旦。
三年三月,遊後池,乘雕文舸摘芙蓉。
姬人蕩舟,沒溺而得出,因動股,恐贻帝憂,深誡不言,以寝疾聞。
武帝敕看問,辄自力手書啓。
及稍笃,左右欲啓聞,猶不許,曰:“雲何令至尊知我如此惡。
”因便嗚咽。
四月乙巳,暴惡,馳啓武帝,比至已薨,時年三十一。
帝臨哭盡哀,诏斂以衮冕,諡曰昭明。
五月庚寅,葬安甯陵,诏司徒左長史王筠爲哀冊文。
朝野惋愕,都下男一女奔走宮門,号泣滿路。
四方甿庶及疆徼之人,聞喪皆哀恸。
太子一性一仁恕,見在宮禁防捉荊子者,問之,雲以清道驅人。
太子恐複緻痛,使捉手闆代之。
頻食中得蠅蟲之屬,密置柈邊,恐廚人獲罪,不令人知。
又見後合小兒攤戲,後屬有獄牒攤者法,士人結流徒,庶人結徒。
太子曰:“私錢自戲,不犯公物,此科太重。
”令注刑止三歲,士人免官。
獄牒應死者必降長徒,自此以下莫不減半。
所着文集二十卷,又撰古今典诰文言爲正序十卷,五言詩之善者爲英華集二十卷,文選三十卷。
薨後,長子東中郎将南徐州刺史華容公歡封豫章郡王,次子枝江公譽封河東郡王,曲江公察封嶽一陽一郡王,譬封武昌郡王,鑒封義一陽一郡王,各二千戶。
女悉同正主。
蔡妃供侍一同常儀,唯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