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27 列傳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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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是以司馬芝以爲“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

    今既用而廢之,則百姓頓亡其利,是有錢無糧之人,皆坐而饑困,此斷之之弊也。

    魏明帝時,錢廢谷用四十年矣,以不便于人,乃舉朝大議,一精一才達政之士,莫不以爲宜複用錢。

    彼尚舍谷帛而用錢,足以明谷帛之弊着于已試也。

     玄又議複肉刑,琳之以爲: 唐虞象刑,夏禹立辟,蓋淳薄既異,緻化不同。

    書曰“世輕世重”,言随時也。

    夫三代風純而事簡,故罕蹈刑辟,季末俗巧而務殷,故動陷憲網。

    若三千行于叔世,必有踴貴之尤,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複者也。

    漢文發仁恻之意,傷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創制,号稱刑厝;然名輕而實重,反更傷人。

    故孝景嗣位,輕之以緩,緩而人慢,又不禁邪。

    期于刑罰之中,所以見美于昔,曆代詳論而未獲厥中者也。

    兵荒已後,罹法更多,棄市之刑,本斬右趾,漢文一謬,承而弗革,所以前賢怅恨,議之而未辯。

    锺繇、陳群之意雖小有不同,欲以右趾代棄市。

    若從其言,則所活者衆矣。

    降死之生,誠爲輕法,可以全其一性一命,蕃其産育,仁既濟物,功亦益衆。

    又今之所患,逋逃爲先,屢叛不革,宜令逃身一靡一所,亦以肅戒未犯,永絕惡原。

    至于馀條,宜且依舊。

    玄好人附悅,而琳之不能順旨,是以不見知。

    累遷尚書左丞,揚州中從事史,所居着績。

     時責衆官獻便宜,議者以爲宜修庠序,恤典刑,審官方,明黜陟,舉逸拔才,務農簡調。

    琳之于衆議之外,别建言曰: 夫玺印者,所以辨章官爵,立契符信。

    官莫大于皇帝,爵莫尊于公侯,而傳國之玺,曆代遞用,襲封之印,弈世相傳。

    貴在仍舊,無取澳作。

    今世唯尉一職獨用一印,至于内外群官,每遷悉改,讨尋其義,私所未達。

    若謂官各異姓,與傳襲不同,則未若異代之爲殊也;若論其名一器,雖有公卿之貴,未若帝王之重;若以或有誅夷之臣,忌其兇穢,則漢用秦玺,廷祚四百,未聞以子嬰身戮國亡而棄不佩。

    帝王公侯之尊,不疑于傳玺,人臣衆僚之卑,何嫌于即印?載籍未聞其說,推例自乖其準,而終年刻鑄,喪功消實,金銀銅炭之費,不可稱言,非所以因循舊貫,易簡之道。

    愚請衆官即用一印,無煩改作,若新置官,又官多印少,文或零失,然後乃鑄,則仰裨天府,非唯小益。

     又曰: 兇門柏裝,不出禮典,起自末代,積習生常,遂成舊俗,爰自天子達于庶人。

    誠行之有由,卒革必駭;然苟無關于情,而有愆禮度,存之未有所明,去之未有所失,固當式遵先典,厘革後謬,況複兼以遊費,實爲人患者乎。

    凡人士喪儀,多出闾裡,每有此須,動十數萬,損人财力,而義無所取。

    至于寒庶,則人思自竭,雖複室如懸罄,莫不傾産單财,所謂“葬之以禮”,其若此乎?謂宜一罷兇門之式。

    遷尚書吏部郎。

    義熙十一年,除宋武帝平北、征西長史,遷侍中。

    宋台初建,除宋國侍中。

    永初二年,爲禦史中丞,明憲直法,無所屈桡,奏劾尚書令徐羨之虧違憲典。

    時羨之領揚州刺史,琳之弟璩之爲中從事,羨之使璩之解釋琳之,使停寝其事。

    琳之不許,曰:“我觸忤宰相,政當罪止一身。

    汝必不應從坐,何須勤勤邪。

    ”自是百僚震肅,莫敢犯禁。

    武帝甚嘉之,行經蘭台,親加臨幸。

    遷祠部尚書,不事産業,家尤貧素。

    景平元年卒,追贈太常。

     子邈有父風,官至揚州中從事。

    邈子觊。

     觊字思遠,少骨鲠有風力,以是非爲己任。

    口吃,好讀書,早知名。

    曆位中書黃門侍郎。

    初,晉安帝時,散騎常侍選望甚重,與侍中不異,其後職任閑散,用人漸輕。

    孝建三年,孝武欲重其選,于是吏部尚書顔竣奏以觊及司徒左長史王景文應舉。

    帝不欲威權在下,其後分吏部尚書置二人以輕其任。

    侍中蔡興宗謂人曰:“選曹要重,常侍閑淡,改之以名而不以實,雖主意欲爲輕重,人心豈可變邪?”既而常侍之選按卑,選部之貴不異。

     大明元年,徙太子中庶子,領翊軍校尉,曆秘書監,廷尉卿,爲禦史中丞。

    鞭令史,爲有司所糾,原不問。

     六年,除安陸王子綏後軍長史、江夏内史。

    一性一使酒仗氣,每醉辄彌日不醒,僚類間多所陵忽,尤不能曲意權幸,莫不畏而疾之。

    居常貧罄,無有豐約,未嘗關懷。

    爲府長史,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