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本應做的事。——有關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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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在道德上,沒有什麼能夠代替簡單和自然的方法。

    但是人在徒勞無益的試驗上浪費的時間越多,就越害怕還要重新開始的想法,好象重來一次并圓滿結束,不見得總比聽任種種事件和人為的手段支配強。

    而運用這類手段,人們必須不斷地重新開始,卻永遠不會前進一步。

    &rdquo 在所有自由國家中&mdash&mdash所有的國家均應當自由,結束有關憲法的種種分歧的方法隻有一種。

    那就是要求助于國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顯貴。

    如果我們沒有憲法,那就必須制定一部;唯有國民擁有制憲權。

    如果象某些人一再堅持認為的那樣,我們已有一部憲法,并且如他們所宣稱的那樣,根據憲法将國民議會劃分為三個公民等級的三種代表,那麼人們至少不可能不看到,這三個等級之一會提出某項如此強烈的要求,以緻不就此作出決斷,便不可能再前進一步。

    那麼,該由誰來裁決這樣的争執呢? 人們清楚感到,對這類性質的問題漠然置之的隻能是這樣一些人,他們把社會事務中的公正和自然的手段看得無足輕重,唯獨重視人為的、或多或少不公正的、或多或少複雜的手腕,正是這些東西到處造就了那些所謂國家要人、大政治家們的名望。

    至于我們,我們決不離開道德;道德應當調節将人與人之間與其個别利益、普遍利益或社會利益相聯系的各種關系。

    應由道德告訴我們應該做些什麼,而且歸根結蒂,隻有道德才能告訴我們。

    任何時候都必須回到簡單的原則,因為這比一切天才的努力更有力量。

     如果不下決心象剖析一部普通機器那樣剖析一個社會,分别察看它的每個部分,随後在想象中把它們全部依次重新組裝起來,從而掌握其間的配合,領會由此而産生的全面和諧,我們就永遠搞不清楚社會機制。

    在這裡我們不需要進行如此廣泛的研究。

    但是既然必須始終表達清晰,而無原則地高談闊論根本無法做到這一點,我們至少要請讀者觀察一下政治社會形成過程中的三個時期,将這三個時期區分清楚會使一些問題得到必要的澄清。

     在第一個時期,我們設想有一群數量相當多的孤立的個人想要聚集起來。

    僅此一舉,他們即已形成為一個國民實體;他們擁有國民的一切權利;剩下的問題隻是如何行使這些權利。

    這一時期的特點是許多個人意志在發揮作用。

    他們努力的結果是結為團體。

    這些個人意志是一切權力的本源。

     第二個時期的特點是共同意志發揮作用。

    結為團體的人們欲使他們的聯盟堅實牢固;他們要想完成聯盟的宗旨。

    為此他們進行商議,并相互商定公衆的需求以及滿足這些需求的方法。

    我們看到,這裡的權力是屬于公衆的。

    個人意志始終是其本源,并構成基本成分;但是若分開來考慮,他們的權力便化為烏有。

    這種權力隻在整體中才存在。

    共同體必須有共同意志;沒有意志的統一,它便根本不能成為有意志、能行動的一個整體。

    同樣肯定的是,這個整體沒有任何不屬于共同意志的權利。

    現在讓我們穿越時間的間隔來考察。

    由于加入團體者為數過多,分布的地域過廣,因而他們自己無法順利執行他們的共同意志。

    怎麼辦?他們從中分出必要的一部分人去照看和滿足公共事務的需要,這一部分人就代表了國民意志,因而也就是權力,也就是說他們将行使權力委托給他們之中的某些人。

    此即由委托而行使政府權力的由來。

    就此我們悟出幾個道理。

    第一,共同體表達意志的權利絲毫未被剝奪。

    這是共同體的不得轉讓的所有權。

    它隻能将行使權委托出去。

    此原則在下文中将加以詳述。

    第二,由代表組成的團體甚至也不能擁有此行使權的全部。

    共同休隻能将其全部權力中為維護良好秩序所需的那一部分委托給代表組戍的團體。

    非為此所需的剩餘權力絲毫也不給予。

    第三,故此,代表們不得沖破所受委托的那部分權力的界限。

    可以設想,此種權力可能自相矛盾。

     區别第三個時期同第二個時期的标志在于,在第三個時期,起作用的不再是真正的共同意志,而是一種代表性的共同意志。

    它具有商個不可抹煞的特點,必須加以重申:第一,這種共同意志并不是完全地、無限地賦予代表組成的團體,而隻是國民的大共同意志的一部分。

    第二,代表們決不是作為自己的權利,而是作為他人的權利行使這個意志。

    在這裡,共同意志僅被委托而已。

     本文會相當自然地引導我們去考慮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