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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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過,對于獲得特權的人來說,特權是優免,而對其他人來說則是喪氣。

    如果此話不錯,那就得承認特權的發明乃是一種可悲的發明。

    讓我們設想一個組織得盡善盡美,無比幸福的社會;要徹底搞亂這個社會,隻要将優免給予一些人而使其他人喪氣就足夠了,這點不是很明顯嗎? 我想就其起源、本質和作用對特權作一番考察。

    這樣分項考察固然很有條理,但會迫使我一次又一次地重複同樣的思想。

    考察其起源會使我陷入一場有關事實根據的讨論,即一場無休止的争論;因為,隻要費盡心機,在許多現象中去尋找,有什麼事實找不到呢?如若大家願意的話,我甯願假設特權的起源是純而又純的。

    特權的擁護者,亦即幾乎所有從中得利的人,也不會有更多的企求了。

     無論何種特權,其目的自然都在于免受法律的管束,或賦予法律所未禁止的某種事物以專屬權利。

    不受普通法約束便構成特權,隻有憑借上述兩種方式之一,才能擺脫普通法的管束。

    下面我們将從這兩方面,對一切特權一并加以考察。

     我們首先要問,什麼是法律的目的。

    無疑是在于防止某人的自由或财産受到損害。

    人們不是因喜歡制訂法律而制訂法律。

    那些隻收妨礙公民自由之效的法律,是與一切團體的主旨背道而馳的;必須毫不遲疑地将它們廢除。

     不得損害他人,這是一條母法,所有其他法律均當由此産生。

    立法者為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正是将這一偉大的自然法分門别類地具體變成各種實施條文的;所有的人為法即由此而來。

    能夠阻止人們損害他人的法律是好法律:既不能直接地又不能間接地服務于這個目的的法律必定是壞法律;因為它們妨礙自由,并與真正良好的法律相對立。

     由于長期的精神奴役,種種最可悲的偏見得以乘虛而入。

    人民幾乎真誠地相信,他們隻有權做法律明文規定的事。

    他們好象完全不知道,自由先于一切社會,先于所有立法者而存在;也不知道人們之所以結為群體,隻是為了使他們的權利免遭惡人的算計,并在這種安全的保護下,緻力于更廣泛地、更有力地發展他們的精神素質和身體素質,以便得到更豐富的生活享受。

    所以設置立法者的目的,不是為着給予我們權利,而是為着保護我們的權利。

    如果立法者限制我們的自由,那隻能是針對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凡法律未予禁止的,均屬公民自由的範圍。

     我們借助于這些基本原理便能對特權作出判斷。

    那些以免受法律管束為目的的特權是站不住腳的;我們已指出,所有法律都直接或間接地說:不得損害他人;而對特權者似乎是說:允許你們損害他人。

    沒有任何權力機構得以做出這樣的特許。

    如果法律是好的,人人都應遵受;如果法律是壞的,那就必須将它廢除,因為它是對自由的侵害。

     同樣地,任何人也不應對法律未予禁止的事物擁有獨一無二的特權;否則就是奪走公民們的一部分自由。

    我們亦已指出,凡法律未予禁止的都在公民自由的範圍之内,都是屬于大家的。

    讓某一個人對屬于大家的東西擁有獨一無二的特權,這等于為了某一個人而損害大家。

    這種作法既表現了不公正的思想,又表現了最荒誕悖理的思想。

     因此,按照事物性質來說,所有特權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惡的,與整個政治社會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馳。

     榮譽特權也不得作為例外而不被一律禁止,因為它們具有我們剛才指出的特點之一,即對法律未予禁止的事物擁有獨一無二的權利;更不必說,在榮譽特權的僞善名義下,幾乎沒有任何一種金錢上的好處是榮譽特權不打算侵占的。

    但是,由于甚至在清醒的人當中,也有若幹人公然支持這類特權,或至少要求對之寬容,因而仔細考察這類榮譽特權是否真的比其他特權較可原諒,這是有好處的。

     至于我,我直率地說,我覺得它們是又一種邪惡,這種邪惡在我看來甚于所有的邪惡。

    原因在于它們有腐蝕公民這個大集團的危險,而腐蝕人們當然不是一種小小的壞事。

    很難設想,人們怎麼能夠同意為使三十萬人得到可笑的榮譽而願意這樣侮辱二千五百七十萬人。

    這裡絕無任何符合普遍利益的東西。

     給予某些人以榮譽特權,最過硬的理由無非是這些人曾經大大效勞于祖國,也就是效勞于國民,而國民無非就是全體公民。

    好吧!對有功于軀體的肢體給予獎勵;但千萬不要荒謬愚蠢到用擡高肢體去壓低軀體。

    公民群衆永遠是人們為之效力的主體。

    從任何意義上說,難道能夠僅僅因為效力者曾為群衆服務應得到報酬而犧牲主體嗎? 如此令人吃驚的矛盾本應普遍地為人們所感到。

    事實遠非如此:我們的發現可能顯得很新穎,至少非常奇特。

    這就是,在這個問題上,在我們中間存在一種根深蒂固的迷信,它排斥理性,甚至容不得懷疑。

    某些未開化的民族以可笑的畸形為美,并将畸形作為自然美加以崇敬。

    在極北的諸民族中,人們愚蠢地濫加崇敬的,正是一些更為畸形的政治贅疣,由于它們汲幹了社會機體而尤為有害。

    但是迷信一旦消失,被它毀壞的機體便以其全副力量及其自然美重新出現。

     什麼!有人說道,難道你不願承認為國家所作的功績嗎?請原諒,但是我不能把任何不公正或使人堕落的東西當作國家給予的酬報;因為不應該以損害一個人來酬報另一個人。

    讓我們切勿把特權與酬報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東西混為一談。

     你們說的是平常的勞務嗎?報償這類勞務的有普通的薪水或同樣性質的賞賜。

    是由于完成一項重大任務或建立一項卓著的功績嗎?那就請根據應予酬報者的才幹,給予迅速的晉升或顯要的職務。

    最後,倘若必要,不妨增加年金,但是這種情況應該為數極少,并且隻能用于年邁、傷殘等具體情況而不能用任何其他手段給以足夠報償的時候。

     你們說,這還不夠;我們還需要顯赫的榮耀;我們要确保得到公衆的尊重和敬意&hellip&hellip 在這方面,我可以用簡單常識來回答你們:真正的榮耀存在于你們為祖國和人類所作的貢獻之中,公衆的尊重和敬意不會不給予建立了這類功績的人。

     放手讓公衆自願地去表示他們的敬意吧。

    當你們根據你們的哲理把這種尊敬看作精神貨币,看作一種效果顯著的力大無窮的精神貨币時,你們是對的;但如果你們要讓君主擅自分發這種精神貨币,那麼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