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記憶 — 痕迹理論的基礎:理論部分

關燈
個皮質區的痕迹之間的差别是容易被解釋為由于原先産生這些痕迹的過程。

    對于迷津習慣來說「正如拉什利本人經常指出的那樣(pp.132ff.)」這些過程肯定或多或少地涉及整個大腦,而明度辨别的有意義方面則是一個更為孤立的事件。

    因此,前者的痕迹應當比後者的痕迹波及更廣的範圍,這是沒有任何疑問的。

     在為這一論點作出結論時,我們應當指出拉什利實驗及其結果的兩個顯著方面。

    首先,他們調查的結果并不是我們迄今為止主要讨論的那種簡單的痕迹模式,而是在不同時期建立起來的整個痕迹系統,每一次新的嘗試都為先前嘗試的痕迹補充了某種東西。

    于是,便産生了這些痕迹系統的累積問題。

    很明顯,重複一次奔跑,即便它發生在與上次奔跑相隔相當長的時間,但它不會留下一種不受先前痕迹支配的痕迹。

    更确切地說,學習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新的儲存與舊的痕迹結合的方式。

    其次,我們不該忽視這一事實,即拉什利的方法主要給他提供了成績的數據,而不是行為的數據,這些術語是以上述界定的意義來采納的(見邊碼p.37),即使他用行為的數據予以補充。

    因此,我們并不知道一種成績的同一性(identityofaccomplishment)是否與行為的同一性(identityofbehaviour)相對應。

    我們對大腦損傷之後果的了解仿佛表明,類似的成績可以由正常人和腦損病人的不同行為來産生。

    當我們欲對拉什利的結果作出最終評價時,我們必須把這一點牢記在心。

     3.惠勒對痕迹理論的異議,以及他試圖不用痕迹來解釋記憶 我們将通過對惠勒的觀點稍加讨論來繼續分析痕迹的假說。

    正如業已表明的那樣,他完全拒絕痕迹的假設。

    看來,對他的論點開展讨論是頗為重要的,因為他是美國首屈一指的格式塔理論的擁護者,他的痕迹觀點便以這些原理為基礎。

    他的論點具有完全不等的價值。

    一個取自拉什利實驗的論點我們已經拒斥過了;不過,另一方面,我們卻願意接受那些直接反對原子痕迹論或突觸痕迹論的觀點。

    還存在着一個重要的論點,盡管我們實際上在前面讨論過這個論點(見邊碼p.440),但是對它仍值得予以特殊的讨論。

    &ldquo大腦正在不斷地受到刺激,所以&lsquo痕迹&rsquo也将不斷地發生變化,朝着越來越精細的模式分化的方面變化,直到大腦産生一種同質的情形,從而毋須任何&lsquo痕迹&rsquo存在為止&rdquo「惠勒和帕金斯(Perkin)(p.391)」。

    我們用下述的假設排斥了這種批評,我們的假設是,興奮并不發生在先前貯存痕迹的地方(見上)。

    為了證明他們的論點,惠勒和帕金斯借物理學提供了一個例子,我将部分地重複這一例子,以便說明他們錯誤結論的根源。

     &ldquo假設把一塊水平的金屬闆的一邊固定在一根豎直的杆子上。

    金屬闆的表面均勻地覆蓋着一層沙子。

    現在,如果讓這塊闆以恒定的速度振動,那麼振動将使沙子均衡地分布于金屬闆的表面。

    但是,假設當金屬闆在振動時,用小提琴的弓弦把它沒有與豎直杆子固定的其中一條邊突然拉一下&hellip&hellip,這樣一拉就會暫時産生一些額外的振動,這些額外的振動肯定會與已經進行着的其他振動進行調節。

    于是,沙子本身将形成四個相等區域,其中有兩個條狀區是沒有沙子的,這二個條狀區将正方形的金屬極平分成四個相等部分。

    原來施加于金屬闆的力量繼續保持,以穩定速度使之振動,這種速度是在用小提琴弓弦拉動之前就建立起來的,結果,當弓弦停止拉動時,沙子将逐步地達到最初存在的平均分布狀态。

     &ldquo上述的證明有助于我們了解在苛勒的失衡理論(theo-ryofdisequilibration)中大腦裡存在的情況。

    原先平均分布的沙子情形代表了神經系統中原先的力的平衡。

    恒定的振動則代表了這種情況的動力特征。

    用弓弦拉一下則相當于某種外部刺激模式對該系統的沖擊。

    在金屬闆的例子中,用弓弦拉一下建立了四個相等區域的應力模式,這是由沙子的分布所表明的。

    存在着兩種應力的相互調節,一個是由第一種振動之力建立起來的,另一個是由弓弦的拉動而建立的。

    結果,在沙子裡建立起一種&lsquo非過程情況&rsquo。

    這便是形成四個正方形區域的模式。

    然而,當弓弦停止拉動時,這四個正方形區域開始消失。

    沙子又立即接近平衡狀态,也即由原來的振動引起的平均分布&rdquo(pp.389,390)。

     遺憾的是,這種與克拉德尼物理圖形(Chladnifiguresofphysics)的類比是完全錯誤的&ldquo。

    上述的沙子模式盡管表明了振動過程,但并非該過程的一個條件;實際上,金屬闆的振動是由于兩種力量的疊加而導緻那種運動形式的。

    沙子與此形式沒有任何關系;如果把沙子移走,金屬闆照常振動。

    因此,沙子是無法與痕迹相比的。

    此外,沙子和振動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單向的(unilateral),當振動回複到原來形式時,沙子也回到其原先的模式。

    沒有哪位物理學家會把克拉德尼圖形稱作記憶的例子。

    當一個目前的事件在不涉及到過去事件的情況下發生時,人們不能用此作為來自物理學的記憶證明的類比,而這恰恰是惠勒經常做的事情。

    正如我們已經見到的那樣(見邊碼p.428),物理學知道記憶結果的實際類比,但是,為了對它們作出解釋,不得不假設反應系統(即某種痕迹)内發生的的變化。

     惠勒的其餘一些論點均是以克位德尼圖形為基礎的,對此毋須贅言,因為它并沒有補充什麼新東西,僅僅重複着把一個過程的一種結果與立即成為該過程的共同決定因子的一種結果混淆起來了。

     如果在克拉德尼的金屬闆上覆蓋着一種比沙子的份量更重的粘性物質,那麼,類比也許會更好些。

    在粘性物質本身以一種穩定模式被安排以前,總是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與此同時,鑒于粘性物質的重量,鑒于它并不迅速地跟上由振動物體産生的力量,所以,它将共同決定這種振動,它将成為一種真正的條件。

    當它随振動已經達到穩定的分布時,它将在一種新的刺激下共同決定金屬闆的振動,從而決定它自己的重新分布。

     那麼,惠勒怎樣才能不用痕迹假設來解釋記憶的效應呢?根據我對他理論的了解,他的理論忽視了一個要點。

     &ldquo人們經常談到下面這則故事,一匹馬曾在一條鄉村小道上被驅趕前進,到了某處,因一張報紙被風吹起,馬受到驚退。

    大約過了三個星期以後,這匹馬複又來到同一條路上的同一個地點,它再次作出驚退的表現,但是此時卻沒有任何報紙&rdquo(W.p.帕金斯,p.397)。

     &ldquo如果原先的經驗設有留下任何印象的話,那麼馬為什麼第二次又會被吓退呢?第二次被驚退的原因與第一次被驚退的原因恰恰是一樣的!一張報紙被吹起,于是馬對整個情境(totalsituation)作出反應。

    整個刺激模式誘發了反應,這種反應在特征上是構造的(configurational)。

    同樣的刺激模式,或者與此相似的刺激模式,準備以它第一次産生反應的同樣原因重新産生一次反應&hellip&hellip。

    如果用一個痕迹來解釋第二次反應是必要的,那麼,用一個痕迹來解釋第一次反應便也是必要的!&rdquo(W.p.帕金斯,pp.398,399) 上面這段引言由于使用了&ldquo整個情境&rdquo,從而使之貌似有理。

    它表明當我們對這一概念進行批駁時我們的證明是正确的(參見第四章,邊碼p.158)。

    當有人問為什麼馬在其他路段不會受到驚吓時,這裡,所謂的&ldquo整個情境&rdquo是,該路段使馬不受驚擾,如果報紙恰巧不在馬路上被吹起的話。

    因此,認為馬在那個地方第二次受驚吓是與第一次受驚吓具有同樣原因的話,那便是不正确的。

    為了使這一論點更加清楚一點,讓我們來假設A、B和C而不是兩次旅行。

    在A和C兩次旅行中,關鍵地點X不發生任何情況,可是在B次旅行中,風将報紙吹過道路。

    在旅行A中,馬通過X點時不受任何驚吓,然而在B和C中卻受到了驚吓。

    這就證明X的&ldquo整個情境&rdquo,像在A和C中一樣,對于馬的驚吓是沒有關系的,因為它在A中并沒有引起馬的驚吓。

    A和C之間的唯一差别是B先于C發生,而不是先于A發生。

    我發現,A和C中的行為差異是由于B的影響,也就是說,是由于B中的經驗留下的痕迹,作出這樣的結論在邏輯上是必要的。

     我尚不肯定我是否描述了惠勒的全部記憶理論。

    在他的第一部著作中(見邊碼p.273)有一段話,人們可以從中得到這樣的印象,他把學習過程或者歸因于化合物的發展,或者歸因于積累。

    第一種假設已遭拒絕,至少對大多數記憶效應來說是這樣,因為發展過程太慢,而第二種假設則相當于我們提議的那種痕迹理論,盡管惠勒拒絕接受這個名稱。

    然而,惠勒的這種解釋也許是錯誤的,或者不再代表他目前的觀點,因為在第二本書中他寫道(p.387):&ldquo一種特定的經驗不能由大腦模式來代表,除了刺激情境正在使模式得以建立以外。

    在刺激被移去的一刻,大腦模式也消失了&rdquo。

    在我們的理論中,對興奮模式來說這是正确的,但是對痕迹模式來說就不正确了,而在惠勒看來,這些字裡行間否認任何一種他所謂的大腦模式的持久性。

     4.馮·克裡斯的論點 對傳統的痕迹理論的批判可以追溯到30多年以前。

    最早是由馮·克裡斯(VonKries)提出的,但他并不用此反對任何痕迹理論,而僅僅反對在他那個時代流行的并在此後繼續流行的那些痕迹理論;幾年以後,比徹(Becher)系統地闡述了這種批判。

    對于比徹來說,這種批判是對一切痕迹理論的最終駁斥,由此證明了記憶的生機論解釋(vitalisticinterpretation)。

     關鍵的論點可用下述方式來提出:記憶效應一般說來無法追溯至個體的最初興奮,而是可以追溯至記憶效應的形式或模式。

    我再認出了一首樂曲,它是我曾經聽到過的,盡管當初由一支管弦樂隊以G大調來演奏,現在卻以F大調或B大調或C大調被人哼唱着。

    雖然聲音不同,但是記憶效應仍然清楚。

    再現的情況也同樣如此:如果我嘗試吟唱或吹奏一首熟悉的樂曲,我再現的音調将極少與原作的音調一緻。

    或者,一個人具有閱讀方面的長處,他将或多或少不受他所遇到的原作類型或書法的支配,而且他還将能夠書寫,也就是用牙齒咬住筆杆笨拙地書寫,像任何一個人可以嘗試的那樣去書寫,盡管他以前從未嘗試過那種特殊的書寫動作。

    痕迹理論究竟能否解釋那些遠非例外的情形,而是典型的記憶效應的事實呢? 痕迹的重新作用 我們業已提出的假設比之馮·克裡斯用其論點反對的舊的痕迹假設作了更充分的準備,以迎接這種困難。

    在我們的假設中,痕迹形成了&ldquo組織系統&rdquo,也就是動力的整體,它的模式像組織系統的材料一樣是一種現實。

    為了了解痕迹系統的這一特性在多大程度上引導我們解決自己的問題,我們必須考慮,當這樣一種痕迹系統被&ldquo重新激活&rdquo時将會發生什麼情況,也就是說,在這種新的興奮中進行合作時将會發生什麼情況。

    為了保持一緻,我們不得不作出這樣的假設,即這樣一種新興奮發生的地點與痕迹系統本身發生的地點有所不同,而且為痕迹系統所決定。

    這種假設是必要的,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能夠記得這種個别的回憶過程或再認過程,至少過了一段較短的時間還能記住,而不會喪失我們回憶或再認第一次場合的能力。

    這證明該過程在沒有破壞舊痕迹的情況下已經留下了新的痕迹。

    與此同時,新的興奮必須強烈地依賴正在讨論中的痕迹系統。

    很明顯,按照記憶的不同功能,這種依賴必須能夠假設大量不同的形式。

    在再認和回憶中,情況将有所不同,不僅表現為當痕迹系統為解決一個新問題而提供資料時情況會有所不同,而且在獲得性技能的情形中也有所不同。

    現在,我們把自己限于前兩個問題上面,即回憶和再認這兩個問題上面。

     由新興奮引起的痕迹選擇 由于我們已經強調過,每種新興奮發生在一個新的地點,因此,痕迹系統的作用在這兩種情形裡都不是&ldquo重新興奮&rdquo的作用。

    據此,我們的理論看來與大多數(或者全部)先前的痕迹理論有所不同,而且比它們優越,因為很難理解一種興奮過程怎樣才能在一個痕迹系統中被啟動。

    但是,這種新的興奮,既然現在正在發生,必須與一個痕迹系統相聯系,既在再認方面又在回憶方面與痕迹系統相聯系。

    于是,便産生了這樣的問題,它就是聯系的原因。

    這個問題作為下述問題的一個部分被提了出來,後者是指,目前的興奮怎樣從各種痕迹中選擇出&ldquo合适的&rdquo痕迹。

    當我們讨論馮·克裡斯反對傳統痕迹理論的論點時,正是再認和回憶的作用這個方面使我們感興趣。

    我們将追溯這種讨論,隻要它與我們目前的上下文有關,而且我們将在第十二章裡繼續這種讨論(見邊碼p.597)。

    到那時,我們已經對痕迹作用有了更多的了解。

     我們可以用兩種方法從中尋找這些選擇的原則;一方面,我們可以收集事實,從中産生我們的原則;另一方面,我們可以試着将這些選擇原則用于我們目前的問題中去,正如我們先前發現它們在其他領域中起作用一樣。

    如果第二種方法成功的話,将具有這樣的優點,它從一開始便在一種更為寬闊的範圍内正視記憶作用。

    用此方式發現的原則不會僅僅是記憶定律,而是既可用于其他事件又可用于記憶的定律。

    記憶将失去成為某種獨特事物(即加到有機體非記憶功能上面去的某種東西)的特征,這一結果正是我們在本章引言中提議要達到的。

     因此,我們将利用這一方法尋求熟悉的選擇原則。

    尋求這些原則将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為我們在第四章中讨論的空間組織可被視作就是這些原則。

    這些原則為我們解決下列問題提供了辦法:如果通過一種視網膜刺激模式而産生各種興奮,那麼,這些興奮中的哪些興奮将被結合起來呢?人們看到了與我們目前問題的相似性:一個過程與某些其他過程相結合,但繼續保持與其餘的過程相分離,這裡,一個新的過程與某些痕迹系統相互作用,但不是與另外一些痕迹系統相互作用。

    因此,對上述兩種情況,我們可以應用選擇概念。

    我們已經發現了等同性(e.quality)和接近性(proximity)定律,以及閉合律和良好連續律(lawsofclosureandgoodcontinuation)。

    那麼,這些同樣的定律是否可以應用于我們的新問題呢?如果我們還記得另一組事實,也即第五章結束時報道的那組事實「這組事實來自特納斯(Ter-nus)的實驗」,我們對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就得到了促進,因為在這些實驗中,選擇類型比起純粹的空間組織來重相似于我們現在正在讨論的類型。

    在特納斯的實驗中,兩種刺激模式彼此相随,以便産生一種行為模式的似動(apparentmovement)。

    假如第一個模式由a1、b1、c1、d1等點組成,而第二個模式由b2、f2、c2、g2等點組成,其中數字是指時間順序,而在其他方面,等同的字母則與等同的點相對應,那麼,在某些條件下,興奮點b2不會與b1相結合,c2也不會與c1相結合,而是b2與a1結合,f2與b1結合,如此等等。

    這些條件是指由刺激模式産生的整個過程的那些條件。

    如果興奮點f2在第二個模式中具有與b1在第一個模式中同樣的意義,那麼,這兩個點便會相互作用,而不是&ldquo絕對地&rdquo相等的b2和b1的相互作用。

    因此,相繼過程的相互作用被證明有賴于這些過程的整體特征,而&ldquo等同性&rdquo則必須被解釋為整體内部功能的等同性。

     如果我們把等同性定律應用于由興奮而産生的痕迹選擇問題,那麼我們将期望這種等同性主要是整體特征的等同性。

    如果其餘情況不變,一個過程便應當與具有同樣整體特征的痕迹系統進行交流。

    這必須是一個由同樣整體特征的過程所産生的痕迹系統,因為我們假設痕迹以張力或應力的形式保持了該過程的動力特征。

    在我們的圖43(見邊碼p.165)中,我們曾經證明整體特征的相似性在空間組織中具有這樣一種整合效應。

    同樣的效應也可以在更加簡單的條件下發生,這可通過圖99得到證明。

    圖中相似的形狀傾向于聚在一起。

    因此,如果某種整合能在一種興奮和一種痕迹模式之間産生的話,我們将可以理直氣壯地假設,動力模式的相似性是決定性影響之一。

    它将對馮·克裡斯用來反對傳統的痕迹理論的那些再認事實作出解釋。

    因為該模式在廣闊的範圍内是不受大小、顔色和部位支配的,正如我們的再認不受這些東西支配一樣。

    關于具體的再認過程,我們還可以講更多的東西,但此處不是讨論的地方(見邊碼p.591)。

    我們必須推遲對回憶和再現進行讨論,但是,目前的論點在解釋這些效應方面已足以克服存在于舊的痕迹理論中的困難。

    我們在這裡僅需補充一句:我們的記憶痕迹說在某個激進的方面不同于舊的形式。

    我們先前曾看到,心理學家意欲把單位形成(unitformation)和形狀還原為經驗,也就是最終還原為痕迹。

    有兩個原因使得這種企圖在我們的假設中變得不可能。

    首先,我們必須把痕迹假設為構造系統,那就預先假設了産生痕迹的過程本身被組織;它們的構造因此無法成為痕迹的一種結果。

    其次,我們看到,由過程引起的痕迹選擇(按照這些定律,一種興奮與一種存在的痕迹系統進行交流)有賴于興奮和痕迹之間的模式相似性,這再次意味着,一種興奮在與痕迹系統交流之前必須被仿造,否則的話,它将不可能在衆多痕迹中(這些痕迹始終留在有機體内)選擇合适的痕迹。

     迄今為止,我們僅僅考慮了等同性因素,尚未考慮接近性因素、閉合性因素和良好連續因素。

    但是,所有這些因素在興奮和痕迹之間的關系中都發揮了它們的作用。

    如果其餘情況均相同,則舊的印象要比新的印象在再認和回憶方面表現較差,這個事實盡管也有賴于其他因素,但是卻證明了接近性定律。

    良好連續和閉合顯然是有力的回憶因素。

     組織定律應用的廣泛範圍 我們關于馮·克裡斯反對痕迹理論的讨論比之僅僅捍衛痕迹假設做了更多的事情,它也把空間組織定律引入記憶的領域。

    然而,這些定律的應用要比我們迄今為止所讨論的具有更加廣泛的範圍。

    不僅興奮和痕迹之間的關系由它們來調節,而且痕迹本身的命運也由它們來調節,單一的痕迹系統由于它們内在的應力而經曆了許多變化,那些變化由于新痕迹的積聚而發生。

    我們後面要讨論的實驗将使這些事件更加清楚地顯示出來。

     捍衛思辨假設 對于一位準備反對我的所有假設的評論家來說,他将指出,基于如此不充分的事實,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思辨呢?我應當這樣回答:如果我想貫徹我的計劃,并在目前盡可能地為有關的心理學事實提供系統解釋,那麼,我便必須以具體方式引入痕迹概念;該概念必須被充分地界定,以容許具體的解釋。

    它必須正視存在于它内部的一切困難,并試圖以下述方式去克服它們,也即以發展了的整個思維體系和我們迄今為止了解的事實去克服這些困難。

    我深信,在适當的時間,我們的假設也将改變,因為它們将與新發現的事實發生沖突。

    但是,我也堅信,如果沒有一個假設體系(盡管它是刻闆和具體的,甚至是思辨的),那麼任何系統的研究便無法進行。

    當我認清時代的趨勢時,勇敢而非猶豫應該成為我們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