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為和行為場—心理學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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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法拉弟(MichaelFaraday)的主張就此被提出,經過系統闡述,然後由克拉克·麥克斯韋(ClerkMaxwell)給出數學的形式,他引進了更為一般的術語:電磁場,以此作為力的載體;他推斷出電磁力傳導的速度,并證明這種傳導速度在空間與光速相一緻。

    信仰超距作用的人們進行了頑強的抗争,可是卻被他們的&ldquo敵人&rdquo把他們從電磁場的位置上驅逐出去,于是抨擊便暫告結束。

    但是,有一座堡壘仍留在&ldquo敵人&rdquo的手中,那就是牛頓的引力。

    直到本世紀初,這座堡壘才被迫投降。

    在愛因斯坦(Einstein)的引力理論中,超距作用消失了,就像它們以前從電磁學中消失一樣,而引力場(gravitationalfield)就此問世。

    作為幾何的虛無飄渺的空間從物理學中消失了,并為應變(strains)和應力(stresses)的分配體系所取代了,它們既是引力的,又是電磁的,決定了空間的幾何特性。

    在一個特定的環境中,應變和應力的分配将決定一個特定構造的物體将會在該環境中幹什麼。

    反之,當我們了解了物體,觀察到它在某種環境中幹什麼時,我們可以推斷該環境中場(field)的特性。

    于是,我們通過觀察磁針在不同地點的行為(它們的磁偏角和磁傾角)而發現地球的磁場,同樣,我們也可以通過測量鐘擺在不同地點的特定長度的周期而發現地球的引力場。

    由此可見,一個物體的場和行為是相互關聯的。

    由于場決定着物體的行為,因此這種行為可以用作場的特性的指标。

    為了完善這一論點,我們說,物體的行為不僅意指與場有關的物體運動,它還同樣涉及物體将經曆的一些變化;例如,一塊鐵将在磁場中被磁化。

     心理學中的場 讓我們回到我們自己的問題上來。

    我們能否把場的概念引入心理學中去,意指它是一種決定實際行為的應變和應力的系統呢?如果我們可以這樣做的話,我們便擁有了針對我們全部解釋的一個一般的和科學的類别,而且我們也将面臨與物理學家相似的兩個問題:(1)在一個特定的時間裡場是什麼東西?(2)從一個特定的場裡必須産生什麼行為? 作為心理場的行為環境 但是,我們将到哪兒去尋找一種場,它在心理學中發揮的作用與在物理學中發揮的作用是否一樣呢?根據我們前述的讨論,顯而易見,它肯定是一種不同的場。

    物理場是地理環境的場,我們已經說過,行為必須由行為環境來解釋。

    那末,這究竟是不是我們要找的心理場呢?讓我們來探讨一下這種假設究竟是如何運作的。

    它意味着我們的行為環境,作為決定因素和行為調節者,必須具有力量。

    因為我們仍然堅持這樣的原則:沒有力量便沒有運動的任何變化。

    那末,這種決定的規則是否意味着行為環境不能作為我們需要的場呢?回答是決非如此。

    當我們恰當地描述我們的行為環境時,我們不僅意指行為環境中的物體,還要意指物體的動力特性。

    我們将讨論若幹例子。

    想象一下你在山間草地上或在海灘上曬日光浴,神經完全放松,而且與世無争,你什麼事情也不幹,你的周圍環境如同一塊柔軟的鬥篷,将你罩住,從而使你得到休息和庇護。

    現在,你突然聽到尖叫聲:&ldquo救命啊!救命!&rdquo這時你的感覺變得多麼的不同,你的環境變得多麼的不同。

    讓我們用場的術語來描述這兩種情境。

    起先,你的場對于一切意向和目的來說是同質的(homogeneous),你與場處于一種平衡狀态。

    既沒有任何行動,也沒有任何緊張。

    實際上,在這樣一種條件下,甚至自我(EgO)及其環境的分化也變得模糊不清;我是風景的一部分,風景也是我的一部分。

    因此,當尖叫聲和意味深長的聲音劃破平靜時,一切都變了。

    在此之前處于動力平衡中的一切方向,現在隻有一個方向變得突出起來,這便是你正在被吸引的方向。

    這個方向充滿着力,環境看來在收縮,好像平面上形成了一條溝,你正在被拉向這條溝。

    與此同時,在你的自我和那種尖叫聲之間發生了明顯的分化,整個場産生了高度的張力。

     如果我們從這個例子中主要提取有關場的同質或異質的描述,那末我們便可以看到,前者比後者更罕見,尤其對于西方文明中過分活躍的人類來說更是如此。

    因為活動預示了異質的場(inhomogeneousfields),它是具有一系列力的場,具有潛在變化的場。

    勒溫(Lewin)在一篇論述戰争景象的文章(1917年)中為一種具有十分簡單的異質性的場提供了建設性的描述。

    這裡有一個場,該場除了一切細節以外,在一個方向上具有一種極性結構(apolarstructure):一側是敵方的陣地,另一側為家庭和安全。

    這種矢量(vectorial)的特性是一種主要特征,它決定了整個場,沒有其他任何一種特征可以完全擺脫它。

     還有其他一些更具教育意義的例子包含在H·G·哈特根布奇(Hartgenbusch)關于體育心理學的一篇文章中。

    作者描述了他經曆過的幾次不同的經驗或行為場。

    我選擇了幾個英式足球的例子。

    &ldquo當他們(足球隊員)向對方球門移動時,他們将看到球場是一個不斷變化着線路的場,它們的主要方向指向球門&rdquo(1927年,p.50)。

    這些線路是行為場中力的真正線路,随着球員隊形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着,并引導着球員的行動。

    &ldquo所有這些球員的運動(在場上的轉換移動),是與視覺的轉換相聯系的。

    當然,這并非邏輯思維的一個例子,因為在一般的意義上說,思維是與足球隊員風牛馬不相及的,足球隊員對思維可以說一無所知;在其張力的狀态下,視覺情境直接産生了運動的操作。

    &rdquo 我們必須以更為一般的觀察來開始下一個例子。

    在我們的行為環境之中包含着各種事物和空洞(holes)。

    通常,對我們的行為進行調節的力産生于前者而不是産生于後者。

    不管這是否由于經驗,它都是一個可以留待讨論的問題,雖然一個肯定的答複看來不符合這種事實,即一個騎自行車的新手為各種物體所吸引,盡管經驗一定會告訴他一旦撞車會産生傷害性結果。

    然而,在他的行為環境中,每一個顯突的物體都會吸引他,無論是一名婦女推着一輛童車還是一輛重型卡車駛過。

    僅就我們所說的環境中的那些&ldquo顯突&rdquo物體而言,便表明了一種異質:物體存在的地方要比空洞存在的地方更受注意。

    當然,空洞也可以成為十分顯突的部分,從而空洞中的東西要比空洞周圍的物體更受注意,也就是說,現在空洞成為具有吸引力的東西了。

    從哈特根布奇那裡摘引的另一段言論也許可以解釋這一點:&ldquo在攻擊的一方看來,對方的球門顯然被封鎖起來了,隻有左邊有一個空洞。

    從我站在受到威脅的球門後面的位置望出去,我看到正在攻擊的左中衛如何控制那個球,他的眼睛盯着空門,并竭盡全力将球踢過那個空檔。

    當我嗣後問他,當時他的感覺如何時,那位幸運的球員答道:&lsquo我隻看到一個空洞&rsquo。

    &rdquo然而,足球也為我們提供證明,證明了我們的最初主張,即物體而非空洞乃是顯突之點,也即力的中心。

    球員們必須學會将重點放在空洞上,并對守門員不加關心:&ldquo當一名專家&hellip&hellip全神貫注地追蹤一場足球賽時,他将經常注意到,守門員站在相對來說較大的球門跟前,要比參賽者僅僅偶然踢到的球更容易受到襲擊&rdquo(p.49),甚至當人們考慮這一事實時,即守門員不論何時隻要有可能便會設法截住那隻球。

    我們的作者繼續寫道:&ldquo守門員在空間提供了一個顯突點,它吸引了對方球員的眼睛。

    如果活動發生時,球員的眼光正凝視在守門員身上,那麼球将一般地落在他的附近。

    但是,當踢球者學會重建他的&lsquo場&rsquo,以便将現象的&lsquo引力中心&rsquo從守門員轉變到空間的另一點時,則新的&lsquo引力中心&rsquo将具有同樣的吸引力,就像守門員以前具有吸引力一樣。

    &rdquo 除了對行為發生在行為環境中的事實提供了很好的說明以外,哈特根布奇的另一個例子還補充了一個新論點。

    對此,需要簡短介紹。

    如果我們借助肌肉的力來舉重,我們便必須使身體保持平衡;這預示着我們的肌肉組織保持某種緊張狀态,它既由我們的任務所決定,也由舉重發生時的機械狀态所決定。

    哈特根布奇提出的論點清楚地表明,使我們的身體固定在地面上的這種姿勢,并不僅僅依靠地理環境,同時也依靠行為環境,甚至依靠行為環境的這樣一些方面,也就是不具有直接的機械作用或引力作用的方面。

    哈特根布奇還談到了&ldquo重量級運動員&rdquo的競技,他們的成績與一切預期相反,未能達到以前的記錄。

    &ldquo其中一名參賽者找到了解謎的方法。

    那個舉行比賽的場地是一個燈火通明的大廳,大廳内沒有任何顯突的注視點可供舉重運動員集中他們的目光&hellip&hellip與注視的空間定向相伴随的穩定性,對于重量級舉重來說是必不可少的,而在這種燈火通明的大廳内顯然無法達到;因此,也就出現不了所期望的記錄了&rdquo(p.49)。

    我們可以看到,行為的目标是動力的,在這個意義上說,它們不僅在各種方向上對行為進行推和拉,而且,它們還提供杠杆作用,也即穩定性和平衡性。

     我提供的一些例子已經表明了具有動力特征的行為場這個術語的含義,以及這一概念的有用之處。

    對許多心理學分支來說,有關的解釋無需超出其範圍,而對其他一些需要超出其範圍的心理學分支來說,僅需極少的補充。

    于是,對那些與我們自己的心理不同的心理進行描述,不論是兒童的心理描述,還是原始人的心理描述,隻要這些人的行為場,以及由這些行為場所要求的行為,是被恰當地描述的話,那末,這種描述便是完整的。

    諸如列維-布留爾(Levy一Bruhl)對原始人進行的研究,以及皮亞傑(Piaget)對兒童進行的研究,确實是這樣的描述。

    可是,這裡并未涉及列維-布留爾和皮亞傑的描述究竟是否正确的問題,因為即便它們是錯的,一種真正的描述還是這種類型的描述;它将是對行為環境以及包含在其中的自我的一種場描述。

    勒溫的行為理論、活動理論和情緒理論已把這種行為場作為核心而包括進去,即便他不得不超越它的範圍。

    最後,當我們或小說家或曆史學家描述行為時,我們是按照行為環境中的力來描述行為的,盡管我們和他們一樣使用了完全不同的術語。

     作為心理場的行為環境的不适當性 然而,有絕對必要的理由表明,為什麼我們不能把行為環境作為我們的基本解釋類别的心理場來接受。

    原因有三:(1)行為環境的本體論地位(ontologicalstatus);(2)行為環境和地理環境的關系;(3)行為場的不足。

    讓我們對這幾種情況&mdash&mdash加以讨論。

     1.行為環境的本體論地位 我确信,在閱讀有關行為環境之動力特征的描述時,将會産生某種勉強的感覺,它涉及到把行為環境作為一種真正的解釋概念來接受的問題。

    人們可能會說,我正在使用一個詞,這個詞在上下文中具有充分界定的含義,而在這個上下文中它是不可能具有這種含義的。

    我指的是&ldquo力&rdquo(force)這個詞。

    人們也許會争辯說:&ldquo力在物理世界中具有明确的含義,但是在行為環境中它又意指什麼呢?屬于物理世界的力是一種結構,而不是一種數據;然而,它卻被視作行為世界的一種特性。

    它從自己的論域被引入另一個論域,在那裡,它原本是沒有位置的。

    即使這些描述是合适的,即使它承認人們可以談論由一種誘惑産生的吸引力,或由一種危險産生的排斥力,但是,這仍然隻是一種描述;力在物理學中是一個解釋性術語,是變化的原因。

    不過,這種解釋性含義與描述性含義一起已經悄悄地進入了行為世界。

    一種行為的力甚至已經被用來解釋實際的行為,也就是說解釋物理運動,而物理運動顯然隻能通過物理的力而産生。

    此外,沒有任何陳述表明行為世界存在于何處,它的本體論位置和地位究竟是什麼。

    是不是存在兩種實體(substances),一種是物質的,另一種是精神的,行為世界是由後者組成的嗎?如果真是如此的話,這種二元論(dualism)是否意味着心身之間的相互作用論(interac-tion-ism);在這個系統中,一種精神的力是否對事件的物理順序進行幹擾?這種相互作用論不可能屬于傳統的類型,傳統的類型認為,作為自我(Ego)的靈魂,也即作為精神實體的靈魂,控制着身體的活動,也即控制着物質實體的活動,這是很清楚的;因為在這個系統中,身體也受精神物體的控制,而後者并不是自我。

    但是,即便這種相互作用論是一種新類型,它仍然是一種二元論。

    在這種引入的系統中,包含着已遭否認的彼此獨立存在的領域,例如,包含着已遭否認的生機論(vitalism)。

    &rdquo我承認上述論點的每一個詞,盡管我必須提及有一種可以從它那裡擺脫出來的方法,這是勒溫已經指出過的。

    人們可能會認為,像力、場等術語,以及其他許多術語,有着比它們在物理學中具有的含義更加廣泛的含義,後者的含義僅僅是對前者的含義的例證而已。

    隻要舉幾個簡單的例子便可使這一點清楚起來:如果在兩個容器中分别注入水,達到不同的水平,然後将兩個容器的底部連結起來,由于壓力的不同産生了力,水便從一個容器流向另一個容器。

    這是一種純粹的物理運動;但是,現在讓我們考慮一下下面這個例子:美國有大量剩餘的黃金,歐洲則缺乏黃金;那末将會發生什麼情況?黃金就會越過大洋而流動。

    這個例子在其形式上豈不是與流體力學的那個例子十分相似嗎?由于在某種物體中産生了我們在物理情形中稱之為壓力的差異,從而發生了運動,這個術語也能相當恰切地應用于經濟情況。

    我們再舉一個例子:在蘇聯,産生了對各種貨物的大量的新需要;于是,工廠日夜開工,同時越來越多的工廠正在破土建造;可是,在世界的其餘地方,供大于求,結果是,越來越多的工廠削減其産量,或者完全倒閉&mdash&mdash這并不是對我們經濟危機的描述,而是僅僅舉個簡單的例子而已。

    由此,我們可以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是什麼東西生産了貨物?是工廠中的機器;這當然不錯,但是還有對貨物的需要;也就是說,有一種與物理學中的含義不同的力,但是在應用上卻是一緻的。

    現在來歸納一下:正如我們已經介紹過的行為場那樣,我們可以介紹一種經濟場,它與行為場一樣,也具有其力的系統。

    由此可見,在行為環境中就不該提出對力的任何異議了,甚至不該提出對它們産生實際的身體運動的異議了。

    因為這種需求使車輪轉動,并使輪船把黃金和貨物運輸到大洋彼岸去。

    由此可見,經濟的力産生經濟的結果,它們通過作為中介的物理運動而達到這一點。

    與此同時,經濟學家并沒有假設一種特殊的實體,譬如說具有大寫字母&ldquoT&rsquo的&ldquo貿易&rdquo(Trade);因此,心理學家在處理行為場的時候,也不需要引進一種稱為&ldquo心靈&rdquo(Mind)的實體。

     這是一個十分傑出的論據,它可能導緻科學哲學的重大結果。

    但是,就我個人而言,我對此并不感到滿足,因為它使兩者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一種是物理結果,另一種是行為結果或經濟結果,完全處于朦胧狀态。

    我需要的是同一個論域,在該論域中,一切事件都會發生,因為活動是在一個論域中被界定的,而不是從一個論域到另一個論域被界定的。

    我從勒溫那裡借用的論據可能會導緻這樣一種論域的定義,從而可能強烈地影響我們的現實概念。

    但是,在他的論點發展成為始終如一的認識論體系和形而上學體系之前,我更高興見到這樣的論點,即對我以不同方式使用行為力提出異議。

     正如我前面所說,我承認這一論點的中肯,也就是說,我承認在我們的最終解釋中,隻能有一個論域,而且一定是物理學曾教導過我們的這個論域。

    我們不僅應該把我們的行為所消耗的能量視作是物理化學的能量,而且,也應該把對每一種運動負責的力視作是物理化學的力。

    有機體本身是一個物理化學系統,盡管它的生存有賴于地理環境,而它的活動則必須按照這個系統内的過程來最終得到解釋。

    如果一種活動可以還原為有機過程的因果序列的話,那末,它便成為可以理解的了,因為這樣一來它便還原為一個論域,這個論域與它的實際運動發生的論域是一樣的。

     如果有人認為該論點已經排斥了場概念使用的話,那麼這将會誤解這一論點的傾向。

    反之亦然;如果行為的地點在于物質世界,那麼,在物理學中作為一種有力工具的場概念也必須适用于行為。

    我們的論點僅僅否認這種場概念能與行為環境概念相一緻。

     2.行為環境和地理環境的關系 我們反對這種自居作用(identification)的第二個理由是以行為環境和地理環境之間的關系為基礎的。

    前者依靠後者是不言而喻的,盡管這種依靠的方式決非簡單或模棱兩可。

    但是,鑒于這個問題将在下一章裡加以讨論,它的一個方面是在這個聯結中有關的:我們假設這種聯結是一種因果聯結,也即地理環境成為行為環境的原因。

    不過,由于兩者屬于不同的論域,困難又出現了。

    這是因為,一個論域中的一種原因如何能在另外一個論域中産生一種結果呢?我們的所有因果定律在同一論域内涉及各種事件,因此,由于地理環境屬于物理領域,我們要求它的結果也屬于物理領域。

    于是,我們再一次被迫離開行為環境;我們被迫用實際的物質在機體中發生的事去取代它。

    當然,這個問題并非始終讓我們感興趣。

    我們可以認為它的答案是理所當然的,或者把它暫時擱置起來以便處理其他一些問題。

    科學始終在不同的水平上運作,在較高水平上的運作可能進行一個長時期而毋須涉及較低水平的運作。

    因此,化學在與物理結合以前成為一門十分先進的科學,即便到了今天,它也不可能将一切化學反應具體地還原為質子和電子的運動,盡管每一位科學家都認為原則上這樣的變化是可能的。

     因此,我們目前的論點僅僅意味着,心理場作為最低水平上的基本概念,不可能與行為環境相一緻,這是因為,作為基本概念,心理場不能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而是必須與地理環境在因果上聯系起來。

    與此同時,我們已經指出,心理學在不同水平上運作,而行為環境可能是這些水平中的某個水平,如果不是整個場的話,至少是它的一個部分。

     3.行為環境的不足 我們的整個行為是不能根據行為環境來解釋的。

    至少存在三種不同類型的行為,對它們來說,無法找到任何合适的行為環境。

    對此,讓我們&mdash&mdash予以讨論。

     (a)所謂的反射 在我們生命的每一時刻,我們肌肉組織的緊張度得到調節。

    如果得不到調節的話,我們便不能坐,不能站,也不能走路了。

    但是,所有這些調節都是在我們不知不覺的情況下發生的;對于它們來說,不存在什麼行為環境。

    對于緊張反射來說為真的東西,對于所謂的階段性反射也為真。

    例如,我将一束強光射入一個人的眼中,他的瞳孔便會收縮;我把光線移去,瞳孔又重新放大。

    現在,可以這樣說,這裡存在着一種行為環境,因為那個人會看到光線的來去。

    但是.即便這樣,他的行為對他自己來說也很難了解;他在知道有關瞳孔的活動之前,對他瞳孔的運動可以說完全無知,即便在瞳孔收縮或擴張之時,他仍意識不到它們的運動。

    因此,如果說在這些情形中可能存在一種行為環境的話,現象的行為還是會消失。

    此外,不論一個人是否有行為環境,并不構成任何差異。

    例如,一名拳擊運動員被擊倒并昏迷,但他的瞳孔仍有反應。

     顯然,如果場概念被用于這類反射之中,它不可能像行為環境的概念一樣。

    當然,人們都會被誘使将場概念排除在反射的解釋之外;那是人們已經做過的事情。

    反射是純粹的刺激-反應之聯結的原型(prototypes);它們仿佛是一種純粹的地理環境中行為的清晰例子。

    我們将會在後面看到(見第八章)為什麼能接受這樣一種解釋。

    它将意味着有兩種可以明顯區分的行為類型,諸如形成場條件反射的行為(field-conditionedbehaviours)和沒有形成場條件反射的行為,就像存在依靠行為環境的行為和不依靠行為環境的行為那樣。

    然而,實際上并不存在這種絕對的區分。

    一種活動可能或多或少地由一種行為環境所決定,而且不存在任何明顯的分界線。

    相應地說,若讓我們以某種方式接受沒有形成場條件反射的行為,我們一定會感到勉強。

    但是,它的場不可能是行為環境。

     (b)在行為環境外面決定行為的力 決定我們行為的力不可能總是那些我們認為是決定因素的東西。

    例如,我們可以幹某事,以便如我們所想象的那樣去取悅于X,但是這樣做實際上恰恰會使Y感到惱怒,這時的Y既不需要在場,又不需要存在于我們的思維中。

    以各種形式反映出來的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已經使許多這樣的事實更清楚地顯示出來,而且可以這樣說,它的一般傾向證明,我們的一切活動均屬于該類型,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