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記憶—痕迹理論的根據:實驗部分和理論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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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時,情況便不是這樣了。

    對他來說,一個主題終止,另一個主題開始。

    由于産生了這個新主題,舊主題的痕迹系統便不再重要,它已沒有任何功能了。

    在這兩個例子中,如果把遺忘與功能的喪失聯系起來似乎是有道理的。

    至于這種遺忘究竟是什麼東西,當然是另外一回事了,我們将在本章的最後一節加以探讨。

    這裡,我們僅将這些被&ldquo遺忘的&rdquo痕迹的命運與馮·雷斯托夫的研究結果聯系起來。

    圖式與大段音樂中的旋律一樣,根據雷斯托夫的觀點,具有&ldquo單調&rdquo系列的一般特征,盡管這種單調性在程度上與一系列無意義音節不同,前者的程度更低。

    因此,如果這種類比行得通的話,痕迹之間的聚集就會發生,而遺忘應當不會絕對消失,而是同化入一個大而極少分化的聚集中去,在這個聚集中,個别的痕迹系統失去了它們的個性。

    當我們現在轉向我們用楷體字加以強調的黑德理論的那個方面時,這種假設似乎成為必要的了。

    按照黑德的理論,圖式是&ldquo我們自己的樣式&rdquo,對于這個短語,他在充分意識到其重要性的情況下加以運用,并反複多次地使用。

    通過這個術語,黑德的理論如同我們自己的預期(我們的預期假設了一個永久的自我基礎)那樣明顯地突出出來。

    正如我們将要看到的那樣,巴特萊特(1923年)在其記憶理論中對黑德的圖式作了廣泛而概括的運用,不過,當他提到&ldquo我們自己的樣式&rdquo這個術語,并說它是&ldquo形象化的表達方式&rdquo時,他對黑德的理論沒有完全公正對待(p.203)。

    因此,圖式是我們理論所要求的那個自我基礎的組成部分,而且,與此同時,它們是有組織的痕迹系統(黑德,1920年,p.607)。

    至于這個觀點如何被黑德嚴肅對待,可從另一論點中看出,在該論點中,他走到了我們的理論前面。

    在第八章中,我們曾論述了自我的可變界限,而且通過服飾問題列舉了這方面的例子,因為服飾是屬于自我的。

    黑德的觀點也與這種觀點十分一緻,他寫道:&ldquo參與我們身體有意運動的任何東西都可加入我們自己的樣式中去,成為這些圖式的組成部分;一位婦女的定位力量甚至可以擴展到她那帽子的羽飾上去&rdquo(p.606)。

     關于第三種症狀,即喪失觸覺的定位,我們隻需幾句話便可給以解釋。

    據此,黑德下結論說,存在&ldquo另一種圖式或我們身體表面的樣式,它也可能因皮質損傷而遭破壞&rdquo(p.606)。

    盡管運動和表面圖式是不一緻的,但是它們在正常情況下是相互聯結的,因為兩者都是同一自我系統中密切關聯的部分。

    表面樣式的短暫性要比姿勢樣式差得多,它甚至在截肢後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這類患者在很長一段時期裡可能産生&ldquo幻肢感&rdquo(即截肢者感到被截肢體依然存在的感覺),它成為運動和痛苦的攜帶者。

    有趣的是,黑德的一個病人在腦部受損之前曾失去一條腿,他在幻肢感中仍體驗到腿和腳的種種運動,不過,在經曆一次中風以後,他失去了對一切姿勢的再認(p.606)。

    看來,這一現象表明表面圖式和姿勢圖式之間存在十分密切的聯系,盡管我們不了解姿勢圖式的消除是否也會破壞那條幻腿的疼痛定位。

     巴特萊特的泛化 在我們繼續讨論下去之前,準備闡述一下巴特萊特為黑德理論提供的解釋。

    盡管我還不能肯定我對巴特萊特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我認為他的态度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他把他的記憶理論視作一種活動過程,對此我們将在下一章加以讨論;另一方面,他對圖式這個術語的應用在某種意義上遠遠超出了黑德的本意,盡管它與黑德的本意是沒有矛盾的。

     巴特萊特關于痕迹的觀點:倉庫概念 關于第一個論點,我吃不準巴特萊特是否想完全取消痕迹概念。

    盡管他的許多文章可用這種方式來閱讀,但我并不認為這是他的真正目的。

    另一方面,我無法确定他所謂的痕迹本質是否必須保持在他的體系之中。

    黑德曾把感覺的皮質說成是&ldquo過去印象的倉庫&rdquo,可是這一倉庫的概念卻遭到了巴特萊特的嚴厲抨擊,後者的論點與我的論點十分相似,我在讨論記憶時曾用這種論點反對過同樣的主張:&ldquo人們已經把無意識(unconsci-ousness)比作一間倉庫。

    但是,我們發現這是一間多麼奇怪的倉庫啊!事物并非簡單地落入它們本該抛入的地方中去,它們在進入時安排好自己,并在貯存期間又按照它們隸屬的許多方式安排自己。

    此外,它們還做更多的事情;它們彼此影響,形成不同大小和種類的團體,并随時準備應付當時的緊急狀态。

    這确實是一間奇怪的倉庫。

    &rdquo(1927年,p.66)。

    上述的引文取自我業已發表的文章,它證明我關于倉庫概念的觀點是與巴特萊特完全一緻的。

    不過,在反對這一概念的辯論中,巴特萊特走得如此之遠,以緻于給人這樣的印象,即他的辯論不僅反對倉庫,而且還反對痕迹。

    &ldquo他的(指黑德)實驗表明,除非大腦發揮它的正常功能,否則某些過程便無法貫徹。

    但是,那些反應可以因為受傷而被切斷與外周神經或肌肉功能的聯系。

    人們幾乎可以這樣說,由于沒有一個正在遭受劇烈牙痛折磨的人可以冷靜地朗誦&lsquo噢,我那心愛的像一朵紅玫瑰&rsquo,所以牙齒像抒情詩的貯藏所&rdquo(p.200)。

    這種态度使人想起惠勒(Wheeler)的态度,這是我們前面曾經批判過的。

    幾乎沒有必要指出的是,隻要拔掉一隻作痛的牙齒,便會制止牙痛,從而恢複朗誦伯恩斯(Burns)的愛情詩的能力。

    巴特萊特論點的可信度在于他的下列短語中:&ldquo除非大腦發揮它的正常功能。

    &rdquo這裡,&ldquo正常&rdquo這個詞把問題給混淆了。

    究竟哪個部分是腦子的正常部分呢?由于介入了時間的經驗,今天的事就不同于昨天的事,因此我們不得不像先前解釋的那樣假設痕迹。

    但是,正如我以前說過的那樣,巴特萊特著作中的其他段落表明,他并沒有完全拒絕痕迹。

    &ldquo現在可以認為,盡管我們可能仍然談論痕迹,但是卻沒有理由認為,痕迹可在瞬間變得完整起來,貯存于某個地方,然後在嗣後的時刻重新被激發起來。

    我們的證據容許我們去談論的痕迹是興趣決定的痕迹,即攜帶着興趣的痕迹。

    它們與我們的興趣共存,并且随我們的興趣而變化&rdquo(pp.211-12)。

    讀者會再次發現,這一引文的否定部分與這裡提出的理論完全一緻。

    我們的理論是否也接近這一肯定的方面(即興趣對痕迹的影響),會很快得到證明。

    我的唯一批判是,巴特萊特似乎走得太遠了。

    正如我們業已指出的那樣,痕迹中存在着自主變化;但是,倘若認為在痕迹形成時相當活躍的特定興趣一俟消亡以後,該痕迹也就煙消雲散了,這樣的假設是毫無根據的。

     作為組織的圖式 這就把我們引向第二個論點,也即巴特萊特對圖式一詞的泛化運用。

    當黑德把這個術語明确地限于姿勢方面和我們自身的樣式方面時,巴特萊特卻給這個術語以更為廣泛的含義,他說:&ldquo&lsquo圖式&rsquo是指過去反應或過去經驗的一種積極組織,它被假設在任何一種很好适應了的有機體反應中起作用。

    也就是說,無論何時,隻要存在行為順序或規則,特定的反應就有可能,因為它與已經系列地組織起來的相似反應相聯系。

    它還是運作着的&mdash&mdash不僅作為個别成員一個接一個地到來,而且作為統一的總體&hellip&hellip然而,倘若認為每一組傳入的沖動,每一組新的經驗,都作為某種被動拼湊起來的一個孤立成員的話,那麼,這樣假設還是有點道理的&hellip&hellip&rdquo(p.201)。

    圖式這個術語因此獲得了組織起來的過去經驗的含義。

    它包括我們的聚集和其他一切形式的交流,以及痕迹系統之間的統一,從而揭示了巴特萊特的記憶理論和我們的理論之間的密切關系。

    然而,還必須補充兩個關鍵的評論。

    首先,上述引文無疑過多地歸因于記憶。

    記憶被說成對任何一種&ldquo行為的順序或規則&rdquo都要負責。

    但是,我們已經表示過,即使在沒有記憶的情況下,順序和規則也一定會發生。

    在巴特萊特提出上述說法的時候,他似乎過于傾向傳統的經驗主義了。

    但是,他那組織的記憶理論(即他的圖式)又遠遠超越了這種傳統的經驗主義。

    至于為什麼組織應當擁有記憶的特權,這是難以理解的。

    構造一旦被允許進入系統,成為一個實際的因素,那麼,這樣一種由因及果的規定便是相當武斷的了。

    但是,如果由果溯因,它并不符合事實,而且,它還使有組織的記憶概念幾乎站不住腳,正如我們已經表明的那樣,有組織的記憶有賴于有組織的經驗,即便記憶組織和知覺組織并不經常一緻。

     巴特萊特的自我理論的不足 其次,巴特萊特在對圖式這個術語進行泛化時忽略了自我痕迹系統和環境痕迹系統的區分,這是黑德的圖式要領予以介紹的。

    這樣一來,巴特萊特的觀點似乎沒有黑德的觀點那麼具體。

    &ldquo如果這個觀點正确的話,那麼,記憶便是個體的了,這倒不是因為某種捉摸不定的和假設性的&lsquo自我&rsquo,它接收和維持大量的痕迹,不論何時,隻要需要便可使這些痕迹重新激發起來,而是因為成人的記憶機制需要一種&lsquo圖式&rsquo的組織,它依靠欲望、本能、興趣和對任何被試來說特定的觀念的相互作用&rdquo(巴特萊特,p.213)。

    根據我的意見,巴特萊特反對一種永久的假設性的自我,他的圖式依靠欲望、本能等等,從而使這個問題變得模糊起來。

    那麼,欲望、本能、興趣等等究竟屬于誰呢?巴特萊特也許會這樣回答:對于有機體來說(在他的著述中隻有有機體才有記憶),&ldquo一個有機體無論如何總會獲得指向它自己&lsquo圖式&rsquo的能力,并且把它們重建起來&rdquo(pp.206,202)。

    但是,圖式是有機體的組成部分,正如知覺和興趣是有機體的組成部分一樣。

    在巴特萊特的理論中,有機體的一個部分(它包括興趣在内)是對記憶負責的,這個部分便是我們稱之為自我的東西。

    自我在痕迹結構中與環境一起發展;如果我們說,這個自我接受痕迹,那僅僅意味着某些痕迹對自我的繼續發展作出貢獻,其他痕迹則不為自我所接受,而是與那些痕迹系統一起增長,形成了整個場的非自我部分。

    如果巴特萊特的理論确實是一種具體理論的話,那麼,它就要求這樣一種獨立的自我,正如我們的理論也要求一種獨立的自我一樣;隻有在這樣一種獨立的系統中,那些在巴特萊特理論中确實起着一種支配作用的因素(也就是欲望和興趣等等)才會在裡面擁有一個位置。

    這樣一種自我系統,不僅在過程中,而且在痕迹中,被引入黑德的圖式之中。

    确實,黑德的概念必須擴充:自我系統比起那些身體的圖式來說要更加多得多,而且它既為&ldquo環境圖式&rdquo所包圍,又與&ldquo環境圖式&rdquo相分離。

    因此,這裡所維護的理論可以視作巴特萊特泛化的一種形式,它包括痕迹系統中自我和環境的差别。

     自我痕迹系統和環境痕迹系統在動力上的相互依存 這一點我們必須加以系統闡述。

    在我們的理論中,整個興奮場分為兩個主要的亞系統,每一個亞系統又包含了大量的它自己的亞系統:自我和環境。

    由興奮場創造的痕迹場包含了同樣的兩分組織(dichotomousorganization)。

    但是,這兩大系統并非獨立部分,而是整個場的較大系統中的兩個亞系統,并在過程和痕迹兩個方面處于動力的相互聯結之中。

    因此,發生在其中一個系統中的事件将在另一個系統中得到其回響:自我中的變化(他的欲望和興趣)将在環境系統中引起變化,反之亦然,前者的改變将影響後者:對一個從未離開過自己村子的人來說,他的自我與另外一個以四海為家的人的自我是有區别的。

    盡管這種關系是相互的,但是,它并不是對稱的;一般說來,自我系統很可能是起支配作用的系統。

    此外,這兩個系統的發展,在有機體的一生中所經曆的變化,肯定是十分不同的。

    我們前面提到過的自我的指向性(directedness)(第8章,見邊碼p.332)與相繼環境的相倚特征(contingentcharacter)形成對照。

    因此,這兩個亞系統的組織肯定沿着不同的路線;然而,即便在這裡,也不應忽視由這兩個亞系統彼此之間産生的相互影響。

    環境痕迹系統中發生的變化有賴于自我系統中的條件。

     奧爾的實驗 這種說法已為奧爾(Aall)的實驗所證實。

    他調查了學習者的态度對回憶的影響。

    在一組實驗中,告訴被試他們将在第二天進行測驗,而在另一組實驗中,則告訴被試測驗将在某個不确定的時間裡進行。

    事實上,在第一組裡,測試并沒有在第二天進行,被試被告知,實驗不能如期進行了;結果,對兩個組而言,測驗都在四個星期以後或八個星期以後方才進行。

    要求被試記住的材料,在一組實驗中是一則故事,在另一組實驗中是10件物品或6件物品。

    實驗的結果是這樣的,凡是被告知實驗将在以後某個不确定的時間裡進行的被試,對實驗時所用的材料就具有更好地記住的強烈傾向。

    然而,當第一組被試在新的實驗(他們原先指望在第二天便進行測驗的)中被告知,測驗将推遲到以後時間進行時,兩個組之間的差别便大大地縮小了。

    奧爾的具有高度啟示性的實驗和理論(它們在某些方面預示了勒溫的概念和方法),是意欲将記憶過程與意動過程(conativeprocesses)聯系起來的首次嘗試。

    但是,它們也留下了許多重要問題有待解決,這是很自然的&mdash&mdash在這些有待解決的問題中,習得材料的影響便是其中之一,盡管奧爾曾報道說,兩種不同的态度在回憶無意義材料時并不顯示十分清楚的差别。

    從積極方面講,它們似乎确立了這樣的事實,即痕迹系統有賴于它們與自我系統的關系,并受到與學習者的目的相一緻的自我系統内部應力的影響。

    這樣一來,它們證實并補充了在時間上晚得多的蔡加尼克(Zeigarnik)的研究結果「關于後者,我們前面曾經讨論過(第8章,見邊碼p.337)」,結果表明,痕迹系統内部的應力,以及痕迹和自我系統之間的應力,也對回憶産生了影響,從而肯定會對痕迹系統産生影響。

     其他一些結果 自我的痕迹系統和環境之間的這種相關性會産生多種結果,我們将僅僅讨論其中的幾種結果。

    如果我們的行為世界中的一個物體與我們的自我處于明确的關系之中,那麼這種聯結在痕迹系統中将堅持存在,以至于當我們遇到同樣的地理物體時,與之相應的行為物體也将在由這個痕迹所決定的場内産生,并帶有舊的自我關系。

    這便是所謂的功能特征的永久性理論,對此我們在第九章已經讨論過(見邊碼P.393)。

     此外,如果一種環境痕迹與自我系統密切聯結着,那麼,它将不僅與自我系統的特定時間結構發生交流,這是環境痕迹在自我系統形成時期與它發生交流的,而且還由于整個時間的自我系統的一緻性,它還将與後來的層面發生交流。

    然而,這些關系可能在種類上不同于把痕迹與同時發生的自我聯結起來的那些關系,這是因為後來的層面與先前的層面不同的緣故。

    在解釋下述衆所周知的事實時,即我們傾向于使我們的青年理想化,也使青年的周圍環境理想化,使用這一結論是有誘惑力的。

    我們童年時代的家庭,在當時來說是&ldquo普普通通的&rdquo,其環境多少有點&ldquo一般化&rdquo,可是在以後的歲月中卻成了&ldquo神像頭上的光環&rdquo。

    把這一事情解釋為老家的舊痕迹系統和自我當前層面之間的交流結果似乎是有點道理的。

     遺忘:痕迹的可得性 就痕迹系統内的一切變化而言,沒有什麼東西能比我們稱之為&ldquo遺忘&rdquo(forgetting)的東西更受到心理學家的注意了。

    不過,遺忘和痕迹變化之間的關系并不是簡單的。

    本章的最後一個問題便是澄清這種關系。

     &ldquo遺忘&rdquo這個術語,如同日常生活語言所采用的衆多心理學術語那樣,是指一種成績(即便它是一種否定的成績),而不是指一個過程。

    無論什麼時候,隻要在當前的場合不再能夠得到以往的經驗,我們便稱之為遺忘,盡管以往經驗的合作有助于我們當前的反應。

    這種可得性(availability)的缺乏可能具有不同的原因,緻使心理上的遺忘可能需要不同的過程。

    我們已經指出(第九章,見邊碼p.420),有兩種不同種類的遺忘,一種是我們未能記住,盡管我們原本可以記住;另一種是我們實際上不能記住。

    現在,我們必須遵循這條線索,通過調查未能記住的原因來做到這一點。

    按照我們的痕迹理論,這意味着當前過程無法進入與舊的痕迹或痕迹系統的交流中去。

    咎其原因,可能有三個:(1)痕迹已經消失;(2)痕迹對當前情況難以施加影響;(3)當前場合無法與痕迹進行交流。

    讓我們逐一對這些可能性進行讨論。

     1.痕迹的消失 一種痕迹能否完全消失,也就是說,在經過一段時間以後,有機體是否仍将保持原樣,好像痕迹從未形成過一般,這是不可能确定的。

    然而,痕迹也可能以另一種方式消失,也就是說,通過轉化,痕迹失去了它的個性,甚至它的同一性。

    因此,痕迹的完全消失必須被視作痕迹轉化的一種阈限情況。

    于是,産生了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涉及這種轉化的原因,另一個問題涉及這種轉化的本質。

    現在有一種假設認為(它在傳統的痕迹理論中比較含蓄),痕迹通過有機體的加工而經曆了逐漸的破壞過程,這些有機體的加工對每個痕迹獨立地實施沖擊:正像一塊碑上的槽痕在&ldquo時間的侵蝕&rdquo下逐漸剝落一樣。

    根據我們目前掌握的知識,既不可能對該假設進行證明,也不可能對它進行駁斥。

    很可能是與痕迹沒有任何特定關系的新陳代謝過程對痕迹實施了破壞性的影響。

    但是,不妨這樣假設,轉變我們痕迹的最有力的力量來自這些痕迹的特定性質,來自它們的内在結構,以及它們與其他痕迹的動力聯結。

    這些影響可能以各種方式起破壞作用。

    我們首先想到的是我們在前面(見邊碼p.507)讨論過的混亂單位的低生存價值。

    如果這樣一種圖形的一緻性很弱的話,那麼,它可能在痕迹中完全消失,實際上将作為那個特定的混亂圖形的一個痕迹而消失。

    由于我們的行為場總會包含着一些多少有點混亂的部分,因此,我們的大量經驗将由于這樣一種痕迹的分解過程而被遺忘。

    然而,當我們記起那張臉的例子時(圖50),我們從那個例子中引伸出混亂形式的低生存價值,并認為存在着使痕迹遭受破壞的另一種可能性。

    我們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不論後來該圖形組織得好還是不好,不論那張臉被發現還是沒有被發現,這與那個原先混亂的印象的痕迹究竟有沒有關系?遺憾的是,如同其他衆多的事例一樣,我們還沒有實驗證據來對這個問題作出明确的解答;但是,仍存在這樣的可能性,即該圖形的重組直接幹擾了對舊圖形的回憶,也就是說,它對舊痕迹産生了直接影響。

    如果這種假設成立的話,那麼,新過程就可能影響舊的痕迹,隻要它們由于這種或那種原因而處于交流狀态之中。

    這一結論似乎十分有理。

    它将對下列事實作出解釋,在一幢建築物和一條街道被重建以後,要想回憶起它原來的狀況,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至少也是十分困難的。

    在這個例子中,舊的痕迹并沒有完全消失。

    一定還留下充分的舊痕迹,以便使我們記起這裡曾經有過一幢與目前的建築物不同的舊的建築物,我們曾多次出入過這幢建築物&mdash&mdash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記憶不會完全由語言系統所攜帶,盡管這種可能性不可能完全排除&mdash&mdash不過,舊的痕迹肯定受到了我們關于新建築物的新近知覺的嚴重影響,這證明了下列假設的正确性,即在某種意義上說,舊痕迹已經讓位于不同的痕迹。

     對于痕迹破壞的這兩種可能原因,即由于一緻性的缺乏而出現的自主性破壞,以及由于與新過程的交流而出現的非自治(heteronomous)的破壞,我們還可以補充第三個可能的原因:由于與其他痕迹的交流而出現的非自治的破壞。

    馮·雷斯托夫在調查聚集現象時已意識到這一情況。

    這裡,一個痕迹由于在較大的、清晰度較差的聚集中失去了它的個性而消失。

    這樣的聚集必須連續形成,因為我們的生活包含了無數的重複。

    這些反複發生的痕迹必須形成聚集,如同馮·雷斯托夫系列中重複發生的成分一樣,或者像系列的阈限實驗中重複發生的印象一樣(勞恩斯泰因)。

    我在這裡以一個日常生活經驗為例,讀者中會有許多人證實這一點:每天晚上就寝之前,我總是給手表上發條。

    而且,每天晚上熄燈之前,我總是檢查一下,看看手表的發條是否已經上好。

    在這個活動進行後的幾分鐘,作為今天晚上上過發條的痕迹,仍保持未經觸動:但是,它很快消失,并熔進痕迹的聚集中去,也就是熔進毋須時間地點的&ldquo我的手表已經上過發條&rdquo的痕迹聚集中去。

    結果,痕迹失去了它的個性。

     許多心理學家已經指出,我們能從遺忘中獲益,遺忘在某種程度上平衡了一些不利方面。

    我們的讨論已經揭示了一些原因,即為什麼這樣的遺忘由于痕迹本身的特性而成為必要。

     2.痕迹的不可得性 第二個原因是:此時此刻痕迹的不可得性,盡管這個問題具有極大的重要性,但是幾乎沒有人調查過在阻止一種痕迹對當前的場産生影響方面,也許存在許多不同的原因。

    這裡,我們舉幾個例子來發現其中的幾個原因。

    我們對我們追憶一個名字是如何解釋的呢?心理學文獻經常讨論這種過程(十分引人注目的是由G.E.缪勒刊布的心理學文獻)。

    例如,由于某種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我恰巧想起一個人、一座山、一個市鎮,但是卻想不起它的名稱。

    可是,過了半小時、四小時、或者一天以後,有關的名稱突然冒了出來,這就證明當時想不起來的名字不是由于痕迹的真正喪失。

    名字到後來出現在意識之中,這一事實在某種程度上清楚地說明了以下原因,即将新的過程與舊的痕迹隔斷的原因。

    回憶不出一個名字的情境是一種沒有完成任務的情境,也就是說,心物場包含了一個處于應力之下的部分系統,該應力隻能通過回憶出名字而得到解除。

    回憶的發生迫使我們假設,自我痕迹系統中的應力也肯定對名字痕迹系統産生一種影響。

    我們可能冒險作出這樣的假設,自我系統中的這種應力已經突破了原先阻斷名字痕迹和當前場的聯系的一個障礙。

    如果這種假設接近真實的話&mdash&mdash我們已經表明過為什麼我們不得不假設自我系統對痕迹系統産生的影響&mdash&mdash那麼,我們必須作出這樣的結論,即痕迹的時間層面是決定痕迹可得性的因素之一。

    處于階層之中的一個痕迹是與處在同一階層之中的自我相聯結的,但它可能遠離後來階層的自我。

    這樣一種假設能夠解釋頻因(frequency)和近因(recency)對回憶産生的影響。

    如果一個過程以頻繁的時間間隔發生,那麼,随着各個痕迹的聚集,正在發展中的痕迹系統就會與自我系統的不同階層進行交流,痕迹也更加容易獲得。

    可是,另一方面,如果痕迹的來源是新近的而不是過去的,那麼,痕迹的層次也就不會遠離當前的層次,結果,阻隔于其中的障礙就不會那麼有力。

     然而,時間順序僅僅是這種複雜的動力聯結中的一個因素。

    在此時此刻考慮的事例中,痕迹的可得性有賴于痕迹系統和自我之間的特定聯結。

    現在,這種聯結取決于許多因素,在這些因素中間,所謂的意動(canative)因素也許具有頭等重要性。

    如果一個痕迹是由一個與個體興趣聯系着的過程産生的,那麼,痕迹就會在一個由高強度的過程所形成的場裡擁有一席之地,并與自我系統具有特别密切的聯系。

    于是,這些痕迹便特别受到青睐。

    由于這些痕迹屬于興趣範疇,因此它們将會找到一個它們将與之交流的現成的痕迹系統,新的痕迹通過與同樣的痕迹系統進行交流而形成,并不斷擴大它和穩定它。

    這是因為,與其不利結果的聚集不過是痕迹得以交流的許多方法中的一種方法。

    在單純的聚集中,一些個别的痕迹或多或少喪失了它們的同一性和個性,而建立清晰的格式塔系統可以替代上述單純的聚集。

    在這些格式塔系統中,一些個别的痕迹保持了它們作為重要部分的個性,借此個性,它們甚至可能獲得作為整體的新的動力特性,并使整體的一些部分也得到了擴大。

    此外,如果聚集不發生在同一類型的不同痕迹之間,正如在馮·雷斯托夫的實驗中發生的情況那樣,而是發生在或多或少一緻的經驗之間,那麼,單純的聚集将會對痕迹産生保守的影響,這一結論是由我們上面已經讨論過的帕金斯的實驗結果所證明了的。

    如果我們把兩段時間間隔進行比較,一段時間間隔較長,在此期間沒有作過再現,那麼前者朝着對稱方向的變化将會更迅速。

     隻要興趣得到持續,不僅這些因素繼續運作,而且,新的自我層(newEgostrata)也與痕迹系統發生聯系,這就使痕迹系統與越來越多的其他非自我的痕迹系統進行交往成為可能。

    但是,一俟興趣消失,所有這一切也都會發生改變。

    曾經逐步建立起來的較大系統可能發生解體,因為這個較大系統的一些部分可能會與其他興趣聯結起來。

    原先的痕迹可能會變得越來越孤立,并與當前的層面越來越隔絕。

    在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同意巴特萊特的論點,也就是說,痕迹&ldquo是由興趣決定的,或攜帶着興趣的&rdquo(見邊碼p.519)。

     在我們讨論執行者(executive)的過程中,我們按照力量的來源區分了啟動和控制執行者的幾種情況(第八章,見邊碼p.344)。

    在自我系統中存在一些力量,在環境場裡存在一些力量,而且在整個場的各部分之間也存在一些力量。

    同樣的區分也可以用于我們目前的問題:一個痕迹的可得性有賴于上述三個因素中的任何一個,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們僅僅讨論了第三個因素,也就是自我-環境的力量(Ego-environmetalforces)。

    可是,适用于這些情況的闡釋,同樣也适用于其他情況。

    一個痕迹的生存如何依靠它與較大的環境痕迹系統的聯結,這是我們已經讨論過的。

    痕迹的可得性也将依賴這個因素。

    如果一個痕迹在一個較大的痕迹系統内得到有力的組織,那麼,這個痕迹在許多場合裡将較少得到,盡管它有較高的生存價值,但是,如果一個痕迹保持了較大程度的獨立性,那麼,它便可以較多地得到。

    在下一章裡,當我們讨論思維的時候,我們将回到這個問題上來。

     同樣的原理也适用于純粹的自我痕迹。

    自我的一些部分可能會逐步喪失它們與其他部分的聯系,于是那些屬于孤立部分的痕迹便變得不大可能得到了。

    在某種程度上說,這是産生自自我發展的一種正常過程。

    然而,這些效應在異常的情形中尤其引人注目,在那裡,自我的某個部分與其餘部分的分離具有強烈的情緒原因。

    例如,在這些情形中,原先在正常生活中徹底&ldquo遺忘&rdquo的事件,在催眠的狀态下都有可能回憶起來,這一事實充分符合我們的理論,我們可以這樣假設,在催眠狀态下,将會發生自我系統的激烈轉變。

     3.當前過程無法與其他可得痕迹交流 綜上所述,對當前的過程而言,痕迹的不可獲得性(non-availability)的前兩個原因存在于痕迹本身,然而,第三個原因則存在于以下一些過程中,這些過程未能與一個痕迹進行交流,而其他一些過程則可能很容易與之交流。

    肯定有各種理由可以說明未能與痕迹進行交流的原因。

    隻有在我們對相反的問題作了回答以後(這個相反的問題涉及當前過程和一個痕迹之間産生交流的因素),它們的本質才會變得清楚起來。

    但是,對于這種相互作用,我們所知甚少,并準備在下一章裡開展讨論。

    然而,嚴格地說,這第三個原因不再是無能記憶的情形,而是我們未能這樣做的情形。

    我們在第二點上讨論的一些事例是否應當被視作是我們的感受問題,有賴于我們對&ldquo無能&rdquo(inability)的界定。

    實際上,我們關于痕迹不可得性原因的讨論已經表明了這種關系,其中我們先前區分的兩種遺忘現在彼此維持原狀。

    毋庸置疑,我們的三點說明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在每個具體事例中,所有因素都在起作用,或相互沖突,或相互增強。

     依據這次讨論,我們建立了痕迹理論。

    在下一章裡,我們将專門調查痕迹系統在實際過程中所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