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身—心問題的一個說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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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分感謝威爾弗裡德·塞拉斯教授,由于他的評論,(2)我的論文《語言和身&mdash心問題》(3)引起了哲學家的注意,更感激他好意把我這篇論文描述為&ldquo挑戰性的&rdquo和&ldquo如果說是變化多端的,那也是有力的&rdquo。

    沒有人比我更知道它的變化多端了。

    我認為,我對它的敏感甚于安徒生的公主之對豌豆。

    盡管我傾向于認為這六頁文章是我的小小勝利之一,但我不能躺在它們上面,即使我曾經想這樣做。

    但是,使我心神不甯、夜不成寐的這些又小又硬的豌豆似乎隐藏得很好,在一個遠離塞拉斯教授的兩大堆鋪墊的地方,而我認為這兩大堆鋪墊是不難搬除的。

     Ⅰ 關于第一堆鋪墊,塞拉斯教授在比較正确地引用了我的話以後,像他所說的那樣,繼續&ldquo集中注意于以上引的陳述[波普爾的陳述]:&lsquo&hellip&hellip如果這兩種語言是不可轉譯的,那麼它們處理的是不同的事實集合&rsquo。

    &rdquo塞拉斯教授接着說:&ldquo一個事實&rdquo可以或者是&ldquo描述的事實&rdquo,或者是像&ldquo&lsquo我們應該履行我們的承諾&rsquo這樣的&lsquo事實&rsquo&rdquo,也許我可把後者稱為&ldquo準事實&rdquo。

    他說,我的論證隻有在包含&ldquo這兩種語言都具有描述作用&rdquo即陳述&ldquo描述事實&rdquo的作用這個前提時,才是正确的。

     這些話我句句都同意,但我一點也看不出它中肯在什麼地方:在集中注意一個陳述時,塞拉斯教授完全可以理解地脫離了它的上下文。

     因為首先,在塞拉斯教授看來使我的論證正确的那個前提,已在我自己的論證中很清楚地表明了,因而根據塞拉斯教授的觀點,這個論證本身是正确的。

    此外,我的論證具有&ldquo兩種語言理論&rdquo的歸謬法的形式,塞拉斯教授所正确要求的前提不是我的,而是該理論的一部分。

    實際上,我的論證中把它稱作&ldquo兩種語言的解釋&rdquo的一部分。

    這種解釋&ldquo認為&hellip&hellip物理學的陳述和心理學的陳述是&hellip&hellip談論同一些事實的兩種方式&rdquo(這清楚地表明,按塞拉斯教授的術語,這些&ldquo事實&rdquo是&ldquo描述的事實&rdquo)。

    我本人的貢獻僅僅在于指出了,一旦承認這兩種語言(物理的和心理學的)可相互轉譯,就不再能說它們談論同一些事實,而必須承認它們談論不同的事實&mdash&mdash這裡說的&ldquo事實&rdquo是指,當這些兩種語言理論家說物理學和心理學談論同一些事實時所意指的東西。

     因此,根本未産生&ldquo準事實&rdquo的問題。

     更仔細地閱讀塞拉斯教授本人在他論文一開始所引用的我論文中的那段話,這一切都可得到驗證。

    這就是他曾集中注意于其中的一部分,而忽視了上下文的那一段話。

    (在他所集中注意的這段話裡,有一個不很重要的誤引&mdash&mdash&ldquo類&rdquo變成了&ldquo集合&rdquo。

    ) 因此,就我所知,塞拉斯教授的第一堆鋪墊沒有硬核,也沒有不同觀點作為基礎,雖然對于他的評論是否恰當,似乎我和他意見分歧。

     Ⅱ 現在來搬除第二堆鋪墊。

    塞拉斯教授寫道:&ldquo在他論文的後半部分,波普爾教授對&lsquo相關性即關聯性不能用行為來定義&rsquo這個命題作了不一貫但有力的辯解。

    &rdquo(塞拉斯教授本人相信這個據說是我提出的命題是真實的。

    )我不得不承認,當我讀到這裡時,不禁大吃一驚。

    我沒有想到我曾試圖為任何這類東西辯解過。

    我最早的信念之一恰巧是:這裡歸之于我的一個這類命題&mdash&mdash即這樣那樣的東西不可能用某人的語言定義&mdash&mdash幾乎總是言不及義的。

    (當然,如果反對者的命題是一個有關可定義性的命題的話,它就不是言不及義的了。

    在某些情況下可定義性也許是令人感興趣的,但說一個詞項是不可定義的,決不意味着它不能合理地使用;因為它可以合理地用作為一個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