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鹾紀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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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議疏中,狂悖無狀,不可縷數,姑摘其奸欺之大者,為皇上陳之。
臣查得大明律内閣一款,凡犯私鹽者,杖二百,徒三年,鹽貨并入官。
若知情故縱者,同罪。
今時夏條議,謂欲沿途盤杳,凡興販無引私鹽者,較其鹽數若幹,量酌小稅,給票發行。
是私販者不杖、不徒、不沒官,明知之而故縱之,使私鹽公行,官鹽将盡廢也,有是理乎?又查得大明律内一款,凡将有引官鹽,不于所該行鹽地面發賣,轉于别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其鹽入官。
今時夏條議,謂有越境販賓者,照前私鹽例給票收稅,是越境者亦不杖、不入官,反明給官票,令之肆行,使額引盡停而國課盡缺也,又有是理乎?夫大明律乃高皇帝親定,其神谟睿慮高出千古,後世人臣誰敢亳發更易?而況鹽課三節,尤邊儲國計所關,故律令垂法獨詳。
今時夏欲縱私販、縱越境,是不知有大明律,不知有皇上之法,又不知有高皇帝舊制矣。
又據條議内,欲将各五場雖積等鹽招商變賣。
夫兩浙出鹽之地原少,故額課兩淮不及四分之三,加以迩時水旱不時,竈戶逃竄,海波沖決,竈地傾頹,鹽之所出日小,故在窮竈則鹽未煎而先那商價以糊口,在各商則引預告而待竈鹽以應掣,東移西湊,額鹽尚苦不足,又何從得餘鹽?所有者不過商人價買之鹽貯于各倉,或貧竈煎熬之鹽候給與官商者耳。
時夏輩豈不明知,而敢為此無影之奏,無非欲僥幸明旨之二降,即分布諸奸,下場強霸,或指官商已買之鹽為餘鹽,或指貧竈待買之鹽為餘鹽,廣招私販,賣價烹分,各餍其腹耳。
此計一行,則舉官商閑關萬裡之赀,盡為若輩所攘,勢必裹足遠去,莫肯輸刍粟于邊,而邊兵擾攘之禍立見。
舉貧竈勤苦度日之需,盡扼喉而奪之食,而濱海數萬之衆,無所控告,勢必嘯聚跳梁,而東南之事,有不忍言者矣。
談及至此,識者寒心。
皇上聰明神聖,試三靜思,利害自見。
而猶銳意于搜括者,無非覽時夏所繪之圖,見有餘鹽山積,且其上有樹株茂密,信以為鹽果如此之多。
臣則謂餘鹽絕無與時夏之奏,天淵懸隔,臣即剖心見膽,必不能仰動天聽明矣。
欲遂縅舌,但時夏奏稱浙、福餘鹽,可變價三十萬,而明旨大維嚴,方欲查理解進。
臣查浙課除地稅、丁稅之外,僅僅九萬,而餘鹽之數,視正額不啻加倍,即使化土為金,萬萬無充解之理。
日夜思之,欲加派于商,則商人重困,必遠竄而不來;欲加征于竈,則空骨無髓,縱敲取其何益;欲減解部之數,則濟邊正課,豪忽難虧;欲扣給商之銀,則四載守支,萬難再克;欲聽群奸之橫肆,則鹽法大壞,而國課邊儲悉舉而入無賴之囊。
轉展圖維,措處無策,極鳴哀??,天遠聽遙,臣之計于是乎窮矣。
獨計時夏既雲餘鹽山堆谷積,此則有目者之所共見,必不可以囊袖藏者。
陛下縱不信,乞即敕原奏官民指引山堆之鹽在于何縣何場,所謂鹽堆之上樹株茂密、合抱森森者在于何處,著令撫院等官同臣及督稅内官勘驗。
果如原奏官所雲,則欺君之罪在臣,臣甘伏斧钺之誅;如其果虛,乞念邊防大計,祖宗二百餘年相守成規,亟停掞括,則鹽課不虧而儲饷以足,讵獨微臣及商民之幸,實宗社無疆之休也。
緣系浙鹽餘積,毫無妄奏,大違祖制,乞敕會勘,以明虛實,以杜奸謀。
如欺微臣甘罪事理,未敢擅便,為此具本,專差承差王成慶赍奉,謹題請旨。
奉聖旨:原奏官民高時夏等具奏,浙、福二省餘鹽山積,變七價,歲可得銀三十萬兩,已有敇旨,著内官劉成、高采會同各該撫按等官酌議解進。
這本說浙江餘鹽絕無,果否虛實,還著内外官員公同查議明白,奏請定奪,立限與他。
該衙門知道。
第三疏 巡按浙江監察禦史臣葉謹題,為浙鹽餘積,毫無妄奏,大違祖制,乞敇會勘,以明虛實,以杜奸謀,如欺微臣甘罪事。
據浙江布政使趙欽湯、按察使李維桢會呈:萬曆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蒙臣奉都察院劄付,該臣題前事等因。
奉聖旨:原奏官民高時夏等具奏,浙、福二省餘鹽山積,變價歲可得銀三十萬兩,已有敕旨,著内官劉成、高采會同各該撫按等官酌議解進。
這本說浙江餘鹽絕無,果否虛實,還著内外官員公同查議明白,奏請定奪,立限與他。
該衙門知道。
欽此。
欽遵移咨轉行兩浙巡鹽禦史,會同巡撫并内官劉成,遵照明旨内事理,查議明白,定限三月内回奏施行到院。
奉此,案行二司從公會查,要見兩浙額鹽若千,曆年是否足額,額外是否有餘,餘鹽
臣查得大明律内閣一款,凡犯私鹽者,杖二百,徒三年,鹽貨并入官。
若知情故縱者,同罪。
今時夏條議,謂欲沿途盤杳,凡興販無引私鹽者,較其鹽數若幹,量酌小稅,給票發行。
是私販者不杖、不徒、不沒官,明知之而故縱之,使私鹽公行,官鹽将盡廢也,有是理乎?又查得大明律内一款,凡将有引官鹽,不于所該行鹽地面發賣,轉于别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其鹽入官。
今時夏條議,謂有越境販賓者,照前私鹽例給票收稅,是越境者亦不杖、不入官,反明給官票,令之肆行,使額引盡停而國課盡缺也,又有是理乎?夫大明律乃高皇帝親定,其神谟睿慮高出千古,後世人臣誰敢亳發更易?而況鹽課三節,尤邊儲國計所關,故律令垂法獨詳。
今時夏欲縱私販、縱越境,是不知有大明律,不知有皇上之法,又不知有高皇帝舊制矣。
又據條議内,欲将各五場雖積等鹽招商變賣。
夫兩浙出鹽之地原少,故額課兩淮不及四分之三,加以迩時水旱不時,竈戶逃竄,海波沖決,竈地傾頹,鹽之所出日小,故在窮竈則鹽未煎而先那商價以糊口,在各商則引預告而待竈鹽以應掣,東移西湊,額鹽尚苦不足,又何從得餘鹽?所有者不過商人價買之鹽貯于各倉,或貧竈煎熬之鹽候給與官商者耳。
時夏輩豈不明知,而敢為此無影之奏,無非欲僥幸明旨之二降,即分布諸奸,下場強霸,或指官商已買之鹽為餘鹽,或指貧竈待買之鹽為餘鹽,廣招私販,賣價烹分,各餍其腹耳。
此計一行,則舉官商閑關萬裡之赀,盡為若輩所攘,勢必裹足遠去,莫肯輸刍粟于邊,而邊兵擾攘之禍立見。
舉貧竈勤苦度日之需,盡扼喉而奪之食,而濱海數萬之衆,無所控告,勢必嘯聚跳梁,而東南之事,有不忍言者矣。
談及至此,識者寒心。
皇上聰明神聖,試三靜思,利害自見。
而猶銳意于搜括者,無非覽時夏所繪之圖,見有餘鹽山積,且其上有樹株茂密,信以為鹽果如此之多。
臣則謂餘鹽絕無與時夏之奏,天淵懸隔,臣即剖心見膽,必不能仰動天聽明矣。
欲遂縅舌,但時夏奏稱浙、福餘鹽,可變價三十萬,而明旨大維嚴,方欲查理解進。
臣查浙課除地稅、丁稅之外,僅僅九萬,而餘鹽之數,視正額不啻加倍,即使化土為金,萬萬無充解之理。
日夜思之,欲加派于商,則商人重困,必遠竄而不來;欲加征于竈,則空骨無髓,縱敲取其何益;欲減解部之數,則濟邊正課,豪忽難虧;欲扣給商之銀,則四載守支,萬難再克;欲聽群奸之橫肆,則鹽法大壞,而國課邊儲悉舉而入無賴之囊。
轉展圖維,措處無策,極鳴哀??,天遠聽遙,臣之計于是乎窮矣。
獨計時夏既雲餘鹽山堆谷積,此則有目者之所共見,必不可以囊袖藏者。
陛下縱不信,乞即敕原奏官民指引山堆之鹽在于何縣何場,所謂鹽堆之上樹株茂密、合抱森森者在于何處,著令撫院等官同臣及督稅内官勘驗。
果如原奏官所雲,則欺君之罪在臣,臣甘伏斧钺之誅;如其果虛,乞念邊防大計,祖宗二百餘年相守成規,亟停掞括,則鹽課不虧而儲饷以足,讵獨微臣及商民之幸,實宗社無疆之休也。
緣系浙鹽餘積,毫無妄奏,大違祖制,乞敕會勘,以明虛實,以杜奸謀。
如欺微臣甘罪事理,未敢擅便,為此具本,專差承差王成慶赍奉,謹題請旨。
奉聖旨:原奏官民高時夏等具奏,浙、福二省餘鹽山積,變七價,歲可得銀三十萬兩,已有敇旨,著内官劉成、高采會同各該撫按等官酌議解進。
這本說浙江餘鹽絕無,果否虛實,還著内外官員公同查議明白,奏請定奪,立限與他。
該衙門知道。
第三疏 巡按浙江監察禦史臣葉謹題,為浙鹽餘積,毫無妄奏,大違祖制,乞敇會勘,以明虛實,以杜奸謀,如欺微臣甘罪事。
據浙江布政使趙欽湯、按察使李維桢會呈:萬曆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蒙臣奉都察院劄付,該臣題前事等因。
奉聖旨:原奏官民高時夏等具奏,浙、福二省餘鹽山積,變價歲可得銀三十萬兩,已有敕旨,著内官劉成、高采會同各該撫按等官酌議解進。
這本說浙江餘鹽絕無,果否虛實,還著内外官員公同查議明白,奏請定奪,立限與他。
該衙門知道。
欽此。
欽遵移咨轉行兩浙巡鹽禦史,會同巡撫并内官劉成,遵照明旨内事理,查議明白,定限三月内回奏施行到院。
奉此,案行二司從公會查,要見兩浙額鹽若千,曆年是否足額,額外是否有餘,餘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