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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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三十九年大明萬曆三十四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庚午,以李沖爲成川府使。

    《實錄》雲:「沖,權奸樑之孫,不齒於人,諂事宮掖,遂蒙超擢。

    」觀此《實錄》中褒貶之辭,類皆謬戾,而於沖則直書其實如此,沖之爲人尤可知矣。

     ○諫院請罷《璿源錄》校正廳堂上職。

    松京文人車天輅爲人麤疎,世頗輕之。

    壬辰亂後,謂其妻爲賊所汚,私娶宗室女爲妻。

    至是,《璿源錄》校正廳以草本上之,上敎曰:「天輅一奸細人也。

    諉以其妻見汚於倭賊,娶他人女爲妻,敢錄於璿系中,若後人效之,託言妻有某罪,擅自改娶,則其將盡許之乎?妻果有罪,則告於有司,議于門族,名其罪而黜之可也。

    今天輅之事,傷風敗倫甚矣。

    其令有司議處。

    」於是,諫院啓曰:「天輅私棄其妻,敢以宗室女爲妻。

    揆之王法,自有當治之律,而校正廳不先稟斷,朦然直錄,循情蔑法之罪,不可不論。

    請罷本廳堂上。

    」上命推考,隻罷該郞之職。

    禮曹啓曰:「天輅已經王府推鞫,而其所謂後妻,尙無處置之擧。

    考諸《大明律》,則有妻娶妻者杖九十離異,《大典》則以先爲嫡,請議于大臣。

    」李元翼、李德馨、李恒福、奇自獻、沈喜壽等以爲,宜用《大明律》,上可其議。

     ○《實錄》曰:「德馨之父爲文化縣令時,德馨出空名告身帖一百餘張,買牛數百頭於縣地,放牧於通津農舍,野爲之黃。

    」又以德馨反覆趨勢,前後翻轉,引兪大禎之言以證之。

    又曰:「恒福當己醜之獄,言於鄭澈曰:『汝立之起兵湖南也,有從嶺南起者,從京中起者。

    』蓋欲以此,陷嶺南崔永慶、鄭仁弘、柳成龍,京中李潑、李潔、鄭彥信、白惟讓之計也。

    同惡相濟之狀如此,而至於台鼎,豈不怪哉?」按,德馨、恒福俱以賢相,爲一世所倚重,故自獻、爾瞻輩媢嫉特甚,必欲售其陷害之計,而不得其說,乃以無根不近之事,肆加詆辱,書之史冊。

    且以崔永慶之死,一隊人〈東人也。

    〉專攻鄭澈,而恒福以己醜問事郞,備知顚末,常言:「永慶之初被逮也,澈草箚將救之,旋有放釋之命,故不果上。

    及其再鞫也,澈聞臺論驚甚,對沈喜壽苦口言之,澈之心事,終始如此。

    」以是,群小銜之最深,捏造虛無,至謂之同惡相濟,可勝痛哉? ○以李弘老爲京畿監司。

    弘老爲人,邪佞憸巧,當上之西幸也,駕到臨津問:「成渾居在何處?」弘老以兵郞在前,指近岸小村曰:「此,渾之家也。

    」上曰:「然則何不出見予乎?」對曰:「當此之時,渾豈肯來謁乎?」弘老曾往來渾家,知去臨津幾三十餘裡,而其所對如此。

    及渾自世子行朝追謁上于義州,弘老又言於上曰:「渾之來,爲世子圖內禪。

    」其乘時陷害之態,類如此,世以蛇蠍視之。

     ○翰林院修撰朱之蕃、禮部左給事中梁有年,齎詔出來,爲頒皇太孫誕生之慶也。

    以大提學柳根爲遠接使,禮曹判書李好閔爲館伴,根辟許筠、趙希逸、李志完爲從事。

    時,金尙憲、洪瑞鳳皆斥守外邑,不得與焉。

    希逸方爲參下官,根援樸增榮例,啓請陞品帶去。

     夏四月 4月1日 ○朔己亥,兩司請還收及第具宬職牒還給之命,從之。

    宬於己醜,爲正言時,諫院請再鞫崔永慶,蓋宬聞慶尙都事許昕之言,而發簡於同僚以啓之也。

    永慶竟死獄中,且於壬辰之亂,宬扈至松京白上曰:「今日之亂,皆首相李山海誤國之緻,宜正其罪,以謝國人。

    」山海遂得罪去位,由是,仇視者益衆。

    及鄭仁弘得志,嗾其徒追論永慶事,宬配于洪州,甲辰,放還家居。

    至是,命給職牒,兩司啓曰:「宬受鄭澈指,請再鞫永慶,終以殺士之名歸之於君父。

    」論之不已,上不得已從之。

     ○詔使朱之蕃等入京,上出郊迎之,館于大平館。

    是日頒詔,又宣勑,勑曰: 往以倭情叵測,朕令遼東撫鎭差人,到爾國哨探。

    經今三載,督撫稱,邇來,海上竝無動靜。

    遣官徒自煩擾。

    令爾國自行探報,以省供應之需。

    王宜及時淬勵,乃心嚴督,着實修擧,仍遠偵密探,不論有無警息,每兩月一報鎭江遊擊衙門轉報,如有重大情形,不時馬上馳報。

     ○琉球國中山王世子尙寧移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