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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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個案子該去找誰,找人時隻需一兩個人就行,不可全家皆去,那樣做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會勞民傷财。
黎明知道這些受害者與法官的差距是什麼,上訪的受害者以為,他們的案子是法官判決的,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判決過的案子,想怎麼改就怎麼改,大權在法官手中。
黎明告訴上訪人,法官的權力是正确運用法律的權力,案子發生了,法官隻能是依照有關法律條文的旨意和指向去判決,如果是判錯了,那就是其中有違背法律的行為,這就要具體指出,判決違背了哪方面哪一條有關法律條文,無論是判決還是改判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任何一個法官都不能抛開法律随心所欲地判案的。
黎明還告訴他們:你們若不服判決,可以找你們信任的律師,讓他們看看判決有沒有違背法律的地方,如果沒有,你們再上訪也沒有用的,如果有,它違背的是哪條哪款,你們可以通過正常渠道上訴。
事情就這麼簡單,不要以為我是法院院長,我想咋改判就能咋改判,我怎麼能有那種權力?我也隻能聽法律的,不能叫法律聽我的。
好了,我還有急事馬上得去辦理,你們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去詢問我剛才介紹的那位法官。
還是那句話,别再傾家出動了,這事不是打架,人多勢衆就成。
黎明的話盡管中肯,三個上訪人還是不想叫他走,好像還有許多心事沒倒出來,可又不知道從哪裡說起,也許,黎明把分歧的焦點闡述明白了,他們就沒什麼可說了。
他們本以為,找到了全市最大的法官,隻要得到他的理解,已判成死緩的就能改判成立即執行的死刑。
黎明雖然沒有正面在案件上與他們交鋒,但是言外之意已很明白,這案子判得是有法律依據的,倘若改判,必須找出它違背了哪條有關的法律,若找不出這種謬誤,誰也無權改判。
沒有辦法,三個上訪人隻有眼巴巴地看着黎院長走進等候他多時的汽車裡。
接待這起上訪人,在這個地點這個時間确實是破例了。
今天黎明的工作安排得很滿,要參加兩個會議,其中有一起大案的審委會。
工作無論多忙多累,他從無怨言,而且早已養成樂在忙中、樂在累中的心态了。
當他把工作作為一種事業,将法律視為一種“聖經”的時候,他的工作已成為履行神聖責任和義務的天職。
使他感到有壓力和郁悶的是他的忠誠于天職的行為常不被人理解,甚至引起某種指責。
前不久,他終于力排衆議,将汴陽2·14情人節大火案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案,在這起大案定性的關鍵時刻,他很感謝市委書記趙宏新的理解與支持,盡管站在他的觀點一方的是少數人。
由于大火案沒有照着諸多權威人士希冀的那樣,定成故意縱火的刑事案,這樣一來,汴陽市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頭頭腦腦就要被追究責任,受到懲處,特别是新城區的區長,将因為這起重大責任事故而引咎辭職。
這種辭職實質與免職沒啥區别,隻不過聽起來像是自己主動不幹了,辭掉了職務,實際并不是那回事。
這個區長在位時人緣挺好,又很能幹,所以許多同仁都想保住他的官位,這也是他們要把案子定性為故意縱火的真實目的。
這樣定性犧牲的是小卒,保住的是将帥。
從全局觀念看,似乎是有道理的。
但是,黎明認為,這樣的定性是有悖法律的,而且它所引起的負面效應是非常嚴重的。
因為那個操作電焊的工人不是故意放火,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要放火,在刑事法律的量刑規定中,沒有确鑿的證據,是不能判決為故意犯罪的。
盡管這個電焊工是個無名之輩,若将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對坐在審判席上的法官來講,是不難的事。
他們可以運用先輩們那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技法,因為不少人已将事在人為理解偏了,他們會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找到證據,證據不确鑿的情況下把它弄确鑿,為了達到預定的目的,他們甚至會執法犯法,用僞證替代事實,拿指令當作法律。
先定下罪名,然後去尋覓罪證,這個民族的先輩中确有這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天才,他們就這樣在權大于法的背景下,制造出一個又一個冤案。
不該槍斃的人被治死了,該懲處的人物一個又一個地被保護了。
在正義被踐踏、真理被強xx的時候,民心被趕進了荒原,失去了家園,沒有了歸宿。
黎明認為,這是最危險的後果。
黎明想,他不能背叛自己的良知。
對于被迫辭職的新城區區長,他也是很同情的,他何以非要和區長過不去呢?自己與這位區長無冤無仇無任何恩怨利害關系,很多人不理解他,為啥放着落好的事、為自己鋪路的事不去做,為了一個無名小卒得罪了諸多實權派人物,值嗎?劃得來嗎?沒有辦法,對黎明講,隻能這樣做,因為是他信仰的那部“聖經”叫他這樣做的。
他陷進了泥潭,他卻沒有聽天由命,任其愈陷愈深,他正在竭力自拔,他要繼續前進。
這件事對他而言已是曆史,他翻過這一頁,匆匆走進下一個篇章,去處理一起刑事案件。
眼下,幾名法官正在法院等着他呢。
這是一起雇兇殺人案,這種案子又使他陷入一種新的困惑,不知為什麼,近來雇兇殺人的案子突然多起來,而且有被殺的人職務越來越高,雇兇的人權力越來越大,付給殺手的報酬越來越多的趨勢。
這種不正常的又十分離譜的行為
黎明知道這些受害者與法官的差距是什麼,上訪的受害者以為,他們的案子是法官判決的,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判決過的案子,想怎麼改就怎麼改,大權在法官手中。
黎明告訴上訪人,法官的權力是正确運用法律的權力,案子發生了,法官隻能是依照有關法律條文的旨意和指向去判決,如果是判錯了,那就是其中有違背法律的行為,這就要具體指出,判決違背了哪方面哪一條有關法律條文,無論是判決還是改判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任何一個法官都不能抛開法律随心所欲地判案的。
黎明還告訴他們:你們若不服判決,可以找你們信任的律師,讓他們看看判決有沒有違背法律的地方,如果沒有,你們再上訪也沒有用的,如果有,它違背的是哪條哪款,你們可以通過正常渠道上訴。
事情就這麼簡單,不要以為我是法院院長,我想咋改判就能咋改判,我怎麼能有那種權力?我也隻能聽法律的,不能叫法律聽我的。
好了,我還有急事馬上得去辦理,你們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去詢問我剛才介紹的那位法官。
還是那句話,别再傾家出動了,這事不是打架,人多勢衆就成。
黎明的話盡管中肯,三個上訪人還是不想叫他走,好像還有許多心事沒倒出來,可又不知道從哪裡說起,也許,黎明把分歧的焦點闡述明白了,他們就沒什麼可說了。
他們本以為,找到了全市最大的法官,隻要得到他的理解,已判成死緩的就能改判成立即執行的死刑。
黎明雖然沒有正面在案件上與他們交鋒,但是言外之意已很明白,這案子判得是有法律依據的,倘若改判,必須找出它違背了哪條有關的法律,若找不出這種謬誤,誰也無權改判。
沒有辦法,三個上訪人隻有眼巴巴地看着黎院長走進等候他多時的汽車裡。
接待這起上訪人,在這個地點這個時間确實是破例了。
今天黎明的工作安排得很滿,要參加兩個會議,其中有一起大案的審委會。
工作無論多忙多累,他從無怨言,而且早已養成樂在忙中、樂在累中的心态了。
當他把工作作為一種事業,将法律視為一種“聖經”的時候,他的工作已成為履行神聖責任和義務的天職。
使他感到有壓力和郁悶的是他的忠誠于天職的行為常不被人理解,甚至引起某種指責。
前不久,他終于力排衆議,将汴陽2·14情人節大火案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案,在這起大案定性的關鍵時刻,他很感謝市委書記趙宏新的理解與支持,盡管站在他的觀點一方的是少數人。
由于大火案沒有照着諸多權威人士希冀的那樣,定成故意縱火的刑事案,這樣一來,汴陽市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頭頭腦腦就要被追究責任,受到懲處,特别是新城區的區長,将因為這起重大責任事故而引咎辭職。
這種辭職實質與免職沒啥區别,隻不過聽起來像是自己主動不幹了,辭掉了職務,實際并不是那回事。
這個區長在位時人緣挺好,又很能幹,所以許多同仁都想保住他的官位,這也是他們要把案子定性為故意縱火的真實目的。
這樣定性犧牲的是小卒,保住的是将帥。
從全局觀念看,似乎是有道理的。
但是,黎明認為,這樣的定性是有悖法律的,而且它所引起的負面效應是非常嚴重的。
因為那個操作電焊的工人不是故意放火,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要放火,在刑事法律的量刑規定中,沒有确鑿的證據,是不能判決為故意犯罪的。
盡管這個電焊工是個無名之輩,若将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對坐在審判席上的法官來講,是不難的事。
他們可以運用先輩們那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技法,因為不少人已将事在人為理解偏了,他們會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找到證據,證據不确鑿的情況下把它弄确鑿,為了達到預定的目的,他們甚至會執法犯法,用僞證替代事實,拿指令當作法律。
先定下罪名,然後去尋覓罪證,這個民族的先輩中确有這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天才,他們就這樣在權大于法的背景下,制造出一個又一個冤案。
不該槍斃的人被治死了,該懲處的人物一個又一個地被保護了。
在正義被踐踏、真理被強xx的時候,民心被趕進了荒原,失去了家園,沒有了歸宿。
黎明認為,這是最危險的後果。
黎明想,他不能背叛自己的良知。
對于被迫辭職的新城區區長,他也是很同情的,他何以非要和區長過不去呢?自己與這位區長無冤無仇無任何恩怨利害關系,很多人不理解他,為啥放着落好的事、為自己鋪路的事不去做,為了一個無名小卒得罪了諸多實權派人物,值嗎?劃得來嗎?沒有辦法,對黎明講,隻能這樣做,因為是他信仰的那部“聖經”叫他這樣做的。
他陷進了泥潭,他卻沒有聽天由命,任其愈陷愈深,他正在竭力自拔,他要繼續前進。
這件事對他而言已是曆史,他翻過這一頁,匆匆走進下一個篇章,去處理一起刑事案件。
眼下,幾名法官正在法院等着他呢。
這是一起雇兇殺人案,這種案子又使他陷入一種新的困惑,不知為什麼,近來雇兇殺人的案子突然多起來,而且有被殺的人職務越來越高,雇兇的人權力越來越大,付給殺手的報酬越來越多的趨勢。
這種不正常的又十分離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