滹南遺老集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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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事實辨上 漢髙祖謂吳王濞狀有反相,因附其背,雲,漢後五十年,東南有亂,豈汝耶?應劭曰:髙祖有聰略,及相徑可知,至于東南有亂,克期五十,占者所知也,斯言良是。

    然謂其能知反相,亦恐未必然,蓋因占者而意之耳。

    列子所謂疑鄰人之竊鈇者也。

    不然英彭、陳豨之徒,何為無所見耶? 李徳裕雲:漢髙祖嬖戚姫愛如意,思其久安,至于悲歌不樂,豈不知除去呂後,必無後禍。

    實以惠帝闇弱,不能自攬權綱,其将相皆平生故人,俱起豊沛,非呂後剛強不能臨制,所以存之為社稷計也。

    老蘇、小宋皆襲此論。

    嗚呼,使呂後當殺,雖為惠帝,不得不殺,如其不然,亦何名而殺之。

    後自布衣佐帝定天下,有功而無罪,奈何以戚姫、如意故,而遽置之死地哉。

    妬忌婦人之常,況呂氏之悍乎?而且以妾逼妻,以庶子而易長嫡,髙祖之過也。

    若又殺後,豈不益甚哉。

    故寕隐忍而委之,亦可謂能自克者矣。

    或曰:王諸呂而危劉氏,非後之罪乎?曰:身後之變,髙祖安知,就使能知,罪未發而逆誅之,在他人猶不可,而可施于妻子之間乎?為論不求義理之安,而惟詭異之貴。

    古人本分之事,而強以權術處之,是故惡夫曲辨之士也。

     髙祖聞韓王信欲與匃奴謀攻漢,漢使人觇匃奴冒頓,匿其壯士肥牛馬,但見老弱及羸畜使者十軰來,皆言可擊。

    上使劉敬複往,還報曰:兩國相擊,此宜誇矜見所長,而今徒見羸瘠老弱,此必欲見短,伏竒兵以争利,而不可擊也。

    上怒,械系敬于廣武,既而果困于平城,及得觧,斬先使十軰,而封敬為侯。

    議者曰:是舉也,髙祖實專之,盛氣色期于必行,敬之言利害明甚,然不從,而械系焉;彼十使者,非佞則愚,其言可擊,何足深恠,而皆殺之乎,使幸而得志,且複殺敬矣,何髙祖惟知殺人,而曽不罪已也。

     髙祖使随何誘黥布去楚,既至,帝方踞床洗足,召使人見,布大怒,悔來,欲自殺。

    及出就舍帳,禦食飲從官如漢王居,布又大喜過望。

    議者以為始折其氣而終收其心,此蓋鼓舞英雄之術。

    以予觀之,帳禦之具,素所處也。

    若夫踞洗而見,則平生常态,殆與見郦生無異,彼其傲慢淩侮,每每如是,人皆知之矣。

    溺冠騎項,靡所不至,而顧獨謂此為術乎?使其誠出于是,亦非駕馭之道。

    吾方湏人之力以濟其意,遣使說之,使之背主而滅族,及其至也乃迎辱之,此何理也?使布乗其悔,怒不就舍而就去,是又生一敵也,豈為得計哉?王者之于人,接之以禮,而待之以誠,然後可以獲其用,髙祖惟其無禮而不誠,此諸侯所以相踵而叛也。

    而古今以為羙談何耶。

    (直視其短,史家粉飾而已,不過一流氓耳。

    ) 漢髙祖桮羮之語,天地所不容。

    項伯謂為天下者,不顧家,此姑以寛觧羽意耳。

    然世之議者,幾何不如是非,惟不罪而或又為之說理。

    嗚呼,天下之事有大于殺父者乎?幸而羽從項伯之諌,使羽當時遂殺之,帝雖成功,将何面目以立于人上哉。

     漢髙祖初朝太公如家人父子禮,家令說太公曰:天亡二日,民無二王,皇帝雖子,人主也;太公雖父,人臣也,奈何令人主拜人臣,如此則威重不行,太公因謂髙祖,不可以我亂天下法,上心善家令言,于是下诏尊太公為太上皇。

    荀悅曰:雖天子,必有尊也,家令之言過矣。

    史記索隠表出之,予為廣其說,曰:君臣之義,非所施于家;而父子之分,無時而可變也。

    所謂上亡二王者,此自以國法論耳,何與乎所生之親?鹹邱蒙以瞽叟朝為問,孟子斥之,以為齊東野人之語,且曰: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尊親之至,莫大乎以天下飬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飬飬之至也。

    夫天下适足為飬親之具,則人主之名,豈得而壓父哉?舜既為天子而父瞽叟,自若瞽叟未嘗為太上皇,帝子舜自若然,則君父并立于天下,國自國,家自家,兩不相渉,本無窒礙。

    尊号之有無,初不足為輕重也。

    若曰父以子貴,子為天子,而父為匹夫,情所不安則可矣,而謂父無尊号,即為人臣,而不當受人主之拜,可乎?家令惟知主不可以拜臣,而不知子不可以臣父也。

    晉劉寳雲,髙祖善家令者,善其發悟已心,因得尊崇父号,非善其令父敬己,未必然也。

    彼誠欲發悟上心,何不直以其意告之,而雲威重不行耶?自鄙人所見,止于如是耳。

    其诏曰:人之至親,莫親于父子,故父有天下,傳歸于子,子有天下,尊歸于父,此人道之極也。

    其言是矣。

    至謂平暴亂,安天下,皆太公之教訓,則又非也。

    使太公無教訓之功,遂不可尊崇乎?蓋帝于天理本明而家令蔽之,故雖加尊崇而卒入于不善也。

    末流至于後世,遂專以家事為私,動持義掩恩之說,人主泰然享長上之朝觐。

    唐時,至有父母拜王妃、舅姑拜公主之令,而恬不知恠。

    又其甚者,故借親屬以明法,而市不狗(苟)之名,雖誅夷骨肉,而不以為慊,或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