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第十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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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說,唯一無二的絕對的政治制度是不存在的;按大小來說有多少個不同的國家,在性質上就有多少種不同的政府。

     如果說人民的人數愈多,人民的意向和法律的關系便愈少,那我們就要研究是不是可以這樣類推:行政官的數目愈多,政府便愈沒有力量。

     為了要闡明這一點,我們就需要指出每一個行政官的身上是具有三種本質上不同的意志的:第一個是傾向他自己的利益的個别意志;第二個是專門以維護執政者的利益為目的的行政官的共同意志,這種意志可以稱為集團的意志,對政府來說是普遍的,對國家(政府是國家的一個組成部分)來說是特殊的;第三個是人民的意志,即主權者的意志,這種意志無論對作為總體的國家或者對作為總體的一個組成部分的政府來說,都同樣是普遍的。

    在一個十全十美的立法機構中,個别的特殊的意志幾幾乎是沒有的,政府固有的集團的意志也是十分次要的,因此,作為主權者的全體的意志是衡量一切其他意志的标準。

    反之,按照自然的秩序來說,這幾種不同的意志愈集中,它們便愈趨活躍;全體的意志始終是最弱的,集團的意志是居于第二位的,個别的意志是勝過一切的;所以,每一個人首先是他自己,其次是行政官,然後才是公民。

    這個次序的先後和社會秩序的先後是恰恰相反的。

     闡明了這一點以後,我們再進而假定政府是掌握在單獨一個人的手中的。

    在這種情況下,個别的意志和集團的意志便完全地結合在一起了,因此,集團的意志也就達到了它可能達到的最高的強度。

    由于暴力的使用要依靠這種強度,由于政府的絕對的權力就是人民的權力,是始終不變的,因此可以得出結論說,最活躍的政府是由單獨一個人執掌的政府。

     反之,把政府和最高的權力結合在一起,以擁有主權的人民為執政者,有多少公民就委多少行政官,這樣一來,集團的意志便同全體的意志完全混淆,不能夠象全體的意志那樣活躍,并且還讓個别的意志各行其是。

    所以,盡管政府的絕對權力沒有任何減少,但這樣的政府是最不活躍的。

     這些法則是無可争辯的,其他的論點隻不過是用來闡明它們罷了。

    舉例來說,構成一個集團的各個官員就比構成一個整體的各個公民活躍得多,因此,個别的意志是可以對整體起很大的影響的。

    因為,每一個行政官差不多都擔任了政府的某種特殊的職務,而每一個公民是不能以個人的身分運用主權的。

    此外,國家的幅員愈大,政府的實際的權力也愈大,雖然它實際的權力并不是因為國家的幅員擴大而擴大的;但是,如果國家的幅員不變,即使是增加行政官,那也是沒有用處的,政府是不可能因增加行政官而獲得更多的實際權力的,因為政府隻不過是國家(我們假定它的大小是不變的)的權力的保管者罷了。

    所以,行政官的數目一多,政府的權力不僅不因此而增加,反之,它活躍的程度還會因之而減弱的。

     論證了政府将因行政官的增加而趨于松弛之後,論證了人民的人數愈多,政府的壓力也應當愈大之後,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說,行政官和政府的比例應當同人民和主權者的比例成反比;這就是說,正如人民的人數增加,領袖的人數就愈應減少一樣,國家愈是龐大,政府的機構便愈應緊縮。

     了以後能夠用更确切的名稱闡述各種形式的政府,我們首先指出,主權者可以把政府交給所有的人民或大部分人民去掌管,從而使充當行政官的公民比普通的公民還多。

    這種形式的政府,我們稱它為"民主政府"。

     其次,主權者可以把政府交給比較少的人去掌管,從而使普通公民的人數比行政官的人數多;這種形式的政府,我們稱它為"寡頭政府"。

     最後,主權者可以把整個的政府集中地交給單獨一個人去掌管。

    現今最普遍的就是這種政府;我們稱這種形式的政府為"君主政府"或"王權政府"。

     我們認為,所有這幾種形式的政府,或者,至少前兩種形式的政府,在掌管政府的人數方面是可以或多或少的,甚至有相當大的增減餘地的。

    因為民主政府可以包括所有的人民,或者,可以縮小到包括一半的人民。

    寡頭政府則可以從一半的人民縮小到包括一小部分人民。

    即使是王權政府,有時候也可以在父子之間或弟兄之間或其他人之間分成幾部分。

    在斯巴達經常有兩個國王;在羅馬帝國甚至同時有八個皇帝,而人們也并不因此就說羅馬帝國遭到了分裂。

    每一種政府必然在有一點上是同另一種政府相混淆的,正如國家有許多公民一樣,政府在實際上也可能有許多不出這三種基本類型的形式。

     還有,由于每一種政府在某些方面都可以劃分成幾部分,一部分按這種方式治理,另一部分又按另一種方式治理,因此,把這三種形式結合起來,就可以産生許多混合式的政府,而每一種混合式的政府都可以用所有一切單一的形式的政府去乘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