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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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由。
明白曉谕苗衆。
此等苗民具有人心。
見平日被其擾累之客民。
業經懲辦。
伊等自當悅服。
而苗民滋事首惡。
亦擒拏懲治。
更可知所儆畏。
奉公安分。
不敢複滋事端。
至客民欺虐苗人。
起自何時。
此事必不僅止。
胥役等藉端擾累。
自由曆任大小官員。
漫無覺察。
一任客民肆意欺淩。
置之不問。
以緻苗民忿激生變。
贻累地方。
着福康安等、詳悉查明此等客民。
侵欺擾累。
始自何時。
即将該管之曆任州縣、及府道兩司督撫等。
查明分别參奏。
聽候核辦。
庶地方官吏。
知所儆惕。
而苗疆亦可永期綏靖。
○又谕、據福甯奏報永綏廳苗人劫殺客民一案。
于傳牌内開注事由。
由驿馳遞。
且注語繁瑣。
徒駭聽聞。
從前因各督撫具奏之摺。
不揣事理輕重。
往往将無關緊要之事奏摺。
轉置于前。
是以傳知各督撫、将具奏之件。
酌量事宜緩急。
于封函面頁。
将第一摺第二摺、依次注明。
以便披覽。
乃前次伍拉納未能領會。
竟将摺内事由。
開注于封函之上。
曾經傳旨申饬。
近日各督撫、于由驿馳奏之件。
亦于傳牌内注明事由。
是不必拆封。
竟已宣露。
即如貴州苗民滋擾一案。
自系該處客民。
将苗民欺淩魚肉。
緻釀事端。
本日姜晟由驿遞到之摺。
于傳牌内止開寫緊要事件。
尚為曉事。
而福甯則傳牌内胪列張皇。
徒緻傳聞駭異。
殊屬非是。
着傳谕各督撫等、嗣後有差人陳奏事件。
竟不必于封函上粘簽開明次序。
其由驿馳遞者。
亦不許于傳牌内開注事由。
況由驿之摺。
有五六百裡馳遞者。
自系緊要事件。
又豈可豫行宣露。
即将此各傳谕知之。
○戊午。
祭大社、大稷。
上親詣行禮。
○谕曰、蘇淩阿奏、審拟舒城縣知縣周濂之弟周渭、調戲毛汪氏、緻氏羞忿自缢一案。
将周渭定拟絞候。
其引誘周渭前往、緻釀人命之快役孔升。
僅于周渭絞罪減一等拟流所辦殊為未當。
周渭系知縣之弟。
夤夜私往官媒家。
調戲收管婦女。
緻令自缢。
情節甚為可惡。
周渭、着依拟應絞。
歸入上年情實。
即行予勾。
以為地方官親丁恃勢滋事者戒。
至快役孔升、引誘周渭前往。
釀成人命後。
聽囑獨自承認。
亦應從重問拟。
孔升改為應絞監候。
秋後處決。
俟秋審時。
入于情實辦理。
○調任湖廣總督福甯奏、臣于正月二十九日途次。
據署辰州府知府朱紉蘭禀報、乾州城已被圍。
倉庫亦被搶劫。
并探聞署乾州同知宋如椿、巡檢江瑤、俱已殉難。
各路苗人。
約有數幹鎮筸鎮臣明安圖、在永綏鴉酉地方被阻當即飛饬提臣前調沅靖各府兵。
速赴鴉酉地方應援。
又檄調湖南撫标、及嶽州、長沙、常德、澧州等營兵二千名。
令該管将備。
帶領前往會剿。
臣即督同提鎮。
相機剿捕。
谕軍機大臣等、此事前據劉君輔奏到。
朕尚以為不過該處苗民互相仇殺。
毋須大辦。
今閱福甯所奏。
竟系逆苗等聚衆不法。
膽敢搶城傷官必須痛加剿除。
以儆兇頑彰國憲。
福康安久娴軍旅。
屢着勳績。
雲南距湖南較近。
且黔省亦有苗人石柳鄧滋事之處。
想福康安一接禀報。
早已馳赴該處督辦。
貴州兵力素為勇健。
着福康安于路過貴州時。
即酌量情形。
調撥帶往聽用。
如軍營有需員差委之處。
滇黔兩省道府内。
亦不乏人。
福康安可酌選帶往。
沿途加緊行走。
以便迅速到彼。
相機剿捕。
此時總以剪除逆苗。
擒拏首惡。
離散黨與。
并安撫别寨苗人。
勿緻驚疑煽惑為要。
其曆任地方大小官員。
任聽客民欺淩苗人。
肇釁滋事。
起自何時。
不妨俟事竣時。
再行查辦。
福甯現已起程前往。
湖北至湖南程途更近。
自可先福康安到彼。
福甯前在蘭州。
雖曾随同辦理撒拉爾逆回軍務。
但究不及福康安之久曆戎行。
聲威素重。
着傳谕福甯、到彼察看情形。
如能克期辦竣。
立掃賊氛。
即一面将首從各犯。
速行剿除。
一面知會福康安。
不必前至湖南。
如酌量不能克期完竣。
莫若飛行知會。
催福康安迅速前來剿辦。
福甯當加意持重不可稍涉疎虞。
再劉君輔、本系永州鎮總兵。
上年來京陛見。
看其人尚明白。
且曾經出兵。
是以擢用提督。
乃昨閱所奏。
辦理漫無頭緒。
恐未可深資倚仗。
此時正在帶兵剿賊。
止可加之鼓舞。
責成該提督。
出力擒捕。
但苗疆員缺緊要。
并着福康安留心察看。
于事後将該提督能否勝任之處。
據實奏聞。
至福甯前已調任兩江總督。
但湖南現有剿捕逆苗之事。
福甯不可拘泥已經調任。
于畢沅到後。
即思交印起程。
該督此次前赴湖南。
自必帶印前往。
仍當經管督篆。
董率地方文武。
将剿捕撫綏各事宜。
妥為籌辦。
畢沅目下亦将到楚。
湖北省城。
有惠齡在彼。
足資照料。
畢沅系該省總督。
雖未經接印。
接奉此旨。
亦即速赴荊州常德等處适中之地駐劄。
籌辦糧饷軍火等件。
以期源源接濟。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吏部将直隸省大計降調知縣左為鐄、帶領引見。
朕面加詢問。
該員曾于乾隆五十五年。
經梁肯堂、由内邱縣知縣、調繁邢台。
距五十八年計典。
僅閱三年。
即以才力不及劾參。
如該員實系才具平常。
從前即不應調繁。
乃既經調繁。
何僅閱三年。
即以才力不及、于計典内填注。
自相矛盾。
該督于所屬州縣。
固應秉公考察。
據實甄核。
不應忽行調繁。
忽行參劾。
不合政體。
若使該員于調繁後。
别有自滿廢弛、及别項不職等事。
即當據實專摺劾奏。
亦何得僅于計典内、率填才力不及。
降調了事。
着傳谕梁肯堂、将該員前此因何調繁。
何以為時未幾。
又複入于大計。
以才力不及參劾。
及該員調繁後。
有無别項劣迹。
何以并未據實糾參之處。
明白回奏。
毋再稍有回護。
緻幹咎戾。
○又谕、都察院奏河南安陽縣生員閻十紅等、呈控上年漳河南岸漫溢。
請築堤堰。
因北岸民人不被水患。
不願堵築。
經穆和蔺饬委彰德府查勘。
因兩縣民人彼此争執。
未經辦結等因一摺。
漳河南岸漫溢。
住居南岸民人。
田畝自不無略被淹浸。
北岸居民。
不受水患。
兼收淤地之利。
不願築堤。
亦屬小民貪利常情。
惟在地方官妥為勘辦如舊河淤墊。
亦應設法疏浚。
俾河流順軌。
兩岸居民。
均無漫溢之虞。
方為妥善。
着傳谕李奉翰、阿精阿、會同親往查勘。
秉公籌辦。
毋得稍存偏徇。
俾南北岸居民。
各安生業。
庶可永杜争端。
○庚申。
谕、本年京察屆期。
吏部開列在京各部院三品以上大臣、及各省督撫。
請旨甄别具題。
朕詳加酌核。
阿桂、和珅、王傑、福長安、董诰在軍機處行走。
或近日書谕不能稱旨。
或繕寫事件率多錯誤。
其各部院大臣。
亦并無出力奮勉。
且有曾經獲咎加恩原宥之人。
況屆三年京察一次。
大臣中有勤奮供職者。
予以甄叙。
原系朕格外施恩。
而各大臣等勤慎稱職。
亦分所當然。
若每次照前甄叙。
視為泛常。
不但不足以示獎勵。
亦非三載考績之道。
此次俱着毋庸議叙。
侍郎成策、人甚衰庸。
伊齡阿辦事模棱。
不肯出力。
内閣學士翁方綱、前在山東學政。
并不能約束家人。
近看其和詩。
學問亦屬平常。
俱着交部議處。
至各省督撫内。
除福甯現在湖南辦理剿捕苗匪事務。
系事定再降谕旨外。
福康安、勒保、和琳、或勤職封疆。
或宣勞邊徼。
李奉翰、管幹珍、尚能速漕利運。
秦承恩、近于督緝盜犯。
亦屬認真妥協俱着交部議叙。
餘皆着照舊供職。
朕臨禦六十年辦理庶務。
惟日孜孜。
于臣工功過。
無不一秉大公權衡至當。
内外大臣。
宜交相儆凜倍矢慎謹以副朕諄諄訓勉至意尋吏部以遵旨分别議叙處分奏。
得旨、本年京察大典。
吏部将侍郎成策等、按六法分别。
議以勒休革任。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成策止因衰庸。
不勝侍郎之任。
尚可留副都統供職。
着仍帶革職留任。
所有兵部侍郎員缺。
另候簡用。
伊齡阿、在内務府園庭行走有年。
尚為熟谙。
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以觀後效。
翁方綱、着降補内閣侍讀學士。
仍帶降二級從寬留任。
福康安勒保、和琳、李奉翰、管幹珍、秦承恩、俱着加一級。
○又谕曰、秦承恩奏、拏獲鄰省盜犯。
留省審辦一摺。
據稱、上年封印後。
親赴南山一帶。
督查匪犯。
在途接據署商州知州阿永禀稱、因赴雒南縣查卡。
聞有在河南疊劫、竄入陝境盜犯。
随即督同該縣。
率領兵役鄉民。
四面堵截。
該犯放槍拒捕。
當被兵役将盜犯十九名。
全行擒獲。
秦承恩即派員弁護解進省等語。
所辦尚好。
該犯等糾夥多人。
在河南疊次搶劫。
竄入陝境。
實為可惡。
今署知州阿永、督同該縣。
率領兵役鄉民。
即時搜捕。
全行拏獲。
尚屬認真。
着交部議叙。
送部引見。
其出力之兵役鄉民。
亦着查明獎賞。
至此案盜犯。
秦承恩因人數衆多。
不複解赴河南。
免緻往來疎虞。
所辦亦是。
秦承恩、着交部議叙。
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并着該撫于河南查覆到日。
即行分别嚴辦。
迅速完結。
毋得稍稽時日。
緻有疏縱。
○谕軍機大臣等、據刁玉成奏、現在收繳小錢。
雖經剀切曉示。
而小民惟利是圖。
呈繳終屬寥寥。
應責成地方官。
令錢鋪出具不敢攙和小錢甘結。
并令各省文武大小官員。
于所得廉俸換錢使用時。
令經管人等挑出小錢。
每季冊報督撫。
于年終彙送督撫衙門。
同各處繳到小錢。
交爐镕化。
一體捐辦。
無庸給價等語。
各省小錢充斥。
節經降旨通饬查禁。
實力收繳。
并經部議酌給價值。
立法已為周備。
今刁玉成複有此奏。
所辦似覺煩瑣。
但究為整饬錢法起見。
或有可采之處。
着傳谕各督撫、酌量情形辦理總期于泉法有益。
不必拘泥遷就。
轉緻格礙方為妥善。
○辛酉。
谕、前因姚棻奏将武生挑糧學習一摺。
朕以各省武生。
向有入伍挑糧之例。
因降旨詢問各督撫。
查明覆奏。
嗣以河南省武生。
有心急科名。
不願入伍
明白曉谕苗衆。
此等苗民具有人心。
見平日被其擾累之客民。
業經懲辦。
伊等自當悅服。
而苗民滋事首惡。
亦擒拏懲治。
更可知所儆畏。
奉公安分。
不敢複滋事端。
至客民欺虐苗人。
起自何時。
此事必不僅止。
胥役等藉端擾累。
自由曆任大小官員。
漫無覺察。
一任客民肆意欺淩。
置之不問。
以緻苗民忿激生變。
贻累地方。
着福康安等、詳悉查明此等客民。
侵欺擾累。
始自何時。
即将該管之曆任州縣、及府道兩司督撫等。
查明分别參奏。
聽候核辦。
庶地方官吏。
知所儆惕。
而苗疆亦可永期綏靖。
○又谕、據福甯奏報永綏廳苗人劫殺客民一案。
于傳牌内開注事由。
由驿馳遞。
且注語繁瑣。
徒駭聽聞。
從前因各督撫具奏之摺。
不揣事理輕重。
往往将無關緊要之事奏摺。
轉置于前。
是以傳知各督撫、将具奏之件。
酌量事宜緩急。
于封函面頁。
将第一摺第二摺、依次注明。
以便披覽。
乃前次伍拉納未能領會。
竟将摺内事由。
開注于封函之上。
曾經傳旨申饬。
近日各督撫、于由驿馳奏之件。
亦于傳牌内注明事由。
是不必拆封。
竟已宣露。
即如貴州苗民滋擾一案。
自系該處客民。
将苗民欺淩魚肉。
緻釀事端。
本日姜晟由驿遞到之摺。
于傳牌内止開寫緊要事件。
尚為曉事。
而福甯則傳牌内胪列張皇。
徒緻傳聞駭異。
殊屬非是。
着傳谕各督撫等、嗣後有差人陳奏事件。
竟不必于封函上粘簽開明次序。
其由驿馳遞者。
亦不許于傳牌内開注事由。
況由驿之摺。
有五六百裡馳遞者。
自系緊要事件。
又豈可豫行宣露。
即将此各傳谕知之。
○戊午。
祭大社、大稷。
上親詣行禮。
○谕曰、蘇淩阿奏、審拟舒城縣知縣周濂之弟周渭、調戲毛汪氏、緻氏羞忿自缢一案。
将周渭定拟絞候。
其引誘周渭前往、緻釀人命之快役孔升。
僅于周渭絞罪減一等拟流所辦殊為未當。
周渭系知縣之弟。
夤夜私往官媒家。
調戲收管婦女。
緻令自缢。
情節甚為可惡。
周渭、着依拟應絞。
歸入上年情實。
即行予勾。
以為地方官親丁恃勢滋事者戒。
至快役孔升、引誘周渭前往。
釀成人命後。
聽囑獨自承認。
亦應從重問拟。
孔升改為應絞監候。
秋後處決。
俟秋審時。
入于情實辦理。
○調任湖廣總督福甯奏、臣于正月二十九日途次。
據署辰州府知府朱紉蘭禀報、乾州城已被圍。
倉庫亦被搶劫。
并探聞署乾州同知宋如椿、巡檢江瑤、俱已殉難。
各路苗人。
約有數幹鎮筸鎮臣明安圖、在永綏鴉酉地方被阻當即飛饬提臣前調沅靖各府兵。
速赴鴉酉地方應援。
又檄調湖南撫标、及嶽州、長沙、常德、澧州等營兵二千名。
令該管将備。
帶領前往會剿。
臣即督同提鎮。
相機剿捕。
谕軍機大臣等、此事前據劉君輔奏到。
朕尚以為不過該處苗民互相仇殺。
毋須大辦。
今閱福甯所奏。
竟系逆苗等聚衆不法。
膽敢搶城傷官必須痛加剿除。
以儆兇頑彰國憲。
福康安久娴軍旅。
屢着勳績。
雲南距湖南較近。
且黔省亦有苗人石柳鄧滋事之處。
想福康安一接禀報。
早已馳赴該處督辦。
貴州兵力素為勇健。
着福康安于路過貴州時。
即酌量情形。
調撥帶往聽用。
如軍營有需員差委之處。
滇黔兩省道府内。
亦不乏人。
福康安可酌選帶往。
沿途加緊行走。
以便迅速到彼。
相機剿捕。
此時總以剪除逆苗。
擒拏首惡。
離散黨與。
并安撫别寨苗人。
勿緻驚疑煽惑為要。
其曆任地方大小官員。
任聽客民欺淩苗人。
肇釁滋事。
起自何時。
不妨俟事竣時。
再行查辦。
福甯現已起程前往。
湖北至湖南程途更近。
自可先福康安到彼。
福甯前在蘭州。
雖曾随同辦理撒拉爾逆回軍務。
但究不及福康安之久曆戎行。
聲威素重。
着傳谕福甯、到彼察看情形。
如能克期辦竣。
立掃賊氛。
即一面将首從各犯。
速行剿除。
一面知會福康安。
不必前至湖南。
如酌量不能克期完竣。
莫若飛行知會。
催福康安迅速前來剿辦。
福甯當加意持重不可稍涉疎虞。
再劉君輔、本系永州鎮總兵。
上年來京陛見。
看其人尚明白。
且曾經出兵。
是以擢用提督。
乃昨閱所奏。
辦理漫無頭緒。
恐未可深資倚仗。
此時正在帶兵剿賊。
止可加之鼓舞。
責成該提督。
出力擒捕。
但苗疆員缺緊要。
并着福康安留心察看。
于事後将該提督能否勝任之處。
據實奏聞。
至福甯前已調任兩江總督。
但湖南現有剿捕逆苗之事。
福甯不可拘泥已經調任。
于畢沅到後。
即思交印起程。
該督此次前赴湖南。
自必帶印前往。
仍當經管督篆。
董率地方文武。
将剿捕撫綏各事宜。
妥為籌辦。
畢沅目下亦将到楚。
湖北省城。
有惠齡在彼。
足資照料。
畢沅系該省總督。
雖未經接印。
接奉此旨。
亦即速赴荊州常德等處适中之地駐劄。
籌辦糧饷軍火等件。
以期源源接濟。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吏部将直隸省大計降調知縣左為鐄、帶領引見。
朕面加詢問。
該員曾于乾隆五十五年。
經梁肯堂、由内邱縣知縣、調繁邢台。
距五十八年計典。
僅閱三年。
即以才力不及劾參。
如該員實系才具平常。
從前即不應調繁。
乃既經調繁。
何僅閱三年。
即以才力不及、于計典内填注。
自相矛盾。
該督于所屬州縣。
固應秉公考察。
據實甄核。
不應忽行調繁。
忽行參劾。
不合政體。
若使該員于調繁後。
别有自滿廢弛、及别項不職等事。
即當據實專摺劾奏。
亦何得僅于計典内、率填才力不及。
降調了事。
着傳谕梁肯堂、将該員前此因何調繁。
何以為時未幾。
又複入于大計。
以才力不及參劾。
及該員調繁後。
有無别項劣迹。
何以并未據實糾參之處。
明白回奏。
毋再稍有回護。
緻幹咎戾。
○又谕、都察院奏河南安陽縣生員閻十紅等、呈控上年漳河南岸漫溢。
請築堤堰。
因北岸民人不被水患。
不願堵築。
經穆和蔺饬委彰德府查勘。
因兩縣民人彼此争執。
未經辦結等因一摺。
漳河南岸漫溢。
住居南岸民人。
田畝自不無略被淹浸。
北岸居民。
不受水患。
兼收淤地之利。
不願築堤。
亦屬小民貪利常情。
惟在地方官妥為勘辦如舊河淤墊。
亦應設法疏浚。
俾河流順軌。
兩岸居民。
均無漫溢之虞。
方為妥善。
着傳谕李奉翰、阿精阿、會同親往查勘。
秉公籌辦。
毋得稍存偏徇。
俾南北岸居民。
各安生業。
庶可永杜争端。
○庚申。
谕、本年京察屆期。
吏部開列在京各部院三品以上大臣、及各省督撫。
請旨甄别具題。
朕詳加酌核。
阿桂、和珅、王傑、福長安、董诰在軍機處行走。
或近日書谕不能稱旨。
或繕寫事件率多錯誤。
其各部院大臣。
亦并無出力奮勉。
且有曾經獲咎加恩原宥之人。
況屆三年京察一次。
大臣中有勤奮供職者。
予以甄叙。
原系朕格外施恩。
而各大臣等勤慎稱職。
亦分所當然。
若每次照前甄叙。
視為泛常。
不但不足以示獎勵。
亦非三載考績之道。
此次俱着毋庸議叙。
侍郎成策、人甚衰庸。
伊齡阿辦事模棱。
不肯出力。
内閣學士翁方綱、前在山東學政。
并不能約束家人。
近看其和詩。
學問亦屬平常。
俱着交部議處。
至各省督撫内。
除福甯現在湖南辦理剿捕苗匪事務。
系事定再降谕旨外。
福康安、勒保、和琳、或勤職封疆。
或宣勞邊徼。
李奉翰、管幹珍、尚能速漕利運。
秦承恩、近于督緝盜犯。
亦屬認真妥協俱着交部議叙。
餘皆着照舊供職。
朕臨禦六十年辦理庶務。
惟日孜孜。
于臣工功過。
無不一秉大公權衡至當。
内外大臣。
宜交相儆凜倍矢慎謹以副朕諄諄訓勉至意尋吏部以遵旨分别議叙處分奏。
得旨、本年京察大典。
吏部将侍郎成策等、按六法分别。
議以勒休革任。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成策止因衰庸。
不勝侍郎之任。
尚可留副都統供職。
着仍帶革職留任。
所有兵部侍郎員缺。
另候簡用。
伊齡阿、在内務府園庭行走有年。
尚為熟谙。
着加恩改為革職留任。
以觀後效。
翁方綱、着降補内閣侍讀學士。
仍帶降二級從寬留任。
福康安勒保、和琳、李奉翰、管幹珍、秦承恩、俱着加一級。
○又谕曰、秦承恩奏、拏獲鄰省盜犯。
留省審辦一摺。
據稱、上年封印後。
親赴南山一帶。
督查匪犯。
在途接據署商州知州阿永禀稱、因赴雒南縣查卡。
聞有在河南疊劫、竄入陝境盜犯。
随即督同該縣。
率領兵役鄉民。
四面堵截。
該犯放槍拒捕。
當被兵役将盜犯十九名。
全行擒獲。
秦承恩即派員弁護解進省等語。
所辦尚好。
該犯等糾夥多人。
在河南疊次搶劫。
竄入陝境。
實為可惡。
今署知州阿永、督同該縣。
率領兵役鄉民。
即時搜捕。
全行拏獲。
尚屬認真。
着交部議叙。
送部引見。
其出力之兵役鄉民。
亦着查明獎賞。
至此案盜犯。
秦承恩因人數衆多。
不複解赴河南。
免緻往來疎虞。
所辦亦是。
秦承恩、着交部議叙。
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以示獎勵。
并着該撫于河南查覆到日。
即行分别嚴辦。
迅速完結。
毋得稍稽時日。
緻有疏縱。
○谕軍機大臣等、據刁玉成奏、現在收繳小錢。
雖經剀切曉示。
而小民惟利是圖。
呈繳終屬寥寥。
應責成地方官。
令錢鋪出具不敢攙和小錢甘結。
并令各省文武大小官員。
于所得廉俸換錢使用時。
令經管人等挑出小錢。
每季冊報督撫。
于年終彙送督撫衙門。
同各處繳到小錢。
交爐镕化。
一體捐辦。
無庸給價等語。
各省小錢充斥。
節經降旨通饬查禁。
實力收繳。
并經部議酌給價值。
立法已為周備。
今刁玉成複有此奏。
所辦似覺煩瑣。
但究為整饬錢法起見。
或有可采之處。
着傳谕各督撫、酌量情形辦理總期于泉法有益。
不必拘泥遷就。
轉緻格礙方為妥善。
○辛酉。
谕、前因姚棻奏将武生挑糧學習一摺。
朕以各省武生。
向有入伍挑糧之例。
因降旨詢問各督撫。
查明覆奏。
嗣以河南省武生。
有心急科名。
不願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