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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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六十年乙卯二月。
癸醜朔。
谕、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長麟等覆奏、廣東省乾隆五十五年以前民欠正耗銀米。
俱已帶徵全完。
将五十六七八等年各州縣民欠、及因災緩徵銀米、并賞給口糧折給銀兩。
查明開單呈覽。
所有廣東省保昌等州縣民欠銀米、及高要、高明、四會南海、三水等縣、被水淹浸田畝、緩徵地丁正耗銀米并賞借口糧折銀等項共未完銀七萬二千二百十八兩零。
米一萬九千八十二石零。
均着加恩全行豁免。
以示錫福推恩。
孚惠無疆至意。
○又谕曰、陳用敷奏覆訊阮沉、郭彥忠供情。
即行解京一摺。
據稱、前此提訊餘洛未将劉之協如何脫逃、及阮沉等私與往來各情節。
詳細究出。
嗣因緝無蹤迹。
複回至頴州。
向阮沉、郭彥忠究訊。
始據供出劉之協與阮沉分手後。
至周家口。
劉之協趕上。
十八日。
在八丈溝分路。
劉之協有往太和縣雙柏圖地方史有義家之語。
随委知縣吳甸華。
密拏史有義等審訊。
據供、劉之協雖到伊家住宿。
旋即逃往湖北樊城鎮蘇明寬家躲匿。
即委吳甸華于正月初七日。
馳赴樊城密緝。
并知會湖北一體協拏等語。
所辦大錯。
劉之協為邪教要犯。
在扶溝脫逃後。
日久無獲。
屢經降旨嚴緝。
至再至三。
陳用敷既經提訊阮沉等。
供出劉之協逃往樊城蹤迹。
并于正月初七日。
業經委員前往查拏。
正可從此跟蹤緝獲。
該撫即為見長。
亦應将訪有蹤迹之處。
先行馳奏。
以便及早饬交湖北嚴緝。
此時已經就獲。
亦未可定。
乃從無一字奏及。
直至軍機大臣審出具奏。
降旨饬詢。
始将辦理緣由具摺入告。
今日始到。
若非朕詢問。
則此等緊要情節。
此時尚未必奏及。
糊塗已極。
況陳用敷身任巡撫。
于此等查拏要犯之事。
既究出潛脫蹤迹。
甯不當親身前往查拏乎。
乃僅委之知縣微員。
前往躧緝。
此等知縣。
想不過如劉清鼐之庸懦無能。
今委令查拏。
設辦理不能嚴密。
又緻劉之協聞風遠遁。
更複成何事體。
前此畢沅在湖廣總督任内。
因竹溪縣奪犯毆差一案。
安坐省城。
未經親往查拏。
特降為巡撫。
以示懲儆。
此系上年九月之事。
陳用敷豈未聞之。
況劉之協更為邪教要犯。
尤非奪犯毆差之犯可比。
乃僅委令知縣前往。
又安用此巡撫為耶。
且據奏稱、劉之協在扶溝脫逃後。
曾回至太和。
在史有義家住宿。
旋即逃往湖北樊城。
是劉之協自扶溝逃逸後。
曾經回至太和逗留。
當此查拏嚴緊之際。
而安省地方官員。
豈竟毫無聞見。
所司何事。
何得僅以劉之協解往扶溝。
業有印信回照。
即全行推诿豫省。
安省即置緝拏要務于不辦。
又陳用敷既知阮沉、郭彥忠、與劉之協在扶溝私相往來。
同路行走。
明有聞風通信情弊。
即應向該犯等切實究詢。
乃摺内尚稱蘇淩阿接奉谕旨。
自必兼程回赴安省審辦。
現在遵照指出各條。
研訊确情。
會同具奏等語。
蘇淩阿已命往江西查辦事件。
距安徽較遠。
豈能即日趕回。
陳用敷又何必坐待蘇淩阿。
始行會同具奏。
尤屬推诿。
看來近日督撫等于地方事務。
竟全不認真。
陳用敷辦理此案。
颠倒錯謬。
實屬可笑可恨。
殊出意料之外。
着革職。
锼交刑部治罪。
所有貴州巡撫員缺。
着姚棻調補。
成林在廣西道員藩臬任内。
辦理安南事宜。
本為妥熟。
其廣西巡撫員缺。
即着成林補授。
朕臨禦六十年。
勵精圖治。
惟日孜孜。
于大小事務、及臣工功過。
無不一秉大公。
權衡至當。
不肯稍存颟顸。
從前世宗憲皇帝臨禦十三年。
整頓肅清。
傳位于朕。
今丙辰年屆歸政。
所有各省及諸部钜細政務。
稍有因循懈弛。
必倍加振作。
以期中外整肅。
付之嗣皇帝。
即歸政以後。
亦豈肯置天下事于不問。
彼時臣工等設有玩誤之處。
更當重治其罪。
決不因歸政而稍存姑息。
現在大小臣工。
倘因朕歸政在即。
稍存懈忽。
輕為嘗試。
尤當加倍懲治。
恐不能當其罪也。
特此再行宣谕臣工等、務宜倍加謹凜。
共知奮勉。
以副朕諄切訓誨至意。
○又谕曰、陳用敷現已革職解交刑部治罪。
惠齡尚在湖北緝拏邪教要犯。
未能即赴調任。
所有安徽巡撫印務。
着交周樽暫行護理。
○谕軍機大臣曰、劉之協系于上年十月内。
逃回太和。
旋即起身潛往湖北樊城藏匿。
迄今已及數月。
湖北地方官。
何以漫無覺察。
并不緝拏。
況安省委令吳甸華赴楚查拏。
系于正月初七日起身。
計算程期。
早到湖北。
并未據福甯将督同查緝緣由具奏。
安省距湖北甚近。
豈鄰省委員到彼緝犯。
尚毫無聞見耶。
又陳用敷摺内稱、委令吳甸華馳赴樊城。
查拏劉之協。
并咨會惠齡委員協拏等語。
惠齡接到陳用敷知會。
即應一面具奏。
一面親往樊城。
今事隔二十餘日。
竟未據惠齡奏及。
其故殊不可解。
着傳谕福甯、即暫留湖北。
親往督緝。
不必急于前赴兩江新任。
若該督業已起程。
于何處接奉此旨。
即于何處迅速馳回樊城。
總須俟劉之協就獲後。
一面派委妥員解京。
一面再赴新任。
○甲寅。
以舉行仲春經筵。
遣官告祭奉先殿。
○上詣傳心殿行禮。
命皇子、皇孫、從至經筵聽講。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等行二跪六叩禮。
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德明金士松、進講中庸小德川流大德敦化二句講畢上宣禦論曰此應與易象所雲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并觀之蓋天地之德無所為大小也以人觀之。
以錯行代明者為小以并育并行者為大孰知天之行健。
以敦化者在不息而錯行代明即在其中。
且錯代仍一行健之所敦。
又豈能外行健而别有所謂化者哉。
朱子注中庸。
言聖人與天地合德以明天道。
予以為聖人法天行健。
原無大小之分。
而君子法之自強不息。
不息者誠也。
未能如聖人與天地合德者皆可以自勉。
豈可自畫。
謂不能同錯行代明更謂先識其小。
後習其大。
斯則與天地在人心之中。
以及天地人一體之道。
去之遠矣。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多永武胡高望、進講書經亶聰明作元後元後作民父母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
武王此言。
即申虞舜明目達聰之意也。
夫聰明非耳目之所能為。
必如舜浚哲溫恭之德具于内。
而執兩用中之公施于外。
則足以作後矣。
且亶者、信也。
誠也。
必如是而後可以作元後。
作民父母。
洪範所雲作威作福。
亦如是而已矣。
且聰明出于誠信。
然後可謂之聰明。
若作聰明而不出于誠信。
必有偏私亂章之事。
又何以作元後以臨民哉。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公阿桂、大學士王傑奏曰、皇上敦化健行。
亶聰敷錫。
體清甯以合撰。
而純德孔昭。
本誠信以立基。
而睿思廣運。
洵所謂引綱拊本。
甄虞陶周矣。
臣等幸侍講筵。
親承聖訓。
曷勝誠服。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禦文淵閣。
賜茶。
還宮。
複賜宴于文華殿東庑之本仁殿。
○遣官祭先醫之神。
○以福建按察使錢受椿為廣西布政使。
○乙卯。
谕曰、蘇淩阿奏、據江甯副将明泰禀稱、有六安州文生陳以甯、于正月十七日。
前赴撫臣陳用敷處面禀。
情願緝拏劉之協。
求發護身牌票。
陳用敷欲派撥弁兵同往。
伊恐人多洩漏。
未肯帶往。
随給與護票前去。
該副将因見其人語言清朗。
就近禀知陳用敷。
帶同跟線兵役。
改裝易服。
暗暗跟随前往幫拏等語。
此事陳用敷昨日所奏之摺。
并未提及。
殊不可解。
陳用敷上年因調任安徽。
來京陛見時。
奏對之次。
朕本不甚滿意。
因安徽事務較簡。
或尚可期勝任。
乃陳用敷于審訊阮沉郭彥忠一案。
業據供出劉之協、逃往湖北樊城蘇明寬家躲匿情節。
于正月初七日。
已委知縣吳甸華前往查緝。
而事隔多日。
并無一字奏及。
又不親往查拏。
并欲坐待蘇淩阿到後。
會同究訊具奏。
種種錯謬推诿。
置緝拏要務于不辦。
實出意料之外。
是以降旨革職解交刑部治罪。
今蘇淩阿奏、六安州文生陳以甯、面禀陳用敷、自請緝捕劉之協。
系正月十七之事。
距伊上次發摺之期。
已越七日陳用敷即為見長讨好。
亦應一奏塞責。
乃刻副将尚知事關緊要。
禀知督臣。
而陳用敷竟不據實迅速陳奏。
又未行知蘇淩阿。
是何竟見。
且該生緝拏劉之協。
自應帶同跟線兵役前去。
而陳用敷僅給護票。
經該副将見其人尚明白。
恐有别項隐情。
禀知陳用敷。
始行添撥跟往。
是陳用敷見識。
遠不如該副将之曉事。
似此緝拏要犯。
種種遲延。
糊塗可笑。
即革職拏問。
亦屬罪所應得。
今僅解交刑部治罪。
尤屬僥幸。
于此可見督撫等于地方事務。
不能實心經理。
即使混過一時。
日久未有不自行敗露者。
朕于臣工功過。
一秉大公至正。
惟視其人之自取。
各該督撫等、惟當益加謹凜。
以陳用敷為前車之鑒也。
○又谕曰、蘇淩阿奏查明九江關稅短少緣由一摺。
據稱、查驗各口岸印簿。
并上下遊各關、經過木簰船隻數目。
均屬相符。
實無徵多報少。
私行透漏情弊。
惟該道福英、但知一味從嚴。
日坐關口。
凡遇簰把船隻到關。
限其立投稅銀。
轉緻商販觀望不前。
實屬辦理不善。
并察看該員語言蹇澀。
步履蹒跚。
已類痰氣病症。
難望振作有為。
聲請另簡等語
癸醜朔。
谕、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長麟等覆奏、廣東省乾隆五十五年以前民欠正耗銀米。
俱已帶徵全完。
将五十六七八等年各州縣民欠、及因災緩徵銀米、并賞給口糧折給銀兩。
查明開單呈覽。
所有廣東省保昌等州縣民欠銀米、及高要、高明、四會南海、三水等縣、被水淹浸田畝、緩徵地丁正耗銀米并賞借口糧折銀等項共未完銀七萬二千二百十八兩零。
米一萬九千八十二石零。
均着加恩全行豁免。
以示錫福推恩。
孚惠無疆至意。
○又谕曰、陳用敷奏覆訊阮沉、郭彥忠供情。
即行解京一摺。
據稱、前此提訊餘洛未将劉之協如何脫逃、及阮沉等私與往來各情節。
詳細究出。
嗣因緝無蹤迹。
複回至頴州。
向阮沉、郭彥忠究訊。
始據供出劉之協與阮沉分手後。
至周家口。
劉之協趕上。
十八日。
在八丈溝分路。
劉之協有往太和縣雙柏圖地方史有義家之語。
随委知縣吳甸華。
密拏史有義等審訊。
據供、劉之協雖到伊家住宿。
旋即逃往湖北樊城鎮蘇明寬家躲匿。
即委吳甸華于正月初七日。
馳赴樊城密緝。
并知會湖北一體協拏等語。
所辦大錯。
劉之協為邪教要犯。
在扶溝脫逃後。
日久無獲。
屢經降旨嚴緝。
至再至三。
陳用敷既經提訊阮沉等。
供出劉之協逃往樊城蹤迹。
并于正月初七日。
業經委員前往查拏。
正可從此跟蹤緝獲。
該撫即為見長。
亦應将訪有蹤迹之處。
先行馳奏。
以便及早饬交湖北嚴緝。
此時已經就獲。
亦未可定。
乃從無一字奏及。
直至軍機大臣審出具奏。
降旨饬詢。
始将辦理緣由具摺入告。
今日始到。
若非朕詢問。
則此等緊要情節。
此時尚未必奏及。
糊塗已極。
況陳用敷身任巡撫。
于此等查拏要犯之事。
既究出潛脫蹤迹。
甯不當親身前往查拏乎。
乃僅委之知縣微員。
前往躧緝。
此等知縣。
想不過如劉清鼐之庸懦無能。
今委令查拏。
設辦理不能嚴密。
又緻劉之協聞風遠遁。
更複成何事體。
前此畢沅在湖廣總督任内。
因竹溪縣奪犯毆差一案。
安坐省城。
未經親往查拏。
特降為巡撫。
以示懲儆。
此系上年九月之事。
陳用敷豈未聞之。
況劉之協更為邪教要犯。
尤非奪犯毆差之犯可比。
乃僅委令知縣前往。
又安用此巡撫為耶。
且據奏稱、劉之協在扶溝脫逃後。
曾回至太和。
在史有義家住宿。
旋即逃往湖北樊城。
是劉之協自扶溝逃逸後。
曾經回至太和逗留。
當此查拏嚴緊之際。
而安省地方官員。
豈竟毫無聞見。
所司何事。
何得僅以劉之協解往扶溝。
業有印信回照。
即全行推诿豫省。
安省即置緝拏要務于不辦。
又陳用敷既知阮沉、郭彥忠、與劉之協在扶溝私相往來。
同路行走。
明有聞風通信情弊。
即應向該犯等切實究詢。
乃摺内尚稱蘇淩阿接奉谕旨。
自必兼程回赴安省審辦。
現在遵照指出各條。
研訊确情。
會同具奏等語。
蘇淩阿已命往江西查辦事件。
距安徽較遠。
豈能即日趕回。
陳用敷又何必坐待蘇淩阿。
始行會同具奏。
尤屬推诿。
看來近日督撫等于地方事務。
竟全不認真。
陳用敷辦理此案。
颠倒錯謬。
實屬可笑可恨。
殊出意料之外。
着革職。
锼交刑部治罪。
所有貴州巡撫員缺。
着姚棻調補。
成林在廣西道員藩臬任内。
辦理安南事宜。
本為妥熟。
其廣西巡撫員缺。
即着成林補授。
朕臨禦六十年。
勵精圖治。
惟日孜孜。
于大小事務、及臣工功過。
無不一秉大公。
權衡至當。
不肯稍存颟顸。
從前世宗憲皇帝臨禦十三年。
整頓肅清。
傳位于朕。
今丙辰年屆歸政。
所有各省及諸部钜細政務。
稍有因循懈弛。
必倍加振作。
以期中外整肅。
付之嗣皇帝。
即歸政以後。
亦豈肯置天下事于不問。
彼時臣工等設有玩誤之處。
更當重治其罪。
決不因歸政而稍存姑息。
現在大小臣工。
倘因朕歸政在即。
稍存懈忽。
輕為嘗試。
尤當加倍懲治。
恐不能當其罪也。
特此再行宣谕臣工等、務宜倍加謹凜。
共知奮勉。
以副朕諄切訓誨至意。
○又谕曰、陳用敷現已革職解交刑部治罪。
惠齡尚在湖北緝拏邪教要犯。
未能即赴調任。
所有安徽巡撫印務。
着交周樽暫行護理。
○谕軍機大臣曰、劉之協系于上年十月内。
逃回太和。
旋即起身潛往湖北樊城藏匿。
迄今已及數月。
湖北地方官。
何以漫無覺察。
并不緝拏。
況安省委令吳甸華赴楚查拏。
系于正月初七日起身。
計算程期。
早到湖北。
并未據福甯将督同查緝緣由具奏。
安省距湖北甚近。
豈鄰省委員到彼緝犯。
尚毫無聞見耶。
又陳用敷摺内稱、委令吳甸華馳赴樊城。
查拏劉之協。
并咨會惠齡委員協拏等語。
惠齡接到陳用敷知會。
即應一面具奏。
一面親往樊城。
今事隔二十餘日。
竟未據惠齡奏及。
其故殊不可解。
着傳谕福甯、即暫留湖北。
親往督緝。
不必急于前赴兩江新任。
若該督業已起程。
于何處接奉此旨。
即于何處迅速馳回樊城。
總須俟劉之協就獲後。
一面派委妥員解京。
一面再赴新任。
○甲寅。
以舉行仲春經筵。
遣官告祭奉先殿。
○上詣傳心殿行禮。
命皇子、皇孫、從至經筵聽講。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等行二跪六叩禮。
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德明金士松、進講中庸小德川流大德敦化二句講畢上宣禦論曰此應與易象所雲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并觀之蓋天地之德無所為大小也以人觀之。
以錯行代明者為小以并育并行者為大孰知天之行健。
以敦化者在不息而錯行代明即在其中。
且錯代仍一行健之所敦。
又豈能外行健而别有所謂化者哉。
朱子注中庸。
言聖人與天地合德以明天道。
予以為聖人法天行健。
原無大小之分。
而君子法之自強不息。
不息者誠也。
未能如聖人與天地合德者皆可以自勉。
豈可自畫。
謂不能同錯行代明更謂先識其小。
後習其大。
斯則與天地在人心之中。
以及天地人一體之道。
去之遠矣。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興。
直講官多永武胡高望、進講書經亶聰明作元後元後作民父母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
武王此言。
即申虞舜明目達聰之意也。
夫聰明非耳目之所能為。
必如舜浚哲溫恭之德具于内。
而執兩用中之公施于外。
則足以作後矣。
且亶者、信也。
誠也。
必如是而後可以作元後。
作民父母。
洪範所雲作威作福。
亦如是而已矣。
且聰明出于誠信。
然後可謂之聰明。
若作聰明而不出于誠信。
必有偏私亂章之事。
又何以作元後以臨民哉。
講官暨侍班官跪聆畢。
大學士公阿桂、大學士王傑奏曰、皇上敦化健行。
亶聰敷錫。
體清甯以合撰。
而純德孔昭。
本誠信以立基。
而睿思廣運。
洵所謂引綱拊本。
甄虞陶周矣。
臣等幸侍講筵。
親承聖訓。
曷勝誠服。
奏畢。
諸臣出就拜位。
行二跪六叩禮。
禮成。
上禦文淵閣。
賜茶。
還宮。
複賜宴于文華殿東庑之本仁殿。
○遣官祭先醫之神。
○以福建按察使錢受椿為廣西布政使。
○乙卯。
谕曰、蘇淩阿奏、據江甯副将明泰禀稱、有六安州文生陳以甯、于正月十七日。
前赴撫臣陳用敷處面禀。
情願緝拏劉之協。
求發護身牌票。
陳用敷欲派撥弁兵同往。
伊恐人多洩漏。
未肯帶往。
随給與護票前去。
該副将因見其人語言清朗。
就近禀知陳用敷。
帶同跟線兵役。
改裝易服。
暗暗跟随前往幫拏等語。
此事陳用敷昨日所奏之摺。
并未提及。
殊不可解。
陳用敷上年因調任安徽。
來京陛見時。
奏對之次。
朕本不甚滿意。
因安徽事務較簡。
或尚可期勝任。
乃陳用敷于審訊阮沉郭彥忠一案。
業據供出劉之協、逃往湖北樊城蘇明寬家躲匿情節。
于正月初七日。
已委知縣吳甸華前往查緝。
而事隔多日。
并無一字奏及。
又不親往查拏。
并欲坐待蘇淩阿到後。
會同究訊具奏。
種種錯謬推诿。
置緝拏要務于不辦。
實出意料之外。
是以降旨革職解交刑部治罪。
今蘇淩阿奏、六安州文生陳以甯、面禀陳用敷、自請緝捕劉之協。
系正月十七之事。
距伊上次發摺之期。
已越七日陳用敷即為見長讨好。
亦應一奏塞責。
乃刻副将尚知事關緊要。
禀知督臣。
而陳用敷竟不據實迅速陳奏。
又未行知蘇淩阿。
是何竟見。
且該生緝拏劉之協。
自應帶同跟線兵役前去。
而陳用敷僅給護票。
經該副将見其人尚明白。
恐有别項隐情。
禀知陳用敷。
始行添撥跟往。
是陳用敷見識。
遠不如該副将之曉事。
似此緝拏要犯。
種種遲延。
糊塗可笑。
即革職拏問。
亦屬罪所應得。
今僅解交刑部治罪。
尤屬僥幸。
于此可見督撫等于地方事務。
不能實心經理。
即使混過一時。
日久未有不自行敗露者。
朕于臣工功過。
一秉大公至正。
惟視其人之自取。
各該督撫等、惟當益加謹凜。
以陳用敷為前車之鑒也。
○又谕曰、蘇淩阿奏查明九江關稅短少緣由一摺。
據稱、查驗各口岸印簿。
并上下遊各關、經過木簰船隻數目。
均屬相符。
實無徵多報少。
私行透漏情弊。
惟該道福英、但知一味從嚴。
日坐關口。
凡遇簰把船隻到關。
限其立投稅銀。
轉緻商販觀望不前。
實屬辦理不善。
并察看該員語言蹇澀。
步履蹒跚。
已類痰氣病症。
難望振作有為。
聲請另簡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