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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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屬非是。
除已于摺内朱筆抹出外。
仍着傳旨申饬。
○癸未。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曰、魁倫奏、東沖定海二汛洋匪。
搶劫炮械一案。
總兵烏蘭保、于洋匪初至東沖。
并不親行防禦。
迨失事後、複以揭參卸責。
遊擊德恩、奉調防守。
遞行帶兵回營。
請一并革職審辦等語。
烏蘭保、德恩、身系滿洲。
乃于洋匪搶劫重案。
并不實力查緝。
惟知狡卸塞責。
玩誤已極。
豈革職所可了事。
烏蘭保、德恩、着革職拏問。
交該署督嚴審定拟速奏。
其該管之遊擊吳壯圖、守備蕭明高、署都司事守備蔡朝恩、并着一并革職。
交該署督提同案内人證。
嚴行質訊定拟具奏。
署總督魁倫、及陸路提督瑪爾洪阿、署水師提督顔鳴漢、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曰、魁倫奏、十月内據诏安縣禀報、該處洋面。
有由廣東駛至盜船。
内有數隻。
系畨子盜船。
頭纏紅布。
又據魁倫之幕友林性稱、有伊認識之生員等三人。
曾遇盜脫回。
知盜首名李發枝。
船共十二隻。
内有一隻。
系安南人。
其餘系廣東福建浙江等省人。
皆頭纏紅布。
裝作畨狀。
聽得安南盜船。
約有十隻等語。
安南自阮光平内附以來。
極為恭順。
倘因此等洋面盜劫之事。
加之诘責。
非所以示綏懷。
着傳谕魁倫等、嗣後閩浙廣東洋面。
惟當督饬海口将弁。
一體實力搜捕。
遇有此等盜船。
無論其果系安南、并各外夷盜匪。
抑系内地匪徒假裝服飾。
一經拏獲。
即概行正法。
不必行文查詢。
至魁倫奏、現在捐廉雇覓漁船。
委員帶同漁戶。
協捕盜匪。
将來擇其精壯出力者。
挑補水師兵丁等語。
既可杜絕漁戶等為賊送水、及接濟賊糧等事。
并可作為眼目。
而挑補水師。
亦可望其得力。
固屬一法。
但須為之以實。
方足以資緝捕之用也。
其李發枝等要犯。
并着魁倫等督饬将弁。
設法查拏務獲。
以淨根株。
将此各密谕知之。
○調福建建甯鎮總兵劉景昌、為福甯鎮總兵。
以廣西鎮安協副将德克登布、為建甯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峄縣民邵顯業女邵氏。
○甲申。
上幸瀛台。
朝鮮國正使闵鐘顯、副使李亨元等、于西華門外瞻觐。
○谕曰、長麟、着加恩賞給副都統職銜。
令其自備資斧。
前赴葉爾羌辦事。
更換明興。
○谕軍機大臣等、據朱圭奏、拏獲海洋盜犯審明定拟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矣。
惟閱摺内稱、李關六等、各在夷地捕魚度活。
四月間在洋行劫後。
駛回夷地。
消贓俵分等語。
所雲夷地。
自即系安南一帶海濱。
貧民捕魚為活。
雖難禁止。
然亦不應聽其私往夷地久住。
以緻糾約為匪。
行劫消贓。
着傳谕該署督、即嚴饬沿海文武。
嗣後随時查禁。
毋令漁戶人等潛赴夷地。
滋生事端。
○戶部議準大學士署四川總督孫士毅疏稱、犍為縣新淘鹽井二十眼。
每井設鍋一口。
歲産鹽一百七十四萬八千斤。
除照下井鍋例榷課。
并配引徵稅外。
現據額商陳請、石砫廳額鹽不敷。
願全數認增。
以乾隆六十年為始。
納稅領引。
赴永通廠配鹽。
運該廳接濟民食。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宿州民李毛妻孫氏、守正被戕甘肅靜甯州民孫五十娃妻韓氏。
○乙酉。
上幸瀛台。
○谕、明年元旦。
禦内殿受賀。
嗣皇帝之皇後。
仍照每年常例。
于重華宮行禮。
班次在公主福晉之前。
公主福晉與嗣皇帝及皇後均系同輩。
仍應行家人常禮。
俱不必跪叩。
若皇後受冊封、及禦交泰殿、蠶壇、諸大禮。
公主福晉。
自應照外班舊例行。
再嗣皇帝之貴妃妃嫔等、即同皇子等側福晉一例。
其職分俱不至在朕前行禮。
明年元旦。
即着照此旨、交與總管太監存記。
屆時遵行。
○以參革廣西思恩府屬那馬土巡檢黃昌運子瑜、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鹹豐縣民蔣繼孟妻周氏、山西稷山縣民李銀山妻劉氏。
○丙戌。
谕、據魁倫等奏、伊轍布平日倉庫賬目。
颠到錯謬。
惟劣幕吳義添一人之言是聽。
現将該犯偵緝到案。
訊據供稱、貪戀朿修。
朦混作弊。
應将吳義添在省城枷号三個月。
發往厄魯特為奴。
仍将該犯家産。
抄沒入官等語。
此等劣幕。
于錢谷既不谙習。
辄因貪戀修金。
辦理公務。
颠倒錯亂作弊。
以緻本官身罹重罪。
而幕布轉得坐擁厚赀。
置身事外。
甚屬可惡。
今魁倫等将吳義添查出究辦。
不緻漏網。
辦理甚是。
因念其究由伊轍布貪黩不法。
該犯祇系聽從作弊。
尚無關涉人命之事。
業經魁倫等将該犯枷号。
滿日發往厄魯特為奴。
抄沒家産。
已足蔽辜示懲。
若有人命等事。
必将該犯正法。
其罪尚不止于遠戍。
但此等幕友滋事。
各省俱所不免。
着各督撫通行傳知各衙門幕友。
嗣後務宜小心安分。
如再有朦混作弊。
甚至釀成人命者。
必當立正典刑。
不能如吳義添之幸邀末減也。
又據魁倫等奏、查抄錢愛椿任所衣物一摺。
内稱、提訊家人書役等、佥供并無寄頓。
似屬可信等語。
外省長随書役。
往往倚恃本官聲勢。
吓詐訛索。
雖訊無隐匿情弊。
其平日亦必非安分之徒。
所有錢受椿案内長随範三吉、書役蔣開浚等。
均着枷号三個月。
滿日分别革役遞籍。
以示懲儆。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覆奏、福建虧空知縣彭良谡等罪名。
得旨、福建
除已于摺内朱筆抹出外。
仍着傳旨申饬。
○癸未。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曰、魁倫奏、東沖定海二汛洋匪。
搶劫炮械一案。
總兵烏蘭保、于洋匪初至東沖。
并不親行防禦。
迨失事後、複以揭參卸責。
遊擊德恩、奉調防守。
遞行帶兵回營。
請一并革職審辦等語。
烏蘭保、德恩、身系滿洲。
乃于洋匪搶劫重案。
并不實力查緝。
惟知狡卸塞責。
玩誤已極。
豈革職所可了事。
烏蘭保、德恩、着革職拏問。
交該署督嚴審定拟速奏。
其該管之遊擊吳壯圖、守備蕭明高、署都司事守備蔡朝恩、并着一并革職。
交該署督提同案内人證。
嚴行質訊定拟具奏。
署總督魁倫、及陸路提督瑪爾洪阿、署水師提督顔鳴漢、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示懲儆。
○谕軍機大臣曰、魁倫奏、十月内據诏安縣禀報、該處洋面。
有由廣東駛至盜船。
内有數隻。
系畨子盜船。
頭纏紅布。
又據魁倫之幕友林性稱、有伊認識之生員等三人。
曾遇盜脫回。
知盜首名李發枝。
船共十二隻。
内有一隻。
系安南人。
其餘系廣東福建浙江等省人。
皆頭纏紅布。
裝作畨狀。
聽得安南盜船。
約有十隻等語。
安南自阮光平内附以來。
極為恭順。
倘因此等洋面盜劫之事。
加之诘責。
非所以示綏懷。
着傳谕魁倫等、嗣後閩浙廣東洋面。
惟當督饬海口将弁。
一體實力搜捕。
遇有此等盜船。
無論其果系安南、并各外夷盜匪。
抑系内地匪徒假裝服飾。
一經拏獲。
即概行正法。
不必行文查詢。
至魁倫奏、現在捐廉雇覓漁船。
委員帶同漁戶。
協捕盜匪。
将來擇其精壯出力者。
挑補水師兵丁等語。
既可杜絕漁戶等為賊送水、及接濟賊糧等事。
并可作為眼目。
而挑補水師。
亦可望其得力。
固屬一法。
但須為之以實。
方足以資緝捕之用也。
其李發枝等要犯。
并着魁倫等督饬将弁。
設法查拏務獲。
以淨根株。
将此各密谕知之。
○調福建建甯鎮總兵劉景昌、為福甯鎮總兵。
以廣西鎮安協副将德克登布、為建甯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峄縣民邵顯業女邵氏。
○甲申。
上幸瀛台。
朝鮮國正使闵鐘顯、副使李亨元等、于西華門外瞻觐。
○谕曰、長麟、着加恩賞給副都統職銜。
令其自備資斧。
前赴葉爾羌辦事。
更換明興。
○谕軍機大臣等、據朱圭奏、拏獲海洋盜犯審明定拟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矣。
惟閱摺内稱、李關六等、各在夷地捕魚度活。
四月間在洋行劫後。
駛回夷地。
消贓俵分等語。
所雲夷地。
自即系安南一帶海濱。
貧民捕魚為活。
雖難禁止。
然亦不應聽其私往夷地久住。
以緻糾約為匪。
行劫消贓。
着傳谕該署督、即嚴饬沿海文武。
嗣後随時查禁。
毋令漁戶人等潛赴夷地。
滋生事端。
○戶部議準大學士署四川總督孫士毅疏稱、犍為縣新淘鹽井二十眼。
每井設鍋一口。
歲産鹽一百七十四萬八千斤。
除照下井鍋例榷課。
并配引徵稅外。
現據額商陳請、石砫廳額鹽不敷。
願全數認增。
以乾隆六十年為始。
納稅領引。
赴永通廠配鹽。
運該廳接濟民食。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宿州民李毛妻孫氏、守正被戕甘肅靜甯州民孫五十娃妻韓氏。
○乙酉。
上幸瀛台。
○谕、明年元旦。
禦内殿受賀。
嗣皇帝之皇後。
仍照每年常例。
于重華宮行禮。
班次在公主福晉之前。
公主福晉與嗣皇帝及皇後均系同輩。
仍應行家人常禮。
俱不必跪叩。
若皇後受冊封、及禦交泰殿、蠶壇、諸大禮。
公主福晉。
自應照外班舊例行。
再嗣皇帝之貴妃妃嫔等、即同皇子等側福晉一例。
其職分俱不至在朕前行禮。
明年元旦。
即着照此旨、交與總管太監存記。
屆時遵行。
○以參革廣西思恩府屬那馬土巡檢黃昌運子瑜、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鹹豐縣民蔣繼孟妻周氏、山西稷山縣民李銀山妻劉氏。
○丙戌。
谕、據魁倫等奏、伊轍布平日倉庫賬目。
颠到錯謬。
惟劣幕吳義添一人之言是聽。
現将該犯偵緝到案。
訊據供稱、貪戀朿修。
朦混作弊。
應将吳義添在省城枷号三個月。
發往厄魯特為奴。
仍将該犯家産。
抄沒入官等語。
此等劣幕。
于錢谷既不谙習。
辄因貪戀修金。
辦理公務。
颠倒錯亂作弊。
以緻本官身罹重罪。
而幕布轉得坐擁厚赀。
置身事外。
甚屬可惡。
今魁倫等将吳義添查出究辦。
不緻漏網。
辦理甚是。
因念其究由伊轍布貪黩不法。
該犯祇系聽從作弊。
尚無關涉人命之事。
業經魁倫等将該犯枷号。
滿日發往厄魯特為奴。
抄沒家産。
已足蔽辜示懲。
若有人命等事。
必将該犯正法。
其罪尚不止于遠戍。
但此等幕友滋事。
各省俱所不免。
着各督撫通行傳知各衙門幕友。
嗣後務宜小心安分。
如再有朦混作弊。
甚至釀成人命者。
必當立正典刑。
不能如吳義添之幸邀末減也。
又據魁倫等奏、查抄錢愛椿任所衣物一摺。
内稱、提訊家人書役等、佥供并無寄頓。
似屬可信等語。
外省長随書役。
往往倚恃本官聲勢。
吓詐訛索。
雖訊無隐匿情弊。
其平日亦必非安分之徒。
所有錢受椿案内長随範三吉、書役蔣開浚等。
均着枷号三個月。
滿日分别革役遞籍。
以示懲儆。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覆奏、福建虧空知縣彭良谡等罪名。
得旨、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