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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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智、對調。
○浙江巡撫覺羅吉慶疏報、乾隆五十九年分、考豐、臨海、黃岩、鎮海四縣、開墾額外塗田山蕩地共十頃六十畝有奇。
○乙巳。
谕、吏部奏将革職道員蔣繼煥、知府杜安詩、二員、應否準其捐複之處請旨。
詳閱案情内。
蔣繼煥與杜安詩。
俱系在山東曹州府任内。
失察所屬曹縣拏獲盜案。
不即查辦。
但杜安詩于此案外。
并無另有降革處分。
而蔣繼煥複有失察齊東縣書役收漕滋事。
并蘭山縣賊犯糾竊、未經審出實情。
前後共系降革處分三案。
與杜安詩止于失察盜案者不同。
杜安詩着加恩準其捐複。
蔣繼煥着不準捐複。
朕于地方道府州縣過失。
遇有應得處分。
及應否準其捐複之處。
無不權其重輕。
一秉大公。
斟酌至當。
凡有地方之責者。
各宜倍加謹凜。
毋負勸懲并用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蘇淩阿等奏弁兵押送空船。
在洋遇盜拒捕。
添派官兵搜剿一摺。
江省洋面。
數月以來。
并無盜蹤。
今複有拒捕之事。
自因連日南風甚大。
浙省官兵查拏緊急。
匪徒又潛行北竄。
現經蘇淩阿等調集官兵。
并檄蘇松狼山二鎮。
視率大隊舟師。
分投接應。
趕緊截拏。
自無難全數捕獲。
但恐匪徒見江省搜捕緊嚴。
複乘風竄入東省洋面。
或仍逃回浙洋。
俱未可定。
并着吉慶玉德。
嚴饬兩省水師将弁。
一體上緊堵緝。
以期必獲。
勿任遠揚漏網。
此為最要。
但各省戰船。
向因船身笨重。
遇有追捕盜匪之事。
駕駛不靈。
動須添雇民船。
昨吉慶奏請浙省戰船仿照民船改造一事。
已照所請行。
東省戰船。
亦經玉德奏請照浙省改造。
其餘沿海省分戰船。
自當于應行拆建之年。
俱照吉慶所奏。
一律收小。
仿民船式樣改造。
以便操防而收實效。
着傳谕沿海省分各督撫、詳查照此陸續改辦。
仍着蘇淩阿等将近日情形速奏。
尋奏、江省洋面。
現無盜匪蹤迹。
仍嚴饬鎮将等加意哨探。
至戰船笨重。
駕駛不靈。
遵俟拆建之年改造。
得旨、以實妥為。
外省習氣多詐。
慎之。
○兵部等部議覆、山東巡撫玉德奏稱、東省戰艍船共十二隻。
屆拆造者三隻。
屆大修者三隻。
船身笨重。
請照閩浙例俱改造商船式樣。
所需價值。
除應領修造銀兩。
及舊料拆變外。
請于地丁耗羨内動支。
又水師弁兵出洋巡哨。
遇風不順。
在島嶼寄碇。
需用口糧。
無款可撥。
亦請照閩省例于藩庫撥銀三萬兩。
發商一分生息。
計每年得銀三千六百兩。
為寄碇口糧、并添雇船隻之用。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調正紅旗護軍統領德楞泰、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以鑲紅旗蒙古副都統愛星阿、為正紅旗護軍統領。
○丙午。
以刑部侍郎阿精阿、兼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丁未。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去年八旗兵丁。
及園戶閘戶人等。
曾賞借半年錢糧。
限以三年扣繳。
今朕仰蒙昊眷。
康強逢吉。
來年舉行歸政大典。
系從古罕有之事。
且本年各省收成。
合計共有九分。
昨又大雪盈尺。
此旨皇天嘉佑朕躬。
錫茲洪贶。
理宜普加恩赉。
着加恩将八旗去年所借未經扣完銀兩。
普行豁免。
以示朕有加無已之至意。
○又谕、前因京師及各省錢價日賤。
由于小錢充斥。
節經降旨饬禁。
并立限收繳。
乃自查禁以來。
已逾年餘。
而京城錢價近又減落。
步軍統領衙門。
尚有陸續收繳小錢。
是錢價之賤。
總由于私錢未能淨盡。
京城地方遼闊。
人煙稠密。
并無偏僻處所。
奸徒無從藏匿偷鑄。
所有小錢。
必系外省夾帶來京。
而外省私販若由陸運。
需費繁多。
不能獲利。
必從水路私行販運來京。
前經降旨。
交各關口實力嚴查。
今小錢尚敢于辇毂之下。
私行使用。
自由管關各員。
奉行不力。
日久生懈。
而地方官查禁私鑄。
亦視為具文。
不過出告示查禁。
止過一年半載。
胥忘之矣。
否則各省現俱停鑄。
京城戶工二局。
亦各減卯。
并将應發兵饷實支銀兩。
又賞借王公及文武各官俸銀。
銀多錢少。
錢價自當增長。
何以轉日就減落。
其為小錢未淨。
情弊顯然。
昨據陳淮奏、拏獲小錢一案。
訊系由湖北漢口販至江西。
是漢口竟為小錢聚集之所。
該督撫及地方官所司何事。
本應從重治罪。
姑念該省現有承辦軍需要務。
從寬免其深究。
該督撫務宜嚴饬所屬。
上緊查拏。
若仍陽奉陰違。
别經發覺。
惟該督撫等是問。
恐不能當其咎也。
至雲貴四川。
尤為私鑄之薮。
雖據該督撫奏、現在實力收繳。
漸次淨盡。
但所奏如果屬實。
則私鑄既絕。
來源肅清。
因何各省仍複攙和行使。
是該督撫所奏現無私鑄之處。
亦系托諸空言。
況前據徵瑞奏、于天津關已另設收繳小錢之局。
曉谕過往客販。
令其盡數繳出等語。
随交各監督仿照徵瑞留心查驗。
嗣據盛住奏、在淮宿海三關設局。
于查看稅貨之便。
逐細嚴查。
并據刁玉成奏。
應責成地方官。
令錢鋪出具不敢攙扣小錢甘結各等語。
乃自該監督等具奏以來。
惟淮關收過小錢三百餘觔。
浒墅關奏收過小錢六百千文。
此外并未據将收過數目具奏。
而刁玉成轉以責成地方官為詞。
可見該監督等并不認真遵辦。
惟以一奏了事。
所有查辦不實之各督撫及管關各監督。
均着傳旨嚴行申饬。
除就近饬知步軍統領衙門、及五城順天府嚴密查拏。
責成錢經紀毋許攙用輕減外。
并再通谕各省督撫及管關各員。
嗣後當各矢天良。
一體實心查察。
清其源以杜其流。
務期圜法肅清。
國寶流通。
錢價增平。
不可因有此旨。
一時嚴行查禁。
久而漸忘。
又複因循懈弛。
倘經此次饬查之後。
仍有盤獲小錢。
必當徹底根究。
系何處私鑄。
及經過何處。
即将該管各督撫暨地方官、并管關各員、一并從重懲治。
不能複邀寬宥也。
○又谕、據吉慶等奏請将戰船改小修造。
已依議行矣。
盛京錦州海船。
量亦遵照舊式成造。
着琳甯台斐音存記。
如遇拆造之年。
俱照浙粵民船式樣。
陸續改造。
其吉林黑龍江船隻。
不通海路。
然亦恐笨重不能适用。
着交秀林永琨查訪。
如須改造利便。
即照盛京錦州例陸續改制。
以歸實用。
○是月、護安徽巡撫江蘇布政使張誠基奏、安省各屬常平倉貯。
曆年因災蠲賞口糧耔種。
共缺額二十二萬五千餘石。
現秋收豐稔。
又奉旨普免天下漕糧。
安省輪值今歲。
民間蓋藏饒裕。
糧價逾平。
請照原額、各按稻麥雜糧本色買補足數。
得旨嘉獎。
○湖廣總督畢沅奏、湖廣早稻中晚二禾。
收成均八九分餘。
北省荊門、潛江、天門、沔陽等四州縣。
因襄水陡漲。
偏隅被淹。
不緻成災。
南省三廳八屬。
被逆苗滋擾。
疊蒙緩徵赈恤。
難民較多。
現督率各地方官、挑取壯丁充鄉勇站夫。
其老廢者每月給予口糧。
至毗連苗寨各區。
除額民已嚴禁不許竄入外。
土着民人。
因口食有資。
極為甯怗。
得旨、欣慰覽之。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
本年汶泗諸河。
源流旺盛。
經将濟運餘水。
随時收蓄入湖。
蜀山湖系最要之區。
現收至一丈二寸。
其餘馬踏馬場等湖。
亦俱收符定志。
足資來歲開放之用。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四百八十九
○浙江巡撫覺羅吉慶疏報、乾隆五十九年分、考豐、臨海、黃岩、鎮海四縣、開墾額外塗田山蕩地共十頃六十畝有奇。
○乙巳。
谕、吏部奏将革職道員蔣繼煥、知府杜安詩、二員、應否準其捐複之處請旨。
詳閱案情内。
蔣繼煥與杜安詩。
俱系在山東曹州府任内。
失察所屬曹縣拏獲盜案。
不即查辦。
但杜安詩于此案外。
并無另有降革處分。
而蔣繼煥複有失察齊東縣書役收漕滋事。
并蘭山縣賊犯糾竊、未經審出實情。
前後共系降革處分三案。
與杜安詩止于失察盜案者不同。
杜安詩着加恩準其捐複。
蔣繼煥着不準捐複。
朕于地方道府州縣過失。
遇有應得處分。
及應否準其捐複之處。
無不權其重輕。
一秉大公。
斟酌至當。
凡有地方之責者。
各宜倍加謹凜。
毋負勸懲并用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蘇淩阿等奏弁兵押送空船。
在洋遇盜拒捕。
添派官兵搜剿一摺。
江省洋面。
數月以來。
并無盜蹤。
今複有拒捕之事。
自因連日南風甚大。
浙省官兵查拏緊急。
匪徒又潛行北竄。
現經蘇淩阿等調集官兵。
并檄蘇松狼山二鎮。
視率大隊舟師。
分投接應。
趕緊截拏。
自無難全數捕獲。
但恐匪徒見江省搜捕緊嚴。
複乘風竄入東省洋面。
或仍逃回浙洋。
俱未可定。
并着吉慶玉德。
嚴饬兩省水師将弁。
一體上緊堵緝。
以期必獲。
勿任遠揚漏網。
此為最要。
但各省戰船。
向因船身笨重。
遇有追捕盜匪之事。
駕駛不靈。
動須添雇民船。
昨吉慶奏請浙省戰船仿照民船改造一事。
已照所請行。
東省戰船。
亦經玉德奏請照浙省改造。
其餘沿海省分戰船。
自當于應行拆建之年。
俱照吉慶所奏。
一律收小。
仿民船式樣改造。
以便操防而收實效。
着傳谕沿海省分各督撫、詳查照此陸續改辦。
仍着蘇淩阿等将近日情形速奏。
尋奏、江省洋面。
現無盜匪蹤迹。
仍嚴饬鎮将等加意哨探。
至戰船笨重。
駕駛不靈。
遵俟拆建之年改造。
得旨、以實妥為。
外省習氣多詐。
慎之。
○兵部等部議覆、山東巡撫玉德奏稱、東省戰艍船共十二隻。
屆拆造者三隻。
屆大修者三隻。
船身笨重。
請照閩浙例俱改造商船式樣。
所需價值。
除應領修造銀兩。
及舊料拆變外。
請于地丁耗羨内動支。
又水師弁兵出洋巡哨。
遇風不順。
在島嶼寄碇。
需用口糧。
無款可撥。
亦請照閩省例于藩庫撥銀三萬兩。
發商一分生息。
計每年得銀三千六百兩。
為寄碇口糧、并添雇船隻之用。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調正紅旗護軍統領德楞泰、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以鑲紅旗蒙古副都統愛星阿、為正紅旗護軍統領。
○丙午。
以刑部侍郎阿精阿、兼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丁未。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去年八旗兵丁。
及園戶閘戶人等。
曾賞借半年錢糧。
限以三年扣繳。
今朕仰蒙昊眷。
康強逢吉。
來年舉行歸政大典。
系從古罕有之事。
且本年各省收成。
合計共有九分。
昨又大雪盈尺。
此旨皇天嘉佑朕躬。
錫茲洪贶。
理宜普加恩赉。
着加恩将八旗去年所借未經扣完銀兩。
普行豁免。
以示朕有加無已之至意。
○又谕、前因京師及各省錢價日賤。
由于小錢充斥。
節經降旨饬禁。
并立限收繳。
乃自查禁以來。
已逾年餘。
而京城錢價近又減落。
步軍統領衙門。
尚有陸續收繳小錢。
是錢價之賤。
總由于私錢未能淨盡。
京城地方遼闊。
人煙稠密。
并無偏僻處所。
奸徒無從藏匿偷鑄。
所有小錢。
必系外省夾帶來京。
而外省私販若由陸運。
需費繁多。
不能獲利。
必從水路私行販運來京。
前經降旨。
交各關口實力嚴查。
今小錢尚敢于辇毂之下。
私行使用。
自由管關各員。
奉行不力。
日久生懈。
而地方官查禁私鑄。
亦視為具文。
不過出告示查禁。
止過一年半載。
胥忘之矣。
否則各省現俱停鑄。
京城戶工二局。
亦各減卯。
并将應發兵饷實支銀兩。
又賞借王公及文武各官俸銀。
銀多錢少。
錢價自當增長。
何以轉日就減落。
其為小錢未淨。
情弊顯然。
昨據陳淮奏、拏獲小錢一案。
訊系由湖北漢口販至江西。
是漢口竟為小錢聚集之所。
該督撫及地方官所司何事。
本應從重治罪。
姑念該省現有承辦軍需要務。
從寬免其深究。
該督撫務宜嚴饬所屬。
上緊查拏。
若仍陽奉陰違。
别經發覺。
惟該督撫等是問。
恐不能當其咎也。
至雲貴四川。
尤為私鑄之薮。
雖據該督撫奏、現在實力收繳。
漸次淨盡。
但所奏如果屬實。
則私鑄既絕。
來源肅清。
因何各省仍複攙和行使。
是該督撫所奏現無私鑄之處。
亦系托諸空言。
況前據徵瑞奏、于天津關已另設收繳小錢之局。
曉谕過往客販。
令其盡數繳出等語。
随交各監督仿照徵瑞留心查驗。
嗣據盛住奏、在淮宿海三關設局。
于查看稅貨之便。
逐細嚴查。
并據刁玉成奏。
應責成地方官。
令錢鋪出具不敢攙扣小錢甘結各等語。
乃自該監督等具奏以來。
惟淮關收過小錢三百餘觔。
浒墅關奏收過小錢六百千文。
此外并未據将收過數目具奏。
而刁玉成轉以責成地方官為詞。
可見該監督等并不認真遵辦。
惟以一奏了事。
所有查辦不實之各督撫及管關各監督。
均着傳旨嚴行申饬。
除就近饬知步軍統領衙門、及五城順天府嚴密查拏。
責成錢經紀毋許攙用輕減外。
并再通谕各省督撫及管關各員。
嗣後當各矢天良。
一體實心查察。
清其源以杜其流。
務期圜法肅清。
國寶流通。
錢價增平。
不可因有此旨。
一時嚴行查禁。
久而漸忘。
又複因循懈弛。
倘經此次饬查之後。
仍有盤獲小錢。
必當徹底根究。
系何處私鑄。
及經過何處。
即将該管各督撫暨地方官、并管關各員、一并從重懲治。
不能複邀寬宥也。
○又谕、據吉慶等奏請将戰船改小修造。
已依議行矣。
盛京錦州海船。
量亦遵照舊式成造。
着琳甯台斐音存記。
如遇拆造之年。
俱照浙粵民船式樣。
陸續改造。
其吉林黑龍江船隻。
不通海路。
然亦恐笨重不能适用。
着交秀林永琨查訪。
如須改造利便。
即照盛京錦州例陸續改制。
以歸實用。
○是月、護安徽巡撫江蘇布政使張誠基奏、安省各屬常平倉貯。
曆年因災蠲賞口糧耔種。
共缺額二十二萬五千餘石。
現秋收豐稔。
又奉旨普免天下漕糧。
安省輪值今歲。
民間蓋藏饒裕。
糧價逾平。
請照原額、各按稻麥雜糧本色買補足數。
得旨嘉獎。
○湖廣總督畢沅奏、湖廣早稻中晚二禾。
收成均八九分餘。
北省荊門、潛江、天門、沔陽等四州縣。
因襄水陡漲。
偏隅被淹。
不緻成災。
南省三廳八屬。
被逆苗滋擾。
疊蒙緩徵赈恤。
難民較多。
現督率各地方官、挑取壯丁充鄉勇站夫。
其老廢者每月給予口糧。
至毗連苗寨各區。
除額民已嚴禁不許竄入外。
土着民人。
因口食有資。
極為甯怗。
得旨、欣慰覽之。
○河東河道總督李奉翰奏。
本年汶泗諸河。
源流旺盛。
經将濟運餘水。
随時收蓄入湖。
蜀山湖系最要之區。
現收至一丈二寸。
其餘馬踏馬場等湖。
亦俱收符定志。
足資來歲開放之用。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四百八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