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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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六十年。
乙卯。
十月。
癸巳。
策試中式武舉邸飛虎等三十二名于太和殿前。
○甲午。
谕、據福康安等奏、查明滇省應付兵丁口糧。
均系動用倉谷。
無礙民食等語。
此次苗匪滋事。
滇省先後派調官兵。
所有應付口糧。
俱于常平額貯動撥碾運。
并不向市集采買。
于民間食用。
毫無妨礙。
承辦各員。
經理尚屬妥協。
俱着該督撫查明咨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曰、秦承恩奏請采買臯蘭固原二州縣常平倉糧。
以備供支一摺。
據稱、現在市價中平。
應饬臯蘭縣照額采買糧十萬石。
固原州采買糧八萬石。
并照向定章程。
上色不得過二兩。
下色不得過一兩二錢。
責成本管道府。
照依時價購買等語。
所奏殊屬自相矛盾。
此項糧石。
既照時價采買。
則市集價值。
自有低昂不等。
而該署督又定以上色不得過二兩。
下色不得過一兩二錢之數。
設該處時價平減。
上色糧石無須二兩。
下色糧石無須一兩二錢。
則所定采買價值。
俱有浮多。
其多出者。
與之民乎。
豈不任承辦之員。
私行肥槖。
若該處時價較昂。
視所定之數。
尚不敷采買。
而概以二兩及一兩二錢。
饬令購辦。
勢必向民間減價勒買。
更屬累民。
二者必居一于此。
況五十六年。
該省采買倉糧。
臯蘭縣止五萬石。
固原州止三萬石。
迄今将及五載。
尚有餘存。
本年甘省臯蘭縣間有被雹地方。
泾州等處。
又因旱減收。
且蘭州等屬、止産粟米小麥青稞等項。
不産大米。
附近西安地方。
亦有被旱處所。
何得率于臯蘭、固原、兩處采買倉糧十八萬石之多。
甯不有妨民食。
即雲該處常平倉糧動存無幾。
而臯蘭固原二處。
每年應需供支之項。
不過五萬餘石。
又何妨酌量一二年應需數目。
稍為買補。
俟将屆用完。
再遇豐收。
續行購辦。
庶于倉儲民食。
兩有裨益。
乃秦承恩一時遽請采買十八萬石。
此非地方官趁新督署任。
思欲借端派累而何。
秦承恩讀書老實。
易為屬員所愚。
即此可見。
着該署督查明該處倉糧、現在存貯若幹。
倘實在不敷。
亦應酌量一兩年應需數目。
動價買補。
或仍仿照五十六年之數。
亦可有盈無绌。
毋得輕聽屬員一面之詞。
采買過多。
緻有從中侵肥勒派累民等事。
并将既照時價購買。
何以又定二兩及一兩二錢數目之處。
據實覆奏。
至五十六年采買倉糧。
系勒保任内具奏辦理。
彼時購買。
自即照此次定價采辦。
若時價平減。
動項必有赢餘。
又歸何處。
否則必系減價勒買。
其從前如何辦理之處。
并着勒保一并據實覆奏。
毋得稍存回護。
○以太常寺卿恒傑、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乙未。
上禦紫光閣。
開中式武舉騎射。
○谕、據魁倫奏、福建漳州、泉州、興化等府、所屬漳浦等縣、疊被水旱。
親往勘明漳浦、海澄、诏安、龍溪、惠安、晉江、莆田、七縣之沿海地畝。
猝被海潮淹浸成災。
此内海澄、诏安、漳浦、龍溪、惠安、晉江之距海較遠地畝。
并長泰、南靖、平和、安溪、同安、南安等縣。
俱被旱歉收。
牽算尚有六分。
例不成災等語。
閩省漳泉等屬。
被潮被旱。
前據長麟等奏到。
即先降旨緩徵。
今着再将漳浦、海澄、诏安、龍溪、惠安、晉江、莆田、七縣沿海地畝。
猝被淹浸、受災較重之處。
所有本年應納錢糧。
概予加恩豁免。
并先給一月口糧。
以資日食。
此内漳浦等縣、距海較遠地畝。
及長泰、南靖、平和、安溪、同安、南安等縣。
同時被旱歉收。
雖牽算收成尚有六分。
例不成災。
但民力究恐拮據。
即遵前旨。
将各該屬受旱地畝應徵本年錢糧。
緩至明年早收後啟徵。
以纾民力。
該署督撫等、務須董率所屬。
妥協查辦。
俾窮檐均沾實惠。
毋緻胥役人等、從中滋弊。
以副朕轸念民依、無使一夫失所至意。
○又谕、據魁倫奏、琉球國貢使到閩。
委員護送進京。
及遣送朝鮮國遭風難民回國二摺。
琉球國貢使。
于本年五月内即已到閩。
朝鮮國遭風難民。
亦于三月内抵省安插。
具應早為具奏。
乃伍拉納、浦霖、在任時并不即時奏辦。
是伊等廢弛贻誤。
于地方内外諸事。
一概署之不問。
但知受賄延挨時日而已。
可見死有餘辜。
長麟、魁倫、接任後亦應查明早奏。
何以遲至此時。
始行具奏。
咎實難辭。
除長麟業經革職外。
魁倫着交部議處。
所有朝鮮遭風難民。
閩省既無通曉伊等言語之人。
自應即交護送琉球國貢使之委員、于十二月封篆内。
一并伴送進京。
俟朝鮮年班貢使回國時。
順便帶回。
以示體恤。
○又谕曰、湖南苗匪滋事。
經福康安、和琳、統領大兵。
痛加剿戮。
賊勢萬分窮蹙。
探知秀山兵少。
潛往滋擾。
冀國牽綴大兵。
經孫士毅督率将弁。
奮勇剿殺。
割獲首級二百餘顆。
生擒賊匪揚老倫、吳老四、二名。
當即審明正法。
所辦實屬可嘉。
于防守後路事宜。
甚為周到。
孫士毅着交部從優議叙。
其奮勇出力之将弁。
并着孫士毅查明咨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據楊老倫等供稱、石代噶、本是貴州踏車人。
與石柳鄧石三保起事後。
該犯又各自糾合苗子。
另作一起。
要往洪安一路燒搶等語。
是石代噶乃分路為首滋事之犯。
其罪斷不可宥。
現在福康安等帶兵各員内。
額勒登保尚屬曉事。
常明此次随營打仗。
亦為出力。
令伊二人酌帶順路應回之官兵四五百名。
前往洪安一帶。
實力搜緝。
務将石代噶速拏務獲。
勿任漏網。
此外他處肆擾賊匪。
亦必有分路為首如石代噶者。
福康安、和琳、于随營出力新升之司道内。
酌量揀派。
于德楞泰、穆克登額、花連布等内。
亦各派一人。
每處一文一武。
分路帶應回之兵。
前往訪查拏獲嚴辦。
并谕知各該員等。
但須捕獲首犯。
又不可任聽弁兵等。
率行妄拏屠戮。
緻有株連拖累。
總宜殲厥渠魁。
脅從罔治。
以示懲創。
而靖地方。
再石代噶籍隸貴州。
可見該省苗匪。
與石柳鄧、石代噶、勾結煽惑者。
尚不乏人。
并着馮光熊就近留心稽察。
所有黔省各後路。
務饬該管将弁。
加意防範。
不可稍有疏虞。
緻令匪徒乘間竄回。
○又谕曰、魁倫奏、漳泉二府屬縣、倉谷多無存貯。
來歲青黃不接之時。
米價勢必加增。
台灣雨水偶缺。
請于福州、福甯、及上遊各府。
照依市價。
先買米十萬石。
分貯漳泉。
以備來春平粜等語。
漳泉一帶。
偶遇歉收。
各屬倉儲。
雖應酌籌買補。
以備來春借粜之需。
但為期太早。
且福州福甯、及上遊各府屬、雖俱豐收。
惟各該府距漳泉一帶。
道路遙遠。
山徑崎岖。
運送谷石。
已自不易。
況采買至十萬石。
為數不為不
乙卯。
十月。
癸巳。
策試中式武舉邸飛虎等三十二名于太和殿前。
○甲午。
谕、據福康安等奏、查明滇省應付兵丁口糧。
均系動用倉谷。
無礙民食等語。
此次苗匪滋事。
滇省先後派調官兵。
所有應付口糧。
俱于常平額貯動撥碾運。
并不向市集采買。
于民間食用。
毫無妨礙。
承辦各員。
經理尚屬妥協。
俱着該督撫查明咨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曰、秦承恩奏請采買臯蘭固原二州縣常平倉糧。
以備供支一摺。
據稱、現在市價中平。
應饬臯蘭縣照額采買糧十萬石。
固原州采買糧八萬石。
并照向定章程。
上色不得過二兩。
下色不得過一兩二錢。
責成本管道府。
照依時價購買等語。
所奏殊屬自相矛盾。
此項糧石。
既照時價采買。
則市集價值。
自有低昂不等。
而該署督又定以上色不得過二兩。
下色不得過一兩二錢之數。
設該處時價平減。
上色糧石無須二兩。
下色糧石無須一兩二錢。
則所定采買價值。
俱有浮多。
其多出者。
與之民乎。
豈不任承辦之員。
私行肥槖。
若該處時價較昂。
視所定之數。
尚不敷采買。
而概以二兩及一兩二錢。
饬令購辦。
勢必向民間減價勒買。
更屬累民。
二者必居一于此。
況五十六年。
該省采買倉糧。
臯蘭縣止五萬石。
固原州止三萬石。
迄今将及五載。
尚有餘存。
本年甘省臯蘭縣間有被雹地方。
泾州等處。
又因旱減收。
且蘭州等屬、止産粟米小麥青稞等項。
不産大米。
附近西安地方。
亦有被旱處所。
何得率于臯蘭、固原、兩處采買倉糧十八萬石之多。
甯不有妨民食。
即雲該處常平倉糧動存無幾。
而臯蘭固原二處。
每年應需供支之項。
不過五萬餘石。
又何妨酌量一二年應需數目。
稍為買補。
俟将屆用完。
再遇豐收。
續行購辦。
庶于倉儲民食。
兩有裨益。
乃秦承恩一時遽請采買十八萬石。
此非地方官趁新督署任。
思欲借端派累而何。
秦承恩讀書老實。
易為屬員所愚。
即此可見。
着該署督查明該處倉糧、現在存貯若幹。
倘實在不敷。
亦應酌量一兩年應需數目。
動價買補。
或仍仿照五十六年之數。
亦可有盈無绌。
毋得輕聽屬員一面之詞。
采買過多。
緻有從中侵肥勒派累民等事。
并将既照時價購買。
何以又定二兩及一兩二錢數目之處。
據實覆奏。
至五十六年采買倉糧。
系勒保任内具奏辦理。
彼時購買。
自即照此次定價采辦。
若時價平減。
動項必有赢餘。
又歸何處。
否則必系減價勒買。
其從前如何辦理之處。
并着勒保一并據實覆奏。
毋得稍存回護。
○以太常寺卿恒傑、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乙未。
上禦紫光閣。
開中式武舉騎射。
○谕、據魁倫奏、福建漳州、泉州、興化等府、所屬漳浦等縣、疊被水旱。
親往勘明漳浦、海澄、诏安、龍溪、惠安、晉江、莆田、七縣之沿海地畝。
猝被海潮淹浸成災。
此内海澄、诏安、漳浦、龍溪、惠安、晉江之距海較遠地畝。
并長泰、南靖、平和、安溪、同安、南安等縣。
俱被旱歉收。
牽算尚有六分。
例不成災等語。
閩省漳泉等屬。
被潮被旱。
前據長麟等奏到。
即先降旨緩徵。
今着再将漳浦、海澄、诏安、龍溪、惠安、晉江、莆田、七縣沿海地畝。
猝被淹浸、受災較重之處。
所有本年應納錢糧。
概予加恩豁免。
并先給一月口糧。
以資日食。
此内漳浦等縣、距海較遠地畝。
及長泰、南靖、平和、安溪、同安、南安等縣。
同時被旱歉收。
雖牽算收成尚有六分。
例不成災。
但民力究恐拮據。
即遵前旨。
将各該屬受旱地畝應徵本年錢糧。
緩至明年早收後啟徵。
以纾民力。
該署督撫等、務須董率所屬。
妥協查辦。
俾窮檐均沾實惠。
毋緻胥役人等、從中滋弊。
以副朕轸念民依、無使一夫失所至意。
○又谕、據魁倫奏、琉球國貢使到閩。
委員護送進京。
及遣送朝鮮國遭風難民回國二摺。
琉球國貢使。
于本年五月内即已到閩。
朝鮮國遭風難民。
亦于三月内抵省安插。
具應早為具奏。
乃伍拉納、浦霖、在任時并不即時奏辦。
是伊等廢弛贻誤。
于地方内外諸事。
一概署之不問。
但知受賄延挨時日而已。
可見死有餘辜。
長麟、魁倫、接任後亦應查明早奏。
何以遲至此時。
始行具奏。
咎實難辭。
除長麟業經革職外。
魁倫着交部議處。
所有朝鮮遭風難民。
閩省既無通曉伊等言語之人。
自應即交護送琉球國貢使之委員、于十二月封篆内。
一并伴送進京。
俟朝鮮年班貢使回國時。
順便帶回。
以示體恤。
○又谕曰、湖南苗匪滋事。
經福康安、和琳、統領大兵。
痛加剿戮。
賊勢萬分窮蹙。
探知秀山兵少。
潛往滋擾。
冀國牽綴大兵。
經孫士毅督率将弁。
奮勇剿殺。
割獲首級二百餘顆。
生擒賊匪揚老倫、吳老四、二名。
當即審明正法。
所辦實屬可嘉。
于防守後路事宜。
甚為周到。
孫士毅着交部從優議叙。
其奮勇出力之将弁。
并着孫士毅查明咨部議叙。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據楊老倫等供稱、石代噶、本是貴州踏車人。
與石柳鄧石三保起事後。
該犯又各自糾合苗子。
另作一起。
要往洪安一路燒搶等語。
是石代噶乃分路為首滋事之犯。
其罪斷不可宥。
現在福康安等帶兵各員内。
額勒登保尚屬曉事。
常明此次随營打仗。
亦為出力。
令伊二人酌帶順路應回之官兵四五百名。
前往洪安一帶。
實力搜緝。
務将石代噶速拏務獲。
勿任漏網。
此外他處肆擾賊匪。
亦必有分路為首如石代噶者。
福康安、和琳、于随營出力新升之司道内。
酌量揀派。
于德楞泰、穆克登額、花連布等内。
亦各派一人。
每處一文一武。
分路帶應回之兵。
前往訪查拏獲嚴辦。
并谕知各該員等。
但須捕獲首犯。
又不可任聽弁兵等。
率行妄拏屠戮。
緻有株連拖累。
總宜殲厥渠魁。
脅從罔治。
以示懲創。
而靖地方。
再石代噶籍隸貴州。
可見該省苗匪。
與石柳鄧、石代噶、勾結煽惑者。
尚不乏人。
并着馮光熊就近留心稽察。
所有黔省各後路。
務饬該管将弁。
加意防範。
不可稍有疏虞。
緻令匪徒乘間竄回。
○又谕曰、魁倫奏、漳泉二府屬縣、倉谷多無存貯。
來歲青黃不接之時。
米價勢必加增。
台灣雨水偶缺。
請于福州、福甯、及上遊各府。
照依市價。
先買米十萬石。
分貯漳泉。
以備來春平粜等語。
漳泉一帶。
偶遇歉收。
各屬倉儲。
雖應酌籌買補。
以備來春借粜之需。
但為期太早。
且福州福甯、及上遊各府屬、雖俱豐收。
惟各該府距漳泉一帶。
道路遙遠。
山徑崎岖。
運送谷石。
已自不易。
況采買至十萬石。
為數不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