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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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應徵錢糧若一律催徵。
民力更形拮據着加恩将荊門州之馬上一等九圖。
潛江縣之長一等二十九垸。
天門縣之連魚團等二十七垸。
沔陽州之小石等二十八垸。
本年應徵錢糧緩至次年麥熟後徵收。
以示體恤。
該撫惟當督率所屬。
妥為經理。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闾閻、恩加無已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蘇楞額奏、海州分司所屬闆浦、中正、臨興、三場。
本年六七月間。
因雨水過多。
間有被淹之處。
現在查明該處被水處所業經設法疏消。
未淹高地秋禾仍屬有收。
實系勘不成災等語。
闆浦、中正、臨興、三場。
本系沿海瘠貧之區。
今因夏秋雨水過多。
間被淹浸。
雖勘不成災。
但将來冬令鹽花歸土。
謀食維艱。
若将折價錢糧。
照常徵收竈力。
未免拮據所有闆浦中正臨興三場。
應徵本年壓徵五十九年折價錢糧。
着加恩緩至明年麥收後啟徵。
分作二年帶還。
俾海隅貧竈。
并臻寬裕。
以示朕轸恤加恩至意。
○升任廣東巡撫署兩廣總督朱圭疏報、乾隆五十九年分恩平縣、開墾額外荒地一頃有奇。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璥奏、續收小錢、解赴直隸歸局镕銷一摺。
河南山東等省。
向無錢局。
所收小錢。
俱解交直隸歸局镕銷。
但現在正屆停鑄。
此項小錢收貯後。
作何籌辦。
直隸省收到小錢。
共有若幹。
着梁肯堂即行查明具奏。
至各省查辦小錢。
為日已久。
是否收繳淨盡。
其有鼓鑄省分。
現俱停鑄。
所收小錢。
是否先行镕銷。
存貯何處。
若未經銷毀。
恐存積日久。
吏胥從中舞弊。
又複偷賣行使。
小錢仍至充斥。
是收繳小錢。
祗屬有名無實。
或緻日久生懈。
并着傳谕各督撫、将現在小錢收繳後如何籌辦。
能否依限淨盡之處。
一并據實覆奏。
○命少詹事曹城、提督山東學政。
○辛卯。
谕軍機大臣曰、魁倫等奏、審明械鬥斃命各犯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拟具奏矣。
錢受椿身為臬司。
種種營私舞弊。
甚至延案勒賄。
拖斃多命。
罪不容誅。
前令解京。
原欲親加廷訊。
盡法懲治示儆。
今思伊職分尚小。
不足加之廷鞫。
外省押解人犯。
行程不能迅速。
此時即已起解。
亦不過甫入浙境。
且錢受椿倚恃督撫聲勢。
性情乖張。
貪縱妄為。
閩省官民。
自必群懷忿怨。
傳谕魁倫接奉此旨。
如錢受椿尚未起解。
即毋庸解京。
如已抵浙境。
即着吉慶派委滿洲道員。
小心管解回閩。
交該署督撫親視刑夾二次。
重責四十闆。
再傳集在省官員。
監同正法。
俾觸目儆心。
以為骩法營私、謬妄貪黩者戒。
至饋送錢受椿等各員。
雖由上司勒索。
究非潔己守分之人。
僅予褫革。
未足示儆。
着交與魁倫等、于清查虧空完竣後。
若各該員尚有侵虧情節。
自應從重問拟。
若止于饋送。
亦當分别定以遠戌。
而此内史恒岱一員、既送浦霖銀兩。
又送錢受椿物件石永福則于饋送浦霖一節。
尚思掩飾。
不即自行供首。
此二人如另有侵虧之處。
因當按律問拟。
如亦不過止于饋送。
應拟遣伊犁此案夤緣各員俱當永不叙用。
以昭儆戒。
前降谕旨。
除浦霖等供出饋送各員外。
不必再加深究。
以示不為已甚之意。
然既已供出。
亦不得不加之懲創。
以肅官方而澄吏治。
○又谕曰、魁倫等奏、審拟長泰縣械鬥一案。
已交軍機大臣等、速拟具奏。
及議上。
朕覆加詳閱。
其中情節。
尚屬可疑。
此案林薛二姓。
因争水起釁糾衆械鬥。
自應互有殺傷。
何以林姓被殺者共十六名。
尚有受傷者二名。
而薛姓被殺者僅有一名。
即雲薛姓人數較多。
其殺傷人數。
亦不應如此多寡懸殊。
此尚系上年六月之案。
至今審結業已遲至年餘。
且魁倫、姚棻、俱非原辦之人。
無所用其回護。
着再交與該署督撫、即提集案證。
悉心研鞫。
如另有别情。
不妨據實改正。
不必因長麟定拟具奏在前。
急于完案。
稍存遷就。
倘薛姓實系恃衆行兇。
傷斃多命。
則法無可貸。
此案業經軍機大臣等照覆。
着将所拟原摺。
一并發去。
該署督等審明後。
如果情真罪當。
即可将應行正法人犯。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若尚未确實。
事關斬決多犯。
不可稍有草率。
以緻屈抑。
方為妥善。
尋奏、林姓人數本少。
兼又猝不及防。
是以緻斃多命。
反覆研鞫。
委無别情。
應照原拟辦理。
報聞。
○禮部奏、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本年冬至次日。
着停止行禮。
○予故兵部尚書劉峨祭葬如例。
谥恪簡。
○旌表守正被戕順天宛平縣民李庭文妻張氏。
○壬辰。
谕、據福康安等奏、額勒登保、德楞泰、始終奮勉勇往出衆。
并将節次奮勇打仗人員。
分别開列名單。
奏請施恩等語。
額勒登保、德楞泰、屢經出師。
此次剿捕苗匪。
複倍加奮勇。
實為可嘉。
着加恩俱授為内大臣。
三等侍衛三布奈、補授二等侍衛。
護軍校和新布、補授三等侍衛。
護軍參領長山、着賞給永托魯巴圖魯。
參将穆克登額、着賞給薩勒杭阿巴圖魯。
遊系姜敏功、着賞給娴勇巴圖魯。
雙麟、着賞給伊清阿巴圖魯。
都司褚大榮、着賞給衛勇巴圖魯。
千總姜文彬、着賞給剛勇巴圖魯。
馬金瑞、着賞給堅勇巴圖魯。
劉永清、着賞給固勇巴圖魯把總胡慶元、着賞給健勇巴圖魯。
何化隆、着賞給壯勇巴圖魯。
土守備多日爾濟、着賞給達布沁巴圖魯。
守備日占爾濟、着賞給密紮克巴圖魯名号。
仍着照例各賞銀一百兩。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屯練降番。
其官階至土守備而止十餘年來。
遇有征調奮勇出力者。
疊經加恩。
賞給二三品職銜。
并準食副将參将實俸。
其屯土兵丁。
亦賞給錢糧二千分。
但以千總守備等員。
即賞二品頂戴。
究于體制不協。
該屯谏降番等、久隸總督提鎮管轄。
原與内地營員無異。
即職分較大。
亦可随時約束。
與其賞給虛銜。
莫若酌添實缺。
或由守備以次遞設都司、遊擊、參将、至副将而止。
該處兵丁錢糧。
前已加恩酌給二千分。
但均勻分撥。
所得無幾。
亦應酌量增添。
普沾恩澤。
着福康安、和琳、會同妥議具奏。
俾兵弁多得上進之階。
生計又資寬裕。
以示優獎勤勞。
一視同仁至意。
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八
民力更形拮據着加恩将荊門州之馬上一等九圖。
潛江縣之長一等二十九垸。
天門縣之連魚團等二十七垸。
沔陽州之小石等二十八垸。
本年應徵錢糧緩至次年麥熟後徵收。
以示體恤。
該撫惟當督率所屬。
妥為經理。
俾小民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念闾閻、恩加無已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蘇楞額奏、海州分司所屬闆浦、中正、臨興、三場。
本年六七月間。
因雨水過多。
間有被淹之處。
現在查明該處被水處所業經設法疏消。
未淹高地秋禾仍屬有收。
實系勘不成災等語。
闆浦、中正、臨興、三場。
本系沿海瘠貧之區。
今因夏秋雨水過多。
間被淹浸。
雖勘不成災。
但将來冬令鹽花歸土。
謀食維艱。
若将折價錢糧。
照常徵收竈力。
未免拮據所有闆浦中正臨興三場。
應徵本年壓徵五十九年折價錢糧。
着加恩緩至明年麥收後啟徵。
分作二年帶還。
俾海隅貧竈。
并臻寬裕。
以示朕轸恤加恩至意。
○升任廣東巡撫署兩廣總督朱圭疏報、乾隆五十九年分恩平縣、開墾額外荒地一頃有奇。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吳璥奏、續收小錢、解赴直隸歸局镕銷一摺。
河南山東等省。
向無錢局。
所收小錢。
俱解交直隸歸局镕銷。
但現在正屆停鑄。
此項小錢收貯後。
作何籌辦。
直隸省收到小錢。
共有若幹。
着梁肯堂即行查明具奏。
至各省查辦小錢。
為日已久。
是否收繳淨盡。
其有鼓鑄省分。
現俱停鑄。
所收小錢。
是否先行镕銷。
存貯何處。
若未經銷毀。
恐存積日久。
吏胥從中舞弊。
又複偷賣行使。
小錢仍至充斥。
是收繳小錢。
祗屬有名無實。
或緻日久生懈。
并着傳谕各督撫、将現在小錢收繳後如何籌辦。
能否依限淨盡之處。
一并據實覆奏。
○命少詹事曹城、提督山東學政。
○辛卯。
谕軍機大臣曰、魁倫等奏、審明械鬥斃命各犯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拟具奏矣。
錢受椿身為臬司。
種種營私舞弊。
甚至延案勒賄。
拖斃多命。
罪不容誅。
前令解京。
原欲親加廷訊。
盡法懲治示儆。
今思伊職分尚小。
不足加之廷鞫。
外省押解人犯。
行程不能迅速。
此時即已起解。
亦不過甫入浙境。
且錢受椿倚恃督撫聲勢。
性情乖張。
貪縱妄為。
閩省官民。
自必群懷忿怨。
傳谕魁倫接奉此旨。
如錢受椿尚未起解。
即毋庸解京。
如已抵浙境。
即着吉慶派委滿洲道員。
小心管解回閩。
交該署督撫親視刑夾二次。
重責四十闆。
再傳集在省官員。
監同正法。
俾觸目儆心。
以為骩法營私、謬妄貪黩者戒。
至饋送錢受椿等各員。
雖由上司勒索。
究非潔己守分之人。
僅予褫革。
未足示儆。
着交與魁倫等、于清查虧空完竣後。
若各該員尚有侵虧情節。
自應從重問拟。
若止于饋送。
亦當分别定以遠戌。
而此内史恒岱一員、既送浦霖銀兩。
又送錢受椿物件石永福則于饋送浦霖一節。
尚思掩飾。
不即自行供首。
此二人如另有侵虧之處。
因當按律問拟。
如亦不過止于饋送。
應拟遣伊犁此案夤緣各員俱當永不叙用。
以昭儆戒。
前降谕旨。
除浦霖等供出饋送各員外。
不必再加深究。
以示不為已甚之意。
然既已供出。
亦不得不加之懲創。
以肅官方而澄吏治。
○又谕曰、魁倫等奏、審拟長泰縣械鬥一案。
已交軍機大臣等、速拟具奏。
及議上。
朕覆加詳閱。
其中情節。
尚屬可疑。
此案林薛二姓。
因争水起釁糾衆械鬥。
自應互有殺傷。
何以林姓被殺者共十六名。
尚有受傷者二名。
而薛姓被殺者僅有一名。
即雲薛姓人數較多。
其殺傷人數。
亦不應如此多寡懸殊。
此尚系上年六月之案。
至今審結業已遲至年餘。
且魁倫、姚棻、俱非原辦之人。
無所用其回護。
着再交與該署督撫、即提集案證。
悉心研鞫。
如另有别情。
不妨據實改正。
不必因長麟定拟具奏在前。
急于完案。
稍存遷就。
倘薛姓實系恃衆行兇。
傷斃多命。
則法無可貸。
此案業經軍機大臣等照覆。
着将所拟原摺。
一并發去。
該署督等審明後。
如果情真罪當。
即可将應行正法人犯。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若尚未确實。
事關斬決多犯。
不可稍有草率。
以緻屈抑。
方為妥善。
尋奏、林姓人數本少。
兼又猝不及防。
是以緻斃多命。
反覆研鞫。
委無别情。
應照原拟辦理。
報聞。
○禮部奏、冬至節應行慶賀禮。
得旨、本年冬至次日。
着停止行禮。
○予故兵部尚書劉峨祭葬如例。
谥恪簡。
○旌表守正被戕順天宛平縣民李庭文妻張氏。
○壬辰。
谕、據福康安等奏、額勒登保、德楞泰、始終奮勉勇往出衆。
并将節次奮勇打仗人員。
分别開列名單。
奏請施恩等語。
額勒登保、德楞泰、屢經出師。
此次剿捕苗匪。
複倍加奮勇。
實為可嘉。
着加恩俱授為内大臣。
三等侍衛三布奈、補授二等侍衛。
護軍校和新布、補授三等侍衛。
護軍參領長山、着賞給永托魯巴圖魯。
參将穆克登額、着賞給薩勒杭阿巴圖魯。
遊系姜敏功、着賞給娴勇巴圖魯。
雙麟、着賞給伊清阿巴圖魯。
都司褚大榮、着賞給衛勇巴圖魯。
千總姜文彬、着賞給剛勇巴圖魯。
馬金瑞、着賞給堅勇巴圖魯。
劉永清、着賞給固勇巴圖魯把總胡慶元、着賞給健勇巴圖魯。
何化隆、着賞給壯勇巴圖魯。
土守備多日爾濟、着賞給達布沁巴圖魯。
守備日占爾濟、着賞給密紮克巴圖魯名号。
仍着照例各賞銀一百兩。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屯練降番。
其官階至土守備而止十餘年來。
遇有征調奮勇出力者。
疊經加恩。
賞給二三品職銜。
并準食副将參将實俸。
其屯土兵丁。
亦賞給錢糧二千分。
但以千總守備等員。
即賞二品頂戴。
究于體制不協。
該屯谏降番等、久隸總督提鎮管轄。
原與内地營員無異。
即職分較大。
亦可随時約束。
與其賞給虛銜。
莫若酌添實缺。
或由守備以次遞設都司、遊擊、參将、至副将而止。
該處兵丁錢糧。
前已加恩酌給二千分。
但均勻分撥。
所得無幾。
亦應酌量增添。
普沾恩澤。
着福康安、和琳、會同妥議具奏。
俾兵弁多得上進之階。
生計又資寬裕。
以示優獎勤勞。
一視同仁至意。
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