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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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着封為一等宣勇伯。
用昭酬庸懋賞。
其帶兵出力之額勒登保、德楞泰等。
着福康安、和琳、查明勞績。
分别具奏。
俟奏到日再降恩谕。
此次打仗兵丁、及屯番各兵。
俱着賞一月錢糧。
所調廣西兵丁。
現據畢沅等奏、于九月初三日已全抵辰州。
行走迅速。
雖未接仗。
亦屬奮勉。
并着賞給一月錢糧。
以示鼓勵。
再該處連遇秋霖。
兼有重霧。
據和珅奏、福康安等于發遣回子内。
訪覓能求晴散霧者。
令其虔誠祈禱。
旋即開霁。
并着查明寬其前罪。
仍加賞赉。
事定後準其釋放回籍。
目下大兵雲集。
賊衆瓦解。
逆首窮竄無歸。
看此光景。
若非其黨與自行擒獻。
即被官兵俘獲。
成功已在旦夕。
福康安、和琳、務宜倍加感奮。
督率将弁。
擒獲逆首。
克期奏捷以副朕格外加恩。
慶成行賞至意。
○又谕曰。
伊齡阿現在患病。
内務府大臣較少。
盛住着補授内務府大臣。
在工程處學習行走。
○庚申。
上命皇太子啟行。
恭谒東陵、西陵。
○谕、現在滿軍機大臣較少。
台布、着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遵旨将海塘南岸沙塗。
趁勢挑挖一摺。
前據該撫奏報範公塘迤西舊沙。
于五月七月間、均有刷卸。
并閣所進圖樣。
北面總未漲沙。
甚為廑念。
茲據奏于前築埽工之尾。
再行接築一百丈。
以資捍衛。
并于南岸童家灣一帶沙塗刷窄之處。
趁勢挑切等語。
海塘沙水。
沖刷不常。
現在童家灣一帶沙塗。
既有刷動。
經該撫派委熟谙工員。
前往挑挖。
設能藉此向南多坍。
實為極好機會。
至範公塘迤西舊沙刷卸。
該處塘工。
不免吃重。
并着該撫留心察看。
應行接築者。
即鑲築完備。
務期穩固。
仍将現在情形。
随時具奏。
以慰廑注。
将此谕令知之。
目今浙省要務。
莫過洋盜。
今所獲幾何。
随時速奏。
○又谕曰、松筠等奏、廓爾喀貢使到藏起程一摺。
内稱巴都爾薩野、住廟焚修。
所有部落中事務。
俱系該王拉特納巴都爾自行管理等語。
此等邊徼外藩。
歸誠向化。
天朝懷柔體統。
不過示以羁縻。
至其部落中事務。
作何辦理。
原無事深求。
已于摺内批示。
嗣後松筠等祇可行所無事。
不必過問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刑部侍郎張若渟、知武舉。
吏部尚書劉墉、為武會試正考官。
禮部侍郎周興岱、為副考官。
○以詹事阮元、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辛酉。
上還圓明園。
○壬戌。
谕曰、劉峨前因染患瘡疾。
奏請解任。
朕以其曆任内外。
供職有年。
特加宮銜。
準其回籍調理。
以示眷注。
茲聞溘逝。
殊為轸惜。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又谕曰、蘇淩阿奏、審明遊擊楊天相、外委沈春發、妄拏張茅等商船。
捏報獲盜。
将揚天相發伊犁充當苦差。
沈春發、林朝相、發邊遠充軍一摺。
所辦殊屬輕縱。
此案前據蘇淩阿奏、審訊張茅等實系福建诏安縣人。
向在上海等處販運貨物。
有船照腰牌可憑。
遊擊楊天相等、既不查驗船照。
又不訊問口供。
輙裝點情節具報。
希圖邀功。
殊出情理之外。
蘇淩阿能細心研鞫。
據實平反。
甚屬可嘉。
特降旨将楊天相等革職拏問。
交蘇淩阿嚴審定拟具奏。
今蘇淩阿既經訊明楊天相等妄拏邀功。
捏詞禀報屬實。
自應從重定拟。
以儆欺飾而安良善。
何得僅照故入人死罪未決、及誣良為盜之例。
加等問拟遣戍。
将弁巡洋。
遇有形迹可疑之船。
自應細加盤诘。
如果來曆不明。
方可拏送地方官究訊。
今楊天相等并不查訊明切。
辄将無辜之人妄拏。
誣指為盜。
又裝點情節。
禀報上司。
冀圖邀功。
若非該署督究出實情。
則此案十二命。
必皆骈首就戮。
幾至良善平民。
沉冤莫辯。
而蘇淩阿尚以楊天相等因緝犯無獲。
起意邀功。
并以查問之時。
不懂福建語音。
率據楊天相等供詞入奏。
試思洋盜重案。
必悉心查詢。
方可得實。
豈有因他省之人。
語言不懂。
必須覓一能作通事之人。
方可究問明白。
否則即不問虛實。
遽指為盜。
有是理乎。
況該處海口。
居民甚多。
張茅等常至該處貿易。
豈竟無一通曉福建語音之人。
且據奏稱、拏獲住船幼孩四名。
問系上海縣人。
何難向其诘訊。
即雲福建語音不能通曉。
但伊等既系運販貨物。
必有登載帳目之人。
十二人中、豈竟無一能識字者。
何以楊天相等、并不令将來曆書寫明白。
又況張茅等明有诏安縣執照腰牌。
何得概置之不問。
遽行拏解。
是該将弁等竟系有心誣拏。
希圖地方官不加确訊。
亦即作為洋盜。
恭請王命正法。
無可對證。
得為伊等邀功地步。
此等巧詐情節。
楊天相等可以欺蘇淩阿。
而蘇淩阿豈能欺朕。
乃引照已決未決之例。
思欲颟顸混過。
實屬寬縱。
楊天相以三品營員。
幾至十二命含冤屈死。
情節甚重。
着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另行加重改拟速奏。
至陳大用系提督大員。
緝拏洋盜。
是其專責。
乃于張茅等十二名解到時。
并不略訊供情。
辄以不懂福建語音。
率行發縣收監。
竟系明知楊天相等所報情形未确。
欲借此入告。
以為見長地步。
實屬有心取巧。
總兵亓九叙、專轄水師。
楊天相等系先報該鎮。
乃并不訊明實在情節。
其船照腰牌、又不逐一查驗。
即據文轉報。
緻張茅等十二命幾罹重辟。
即朕指出不令書寫供詞。
緊要關鍵。
在營員等或圖邀功。
不肯認真研訊伊二人系專阃大員。
豈竟見不到此。
其知情取巧。
已屬顯然。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陳大用、亓九叙、亦着一并另行定拟具奏。
至蘇淩阿審拟此案。
種種疎漏寬縱。
而于訊取楊天相等供詞内、總以不懂福建話語。
為之開脫。
即朕指出因何不令其自寫親供一節。
蘇淩阿久任刑名。
豈得诿為疎忽。
看來蘇淩阿辦理此事。
又如魁倫查辦福建虧空一案。
以業經參奏于前。
又思欲作好人将就于後。
本應交部治罪。
姑念此案。
究系該署督。
審出實情。
得以平反。
着交部嚴加議處。
仍着傳旨嚴行申饬。
該州縣審辦此案。
于張茅身上查出船照腰牌。
經蘇淩阿向其詢問。
即據實禀明。
得以究出捏報情節。
尚屬留心。
不但無過。
仍着交部議叙。
朕辦理庶獄。
一秉大公至正。
于人命案件。
悉皆準情酌理。
遇有一線可原者。
無不詳慎矜恤。
惟恐稍有屈抑。
現屆歸政之期已近。
豈肯有意立威。
故從嚴刻。
今楊天相等誣害善良。
幾至冤戮多命。
此而不嚴示懲創。
何以明刑弼教。
況朕仰承昊蒼洪贶。
精神強固。
不緻倦勤。
一日莅乎其位。
即一日不敢懈弛。
事無钜細。
無不躬親披覽。
權衡至當。
歸政後、亦豈肯置天下事于不問。
朕若稍存自暇自逸之見。
即非所以仰副昊慈。
内外大小臣工。
倘因朕歸政在即。
于承辦事件。
意存怠玩。
希圖含混。
即屬辜負朕恩。
斷不能曲為寬貸也。
将此通谕知之。
尋軍機大臣等議、已革遊擊楊天相、應改依官司故入人斬決罪例。
拟斬立決。
即行正法。
已革外委沈春發、把總林朝相、随同誣拏報解。
應于楊天相斬決罪上量減。
拟絞監候。
入于本年秋審情實辦理。
陳大用、亓九叙、知情取巧。
應請于海口各枷号三個月。
滿日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得旨、楊天相、依拟應斬。
着即于海口正法示衆。
沈春發、林朝相、俱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到川省各屬七月分糧價清單。
朕詳加披閱。
各府州屬所開麥豆等項價銀。
俱有較貴一分、及二分字樣。
四川素稱天府。
地屬膏腴。
無水旱之災。
秋成常獲豐稔。
即如本日據孫士毅摺内稱、該省雨旸時若。
各屬無不豐登。
何以糧價轉有增貴之處。
此必系地方官因年歲豐收。
豫為采買地步。
是以先将糧價擡高。
以便采買時開報貴價。
希圖浮銷。
而又不免勒買。
欲占兩邊便宜。
實昧良無厭。
朕披覽之下。
即已洞悉隐微。
此事自不獨川省為然。
如山東等省、現在奏請采買。
恐似此擡高價值情事。
均在所不免。
朕辦理庶政。
無微不入。
此等外省朦混之習。
豈能于朕前嘗試耶。
着傳谕孫士毅、并各省督撫。
嗣後辦理采買等事。
務須從實妥辦。
毋得稍涉虛浮。
但朕此旨、祇為杜絕地方州縣藉端浮冒之弊。
并非欲粉飾太平。
該督撫等不可誤會朕意。
因有此旨、即意存虛飾。
甚至勒令屬員将糧價減數具報。
緻有諱災之事。
方為不負委任。
○又谕曰、孫士毅等奏、廓爾喀軍需副銷民欠。
各款。
請分年完繳一摺。
此系大事。
頭緒亦多。
已批交該部詳議矣。
但摺内稱民間幫貼人夫。
尚欠銀八十九萬七千餘兩。
俱于應存項下墊支。
應行歸款等語。
此事不妥。
曆年辦理軍務。
所有運送糧石軍火腳價。
及繩索包裹各件。
無不動支帑項。
從未有一草一木。
派及民間之事。
此必系辦理軍需官員。
為浮冒開銷。
藉端派累地步。
六十年來。
朕于河工海塘軍旅及蠲赈等事。
所費國帑不下億萬。
豈肯因此些微軍務。
任令地方官累及闾閻之理。
此語大奇駭聽。
着傳谕孫士毅等。
将民欠一節。
詳悉查明。
據實具奏。
毋任朦混幹咎。
該部亦詳查向有類此事奏銷否。
○以内閣學士台布、為工部侍郎。
○以廣東澄海協副将馬玉魁、為江南蘇松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随州民李谷成妻劉氏。
○癸亥。
皇太子奉上命。
恭詣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孝賢皇後、孝儀皇後陵、行禮。
○詣端慧皇太子園寝行禮。
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六
用昭酬庸懋賞。
其帶兵出力之額勒登保、德楞泰等。
着福康安、和琳、查明勞績。
分别具奏。
俟奏到日再降恩谕。
此次打仗兵丁、及屯番各兵。
俱着賞一月錢糧。
所調廣西兵丁。
現據畢沅等奏、于九月初三日已全抵辰州。
行走迅速。
雖未接仗。
亦屬奮勉。
并着賞給一月錢糧。
以示鼓勵。
再該處連遇秋霖。
兼有重霧。
據和珅奏、福康安等于發遣回子内。
訪覓能求晴散霧者。
令其虔誠祈禱。
旋即開霁。
并着查明寬其前罪。
仍加賞赉。
事定後準其釋放回籍。
目下大兵雲集。
賊衆瓦解。
逆首窮竄無歸。
看此光景。
若非其黨與自行擒獻。
即被官兵俘獲。
成功已在旦夕。
福康安、和琳、務宜倍加感奮。
督率将弁。
擒獲逆首。
克期奏捷以副朕格外加恩。
慶成行賞至意。
○又谕曰。
伊齡阿現在患病。
内務府大臣較少。
盛住着補授内務府大臣。
在工程處學習行走。
○庚申。
上命皇太子啟行。
恭谒東陵、西陵。
○谕、現在滿軍機大臣較少。
台布、着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遵旨将海塘南岸沙塗。
趁勢挑挖一摺。
前據該撫奏報範公塘迤西舊沙。
于五月七月間、均有刷卸。
并閣所進圖樣。
北面總未漲沙。
甚為廑念。
茲據奏于前築埽工之尾。
再行接築一百丈。
以資捍衛。
并于南岸童家灣一帶沙塗刷窄之處。
趁勢挑切等語。
海塘沙水。
沖刷不常。
現在童家灣一帶沙塗。
既有刷動。
經該撫派委熟谙工員。
前往挑挖。
設能藉此向南多坍。
實為極好機會。
至範公塘迤西舊沙刷卸。
該處塘工。
不免吃重。
并着該撫留心察看。
應行接築者。
即鑲築完備。
務期穩固。
仍将現在情形。
随時具奏。
以慰廑注。
将此谕令知之。
目今浙省要務。
莫過洋盜。
今所獲幾何。
随時速奏。
○又谕曰、松筠等奏、廓爾喀貢使到藏起程一摺。
内稱巴都爾薩野、住廟焚修。
所有部落中事務。
俱系該王拉特納巴都爾自行管理等語。
此等邊徼外藩。
歸誠向化。
天朝懷柔體統。
不過示以羁縻。
至其部落中事務。
作何辦理。
原無事深求。
已于摺内批示。
嗣後松筠等祇可行所無事。
不必過問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刑部侍郎張若渟、知武舉。
吏部尚書劉墉、為武會試正考官。
禮部侍郎周興岱、為副考官。
○以詹事阮元、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辛酉。
上還圓明園。
○壬戌。
谕曰、劉峨前因染患瘡疾。
奏請解任。
朕以其曆任内外。
供職有年。
特加宮銜。
準其回籍調理。
以示眷注。
茲聞溘逝。
殊為轸惜。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又谕曰、蘇淩阿奏、審明遊擊楊天相、外委沈春發、妄拏張茅等商船。
捏報獲盜。
将揚天相發伊犁充當苦差。
沈春發、林朝相、發邊遠充軍一摺。
所辦殊屬輕縱。
此案前據蘇淩阿奏、審訊張茅等實系福建诏安縣人。
向在上海等處販運貨物。
有船照腰牌可憑。
遊擊楊天相等、既不查驗船照。
又不訊問口供。
輙裝點情節具報。
希圖邀功。
殊出情理之外。
蘇淩阿能細心研鞫。
據實平反。
甚屬可嘉。
特降旨将楊天相等革職拏問。
交蘇淩阿嚴審定拟具奏。
今蘇淩阿既經訊明楊天相等妄拏邀功。
捏詞禀報屬實。
自應從重定拟。
以儆欺飾而安良善。
何得僅照故入人死罪未決、及誣良為盜之例。
加等問拟遣戍。
将弁巡洋。
遇有形迹可疑之船。
自應細加盤诘。
如果來曆不明。
方可拏送地方官究訊。
今楊天相等并不查訊明切。
辄将無辜之人妄拏。
誣指為盜。
又裝點情節。
禀報上司。
冀圖邀功。
若非該署督究出實情。
則此案十二命。
必皆骈首就戮。
幾至良善平民。
沉冤莫辯。
而蘇淩阿尚以楊天相等因緝犯無獲。
起意邀功。
并以查問之時。
不懂福建語音。
率據楊天相等供詞入奏。
試思洋盜重案。
必悉心查詢。
方可得實。
豈有因他省之人。
語言不懂。
必須覓一能作通事之人。
方可究問明白。
否則即不問虛實。
遽指為盜。
有是理乎。
況該處海口。
居民甚多。
張茅等常至該處貿易。
豈竟無一通曉福建語音之人。
且據奏稱、拏獲住船幼孩四名。
問系上海縣人。
何難向其诘訊。
即雲福建語音不能通曉。
但伊等既系運販貨物。
必有登載帳目之人。
十二人中、豈竟無一能識字者。
何以楊天相等、并不令将來曆書寫明白。
又況張茅等明有诏安縣執照腰牌。
何得概置之不問。
遽行拏解。
是該将弁等竟系有心誣拏。
希圖地方官不加确訊。
亦即作為洋盜。
恭請王命正法。
無可對證。
得為伊等邀功地步。
此等巧詐情節。
楊天相等可以欺蘇淩阿。
而蘇淩阿豈能欺朕。
乃引照已決未決之例。
思欲颟顸混過。
實屬寬縱。
楊天相以三品營員。
幾至十二命含冤屈死。
情節甚重。
着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另行加重改拟速奏。
至陳大用系提督大員。
緝拏洋盜。
是其專責。
乃于張茅等十二名解到時。
并不略訊供情。
辄以不懂福建語音。
率行發縣收監。
竟系明知楊天相等所報情形未确。
欲借此入告。
以為見長地步。
實屬有心取巧。
總兵亓九叙、專轄水師。
楊天相等系先報該鎮。
乃并不訊明實在情節。
其船照腰牌、又不逐一查驗。
即據文轉報。
緻張茅等十二命幾罹重辟。
即朕指出不令書寫供詞。
緊要關鍵。
在營員等或圖邀功。
不肯認真研訊伊二人系專阃大員。
豈竟見不到此。
其知情取巧。
已屬顯然。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陳大用、亓九叙、亦着一并另行定拟具奏。
至蘇淩阿審拟此案。
種種疎漏寬縱。
而于訊取楊天相等供詞内、總以不懂福建話語。
為之開脫。
即朕指出因何不令其自寫親供一節。
蘇淩阿久任刑名。
豈得诿為疎忽。
看來蘇淩阿辦理此事。
又如魁倫查辦福建虧空一案。
以業經參奏于前。
又思欲作好人将就于後。
本應交部治罪。
姑念此案。
究系該署督。
審出實情。
得以平反。
着交部嚴加議處。
仍着傳旨嚴行申饬。
該州縣審辦此案。
于張茅身上查出船照腰牌。
經蘇淩阿向其詢問。
即據實禀明。
得以究出捏報情節。
尚屬留心。
不但無過。
仍着交部議叙。
朕辦理庶獄。
一秉大公至正。
于人命案件。
悉皆準情酌理。
遇有一線可原者。
無不詳慎矜恤。
惟恐稍有屈抑。
現屆歸政之期已近。
豈肯有意立威。
故從嚴刻。
今楊天相等誣害善良。
幾至冤戮多命。
此而不嚴示懲創。
何以明刑弼教。
況朕仰承昊蒼洪贶。
精神強固。
不緻倦勤。
一日莅乎其位。
即一日不敢懈弛。
事無钜細。
無不躬親披覽。
權衡至當。
歸政後、亦豈肯置天下事于不問。
朕若稍存自暇自逸之見。
即非所以仰副昊慈。
内外大小臣工。
倘因朕歸政在即。
于承辦事件。
意存怠玩。
希圖含混。
即屬辜負朕恩。
斷不能曲為寬貸也。
将此通谕知之。
尋軍機大臣等議、已革遊擊楊天相、應改依官司故入人斬決罪例。
拟斬立決。
即行正法。
已革外委沈春發、把總林朝相、随同誣拏報解。
應于楊天相斬決罪上量減。
拟絞監候。
入于本年秋審情實辦理。
陳大用、亓九叙、知情取巧。
應請于海口各枷号三個月。
滿日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得旨、楊天相、依拟應斬。
着即于海口正法示衆。
沈春發、林朝相、俱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谕軍機大臣曰、孫士毅奏到川省各屬七月分糧價清單。
朕詳加披閱。
各府州屬所開麥豆等項價銀。
俱有較貴一分、及二分字樣。
四川素稱天府。
地屬膏腴。
無水旱之災。
秋成常獲豐稔。
即如本日據孫士毅摺内稱、該省雨旸時若。
各屬無不豐登。
何以糧價轉有增貴之處。
此必系地方官因年歲豐收。
豫為采買地步。
是以先将糧價擡高。
以便采買時開報貴價。
希圖浮銷。
而又不免勒買。
欲占兩邊便宜。
實昧良無厭。
朕披覽之下。
即已洞悉隐微。
此事自不獨川省為然。
如山東等省、現在奏請采買。
恐似此擡高價值情事。
均在所不免。
朕辦理庶政。
無微不入。
此等外省朦混之習。
豈能于朕前嘗試耶。
着傳谕孫士毅、并各省督撫。
嗣後辦理采買等事。
務須從實妥辦。
毋得稍涉虛浮。
但朕此旨、祇為杜絕地方州縣藉端浮冒之弊。
并非欲粉飾太平。
該督撫等不可誤會朕意。
因有此旨、即意存虛飾。
甚至勒令屬員将糧價減數具報。
緻有諱災之事。
方為不負委任。
○又谕曰、孫士毅等奏、廓爾喀軍需副銷民欠。
各款。
請分年完繳一摺。
此系大事。
頭緒亦多。
已批交該部詳議矣。
但摺内稱民間幫貼人夫。
尚欠銀八十九萬七千餘兩。
俱于應存項下墊支。
應行歸款等語。
此事不妥。
曆年辦理軍務。
所有運送糧石軍火腳價。
及繩索包裹各件。
無不動支帑項。
從未有一草一木。
派及民間之事。
此必系辦理軍需官員。
為浮冒開銷。
藉端派累地步。
六十年來。
朕于河工海塘軍旅及蠲赈等事。
所費國帑不下億萬。
豈肯因此些微軍務。
任令地方官累及闾閻之理。
此語大奇駭聽。
着傳谕孫士毅等。
将民欠一節。
詳悉查明。
據實具奏。
毋任朦混幹咎。
該部亦詳查向有類此事奏銷否。
○以内閣學士台布、為工部侍郎。
○以廣東澄海協副将馬玉魁、為江南蘇松鎮總兵。
○旌表守正捐軀湖北随州民李谷成妻劉氏。
○癸亥。
皇太子奉上命。
恭詣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孝賢皇後、孝儀皇後陵、行禮。
○詣端慧皇太子園寝行禮。
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