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禮服。
奉旨俱用金黃。
不必更改。
冠帶亦着照舊。
理合遵照。
一、會典内載有皇太子儀仗。
現遵谕旨。
冊立典禮。
既未舉行。
其儀仗亦毋庸制備。
謹拟皇太子出入内朝。
于現例所有導從侍衛二員外。
加添二員。
并随班輪派乾清門侍衛二員。
導從出入。
如出外朝、及城市内外。
除例随散秩大臣一員。
侍衛十員外。
添派乾清門侍衛四員。
領侍衛内大臣一員。
帶領前設虎槍三對。
後設豹尾槍八杆。
并令步軍統領衙門饬屬除避。
一、皇太子妃所乘車。
亦用金黃色。
凡進城出城。
與内庭主位同行。
一、皇太子、暨皇太子妃。
應得月費飯食分例等項。
均照現在諸皇子、皇子福晉、應得分例加倍支領。
報聞。
○又奏、皇太子恭谒兩陵。
诹吉于本月十二日啟程。
二十六日回京。
乘用車轎。
遵旨俱用金黃色。
轎夫四人。
于奉旨派出領侍衛内大臣内谙達随往外。
拟派禮部堂官一員。
護軍統領一員。
總管内務府大臣一員。
散秩大臣二員。
詹事府堂官一員。
乾清門侍衛四員。
前設虎槍三對。
後設豹尾槍八杆。
共用侍衛三十員。
其内務府、武備院、上驷院、及茶膳房、各該處應行派往随從官員兵丁。
請照皇子向例增添。
至該地方官迎送豫備之處。
遵旨查照雍正八年。
和親王赴阙裡告祭之例。
行知直隸總督遵辦。
報聞。
○乙卯。
上幸靜明園。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刑部題秋審官犯一本。
内有蒙古台吉圖巴紮布一起。
閱其情節。
圖巴紮布因圖承襲伊侄公爵。
商令喇嘛吹達爾、将伊侄形容圖畫咒詛。
經伊妻杭圖、屢次勸阻。
該犯恐杭圖、并喇嘛吹達爾、向人告知敗露。
捏稱伊妻與吹達爾通奸。
商令伊屬下人齊博克、紮木巴拉齊丹紮布、幫同下手謀害。
并恐伊子巴雅爾圖、及家奴都噶爾洩露。
欲一并殺死。
齊博克等應允。
圖巴紮布乘夜偕同齊博克等、将伊妻伊子并喇嘛、及家奴四命。
一并砍斃。
情節殘忍已極。
向來殺妻案件。
如果其妻實有悍潑淫妒情事。
勾到時本不予勾。
若本夫因有他愛。
謀故殺斃妻命者。
則皆酌核案情。
仍予勾決。
今圖巴紮布謀襲侄爵。
私令喇嘛咒詛。
伊妻杭圖屢次勸阻。
則伊妻尚知理法。
并無不是。
而圖巴紮布既不聽從。
轉加殺害。
已非尋常殺妻之案可比。
況律例内、祖父殺子孫一條。
如并無違犯教令。
而非理毆殺者。
雖罪止杖徒。
但伊父設有謀反叛逆情事。
而伊子勸阻不從。
轉将緻死滅口。
亦豈得照常例科斷乎。
令圖巴紮布因欲将杭圖等殺死。
恐伊子告知别人。
遂一并殺害。
緻斃四命。
是人理滅絕。
何得依謀殺已妻之律拟絞。
僅因四命、加重拟斬候入于情實而已耶。
再齊博克等、系圖巴紮布家奴。
而本内又稱屬下人。
已屬牽混。
且齊博克等、于圖巴紮布與之商謀時。
并不勸阻。
即聽從下手。
辄将伊主之妻及子。
同時砍斃。
其主之妻及子。
非其主乎。
又豈得僅依罪坐主使。
以尋常為從加功之例。
問拟絞候耶。
夫謀殺一命之為從。
與謀殺四命之為從。
可同一例乎。
即不敢如此。
何不請旨。
種種辦理。
實屬錯謬。
朕因本年明年。
皆當停勾年分。
前在熱河早降谕旨。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另行查明案情最重者摘出、奏請仍勾決者。
原因其情節兇慘。
死者含冤。
未便任其久稽刑戮。
本非有意欲嚴也。
七月間刑部侍郎張若渟、前至行在複命時。
朕曾詢及此等情重之犯。
共有若幹。
據奏約有十之三四。
朕尚以為人數較多。
谕令再加斟酌核減。
不過存十之一二已足示儆。
嗣尚書胡季堂、至密雲接駕。
複将此意申谕再三。
可見朕于此事。
意本從寬。
該堂官辦理秋審時。
自應将情節最重應勾之犯。
先行摘案具奏。
方為允當。
及轉将停勾之本先進。
而此等情重各犯。
俟各省秋審本進完後、續行摘出辦理。
竟似該堂官等、業已辦定。
内閣票拟停勾。
而朕轉欲從嚴。
複于此内挑出予以勾決。
是以朕矜恤之恩。
轉類嚴苛之舉。
有是理乎。
刑部理藩院堂官、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所有此案之圖巴紮布、着該部照謀殺四命之例改拟斬決。
其問拟絞候之齊博克等、俱着照同謀殺四命、并其主之例。
改拟絞決。
以昭平允而示懲創。
朕辦理庶獄。
六十年來。
凡遇命盜重案。
無不悉心斟酌。
期無枉縱。
即蒙古喀爾喀等、久為臣仆。
其兇殺案件。
亦必準情酌理。
不緻畸重畸輕豈肯因歸政在即。
本年又系停勾。
稍不經意。
竟任颟顸混過。
且書此旨之軍機大臣有意回護。
始終未肯書明。
俱着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等奏、福建鹽務。
有湊送經費一款。
自乾隆四十四年起。
曆任總督、收受銀二萬兩、至五萬兩不等。
伍拉納任内、共收過銀十五萬兩。
巡撫浦霖、于五十七年索銀二萬兩。
均系按引攤派等語。
如何、果不出朕所料。
此事前據長麟等奏到。
朕即以伍拉納浦霖、若無通同分肥情事。
豈肯代人擔此重大幹系。
乃該署督撫意存将就。
一味颟顸并不切實根究。
倘非朕疊次降旨嚴饬。
長麟、魁倫、竟思卸罪于周經。
将該犯正法滅口。
而伍拉納、浦霖、惟自認糊塗失察。
遂可了事。
有是理乎。
試思朕為何如主。
長麟、魁倫、辄敢以此等伎倆。
巧為嘗試。
今既查出伍拉納得受經費十五萬兩之多。
而浦霖亦得銀二萬兩。
該署督撫前此未經究明。
顯系有意瞻徇。
罪無可辭。
乃本日摺内并無一字引咎。
尤屬非是。
況伍拉納、浦霖、身任封圻。
得受贓私至于累萬。
實出情理之外。
俟審明從重辦理。
現已另派大臣。
及傳谕吉慶、将伊家财嚴密查抄。
其任所赀财。
該署督撫何以未經查辦。
種種疎漏。
實不可解。
長麟、魁倫、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并将伊二人從前因何未經查出、及此次何以未自請罪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
仍覆訊周經以期水落石出。
勿再支飾。
及有不實不盡緻幹重戾。
又據另摺奏、訪聞漳州府屬民人薛林二姓械鬥、傷斃林茁等一案。
五十九年五月間解省。
臬司發交首府審訊。
尚非正兇。
錢受椿并不親提究審。
辄向督撫商同換卷。
并将人犯發回。
以緻前後監斃十命等語。
閩省民風剽悍。
遇有械鬥頂兇重案。
該司自應親提嚴訊。
秉公定拟。
以儆刁風。
錢受椿何以并不親訊。
私自抽卷。
遽将人犯發回。
以緻監斃多命。
而該督撫又何以聽從錢受椿、準其抽換。
可見錢受椿、為伍拉納等私人。
随同弊混。
情節顯然。
此案必有聽受賄囑等事。
并着長麟等、即将該府全士潮、知縣顧掞、一并革職。
提同案證詳細研鞫。
務将錢受椿如何有意消弭。
串同伍拉納、浦霖、私換案卷。
玩祖民命之處。
徹底究明。
從重定拟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仍着速行回奏。
○丙辰。
谕、昨據長麟等奏、查富勒渾前在閩浙總督任内。
亦曾索取鹽商等銀五萬五千兩等語。
富勒渾身為總督。
乃向鹽商等索取銀兩。
甚屬不堪。
理應從重治罪。
若仍令伊在家安居。
太覺徼幸。
但富勒渾家産業經查抄。
且已年老。
着加恩發往熱河效力贖罪。
即令起身前往。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長麟等參奏錢受椿、于漳州民人林薛二姓械鬥斃命一案。
私向伍拉納、浦霖、抽換案卷。
以緻監斃十命一案。
已降旨将府縣革職。
交長麟等徹底究訊。
從重定拟矣。
此案系上年四月間之事。
該府縣于上年五月獲犯解省。
既經審明并非正兇。
即應一面将人犯分别保釋。
一面另緝正犯。
并将承審不實之府縣揭報請參。
錢受椿系好事取巧之人。
如果伊秉公揭參。
朕必加之嘉獎。
何以轉為抽換案卷。
緻要案延擱年餘之久。
監斃十命之多。
此必該府縣有賄求錢受椿情事。
否則錢受椿平日與該府縣、有夤緣交結之處。
以緻為其所制。
不得不為擔此幹系。
抽卷舞弊。
情節顯然。
再此案前後監斃十命。
該府縣斷無不禀報臬司之理。
錢受椿既向伍拉納、浦霖、代為抽卷。
亦斷無不告知伊二人之理。
着再傳谕長麟等、即将指出各情節。
提訊錢受椿、令其據實供吐。
并将正犯是否緝獲之處。
迅速具奏。
勿再回護緻幹咎戾。
本日伍拉納、浦霖解到。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
其得受鹽務銀兩。
抽換案卷。
及虧空廢弛等款。
業據供認。
惟于平日如何與屬員通同染指之處。
尚未盡情吐露。
伊二人身任封疆。
得受陋規。
至于累萬。
且聽從換卷。
監斃多命。
又廢弛地方。
以緻盜風日熾。
倉庫短绌。
種種罪案。
按律已難末減。
雖伊等在任。
自不免有分肥沾潤情弊。
此時續行查出。
于其罪亦無可加。
即使一時未能得實。
其罪亦無可減。
昨據長麟魁倫奏、現仍悉心根究。
另行具奏等語。
着傳谕長麟等、一經審出。
務即仍六百裡速奏。
能于定拟之前趕到。
以使交軍機大臣等、一并訊明核辦。
不得因伍拉納等罪名已定。
遂爾存意為消弭。
将就了事之見也。
慎之。
○丁巳。
上幸靜宜園駐跸。
至辛酉皆如之。
○谕、據長麟等奏、查出雅德前在閩浙總督任内。
曾向鹽商索銀四萬五千兩等語。
雅德身為總督。
乃向鹽商索取銀兩。
殊屬不堪。
今不将伊補行正法。
即系格外之恩。
若仍令在新疆要任辦理事務。
不足以示懲儆着新調之員。
即赴該處傳旨、将雅德革職發往伊犁。
自備資斧效力贖罪。
○又谕曰、雅德現在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所遺葉爾羌辦事員缺。
着明興調補。
○又谕曰、奇豐額、着賞給二等侍衛。
補授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
○戊午。
谕、據
奉旨俱用金黃。
不必更改。
冠帶亦着照舊。
理合遵照。
一、會典内載有皇太子儀仗。
現遵谕旨。
冊立典禮。
既未舉行。
其儀仗亦毋庸制備。
謹拟皇太子出入内朝。
于現例所有導從侍衛二員外。
加添二員。
并随班輪派乾清門侍衛二員。
導從出入。
如出外朝、及城市内外。
除例随散秩大臣一員。
侍衛十員外。
添派乾清門侍衛四員。
領侍衛内大臣一員。
帶領前設虎槍三對。
後設豹尾槍八杆。
并令步軍統領衙門饬屬除避。
一、皇太子妃所乘車。
亦用金黃色。
凡進城出城。
與内庭主位同行。
一、皇太子、暨皇太子妃。
應得月費飯食分例等項。
均照現在諸皇子、皇子福晉、應得分例加倍支領。
報聞。
○又奏、皇太子恭谒兩陵。
诹吉于本月十二日啟程。
二十六日回京。
乘用車轎。
遵旨俱用金黃色。
轎夫四人。
于奉旨派出領侍衛内大臣内谙達随往外。
拟派禮部堂官一員。
護軍統領一員。
總管内務府大臣一員。
散秩大臣二員。
詹事府堂官一員。
乾清門侍衛四員。
前設虎槍三對。
後設豹尾槍八杆。
共用侍衛三十員。
其内務府、武備院、上驷院、及茶膳房、各該處應行派往随從官員兵丁。
請照皇子向例增添。
至該地方官迎送豫備之處。
遵旨查照雍正八年。
和親王赴阙裡告祭之例。
行知直隸總督遵辦。
報聞。
○乙卯。
上幸靜明園。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谕、刑部題秋審官犯一本。
内有蒙古台吉圖巴紮布一起。
閱其情節。
圖巴紮布因圖承襲伊侄公爵。
商令喇嘛吹達爾、将伊侄形容圖畫咒詛。
經伊妻杭圖、屢次勸阻。
該犯恐杭圖、并喇嘛吹達爾、向人告知敗露。
捏稱伊妻與吹達爾通奸。
商令伊屬下人齊博克、紮木巴拉齊丹紮布、幫同下手謀害。
并恐伊子巴雅爾圖、及家奴都噶爾洩露。
欲一并殺死。
齊博克等應允。
圖巴紮布乘夜偕同齊博克等、将伊妻伊子并喇嘛、及家奴四命。
一并砍斃。
情節殘忍已極。
向來殺妻案件。
如果其妻實有悍潑淫妒情事。
勾到時本不予勾。
若本夫因有他愛。
謀故殺斃妻命者。
則皆酌核案情。
仍予勾決。
今圖巴紮布謀襲侄爵。
私令喇嘛咒詛。
伊妻杭圖屢次勸阻。
則伊妻尚知理法。
并無不是。
而圖巴紮布既不聽從。
轉加殺害。
已非尋常殺妻之案可比。
況律例内、祖父殺子孫一條。
如并無違犯教令。
而非理毆殺者。
雖罪止杖徒。
但伊父設有謀反叛逆情事。
而伊子勸阻不從。
轉将緻死滅口。
亦豈得照常例科斷乎。
令圖巴紮布因欲将杭圖等殺死。
恐伊子告知别人。
遂一并殺害。
緻斃四命。
是人理滅絕。
何得依謀殺已妻之律拟絞。
僅因四命、加重拟斬候入于情實而已耶。
再齊博克等、系圖巴紮布家奴。
而本内又稱屬下人。
已屬牽混。
且齊博克等、于圖巴紮布與之商謀時。
并不勸阻。
即聽從下手。
辄将伊主之妻及子。
同時砍斃。
其主之妻及子。
非其主乎。
又豈得僅依罪坐主使。
以尋常為從加功之例。
問拟絞候耶。
夫謀殺一命之為從。
與謀殺四命之為從。
可同一例乎。
即不敢如此。
何不請旨。
種種辦理。
實屬錯謬。
朕因本年明年。
皆當停勾年分。
前在熱河早降谕旨。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另行查明案情最重者摘出、奏請仍勾決者。
原因其情節兇慘。
死者含冤。
未便任其久稽刑戮。
本非有意欲嚴也。
七月間刑部侍郎張若渟、前至行在複命時。
朕曾詢及此等情重之犯。
共有若幹。
據奏約有十之三四。
朕尚以為人數較多。
谕令再加斟酌核減。
不過存十之一二已足示儆。
嗣尚書胡季堂、至密雲接駕。
複将此意申谕再三。
可見朕于此事。
意本從寬。
該堂官辦理秋審時。
自應将情節最重應勾之犯。
先行摘案具奏。
方為允當。
及轉将停勾之本先進。
而此等情重各犯。
俟各省秋審本進完後、續行摘出辦理。
竟似該堂官等、業已辦定。
内閣票拟停勾。
而朕轉欲從嚴。
複于此内挑出予以勾決。
是以朕矜恤之恩。
轉類嚴苛之舉。
有是理乎。
刑部理藩院堂官、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所有此案之圖巴紮布、着該部照謀殺四命之例改拟斬決。
其問拟絞候之齊博克等、俱着照同謀殺四命、并其主之例。
改拟絞決。
以昭平允而示懲創。
朕辦理庶獄。
六十年來。
凡遇命盜重案。
無不悉心斟酌。
期無枉縱。
即蒙古喀爾喀等、久為臣仆。
其兇殺案件。
亦必準情酌理。
不緻畸重畸輕豈肯因歸政在即。
本年又系停勾。
稍不經意。
竟任颟顸混過。
且書此旨之軍機大臣有意回護。
始終未肯書明。
俱着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曰、長麟等奏、福建鹽務。
有湊送經費一款。
自乾隆四十四年起。
曆任總督、收受銀二萬兩、至五萬兩不等。
伍拉納任内、共收過銀十五萬兩。
巡撫浦霖、于五十七年索銀二萬兩。
均系按引攤派等語。
如何、果不出朕所料。
此事前據長麟等奏到。
朕即以伍拉納浦霖、若無通同分肥情事。
豈肯代人擔此重大幹系。
乃該署督撫意存将就。
一味颟顸并不切實根究。
倘非朕疊次降旨嚴饬。
長麟、魁倫、竟思卸罪于周經。
将該犯正法滅口。
而伍拉納、浦霖、惟自認糊塗失察。
遂可了事。
有是理乎。
試思朕為何如主。
長麟、魁倫、辄敢以此等伎倆。
巧為嘗試。
今既查出伍拉納得受經費十五萬兩之多。
而浦霖亦得銀二萬兩。
該署督撫前此未經究明。
顯系有意瞻徇。
罪無可辭。
乃本日摺内并無一字引咎。
尤屬非是。
況伍拉納、浦霖、身任封圻。
得受贓私至于累萬。
實出情理之外。
俟審明從重辦理。
現已另派大臣。
及傳谕吉慶、将伊家财嚴密查抄。
其任所赀财。
該署督撫何以未經查辦。
種種疎漏。
實不可解。
長麟、魁倫、着再傳旨嚴行申饬。
并将伊二人從前因何未經查出、及此次何以未自請罪之處。
據實明白回奏。
仍覆訊周經以期水落石出。
勿再支飾。
及有不實不盡緻幹重戾。
又據另摺奏、訪聞漳州府屬民人薛林二姓械鬥、傷斃林茁等一案。
五十九年五月間解省。
臬司發交首府審訊。
尚非正兇。
錢受椿并不親提究審。
辄向督撫商同換卷。
并将人犯發回。
以緻前後監斃十命等語。
閩省民風剽悍。
遇有械鬥頂兇重案。
該司自應親提嚴訊。
秉公定拟。
以儆刁風。
錢受椿何以并不親訊。
私自抽卷。
遽将人犯發回。
以緻監斃多命。
而該督撫又何以聽從錢受椿、準其抽換。
可見錢受椿、為伍拉納等私人。
随同弊混。
情節顯然。
此案必有聽受賄囑等事。
并着長麟等、即将該府全士潮、知縣顧掞、一并革職。
提同案證詳細研鞫。
務将錢受椿如何有意消弭。
串同伍拉納、浦霖、私換案卷。
玩祖民命之處。
徹底究明。
從重定拟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仍着速行回奏。
○丙辰。
谕、昨據長麟等奏、查富勒渾前在閩浙總督任内。
亦曾索取鹽商等銀五萬五千兩等語。
富勒渾身為總督。
乃向鹽商等索取銀兩。
甚屬不堪。
理應從重治罪。
若仍令伊在家安居。
太覺徼幸。
但富勒渾家産業經查抄。
且已年老。
着加恩發往熱河效力贖罪。
即令起身前往。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長麟等參奏錢受椿、于漳州民人林薛二姓械鬥斃命一案。
私向伍拉納、浦霖、抽換案卷。
以緻監斃十命一案。
已降旨将府縣革職。
交長麟等徹底究訊。
從重定拟矣。
此案系上年四月間之事。
該府縣于上年五月獲犯解省。
既經審明并非正兇。
即應一面将人犯分别保釋。
一面另緝正犯。
并将承審不實之府縣揭報請參。
錢受椿系好事取巧之人。
如果伊秉公揭參。
朕必加之嘉獎。
何以轉為抽換案卷。
緻要案延擱年餘之久。
監斃十命之多。
此必該府縣有賄求錢受椿情事。
否則錢受椿平日與該府縣、有夤緣交結之處。
以緻為其所制。
不得不為擔此幹系。
抽卷舞弊。
情節顯然。
再此案前後監斃十命。
該府縣斷無不禀報臬司之理。
錢受椿既向伍拉納、浦霖、代為抽卷。
亦斷無不告知伊二人之理。
着再傳谕長麟等、即将指出各情節。
提訊錢受椿、令其據實供吐。
并将正犯是否緝獲之處。
迅速具奏。
勿再回護緻幹咎戾。
本日伍拉納、浦霖解到。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審訊。
其得受鹽務銀兩。
抽換案卷。
及虧空廢弛等款。
業據供認。
惟于平日如何與屬員通同染指之處。
尚未盡情吐露。
伊二人身任封疆。
得受陋規。
至于累萬。
且聽從換卷。
監斃多命。
又廢弛地方。
以緻盜風日熾。
倉庫短绌。
種種罪案。
按律已難末減。
雖伊等在任。
自不免有分肥沾潤情弊。
此時續行查出。
于其罪亦無可加。
即使一時未能得實。
其罪亦無可減。
昨據長麟魁倫奏、現仍悉心根究。
另行具奏等語。
着傳谕長麟等、一經審出。
務即仍六百裡速奏。
能于定拟之前趕到。
以使交軍機大臣等、一并訊明核辦。
不得因伍拉納等罪名已定。
遂爾存意為消弭。
将就了事之見也。
慎之。
○丁巳。
上幸靜宜園駐跸。
至辛酉皆如之。
○谕、據長麟等奏、查出雅德前在閩浙總督任内。
曾向鹽商索銀四萬五千兩等語。
雅德身為總督。
乃向鹽商索取銀兩。
殊屬不堪。
今不将伊補行正法。
即系格外之恩。
若仍令在新疆要任辦理事務。
不足以示懲儆着新調之員。
即赴該處傳旨、将雅德革職發往伊犁。
自備資斧效力贖罪。
○又谕曰、雅德現在發往伊犁效力贖罪。
所遺葉爾羌辦事員缺。
着明興調補。
○又谕曰、奇豐額、着賞給二等侍衛。
補授庫爾喀喇烏蘇領隊大臣。
○戊午。
谕、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