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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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俱系新降。
今采買伊等糧米。
務給公平時價。
斷不可勒買。
以緻擾累。
亦不可任屬員賤買報貴。
從中侵漁。
将此交普福留心妥辦。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琉球貨船在洋被劫一案。
前經拏獲盜犯林玉頂等、供出盜首林發枝蔡大等、曾在溫州南麂山外洋行劫。
并于所獲盜船内。
起出番衣番布旗等物。
是琉球貨船。
其為林發枝等劫去無疑等語。
此案盜犯、膽敢在浙江洋面搶奪官米。
并行劫外夷貨船。
實為可惡。
必賞按名拏獲。
從重懲治。
現在盜首林發枝、蔡大、已逃入閩洋。
尚未就獲。
着再傳谕長麟、魁倫、務即遵照此旨。
嚴饬水師将弁。
與浙省兵船。
合力兜擒。
并于各隘口派兵役嚴密稽查。
以期必獲。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緻令首犯漏網稽誅。
但海洋風信靡常。
盜犯蹤迹。
往來無定。
此時雖已向南竄。
安知匪徒等不因閩省搜捕緊急。
又思北竄。
浙江洋面。
系吉慶專管。
仍着責成該撫、董率文武留心偵緝。
不可因現回省城。
日久生懈。
至琉球國貨船被劫物件。
據吉慶奏、即遵前旨着落失事地方官照數加一倍賠償。
委員解交閩省。
給與該夷人收領等語。
并着長麟等、于給發時。
即令通事傳知該夷人等、以此系大皇帝念伊遠來被劫。
格外體恤。
特加一倍給還。
俾該夷人敬聆恩谕。
回國告知該國王。
自必倍深感激也。
○又谕曰、蘇淩阿奏請撥沙灘、歸入書院收租。
以充膏火一摺。
各省設立書院。
生童需用膏火。
地方官自應設法妥為經理。
何以必須撥用官地租息。
即如該署督所奏、丹陽縣鳴鳳書院。
從前未有此項沙灘時。
豈無生童膏火。
又系動用何項。
外省州縣于地方出息所在。
往往藉稱充公。
任聽吏胥等經手收支。
以為沾潤地步。
實為陋習。
除将原摺批交部議外。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古北口提督慶成奏、提标河屯協左右營馬步兵。
前蒙恩與旗兵一體賞給官房居住。
查兵房向在廣仁嶺下坡、水泉溝、南營子、三處建蓋。
内惟水泉溝距教場稍遠。
每遇差操。
行走稽遲。
該兵丁等呈請借支饷銀。
将水泉溝官房、移撥百間。
于南營子空地建蓋。
該處官房曆年未久。
木料磚瓦。
均堪應用。
移建止需銀一千兩。
應請借項墊辦。
分年扣繳。
報聞。
○庚寅。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各外藩使臣等食。
至癸巳皆如之。
○辛卯。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顯佑宮、東嶽廟、城隍廟。
○上禦澹泊敬誠殿。
扈從王公大臣官員、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各外藩使臣等。
行慶賀禮。
○癸巳。
谕軍機大臣曰、吳璥奏籌買谷石、歸補倉儲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
今年豫省夏秋一律豐收。
市糧平賤。
正應乘時采買。
歸補倉儲缺額。
吳璥之意。
自以河南毗連楚省。
該省現辦軍需。
或有需撥運鄰省米石之處。
是以先期籌買。
以備不時之需。
若果如此。
心思尚為周到。
但外省辦理采買。
往往易滋擾累。
着傳谕吳璥、仍當嚴饬所屬。
務宜妥為經理。
毋任不肖州縣吏胥、有短價抑勒情弊。
以至擾累闾閻。
方為妥善。
○又谕曰、江蘭奏地方情形摺内稱、糧價并未過昂。
乃閱所奏五月分糧價單。
雖屬價平。
然米麥等項、有較上月價貴數分之處。
滇省氣候平和。
收成應早。
五月内麥已收獲登場。
并非青黃不接之時。
何以市集米糧。
轉覺稍貴。
是否因該省辦理軍需。
以緻糧價增昂。
着傳谕江蘭、即行查明據實具奏。
勿得稍有諱飾。
○又谕曰、福康安和琳奏、官兵分路冒雨。
直搶山梁。
殲賊甚衆。
賊匪乘風雨昏夜之際。
潛行逃竄。
當此勢窮力蹙。
尚敢負嵎抗拒。
乘間竄逸。
狡詐百出。
實在可恨可惡。
此時福康安、和琳、帶兵進捕。
或吳半生尚在山坳岩峒之内。
暫行藏匿。
立就生擒。
固屬甚善。
設竄入鴨保鴉酉平隴一帶。
與吳隴登、石柳鄧、石三保、聚集一處。
更可悉數擒拏。
一舉集事。
朕盼望捷音。
雖屬急切。
但念福康安、和琳、帶領官兵。
冒雨進攻。
不避艱險。
亦不忍加之催促。
而在事将弁兵丁等、于崇山峻嶺之中。
雨夜奮攻。
備嘗勞勚。
并無傷損。
慰幸之餘。
倍深憐念。
福康安、和琳、與将弁兵丁等、如此冒險奮攻。
實為出力可嘉特解親佩小荷包。
并加賞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四個。
火鐮各一個。
白玉松石翎管各一個。
翡翠搬指各一個。
賞給額勒登保、德楞泰、花連布、那丹珠、豁隆武、常明、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二個。
火鐮、玉搬指、各一個。
磁翎管各二個。
俾益加感勵。
現在廣西兵丁、計期早抵軍營。
聲威壯盛。
福康安、和琳、惟當倍加奮勉。
鼓勵将士。
趁此兵力。
跟蹤追剿。
若能一鼓成擒。
全俘賊首。
事機更為順利。
福康安、和琳、不必因吳半生未獲。
過于焦急。
轉緻不得主見也。
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四
今采買伊等糧米。
務給公平時價。
斷不可勒買。
以緻擾累。
亦不可任屬員賤買報貴。
從中侵漁。
将此交普福留心妥辦。
○谕軍機大臣曰、吉慶奏琉球貨船在洋被劫一案。
前經拏獲盜犯林玉頂等、供出盜首林發枝蔡大等、曾在溫州南麂山外洋行劫。
并于所獲盜船内。
起出番衣番布旗等物。
是琉球貨船。
其為林發枝等劫去無疑等語。
此案盜犯、膽敢在浙江洋面搶奪官米。
并行劫外夷貨船。
實為可惡。
必賞按名拏獲。
從重懲治。
現在盜首林發枝、蔡大、已逃入閩洋。
尚未就獲。
着再傳谕長麟、魁倫、務即遵照此旨。
嚴饬水師将弁。
與浙省兵船。
合力兜擒。
并于各隘口派兵役嚴密稽查。
以期必獲。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緻令首犯漏網稽誅。
但海洋風信靡常。
盜犯蹤迹。
往來無定。
此時雖已向南竄。
安知匪徒等不因閩省搜捕緊急。
又思北竄。
浙江洋面。
系吉慶專管。
仍着責成該撫、董率文武留心偵緝。
不可因現回省城。
日久生懈。
至琉球國貨船被劫物件。
據吉慶奏、即遵前旨着落失事地方官照數加一倍賠償。
委員解交閩省。
給與該夷人收領等語。
并着長麟等、于給發時。
即令通事傳知該夷人等、以此系大皇帝念伊遠來被劫。
格外體恤。
特加一倍給還。
俾該夷人敬聆恩谕。
回國告知該國王。
自必倍深感激也。
○又谕曰、蘇淩阿奏請撥沙灘、歸入書院收租。
以充膏火一摺。
各省設立書院。
生童需用膏火。
地方官自應設法妥為經理。
何以必須撥用官地租息。
即如該署督所奏、丹陽縣鳴鳳書院。
從前未有此項沙灘時。
豈無生童膏火。
又系動用何項。
外省州縣于地方出息所在。
往往藉稱充公。
任聽吏胥等經手收支。
以為沾潤地步。
實為陋習。
除将原摺批交部議外。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古北口提督慶成奏、提标河屯協左右營馬步兵。
前蒙恩與旗兵一體賞給官房居住。
查兵房向在廣仁嶺下坡、水泉溝、南營子、三處建蓋。
内惟水泉溝距教場稍遠。
每遇差操。
行走稽遲。
該兵丁等呈請借支饷銀。
将水泉溝官房、移撥百間。
于南營子空地建蓋。
該處官房曆年未久。
木料磚瓦。
均堪應用。
移建止需銀一千兩。
應請借項墊辦。
分年扣繳。
報聞。
○庚寅。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各外藩使臣等食。
至癸巳皆如之。
○辛卯。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顯佑宮、東嶽廟、城隍廟。
○上禦澹泊敬誠殿。
扈從王公大臣官員、及蒙古王貝勒貝子公額驸台吉、及各外藩使臣等。
行慶賀禮。
○癸巳。
谕軍機大臣曰、吳璥奏籌買谷石、歸補倉儲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
今年豫省夏秋一律豐收。
市糧平賤。
正應乘時采買。
歸補倉儲缺額。
吳璥之意。
自以河南毗連楚省。
該省現辦軍需。
或有需撥運鄰省米石之處。
是以先期籌買。
以備不時之需。
若果如此。
心思尚為周到。
但外省辦理采買。
往往易滋擾累。
着傳谕吳璥、仍當嚴饬所屬。
務宜妥為經理。
毋任不肖州縣吏胥、有短價抑勒情弊。
以至擾累闾閻。
方為妥善。
○又谕曰、江蘭奏地方情形摺内稱、糧價并未過昂。
乃閱所奏五月分糧價單。
雖屬價平。
然米麥等項、有較上月價貴數分之處。
滇省氣候平和。
收成應早。
五月内麥已收獲登場。
并非青黃不接之時。
何以市集米糧。
轉覺稍貴。
是否因該省辦理軍需。
以緻糧價增昂。
着傳谕江蘭、即行查明據實具奏。
勿得稍有諱飾。
○又谕曰、福康安和琳奏、官兵分路冒雨。
直搶山梁。
殲賊甚衆。
賊匪乘風雨昏夜之際。
潛行逃竄。
當此勢窮力蹙。
尚敢負嵎抗拒。
乘間竄逸。
狡詐百出。
實在可恨可惡。
此時福康安、和琳、帶兵進捕。
或吳半生尚在山坳岩峒之内。
暫行藏匿。
立就生擒。
固屬甚善。
設竄入鴨保鴉酉平隴一帶。
與吳隴登、石柳鄧、石三保、聚集一處。
更可悉數擒拏。
一舉集事。
朕盼望捷音。
雖屬急切。
但念福康安、和琳、帶領官兵。
冒雨進攻。
不避艱險。
亦不忍加之催促。
而在事将弁兵丁等、于崇山峻嶺之中。
雨夜奮攻。
備嘗勞勚。
并無傷損。
慰幸之餘。
倍深憐念。
福康安、和琳、與将弁兵丁等、如此冒險奮攻。
實為出力可嘉特解親佩小荷包。
并加賞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四個。
火鐮各一個。
白玉松石翎管各一個。
翡翠搬指各一個。
賞給額勒登保、德楞泰、花連布、那丹珠、豁隆武、常明、大荷包各一對。
小荷包各二個。
火鐮、玉搬指、各一個。
磁翎管各二個。
俾益加感勵。
現在廣西兵丁、計期早抵軍營。
聲威壯盛。
福康安、和琳、惟當倍加奮勉。
鼓勵将士。
趁此兵力。
跟蹤追剿。
若能一鼓成擒。
全俘賊首。
事機更為順利。
福康安、和琳、不必因吳半生未獲。
過于焦急。
轉緻不得主見也。
卷之一千四百八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