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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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六十年。
乙卯。
三月。
壬子朔。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查閱營伍之便。
親督各屬。
密查劉之協并無蹤迹等語。
劉之協一犯。
日久稽誅。
節經降旨。
令于該犯原籍江南、并該犯傳習邪教之河南、湖北、各犯家内。
實力嚴密查拏。
且恐該犯因搜緝緊急。
逃竄口外。
命陝甘督撫一體留心嚴緝。
嗣江南河南解京各犯。
屢經嚴訊。
俱不知該犯去向。
而湖北省節經搜查。
亦究無蹤迹。
看來該犯或因原籍及附近省分查拏嚴急不敢存留藏匿。
竟思西竄陝甘潛出口外。
冀圖漏網。
此時當嚴緝之際。
或未能出關。
仍在陝甘地方該犯同教家潛藏。
亦未可定。
着傳谕勒保、秦承恩、密饬所屬。
于關津要隘地方。
留心實力躧緝。
毋得日久玩生。
稍存疏懈。
緻要犯終于無獲也。
○又谕、據嶽謙奏報到任一摺。
該鹽政甫經到任。
一切緝私疏引事宜。
自應認真經理。
但該省商力。
究不如兩淮之充裕。
鹽政惟當按照舊定章程。
實心妥辦。
于整饬鹽法之中。
時寓體恤商人之意。
毋令地方官滋擾。
以期該省鹽務日有起色。
于應辦公務。
不可意欲見長。
令其勉強從事。
以緻商力竭蹙也。
将此谕令知之。
○豁江蘇上元縣捐施義冢公費地一頃九畝有奇額賦。
○癸醜。
谕曰、福康安征剿逆苗。
連解三處圍城。
并攻克各路賊寨。
所有随征打仗文武出力員弁。
帶領官兵。
攀崖越嶺。
争先奮勇。
均當加以獎勵。
除總兵花連布、前已有旨。
賞戴花翎。
及賞給剛勇巴圖魯名号外。
副将張玉龍、知府常明、遊擊劉廷奇、都司施缙、陳紹先、馬瑜、均着賞戴花翎。
守備楊遇春、着賞換花翎。
守備陳尚德、廖寅、吳應隆、王宗佑、千總傅廷佐、邸于明、外委保元奉、均着賞戴藍翎。
都司姜敏功、德甯、守備馮繼玉、均着以應升之缺加等升用。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自抵黔省後。
連解圍城。
兵威已振。
而正大營嗅腦松桃一帶山内。
多有未經剿淨賊匪。
亦經探明道路。
由老虎岩、小隴塘等處。
分路進攻。
痛加追截。
殺斃殆盡。
并将正大營迤東、與楚省連界之上下岩坳。
所有賊寨。
盡行燒毀。
官兵奮勇。
實屬可嘉。
至賊匪于沿途要隘。
挖斷道路。
官兵進剿時。
膽敢持矛放槍抵拒。
不法已極。
必當悉數殲除。
方足以快人心而伸國憲。
又據奏、各路黔苗畏罪歸誠一摺。
該處苗民。
因見官兵連勝。
賊匪奔潰。
紛紛投營乞命。
已有六十五寨之多。
經福康安厚加撫恤。
藉可解散賊黨。
仍不令随同打仗。
緻有糾連。
所辦更覺周到。
至苗民隴保二、運糧叩獻。
情願幫同殺賊。
頗能效順。
乃因住寨孤懸。
回寨後。
被石三保等糾衆圍繞。
隴保二被殺身死。
殊屬可憫。
着追贈四品職銜。
并着賞給銀一百兩。
以為埋葬之用。
此案首惡各犯前因吳隴登捏詞煽誘。
最為可惡。
今石三保因良苗投效。
辄敢糾衆圍繞殺害。
尤屬不法已極。
看來黔省苗匪。
屢經殲戮之後。
自已望風膽落。
而湖南逆苗。
心懷畏懼。
是以石三保由楚至黔。
勾結滋擾。
冀圖牽綴官兵。
不能直趨楚境。
今福康安等、将黔苗痛加剿戮。
石三保計無可施。
自必仍竄回湖南。
與吳隴登、石柳鄧、聚集一處。
妄思抗拒。
福康安、和琳、進臨楚省。
正可督兵搜捕。
一鼓而擒。
務須将石三保、吳隴登、石柳鄧、為首重犯。
按名生緻。
盡法處治。
使苗匪知所儆畏。
其帶兵出力之文武各員弁。
分别加恩。
并着賞給福康安銀一萬兩。
以為賞需之用。
即于黔省軍需項下動支。
又據劉君輔奏、趕赴保靖剿捕苗匪一摺。
該處新寨一帶。
俱有賊苗屯聚。
經劉君輔令副将慶溥等、帶兵分路攻擊。
殺斃賊苗一百餘名。
所辦尚好。
慶溥向未經曆行陣。
竟能将沿途苗寨。
盡行燒毀。
甚屬可嘉。
且系尹繼善之子。
着賞戴花翎。
并賞勵勇巴圖魯名号。
俾其益加感奮。
至張廷彥、前因保靖緊急。
派令帶兵堵禦。
惟見屢請添兵。
未見奮勇殺賊。
現據劉君輔奏、張廷彥已離保靖。
拟由新寨帶兵進剿。
是張廷彥轉不在保靖要地、悉力堵禦。
因見劉君輔帶兵前往。
仗其聲勢。
率行迎赴前途。
随同攻剿。
實屬不知輕重。
着福康安查明。
如果有逗留懦怯。
繞路行走情事。
即行據實參奏。
又德楞泰、系特派帶兵之員。
福康安處。
已有額勒登保、帶同巴圖魯前往。
則德楞泰于劉君輔前赴保靖時。
自應帶兵同往。
乃留住鎮筸。
惟知坐待福康安檄調。
試思鎮筸已有福甯及蘇靈在彼防守。
豈尚不能堵禦。
猶待德楞泰幫同固守耶。
看來德楞泰見賊匪勢重。
未免心存取巧規避。
亦着福康安據實查奏。
○吏部等部議奏、各省教職佐雜、及千把等官。
現奉旨如甄别不及百之二三者。
該督撫學政提督。
準于摺内聲明無可參劾緣由。
第各上司等因無處分。
恐仍蹈因循姑息之弊。
嗣後凡奏明無可參劾省分。
或經别案究出因衰庸贻誤者。
請将該上司嚴加議處。
至營千總一項。
例應六十以上。
即行勒休。
現今展限三年。
應令查明實堪留任者。
方準咨送引見。
如将年力就衰之員。
濫行送部。
亦即嚴議。
衛千總事同一例。
應并行知漕臣。
畫一辦理。
從之。
○甲寅。
上還圓明園。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川河蓋一帶。
為秀山後路。
和琳出其不意。
帶兵剿捕。
所殺賊匪。
雖尚不及福康安之大加殲戮。
然該賊衆經此一番剿殺。
情形震懾。
且後路廓清。
設卡防堵。
亦不緻有乘虛抄襲之慮。
更可安心前進。
不料和琳竟能如此。
着賞大小荷包。
以示嘉獎。
至頭起屯練、于十五日行抵軍營。
十六日即随同殺賊。
實為出力。
着賞給一月錢糧。
其續到之屯練降番。
雖尚未打仗。
但念近年以來。
屢經檄調。
俱各争先勇往。
此次複遠道跋涉。
并着加恩各賞半月錢糧。
俾伊等倍知感奮。
于剿賊更為有益。
其都司何元卿、前巳有旨超賞參将銜。
并賞戴花翎。
馬建紀、亦以守
乙卯。
三月。
壬子朔。
谕軍機大臣曰、勒保奏、查閱營伍之便。
親督各屬。
密查劉之協并無蹤迹等語。
劉之協一犯。
日久稽誅。
節經降旨。
令于該犯原籍江南、并該犯傳習邪教之河南、湖北、各犯家内。
實力嚴密查拏。
且恐該犯因搜緝緊急。
逃竄口外。
命陝甘督撫一體留心嚴緝。
嗣江南河南解京各犯。
屢經嚴訊。
俱不知該犯去向。
而湖北省節經搜查。
亦究無蹤迹。
看來該犯或因原籍及附近省分查拏嚴急不敢存留藏匿。
竟思西竄陝甘潛出口外。
冀圖漏網。
此時當嚴緝之際。
或未能出關。
仍在陝甘地方該犯同教家潛藏。
亦未可定。
着傳谕勒保、秦承恩、密饬所屬。
于關津要隘地方。
留心實力躧緝。
毋得日久玩生。
稍存疏懈。
緻要犯終于無獲也。
○又谕、據嶽謙奏報到任一摺。
該鹽政甫經到任。
一切緝私疏引事宜。
自應認真經理。
但該省商力。
究不如兩淮之充裕。
鹽政惟當按照舊定章程。
實心妥辦。
于整饬鹽法之中。
時寓體恤商人之意。
毋令地方官滋擾。
以期該省鹽務日有起色。
于應辦公務。
不可意欲見長。
令其勉強從事。
以緻商力竭蹙也。
将此谕令知之。
○豁江蘇上元縣捐施義冢公費地一頃九畝有奇額賦。
○癸醜。
谕曰、福康安征剿逆苗。
連解三處圍城。
并攻克各路賊寨。
所有随征打仗文武出力員弁。
帶領官兵。
攀崖越嶺。
争先奮勇。
均當加以獎勵。
除總兵花連布、前已有旨。
賞戴花翎。
及賞給剛勇巴圖魯名号外。
副将張玉龍、知府常明、遊擊劉廷奇、都司施缙、陳紹先、馬瑜、均着賞戴花翎。
守備楊遇春、着賞換花翎。
守備陳尚德、廖寅、吳應隆、王宗佑、千總傅廷佐、邸于明、外委保元奉、均着賞戴藍翎。
都司姜敏功、德甯、守備馮繼玉、均着以應升之缺加等升用。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自抵黔省後。
連解圍城。
兵威已振。
而正大營嗅腦松桃一帶山内。
多有未經剿淨賊匪。
亦經探明道路。
由老虎岩、小隴塘等處。
分路進攻。
痛加追截。
殺斃殆盡。
并将正大營迤東、與楚省連界之上下岩坳。
所有賊寨。
盡行燒毀。
官兵奮勇。
實屬可嘉。
至賊匪于沿途要隘。
挖斷道路。
官兵進剿時。
膽敢持矛放槍抵拒。
不法已極。
必當悉數殲除。
方足以快人心而伸國憲。
又據奏、各路黔苗畏罪歸誠一摺。
該處苗民。
因見官兵連勝。
賊匪奔潰。
紛紛投營乞命。
已有六十五寨之多。
經福康安厚加撫恤。
藉可解散賊黨。
仍不令随同打仗。
緻有糾連。
所辦更覺周到。
至苗民隴保二、運糧叩獻。
情願幫同殺賊。
頗能效順。
乃因住寨孤懸。
回寨後。
被石三保等糾衆圍繞。
隴保二被殺身死。
殊屬可憫。
着追贈四品職銜。
并着賞給銀一百兩。
以為埋葬之用。
此案首惡各犯前因吳隴登捏詞煽誘。
最為可惡。
今石三保因良苗投效。
辄敢糾衆圍繞殺害。
尤屬不法已極。
看來黔省苗匪。
屢經殲戮之後。
自已望風膽落。
而湖南逆苗。
心懷畏懼。
是以石三保由楚至黔。
勾結滋擾。
冀圖牽綴官兵。
不能直趨楚境。
今福康安等、将黔苗痛加剿戮。
石三保計無可施。
自必仍竄回湖南。
與吳隴登、石柳鄧、聚集一處。
妄思抗拒。
福康安、和琳、進臨楚省。
正可督兵搜捕。
一鼓而擒。
務須将石三保、吳隴登、石柳鄧、為首重犯。
按名生緻。
盡法處治。
使苗匪知所儆畏。
其帶兵出力之文武各員弁。
分别加恩。
并着賞給福康安銀一萬兩。
以為賞需之用。
即于黔省軍需項下動支。
又據劉君輔奏、趕赴保靖剿捕苗匪一摺。
該處新寨一帶。
俱有賊苗屯聚。
經劉君輔令副将慶溥等、帶兵分路攻擊。
殺斃賊苗一百餘名。
所辦尚好。
慶溥向未經曆行陣。
竟能将沿途苗寨。
盡行燒毀。
甚屬可嘉。
且系尹繼善之子。
着賞戴花翎。
并賞勵勇巴圖魯名号。
俾其益加感奮。
至張廷彥、前因保靖緊急。
派令帶兵堵禦。
惟見屢請添兵。
未見奮勇殺賊。
現據劉君輔奏、張廷彥已離保靖。
拟由新寨帶兵進剿。
是張廷彥轉不在保靖要地、悉力堵禦。
因見劉君輔帶兵前往。
仗其聲勢。
率行迎赴前途。
随同攻剿。
實屬不知輕重。
着福康安查明。
如果有逗留懦怯。
繞路行走情事。
即行據實參奏。
又德楞泰、系特派帶兵之員。
福康安處。
已有額勒登保、帶同巴圖魯前往。
則德楞泰于劉君輔前赴保靖時。
自應帶兵同往。
乃留住鎮筸。
惟知坐待福康安檄調。
試思鎮筸已有福甯及蘇靈在彼防守。
豈尚不能堵禦。
猶待德楞泰幫同固守耶。
看來德楞泰見賊匪勢重。
未免心存取巧規避。
亦着福康安據實查奏。
○吏部等部議奏、各省教職佐雜、及千把等官。
現奉旨如甄别不及百之二三者。
該督撫學政提督。
準于摺内聲明無可參劾緣由。
第各上司等因無處分。
恐仍蹈因循姑息之弊。
嗣後凡奏明無可參劾省分。
或經别案究出因衰庸贻誤者。
請将該上司嚴加議處。
至營千總一項。
例應六十以上。
即行勒休。
現今展限三年。
應令查明實堪留任者。
方準咨送引見。
如将年力就衰之員。
濫行送部。
亦即嚴議。
衛千總事同一例。
應并行知漕臣。
畫一辦理。
從之。
○甲寅。
上還圓明園。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川河蓋一帶。
為秀山後路。
和琳出其不意。
帶兵剿捕。
所殺賊匪。
雖尚不及福康安之大加殲戮。
然該賊衆經此一番剿殺。
情形震懾。
且後路廓清。
設卡防堵。
亦不緻有乘虛抄襲之慮。
更可安心前進。
不料和琳竟能如此。
着賞大小荷包。
以示嘉獎。
至頭起屯練、于十五日行抵軍營。
十六日即随同殺賊。
實為出力。
着賞給一月錢糧。
其續到之屯練降番。
雖尚未打仗。
但念近年以來。
屢經檄調。
俱各争先勇往。
此次複遠道跋涉。
并着加恩各賞半月錢糧。
俾伊等倍知感奮。
于剿賊更為有益。
其都司何元卿、前巳有旨超賞參将銜。
并賞戴花翎。
馬建紀、亦以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