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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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犯等于監房被水沖塌。
尚知安靜守法。
自應量加減等。
所有緩決一二次之朱苞等二十二名。
及應入本年秋審緩決之謝允和等十八名。
俱着加恩照例減等。
以示法外施仁。
并昭獎勸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等奏、剿殺賊苗。
奪梁拏卡一摺。
此奏略強人意。
速盼捷音之至。
但閱摺内稱蘇靈帶兵六百名。
于二十日辰刻方到。
午刻即率領官兵。
由東面上山。
至頭卡向西迎敵。
搶上山梁。
占住得勝坡、獅子口二處。
劉君輔在賊後面。
往上直撲。
兩路夾攻。
福甯在緊對山梁。
用炮轟斃苗匪數十人。
賊始紛紛逃竄等語。
蘇靈曾經出兵。
前據該鎮奏帶兵前往時。
朕即以為此人必能得力。
今果奮勉殺賊。
實屬可嘉。
是此次剿殺賊苗。
由蘇靈帶兵前往迎敵。
搶上山梁。
占住地勢。
福甯、劉君輔、不過在後策應。
看來福甯前此。
竟因賊勢滋蔓。
不免心存畏懼。
株守鎮筸。
一籌莫展。
今因蘇靈帶兵到彼。
有所倚賴。
始得有勝仗。
可見該督之無能。
本日據姚棻等奏、接準福甯咨會。
令在交界地方。
一體堵截等語。
廣西雖同系苗疆。
而距現在苗匪滋事地方。
遠至數百裡、及千餘裡不等。
何至紛紛咨會堵截。
即此一端。
是福甯辦理此事。
竟系毫無主見。
惟仗福康安迅速來楚。
督率進剿。
以期克日蒇功。
再蘇靈于初二日自永州起程。
所帶官兵六百名。
為數亦少。
永州距鎮筸一千七百餘裡。
該鎮于二月二十日辰刻。
即已齊集到彼。
行走迅速。
洵屬奮勉可嘉。
何以福甯昨奏未到官兵。
尚有五千餘名。
當此行軍之際。
一經派調。
自應星速前往。
随同剿捕。
豈容途次耽延。
着傳谕福康安于到楚後。
務宜按各處檄調之兵。
道路遠近。
詳細确查。
如有任意遲延者。
即将帶兵之将領據實嚴參。
以示懲儆。
其行走妥速奮勇者。
亦即查明獎賞。
○壬午。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豫親王裕豐行禮。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馳抵銅仁親看情形一摺。
所見得要。
前因馮光熊奏、黔省苗匪。
經珠隆阿等帶兵夾攻。
奮勇剿殺。
殲斃二百餘名。
賊已紛紛潰竄。
似黔省境内。
賊已剿殺淨盡。
是以降旨令福康安至楚省督辦。
今據福康安奏到情形。
松桃、嗅腦、正大等處賊匪。
尚肆出滋擾。
而思南、印江、及鎮遠四十八溪地方。
均有賊匪窺伺之事。
自當先行剿淨。
俾後路肅清。
方可帶兵前進。
福康安此時。
轉不必急于赴楚。
惟當統領大兵。
将松桃正大一帶逆首。
大加剿洗。
急通道路。
其印江四十八溪地方。
并設卡安兵。
嚴為堵截。
庶廓清後路。
方可乘勝直進。
并力全趨楚境。
以為一鼓殲擒之計。
本日據孫士毅和琳奏、松桃苗匪。
擁入秀山縣境。
将村莊汛地燒毀搶掠等語。
是逆苗已延及川境。
和琳到秀山後。
亦當将該處苗匪。
剿除淨盡。
以清後路。
不必急思先赴松桃。
與福康安會合。
秀山距松桃不過七十裡。
和琳俟肅清後路。
可以安心。
再馳抵松桃。
與福康安帶兵會剿。
維時福甯等、亦帶兵由鎮筸進攻。
三面會剿。
諒此幺<麻骨>賊匪。
無難悉數殲除。
但福康安帶兵進剿時。
自必由銅仁正大松桃一帶。
先剿該處苗匪淨盡。
再赴鎮筸等處會剿。
因思福康安既帶兵赴楚。
而正大一帶後路。
尤關緊要。
彭廷棟、系黔省提督。
應令酌帶弁兵。
留于正大營駐劄。
以為策應。
即和琳剿淨秀山苗匪後。
前赴松桃。
會晤福康安。
商辦剿捕事宜。
亦應留穆克登阿、酌帶弁兵。
在秀山駐劄策應。
将來福康安統領大兵。
直抵鎮筸永綏鳳凰廳等處賊匪屯聚之所。
搗穴擒渠。
和琳并當帶兵在松桃一帶剿辦。
不可同赴鎮筸。
緻後路無人。
使賊匪得以乘虛抄襲。
繞出滋擾。
又據馮光熊奏、拏獲漢奸楊興農、張勝祿、現在暫行嚴禁。
并據孫士毅等奏、都司何元卿等禀報。
拏獲活匪三十四名。
嚴行收禁各等語。
當此軍行之際。
剿捕防堵。
在在皆需兵力。
安有餘兵可以分派看守。
此等拏獲賊匪。
若複照常監禁。
或該犯思越獄逃竄。
及其餘黨糾衆潛來搶劫。
别生事端。
況川省奪獲匪旗。
上有統兵元帥字樣。
逆匪等膽敢私稱官号。
實屬可惡已極。
其中必更有主謀之人。
獲犯後何不向其嚴切究訊。
其統兵元帥。
系何人所封。
此次逆苗糾衆滋事。
究系何人為首。
其貴州拏獲漢奸。
亦應向其究訊滋事根由。
及為首逆犯、是否即系石柳鄧、石三保等。
抑另有主謀為首之人。
着傳谕福康安、和琳、福甯、過有生擒活口。
除有關緊要一二人外。
其餘即一面錄供具奏。
一面将該犯等速行正法。
其楊興農、張勝祿二犯。
及川省擒獲之三十四名。
即嚴切審訊。
如有緊要可備解京訊問者。
即派委員迅速解京。
以便交軍機大臣。
訊問起釁緣由。
其餘即當正法。
以免疎虞。
又據福康安奏、請派額勒登保、德楞泰等、帶領巴圖魯數十員前往。
帶兵剿捕等語。
福康安未到之前。
早已派德楞泰帶領巴圖魯侍衛章京十餘員。
由驿即日起程。
經赴黔省。
今思德楞泰、竟應令赴鎮筸一帶。
幫同帶兵。
庶黔楚兩省。
俱有熟谙戎行之員。
至福甯處現有蘇靈到彼。
已得其力。
即當一面催齊各兵。
一面與劉君輔、蘇靈、設法攻捕。
不可等待福康安至楚。
坐失機宜。
至吏目施錦、因剿賊被傷身死。
實為可憫。
事定後。
再一并降旨。
照陣亡例加恩議恤。
○是月。
浙江巡撫兼署鹽政覺羅吉慶奏、江蘇松江府屬青村等場。
上年間被水災。
業蒙恩準緩徵。
惟查青村、袁浦、及下砂頭、二、四場。
現值青黃不接。
稍形拮據。
當饬運司酌量接濟。
旋準江蘇撫臣咨會、松江歉收各縣。
現經奏準借給耔種口糧。
民竈未便兩歧。
應就近于奉賢、南彙、二縣倉庫内。
酌動銀米散給。
仍由運庫撥還。
下部知之。
○山西巡撫蔣兆奎奏、山西寶晉局原設六爐。
前經議減二爐。
複準戶部咨、直隸江蘇等省。
現因錢價過賤。
奏明全行停鑄。
查晉省每銀一兩。
尚止易錢千文以内。
市價未為昂貴。
但局内存錢。
多至一萬數千串。
已足敷貯備平價之用。
其額放兵饷。
均可以銀兩滿支。
應将減存四爐。
一并停止。
下部知之。
卷之一千四百七十一
尚知安靜守法。
自應量加減等。
所有緩決一二次之朱苞等二十二名。
及應入本年秋審緩決之謝允和等十八名。
俱着加恩照例減等。
以示法外施仁。
并昭獎勸至意。
○谕軍機大臣曰、福甯等奏、剿殺賊苗。
奪梁拏卡一摺。
此奏略強人意。
速盼捷音之至。
但閱摺内稱蘇靈帶兵六百名。
于二十日辰刻方到。
午刻即率領官兵。
由東面上山。
至頭卡向西迎敵。
搶上山梁。
占住得勝坡、獅子口二處。
劉君輔在賊後面。
往上直撲。
兩路夾攻。
福甯在緊對山梁。
用炮轟斃苗匪數十人。
賊始紛紛逃竄等語。
蘇靈曾經出兵。
前據該鎮奏帶兵前往時。
朕即以為此人必能得力。
今果奮勉殺賊。
實屬可嘉。
是此次剿殺賊苗。
由蘇靈帶兵前往迎敵。
搶上山梁。
占住地勢。
福甯、劉君輔、不過在後策應。
看來福甯前此。
竟因賊勢滋蔓。
不免心存畏懼。
株守鎮筸。
一籌莫展。
今因蘇靈帶兵到彼。
有所倚賴。
始得有勝仗。
可見該督之無能。
本日據姚棻等奏、接準福甯咨會。
令在交界地方。
一體堵截等語。
廣西雖同系苗疆。
而距現在苗匪滋事地方。
遠至數百裡、及千餘裡不等。
何至紛紛咨會堵截。
即此一端。
是福甯辦理此事。
竟系毫無主見。
惟仗福康安迅速來楚。
督率進剿。
以期克日蒇功。
再蘇靈于初二日自永州起程。
所帶官兵六百名。
為數亦少。
永州距鎮筸一千七百餘裡。
該鎮于二月二十日辰刻。
即已齊集到彼。
行走迅速。
洵屬奮勉可嘉。
何以福甯昨奏未到官兵。
尚有五千餘名。
當此行軍之際。
一經派調。
自應星速前往。
随同剿捕。
豈容途次耽延。
着傳谕福康安于到楚後。
務宜按各處檄調之兵。
道路遠近。
詳細确查。
如有任意遲延者。
即将帶兵之将領據實嚴參。
以示懲儆。
其行走妥速奮勇者。
亦即查明獎賞。
○壬午。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豫親王裕豐行禮。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奏、馳抵銅仁親看情形一摺。
所見得要。
前因馮光熊奏、黔省苗匪。
經珠隆阿等帶兵夾攻。
奮勇剿殺。
殲斃二百餘名。
賊已紛紛潰竄。
似黔省境内。
賊已剿殺淨盡。
是以降旨令福康安至楚省督辦。
今據福康安奏到情形。
松桃、嗅腦、正大等處賊匪。
尚肆出滋擾。
而思南、印江、及鎮遠四十八溪地方。
均有賊匪窺伺之事。
自當先行剿淨。
俾後路肅清。
方可帶兵前進。
福康安此時。
轉不必急于赴楚。
惟當統領大兵。
将松桃正大一帶逆首。
大加剿洗。
急通道路。
其印江四十八溪地方。
并設卡安兵。
嚴為堵截。
庶廓清後路。
方可乘勝直進。
并力全趨楚境。
以為一鼓殲擒之計。
本日據孫士毅和琳奏、松桃苗匪。
擁入秀山縣境。
将村莊汛地燒毀搶掠等語。
是逆苗已延及川境。
和琳到秀山後。
亦當将該處苗匪。
剿除淨盡。
以清後路。
不必急思先赴松桃。
與福康安會合。
秀山距松桃不過七十裡。
和琳俟肅清後路。
可以安心。
再馳抵松桃。
與福康安帶兵會剿。
維時福甯等、亦帶兵由鎮筸進攻。
三面會剿。
諒此幺<麻骨>賊匪。
無難悉數殲除。
但福康安帶兵進剿時。
自必由銅仁正大松桃一帶。
先剿該處苗匪淨盡。
再赴鎮筸等處會剿。
因思福康安既帶兵赴楚。
而正大一帶後路。
尤關緊要。
彭廷棟、系黔省提督。
應令酌帶弁兵。
留于正大營駐劄。
以為策應。
即和琳剿淨秀山苗匪後。
前赴松桃。
會晤福康安。
商辦剿捕事宜。
亦應留穆克登阿、酌帶弁兵。
在秀山駐劄策應。
将來福康安統領大兵。
直抵鎮筸永綏鳳凰廳等處賊匪屯聚之所。
搗穴擒渠。
和琳并當帶兵在松桃一帶剿辦。
不可同赴鎮筸。
緻後路無人。
使賊匪得以乘虛抄襲。
繞出滋擾。
又據馮光熊奏、拏獲漢奸楊興農、張勝祿、現在暫行嚴禁。
并據孫士毅等奏、都司何元卿等禀報。
拏獲活匪三十四名。
嚴行收禁各等語。
當此軍行之際。
剿捕防堵。
在在皆需兵力。
安有餘兵可以分派看守。
此等拏獲賊匪。
若複照常監禁。
或該犯思越獄逃竄。
及其餘黨糾衆潛來搶劫。
别生事端。
況川省奪獲匪旗。
上有統兵元帥字樣。
逆匪等膽敢私稱官号。
實屬可惡已極。
其中必更有主謀之人。
獲犯後何不向其嚴切究訊。
其統兵元帥。
系何人所封。
此次逆苗糾衆滋事。
究系何人為首。
其貴州拏獲漢奸。
亦應向其究訊滋事根由。
及為首逆犯、是否即系石柳鄧、石三保等。
抑另有主謀為首之人。
着傳谕福康安、和琳、福甯、過有生擒活口。
除有關緊要一二人外。
其餘即一面錄供具奏。
一面将該犯等速行正法。
其楊興農、張勝祿二犯。
及川省擒獲之三十四名。
即嚴切審訊。
如有緊要可備解京訊問者。
即派委員迅速解京。
以便交軍機大臣。
訊問起釁緣由。
其餘即當正法。
以免疎虞。
又據福康安奏、請派額勒登保、德楞泰等、帶領巴圖魯數十員前往。
帶兵剿捕等語。
福康安未到之前。
早已派德楞泰帶領巴圖魯侍衛章京十餘員。
由驿即日起程。
經赴黔省。
今思德楞泰、竟應令赴鎮筸一帶。
幫同帶兵。
庶黔楚兩省。
俱有熟谙戎行之員。
至福甯處現有蘇靈到彼。
已得其力。
即當一面催齊各兵。
一面與劉君輔、蘇靈、設法攻捕。
不可等待福康安至楚。
坐失機宜。
至吏目施錦、因剿賊被傷身死。
實為可憫。
事定後。
再一并降旨。
照陣亡例加恩議恤。
○是月。
浙江巡撫兼署鹽政覺羅吉慶奏、江蘇松江府屬青村等場。
上年間被水災。
業蒙恩準緩徵。
惟查青村、袁浦、及下砂頭、二、四場。
現值青黃不接。
稍形拮據。
當饬運司酌量接濟。
旋準江蘇撫臣咨會、松江歉收各縣。
現經奏準借給耔種口糧。
民竈未便兩歧。
應就近于奉賢、南彙、二縣倉庫内。
酌動銀米散給。
仍由運庫撥還。
下部知之。
○山西巡撫蔣兆奎奏、山西寶晉局原設六爐。
前經議減二爐。
複準戶部咨、直隸江蘇等省。
現因錢價過賤。
奏明全行停鑄。
查晉省每銀一兩。
尚止易錢千文以内。
市價未為昂貴。
但局内存錢。
多至一萬數千串。
已足敷貯備平價之用。
其額放兵饷。
均可以銀兩滿支。
應将減存四爐。
一并停止。
下部知之。
卷之一千四百七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