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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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六十年。
乙卯。
閏二月。
癸未朔。
谕曰、徵瑞奏、長蘆所屬。
并無積欠。
惟竈戶因災緩帶未完課銀、共五千二百一兩零等語。
前經降旨。
将各省錢糧積欠。
并兩浙積欠竈課。
及因災緩徵等項。
俱經普行豁免。
今長蘆竈戶未完五十七、五十九等年、因災緩帶銀五千二百一兩九分二厘。
并着加恩一體豁免。
以示朕恩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樽奏、親赴太和縣陶煙家。
訊據陶煙之子陶兆安供稱、伊父陶煙。
已于上年十月十八日。
自缢身故。
當将屍棺刨驗。
咽喉有自缢痕迹。
傳令鄰保人等認識。
均稱屬實等語。
陶煙一犯。
是否實系自缢身死。
尚難憑信。
劉之協為此案罪首。
尚且輾轉逃匿。
希冀偷生。
陶煙系為從之犯。
将來定拟。
不過發遣為奴。
何遂肯自尋短見。
就使周樽設身處地。
亦當決其計不出此也。
或該犯家屬。
别尋缢死屍身。
借為影射。
地方官鄰保人等。
亦冀完事免累。
扶同證實。
均未可定。
朕辦理庶務。
從不過事吹求。
因近年外省谳案。
屢有裝點情形。
捏飾供證之事。
足見奸狡之徒。
情僞百出。
是以不能信其必無疑窦。
着傳谕蘇淩阿、周樽、再将陶煙是否實系自缢身死。
抑或影射潛逃。
再行詳細密訪根究。
毋任朦混漏網。
○又谕、湖南三廳兩縣腹内之地。
俱被賊苗滋擾。
蔓延百數十裡。
跬步皆山。
今據福甯奏稱、賊匪忽聚忽散。
處處需兵堵剿。
設有賊十數萬。
豈亦調兵十數萬。
以一兵辦一賊。
賊往何處。
兵亦随往何處。
就所奏情形。
雖十萬之兵。
尚不敷用。
有是理乎。
且賊匪滋擾。
不過在永綏鎮筸一帶百數十裡之間。
無難設法圍擒。
豈因兵力不敷。
難于剿捕。
聽其蔓延。
向賊坐守。
置之不辦乎。
總之賊匪雖分合無常。
其中必有主謀為首之人。
大兵剿辦時。
當擇其屯聚緊要窩巢。
并力進攻。
搗穴擒渠。
則其餘黨不攻自潰。
前此石峰堡回匪。
以及台灣林爽文滋事時。
始亦紛紛肆擾。
迨大兵進剿。
一舉得勝。
後遂迎刃而解。
勢如破竹。
并未檄調多兵。
分投堵剿。
現在湖廣南北兩省。
已調兵一萬三千餘名。
四川亦調兵四千餘名。
福康安帶領黔省勁兵數千名前來。
共計約有三萬上下。
兵力已屬厚集。
盡敷剿捕。
何得尚以兵少賊多為詞。
福甯此奏。
不但不知用兵。
且不免心存畏怯。
無論福康安久曆戎行。
必不率為此奏。
即和琳雖任事未久。
伊具有識見。
亦斷不肯出此。
福甯于軍旅之事。
本未娴習。
現既據稱兵力不敷剿捕。
若該督遽帶兵深入。
冒昧輕進。
設為賊人邀截。
稍有疎虞。
轉屬不成事體。
朕此時亦不責以辦賊之事。
但鎮筸地方。
該督及劉君輔、帶兵在彼駐劄。
其餘保靖泸溪等處。
亦俱派員帶兵。
分投堵禦。
該督惟當董饬地方文武。
嚴密巡查。
留心防守。
務期防護無虞。
至福康安若專由松桃一路進剿。
賊匪知大兵在黔。
勢必糾集齊赴松桃。
悉力抵禦。
未免難于得手。
福康安應察看情形。
約于何時可以進攻。
即先期知會和琳、福甯、同日進發。
福康安帶兵自南而北。
和琳帶兵自西而東。
福甯帶兵自北而南。
如此三路會攻。
使賊彼此不能兼顧。
官兵更可乘勝夾攻。
為一鼓殲擒之計。
前據馮光熊奏、銅仁屬良苗石老三等。
堅守木寨。
與賊打仗。
已加恩賞給六品頂戴。
本日又據福甯奏、保靖良苗張星畢等。
将兇苗石大貴、與張廷仲等互相仇殺情形。
赴永順協具禀。
可見苗民亦不乏畏法效順之人。
自當急為獎勵。
張星畢、亦着賞給六品頂戴。
況賊之不和。
正官軍之利。
何不乘機用計。
設法離間招撫。
此事福甯不能妥辦。
福康安當密為籌畫。
相機辦理。
又楚省官兵。
已調至一萬三千餘名。
自不便再為檄調。
黔省官兵。
素稱趫健。
為綠營之最。
福康安統領進剿。
必可得力。
川省先已派調漢土官兵二千名。
孫士毅又續調降番六百名。
穆克登阿前帶兵八百名。
複添調川北兵六百五十名。
共計川省之兵。
已有四千餘名。
現因黔楚四川三省各行剿捕。
未經會合。
是以兵分見單。
不日福康安、和琳、将松桃、秀山一帶逆苗剿淨。
并力全趨楚省。
兵威已極壯盛。
屯練降番。
登陟是其所長。
于剿賊固屬得力。
但現已檄調有一千六百名。
且該處道路相距遙遠。
一時恐不能即到。
着福康安、和琳、速行酌商。
如無需添調。
固屬甚善。
倘實有需調用土兵之處。
即一面奏聞。
一面飛調應用。
○甲申。
調任湖廣總督福甯奏、前據永順協副将慶溥禀報、窩喇寨苗人張廷仲、聚衆不法。
現與兇苗石大貴等仇殺。
當經密劄該副将、及知府戴求仁等。
乙卯。
閏二月。
癸未朔。
谕曰、徵瑞奏、長蘆所屬。
并無積欠。
惟竈戶因災緩帶未完課銀、共五千二百一兩零等語。
前經降旨。
将各省錢糧積欠。
并兩浙積欠竈課。
及因災緩徵等項。
俱經普行豁免。
今長蘆竈戶未完五十七、五十九等年、因災緩帶銀五千二百一兩九分二厘。
并着加恩一體豁免。
以示朕恩加無已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周樽奏、親赴太和縣陶煙家。
訊據陶煙之子陶兆安供稱、伊父陶煙。
已于上年十月十八日。
自缢身故。
當将屍棺刨驗。
咽喉有自缢痕迹。
傳令鄰保人等認識。
均稱屬實等語。
陶煙一犯。
是否實系自缢身死。
尚難憑信。
劉之協為此案罪首。
尚且輾轉逃匿。
希冀偷生。
陶煙系為從之犯。
将來定拟。
不過發遣為奴。
何遂肯自尋短見。
就使周樽設身處地。
亦當決其計不出此也。
或該犯家屬。
别尋缢死屍身。
借為影射。
地方官鄰保人等。
亦冀完事免累。
扶同證實。
均未可定。
朕辦理庶務。
從不過事吹求。
因近年外省谳案。
屢有裝點情形。
捏飾供證之事。
足見奸狡之徒。
情僞百出。
是以不能信其必無疑窦。
着傳谕蘇淩阿、周樽、再将陶煙是否實系自缢身死。
抑或影射潛逃。
再行詳細密訪根究。
毋任朦混漏網。
○又谕、湖南三廳兩縣腹内之地。
俱被賊苗滋擾。
蔓延百數十裡。
跬步皆山。
今據福甯奏稱、賊匪忽聚忽散。
處處需兵堵剿。
設有賊十數萬。
豈亦調兵十數萬。
以一兵辦一賊。
賊往何處。
兵亦随往何處。
就所奏情形。
雖十萬之兵。
尚不敷用。
有是理乎。
且賊匪滋擾。
不過在永綏鎮筸一帶百數十裡之間。
無難設法圍擒。
豈因兵力不敷。
難于剿捕。
聽其蔓延。
向賊坐守。
置之不辦乎。
總之賊匪雖分合無常。
其中必有主謀為首之人。
大兵剿辦時。
當擇其屯聚緊要窩巢。
并力進攻。
搗穴擒渠。
則其餘黨不攻自潰。
前此石峰堡回匪。
以及台灣林爽文滋事時。
始亦紛紛肆擾。
迨大兵進剿。
一舉得勝。
後遂迎刃而解。
勢如破竹。
并未檄調多兵。
分投堵剿。
現在湖廣南北兩省。
已調兵一萬三千餘名。
四川亦調兵四千餘名。
福康安帶領黔省勁兵數千名前來。
共計約有三萬上下。
兵力已屬厚集。
盡敷剿捕。
何得尚以兵少賊多為詞。
福甯此奏。
不但不知用兵。
且不免心存畏怯。
無論福康安久曆戎行。
必不率為此奏。
即和琳雖任事未久。
伊具有識見。
亦斷不肯出此。
福甯于軍旅之事。
本未娴習。
現既據稱兵力不敷剿捕。
若該督遽帶兵深入。
冒昧輕進。
設為賊人邀截。
稍有疎虞。
轉屬不成事體。
朕此時亦不責以辦賊之事。
但鎮筸地方。
該督及劉君輔、帶兵在彼駐劄。
其餘保靖泸溪等處。
亦俱派員帶兵。
分投堵禦。
該督惟當董饬地方文武。
嚴密巡查。
留心防守。
務期防護無虞。
至福康安若專由松桃一路進剿。
賊匪知大兵在黔。
勢必糾集齊赴松桃。
悉力抵禦。
未免難于得手。
福康安應察看情形。
約于何時可以進攻。
即先期知會和琳、福甯、同日進發。
福康安帶兵自南而北。
和琳帶兵自西而東。
福甯帶兵自北而南。
如此三路會攻。
使賊彼此不能兼顧。
官兵更可乘勝夾攻。
為一鼓殲擒之計。
前據馮光熊奏、銅仁屬良苗石老三等。
堅守木寨。
與賊打仗。
已加恩賞給六品頂戴。
本日又據福甯奏、保靖良苗張星畢等。
将兇苗石大貴、與張廷仲等互相仇殺情形。
赴永順協具禀。
可見苗民亦不乏畏法效順之人。
自當急為獎勵。
張星畢、亦着賞給六品頂戴。
況賊之不和。
正官軍之利。
何不乘機用計。
設法離間招撫。
此事福甯不能妥辦。
福康安當密為籌畫。
相機辦理。
又楚省官兵。
已調至一萬三千餘名。
自不便再為檄調。
黔省官兵。
素稱趫健。
為綠營之最。
福康安統領進剿。
必可得力。
川省先已派調漢土官兵二千名。
孫士毅又續調降番六百名。
穆克登阿前帶兵八百名。
複添調川北兵六百五十名。
共計川省之兵。
已有四千餘名。
現因黔楚四川三省各行剿捕。
未經會合。
是以兵分見單。
不日福康安、和琳、将松桃、秀山一帶逆苗剿淨。
并力全趨楚省。
兵威已極壯盛。
屯練降番。
登陟是其所長。
于剿賊固屬得力。
但現已檄調有一千六百名。
且該處道路相距遙遠。
一時恐不能即到。
着福康安、和琳、速行酌商。
如無需添調。
固屬甚善。
倘實有需調用土兵之處。
即一面奏聞。
一面飛調應用。
○甲申。
調任湖廣總督福甯奏、前據永順協副将慶溥禀報、窩喇寨苗人張廷仲、聚衆不法。
現與兇苗石大貴等仇殺。
當經密劄該副将、及知府戴求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