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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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管。
亦着該漕督前往。
督同常鎮道查淳、一體設法辦理。
務期重運跟幫速上。
無緻遲誤。
再管幹珍之名。
系取易傳貞固足以幹事之意。
乃将貞字改寫珍字。
自因敬避世宗憲皇帝廟諱下一字。
不知珍字聲音。
轉覺相近。
而其文義不典。
雖嫌名不諱。
朕從不以字義責臣下。
但管幹珍系讀書人。
自應深知敬避之義。
着傳谕該漕督、嗣後即行改正繕寫。
當書貞字為是。
○乙醜。
谕、各省甄别教職佐雜、及千把總等、定例甄别不及百之二三者。
将該督撫學政、照例議處。
原因教職等官。
向例定以六年俸滿。
分别保留勒休。
迨下次再行甄别時。
又有數年之久。
其中豈無衰邁龍鐘者。
恐該督撫等、因循姑息。
不行裁汰。
是以令于年終彙奏。
如不及分數。
照例議處。
今又思若拘定分數。
倘該省實無可劾之員。
督撫等因規避處分。
将尚堪驅策者。
率行填劾充數。
亦非愛惜人才之道。
且千總六十以上者例應勒休。
其人如果早就衰頹。
雖年未六十。
亦當斥革。
若年雖六十。
而精力尚強。
盡可仍留營伍。
若皆斥革。
亦屬可惜。
是從前定例亦未為允協。
嗣後教職佐雜千總等官。
各督撫等、于年終彙奏時。
其甄雖及數者。
着于摺内聲明。
倘實無可劾之員。
準其聲明緣由。
據實具奏。
其千總一項内。
有年逾六十。
尚堪供職者。
并準其展限三年。
至六十三歲。
再行甄别。
如有仍可留任者。
不妨送部引見。
若經朕看出、其中有年力就衰之人。
再将該督撫從重嚴懲。
如此分别辦理。
庶微員等不至限于定額。
遽緻廢棄。
而衰頹庸劣之人。
亦不能姑容戀棧。
庶于澄叙體恤之道。
并行不悖。
其應如何改定之處。
着吏兵二部妥議具奏。
○吏部帶領三品京堂宗人府府丞孟邵等十三員、并王大臣驗看之四五品京堂通政司副使閻泰和等三十六員引見。
得旨、閰泰和、童鳳三、胡長齡、俱準其一等。
覺羅拴柱、哈拉爾岱、安國甯、俱以原品休緻。
其欽天監監正員缺。
即着索德超補授。
餘着照舊供職。
○予故多羅諴郡王弘暢祭葬如例。
谥曰密。
故吏部尚書金簡祭葬如例。
谥勤恪。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武安縣民孫有科妻龍氏。
湖南桂陽州民侯西山妻劉氏。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君輔奏、苗匪石三保等、糾衆滋事。
該提督現在駐劄鎮筸。
俟兵丁齊集。
即行帶領進剿。
自系意存慎重。
尚非怯懦不前。
若劉君輔亦如明安圖冒昧輕進。
緻被賊阻。
更屬不成事體。
惟當查看情形。
督兵剿辦。
不可稍步冒昧。
亦不可過于延緩。
該提督前已調兵二千名。
現又添調兵四千。
兵力已不為少。
但該處小徑叢雜。
林箐深密。
在在需兵防堵。
一經分撥。
恐随營戰兵。
仍不敷剿捕之用。
前已有旨。
令福康安于路過貴州時。
挑帶黔省精兵前來。
計福康安此時。
将可到彼。
所調官兵。
亦可陸續趕到。
貴州湖南兵丁。
素稱趫健。
為綠營之最。
福康安等、當加以鼓勵。
使之奮勇出力。
并弁兵内如有實在打仗勇往者。
或加以升擢。
或奏請賞給巴圖魯名号。
俾知獎勸。
現據蘇靈奏、由永州起程。
前往鎮筸會剿。
該鎮曾随福康安甘省剿捕回匪。
今請前往帶兵。
自可得力。
至畢沅。
前已有旨。
令其駐劄常德荊州等處适中地方。
籌辦糧饷。
此時有福康安督辦軍務。
又有福甯在彼。
朕已不責畢沅以軍旅之事。
該督惟當遵照前旨。
将應用糧饷軍火等項。
妥為籌辦。
源源接濟。
且為後路應援。
庶聲勢更為聯絡。
軍需亦不至遲誤也。
○又谕、本日閱姜晟所進圖内。
永綏松桃一帶迤西。
與四川酉陽州接壤。
亦系苗疆。
此時石三保等糾衆滋擾。
乾州廳倉庫業經被搶。
而總兵明安圖、珠隆阿、又有被賊圍阻之事。
設該鎮等稍有疎虞。
賊匪等肆出搶掠。
竟思西至酉陽地方。
煽誘該處苗民。
不可不豫為防範。
且賊匪一經官兵進剿。
并恐四散竄逸。
有逃入川境者。
亦當堵截擒拏。
和琳于正月初八日過察木多。
計此旨到時。
諒已過打箭爐。
在成都一帶。
着傳谕和琳、暫緩來京。
即接受督篆。
帶印速赴酉陽。
一面密派官兵。
以巡邊為名。
豫備應用。
此時且到酉陽駐劄。
遙為聲援。
安撫該處附近苗民。
勿得被其煽誘。
如有湖南逆苗竄入者。
立即截拏究辦。
孫士毅交卸督篆後。
仍着暫留四川省。
辦理報銷。
設将來剿捕事宜。
有需和琳帶兵策應之處。
孫士毅亦可在彼兼辦軍需供應一切。
以期多一人。
多得一人之益。
○丁卯。
谕、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吉慶、将浙江省節年民欠、及因災緩帶地丁漕糧正耗、益蠲免補徵耗羨、及漕截動墊補徵未完各數開單呈覽。
所有浙江省節年民欠、因災緩帶、并蠲免補徵耗羨等銀二十五萬二千一百九十五兩零。
南漕米二千二百十四石零。
因災緩徵漕糧正耗米四午一百二十七石零。
又乾隆五十八年分、應補徵甯波、台州、衢州、嚴州、處州、五府屬輪免地丁耗羨未完銀四萬三千二百餘兩。
五十六七兩年分、應徵還嘉興、湖州、二府屬道庫動墊漕截未完銀八萬四百餘兩。
五十八年分、應徵還杭州、嘉興、湖州、三府屬道庫動墊漕截未完銀十八萬三千四百餘兩。
浙省通共未完銀五十五萬九千一百九十五兩零。
未完米六千三百四十一石零。
俱着加恩豁免。
以示朕普錫春祺。
恩施無已至意。
○又谕、據全德奏、兩浙各縣場積欠竈課、及因災緩徵等銀、共六萬九千二百九十二兩。
均系實欠在竈等語。
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場竈積欠。
與民戶本無區别。
所有兩浙積欠竈課、及因災緩徵、共銀六萬九千二百九十二兩。
并着一體加恩豁免。
以示一視同仁至意。
○又谕、本日召見南澳鎮總兵陳莊。
看其精神委頓。
年力就衰。
難勝海疆專阃之任。
陳莊、着以原品休緻。
所遺閩粵南澳鎮總兵員缺。
着該督等于閩粵水師總兵内、揀選一員調補。
所遺員缺。
着穆爾松阿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陳莊從前調補南澳時。
系長麟、伍拉納、會摺奏請。
并稱該員精力強健。
海洋谙習等語。
複查閱該督等上年所奏考語。
長麟稱其水師熟悉。
人亦明白小心。
伍拉納則稱其于水師尚能熟谙等語。
陳莊于上年甫經調補南澳鎮。
且現距該督等出考之期。
閱時尤屬無幾。
何以該員即就衰頹。
可見該督等于奏調及甄别時。
竟全未留心察看。
不過率行請調。
照例填寫。
殊屬非是。
着将因何以陳莊調補南澳鎮、及率行出考之處。
各行明白回奏。
○又谕、前因各省小錢充斥。
節經降旨通饬查禁。
實力收繳。
并經部議酌給價值。
奏報收繳數目。
仍屬寥寥。
此等奸徒捆載遠行。
自不肯由陸路攜帶。
總由水路行走者居多。
地方官及監督等、若果能實力查收。
于關津隘口。
留心稽查。
小錢自無難于淨盡。
今據五德奏稱、設局一月有餘。
已收過小錢六百千有零。
可見小錢透漏。
全系各關口懈弛所緻。
一經嚴密稽查。
不特奸徒無從轉販。
而商民等見查收嚴密。
亦呈繳必多。
嗣後各督撫監督等、務當實力嚴查。
于關津隘口。
尤宜加倍留心。
認真查繳。
并嚴禁胥吏人等。
毋許藉端滋事。
以利民用而清錢法。
斷不可稍存懈忽也。
○又谕、據惠齡奏、馳赴樊城。
會同安省委員吳甸華、親至蘇明寬家搜捕。
并無劉之協蹤迹。
又查樊城鎮并無張華其人。
惟劉家集西頭。
有張全一名。
其堂侄張添華、居住離張全家五裡。
馳赴兩家搜拏。
亦無劉之協蹤迹等語。
蘇明寬、系劉之協同教案犯。
雖據伊家屬稱劉之協并未藏匿其家。
但何以史有義等供之鑿鑿。
其言必非無因。
蘇明寬于上年冬間發遣。
此時。
自在河南直隸一帶。
着傳谕該督撫、即查明該犯現在解到何處。
即于該處添派員弁。
迅速解京審訊。
方可憑信。
至張華與張添華。
雖名不盡合。
究屬可疑。
所供開鋪務農度日。
與劉之協并不認識之語。
亦恐系藉詞掩飾。
着傳谕惠齡、再行逐細盤诘。
并赴襄陽親訊張添華等。
取具實供。
務得劉之協實在下落。
方為妥善。
○又谕、本日福康安奏到之摺。
自尚系接到初次禀報。
以為不過拒捕傷官之事。
可以無須大辦。
今苗匪等勾結煽惑。
四出滋擾。
早經疊降谕旨。
催福康安速赴該處督辦想福康安續接貴州文武員弁禀報情形。
自必兼程前進。
此時已可到彼。
福康安素娴軍旅。
而貴州湖南官兵。
最為趫健。
諒此烏合苗匪。
無難一鼓殲除。
克期蒇事。
至石三保、石柳鄧等、竟敢聚衆肆逆。
陷城傷官。
實屬罪大惡極必當痛加誅剿。
以示懲創。
凡被脅入夥各寨苗衆。
有曾經随賊抗拒、傷害官兵者。
将來事定後。
均應查明照台灣之例正法。
但現當行軍之際。
頑苗聞知此信。
以為罪在不赦。
益複勾結屯聚。
殊有關系。
目下大兵所至。
其有投出乞降者。
自不得不剿撫兼施。
以為離散黨與之計。
仍當遵照前旨。
加意防範。
勿緻兵徹後。
匪徒等又複乘間滋擾。
此為緊要。
福康安久曆戎行。
自能密為留心。
妥協籌辦也。
又據劉君輔奏、搶獲苗人爬城竹梯三十餘張。
并槍矛甚多。
此非旦夕所能制造。
現在官兵初次接仗。
搶獲已多。
可見逆苗蓄謀。
必有一二年之久。
何該省文武員弁。
漫無覺察。
自因提督俞金鳌、年老患病。
不無廢弛。
而地方乃總督巡撫專責。
畢沅、姜晟、到任均已數年。
豈能辭咎。
着福康安、福甯、于事定後。
詳細查明苗匪逆謀。
究起自何時。
地方文武、及該土司等、何以未經查出之處。
據實參奏。
勿稍回護。
至劉君輔到任未久。
現又帶兵出力。
福康安當曉谕該提督、以此案系從前提督、及總督巡撫、因循贻誤所緻。
伊甫經到任。
尚可邀恩寬宥。
惟當奮勉殺賊。
迅速蒇功。
以圖報效。
卷之一千四百七十
亦着該漕督前往。
督同常鎮道查淳、一體設法辦理。
務期重運跟幫速上。
無緻遲誤。
再管幹珍之名。
系取易傳貞固足以幹事之意。
乃将貞字改寫珍字。
自因敬避世宗憲皇帝廟諱下一字。
不知珍字聲音。
轉覺相近。
而其文義不典。
雖嫌名不諱。
朕從不以字義責臣下。
但管幹珍系讀書人。
自應深知敬避之義。
着傳谕該漕督、嗣後即行改正繕寫。
當書貞字為是。
○乙醜。
谕、各省甄别教職佐雜、及千把總等、定例甄别不及百之二三者。
将該督撫學政、照例議處。
原因教職等官。
向例定以六年俸滿。
分别保留勒休。
迨下次再行甄别時。
又有數年之久。
其中豈無衰邁龍鐘者。
恐該督撫等、因循姑息。
不行裁汰。
是以令于年終彙奏。
如不及分數。
照例議處。
今又思若拘定分數。
倘該省實無可劾之員。
督撫等因規避處分。
将尚堪驅策者。
率行填劾充數。
亦非愛惜人才之道。
且千總六十以上者例應勒休。
其人如果早就衰頹。
雖年未六十。
亦當斥革。
若年雖六十。
而精力尚強。
盡可仍留營伍。
若皆斥革。
亦屬可惜。
是從前定例亦未為允協。
嗣後教職佐雜千總等官。
各督撫等、于年終彙奏時。
其甄雖及數者。
着于摺内聲明。
倘實無可劾之員。
準其聲明緣由。
據實具奏。
其千總一項内。
有年逾六十。
尚堪供職者。
并準其展限三年。
至六十三歲。
再行甄别。
如有仍可留任者。
不妨送部引見。
若經朕看出、其中有年力就衰之人。
再将該督撫從重嚴懲。
如此分别辦理。
庶微員等不至限于定額。
遽緻廢棄。
而衰頹庸劣之人。
亦不能姑容戀棧。
庶于澄叙體恤之道。
并行不悖。
其應如何改定之處。
着吏兵二部妥議具奏。
○吏部帶領三品京堂宗人府府丞孟邵等十三員、并王大臣驗看之四五品京堂通政司副使閻泰和等三十六員引見。
得旨、閰泰和、童鳳三、胡長齡、俱準其一等。
覺羅拴柱、哈拉爾岱、安國甯、俱以原品休緻。
其欽天監監正員缺。
即着索德超補授。
餘着照舊供職。
○予故多羅諴郡王弘暢祭葬如例。
谥曰密。
故吏部尚書金簡祭葬如例。
谥勤恪。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武安縣民孫有科妻龍氏。
湖南桂陽州民侯西山妻劉氏。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君輔奏、苗匪石三保等、糾衆滋事。
該提督現在駐劄鎮筸。
俟兵丁齊集。
即行帶領進剿。
自系意存慎重。
尚非怯懦不前。
若劉君輔亦如明安圖冒昧輕進。
緻被賊阻。
更屬不成事體。
惟當查看情形。
督兵剿辦。
不可稍步冒昧。
亦不可過于延緩。
該提督前已調兵二千名。
現又添調兵四千。
兵力已不為少。
但該處小徑叢雜。
林箐深密。
在在需兵防堵。
一經分撥。
恐随營戰兵。
仍不敷剿捕之用。
前已有旨。
令福康安于路過貴州時。
挑帶黔省精兵前來。
計福康安此時。
将可到彼。
所調官兵。
亦可陸續趕到。
貴州湖南兵丁。
素稱趫健。
為綠營之最。
福康安等、當加以鼓勵。
使之奮勇出力。
并弁兵内如有實在打仗勇往者。
或加以升擢。
或奏請賞給巴圖魯名号。
俾知獎勸。
現據蘇靈奏、由永州起程。
前往鎮筸會剿。
該鎮曾随福康安甘省剿捕回匪。
今請前往帶兵。
自可得力。
至畢沅。
前已有旨。
令其駐劄常德荊州等處适中地方。
籌辦糧饷。
此時有福康安督辦軍務。
又有福甯在彼。
朕已不責畢沅以軍旅之事。
該督惟當遵照前旨。
将應用糧饷軍火等項。
妥為籌辦。
源源接濟。
且為後路應援。
庶聲勢更為聯絡。
軍需亦不至遲誤也。
○又谕、本日閱姜晟所進圖内。
永綏松桃一帶迤西。
與四川酉陽州接壤。
亦系苗疆。
此時石三保等糾衆滋擾。
乾州廳倉庫業經被搶。
而總兵明安圖、珠隆阿、又有被賊圍阻之事。
設該鎮等稍有疎虞。
賊匪等肆出搶掠。
竟思西至酉陽地方。
煽誘該處苗民。
不可不豫為防範。
且賊匪一經官兵進剿。
并恐四散竄逸。
有逃入川境者。
亦當堵截擒拏。
和琳于正月初八日過察木多。
計此旨到時。
諒已過打箭爐。
在成都一帶。
着傳谕和琳、暫緩來京。
即接受督篆。
帶印速赴酉陽。
一面密派官兵。
以巡邊為名。
豫備應用。
此時且到酉陽駐劄。
遙為聲援。
安撫該處附近苗民。
勿得被其煽誘。
如有湖南逆苗竄入者。
立即截拏究辦。
孫士毅交卸督篆後。
仍着暫留四川省。
辦理報銷。
設将來剿捕事宜。
有需和琳帶兵策應之處。
孫士毅亦可在彼兼辦軍需供應一切。
以期多一人。
多得一人之益。
○丁卯。
谕、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吉慶、将浙江省節年民欠、及因災緩帶地丁漕糧正耗、益蠲免補徵耗羨、及漕截動墊補徵未完各數開單呈覽。
所有浙江省節年民欠、因災緩帶、并蠲免補徵耗羨等銀二十五萬二千一百九十五兩零。
南漕米二千二百十四石零。
因災緩徵漕糧正耗米四午一百二十七石零。
又乾隆五十八年分、應補徵甯波、台州、衢州、嚴州、處州、五府屬輪免地丁耗羨未完銀四萬三千二百餘兩。
五十六七兩年分、應徵還嘉興、湖州、二府屬道庫動墊漕截未完銀八萬四百餘兩。
五十八年分、應徵還杭州、嘉興、湖州、三府屬道庫動墊漕截未完銀十八萬三千四百餘兩。
浙省通共未完銀五十五萬九千一百九十五兩零。
未完米六千三百四十一石零。
俱着加恩豁免。
以示朕普錫春祺。
恩施無已至意。
○又谕、據全德奏、兩浙各縣場積欠竈課、及因災緩徵等銀、共六萬九千二百九十二兩。
均系實欠在竈等語。
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場竈積欠。
與民戶本無區别。
所有兩浙積欠竈課、及因災緩徵、共銀六萬九千二百九十二兩。
并着一體加恩豁免。
以示一視同仁至意。
○又谕、本日召見南澳鎮總兵陳莊。
看其精神委頓。
年力就衰。
難勝海疆專阃之任。
陳莊、着以原品休緻。
所遺閩粵南澳鎮總兵員缺。
着該督等于閩粵水師總兵内、揀選一員調補。
所遺員缺。
着穆爾松阿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陳莊從前調補南澳時。
系長麟、伍拉納、會摺奏請。
并稱該員精力強健。
海洋谙習等語。
複查閱該督等上年所奏考語。
長麟稱其水師熟悉。
人亦明白小心。
伍拉納則稱其于水師尚能熟谙等語。
陳莊于上年甫經調補南澳鎮。
且現距該督等出考之期。
閱時尤屬無幾。
何以該員即就衰頹。
可見該督等于奏調及甄别時。
竟全未留心察看。
不過率行請調。
照例填寫。
殊屬非是。
着将因何以陳莊調補南澳鎮、及率行出考之處。
各行明白回奏。
○又谕、前因各省小錢充斥。
節經降旨通饬查禁。
實力收繳。
并經部議酌給價值。
奏報收繳數目。
仍屬寥寥。
此等奸徒捆載遠行。
自不肯由陸路攜帶。
總由水路行走者居多。
地方官及監督等、若果能實力查收。
于關津隘口。
留心稽查。
小錢自無難于淨盡。
今據五德奏稱、設局一月有餘。
已收過小錢六百千有零。
可見小錢透漏。
全系各關口懈弛所緻。
一經嚴密稽查。
不特奸徒無從轉販。
而商民等見查收嚴密。
亦呈繳必多。
嗣後各督撫監督等、務當實力嚴查。
于關津隘口。
尤宜加倍留心。
認真查繳。
并嚴禁胥吏人等。
毋許藉端滋事。
以利民用而清錢法。
斷不可稍存懈忽也。
○又谕、據惠齡奏、馳赴樊城。
會同安省委員吳甸華、親至蘇明寬家搜捕。
并無劉之協蹤迹。
又查樊城鎮并無張華其人。
惟劉家集西頭。
有張全一名。
其堂侄張添華、居住離張全家五裡。
馳赴兩家搜拏。
亦無劉之協蹤迹等語。
蘇明寬、系劉之協同教案犯。
雖據伊家屬稱劉之協并未藏匿其家。
但何以史有義等供之鑿鑿。
其言必非無因。
蘇明寬于上年冬間發遣。
此時。
自在河南直隸一帶。
着傳谕該督撫、即查明該犯現在解到何處。
即于該處添派員弁。
迅速解京審訊。
方可憑信。
至張華與張添華。
雖名不盡合。
究屬可疑。
所供開鋪務農度日。
與劉之協并不認識之語。
亦恐系藉詞掩飾。
着傳谕惠齡、再行逐細盤诘。
并赴襄陽親訊張添華等。
取具實供。
務得劉之協實在下落。
方為妥善。
○又谕、本日福康安奏到之摺。
自尚系接到初次禀報。
以為不過拒捕傷官之事。
可以無須大辦。
今苗匪等勾結煽惑。
四出滋擾。
早經疊降谕旨。
催福康安速赴該處督辦想福康安續接貴州文武員弁禀報情形。
自必兼程前進。
此時已可到彼。
福康安素娴軍旅。
而貴州湖南官兵。
最為趫健。
諒此烏合苗匪。
無難一鼓殲除。
克期蒇事。
至石三保、石柳鄧等、竟敢聚衆肆逆。
陷城傷官。
實屬罪大惡極必當痛加誅剿。
以示懲創。
凡被脅入夥各寨苗衆。
有曾經随賊抗拒、傷害官兵者。
将來事定後。
均應查明照台灣之例正法。
但現當行軍之際。
頑苗聞知此信。
以為罪在不赦。
益複勾結屯聚。
殊有關系。
目下大兵所至。
其有投出乞降者。
自不得不剿撫兼施。
以為離散黨與之計。
仍當遵照前旨。
加意防範。
勿緻兵徹後。
匪徒等又複乘間滋擾。
此為緊要。
福康安久曆戎行。
自能密為留心。
妥協籌辦也。
又據劉君輔奏、搶獲苗人爬城竹梯三十餘張。
并槍矛甚多。
此非旦夕所能制造。
現在官兵初次接仗。
搶獲已多。
可見逆苗蓄謀。
必有一二年之久。
何該省文武員弁。
漫無覺察。
自因提督俞金鳌、年老患病。
不無廢弛。
而地方乃總督巡撫專責。
畢沅、姜晟、到任均已數年。
豈能辭咎。
着福康安、福甯、于事定後。
詳細查明苗匪逆謀。
究起自何時。
地方文武、及該土司等、何以未經查出之處。
據實參奏。
勿稍回護。
至劉君輔到任未久。
現又帶兵出力。
福康安當曉谕該提督、以此案系從前提督、及總督巡撫、因循贻誤所緻。
伊甫經到任。
尚可邀恩寬宥。
惟當奮勉殺賊。
迅速蒇功。
以圖報效。
卷之一千四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