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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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有地處偏僻。
不願守候挑糧者。
複經降旨各聽其便。
不必加以勉強。
朕辦理庶務。
從不稍存成見前經降旨詢問之時。
原令各督撫就各該省情形。
據實覆奏。
近日各省陸續奏到之摺。
其有略能曉事督撫。
尚知體察情形。
詳悉陳奏。
其餘則多系拘泥前旨。
摭拾覆奏。
武生挑補兵丁。
不過謂藉資管束。
殊不知督撫統轄全省。
遇有不安本分武生。
原可随時懲治。
不必入伍食糧。
方能加以約束。
況各省額設兵丁俱有定數。
遇有兵糧缺出。
多在兵丁子弟内挑補。
若武生入伍。
多占一名額缺。
則兵丁子弟。
即少一分口糧。
于綠旗兵丁生計。
亦屬有礙。
是武生入伍一事。
轉不在該生之必資約束。
而在兵丁之宜加體恤也。
各省督撫。
不能仰體朕意。
酌核情形。
遇有覆奏事件。
往往遷就谕旨。
漫無定見。
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此事仍着遵照昨降谕旨。
各省武生。
有情願入伍者。
俱從其便。
其不願入伍。
亦不必加以勉強。
如此辦理。
庶武生各勵科目正途。
上進有階。
而兵丁子弟遇缺挑補。
亦可藉資養贍。
以示朕體恤周詳至意。
○又谕、前因禦史王城奏、現在雲貴四川湖廣等省。
停止鼓鑄。
請暫行停減采挖銅鉛。
以杜私鑄。
特降旨交該督撫等、将所言是否可采。
或應如何設法稽查。
悉心妥議。
嗣經孫士毅、姜晟覆奏、四川湖廣兩省銅鉛各廠。
均請照舊開采。
經部議覆準行。
今據福康安奏稱、滇省采辦銅觔。
雖京局各省。
分别減卯停鑄。
而年額仍須照舊解運。
且廠民尋苗躧獲一廠。
費本開挖。
始能成<石曹>獲礦若封閉停采。
即成廢硐。
将來開挖更為費力。
況每廠砂丁不下千計。
一旦失業無歸。
必緻流而為匪。
甚或潛蹤私挖。
又圖私鑄。
是杜弊轉足啟弊等語。
此事王城陳奏時。
朕早慮及。
現在籌辦停爐、及收繳小錢各事宜。
頭緒紛繁。
若複封閉礦廠。
奸民惟利是趨。
勢必潛往采挖。
仍屬有名無實。
況廠徒人數衆多。
一旦失業。
更恐滋生事端。
王城止知其一。
不知其二。
今據福康安等奏到各情形。
果不出朕之所見。
是該禦史所奏。
于事斷不可行。
所有滇省各銅廠。
自應照舊開采。
毋庸封閉。
惟當饬各廠員實力整頓。
加意稽查。
不使稍有短绌透漏。
庶諸弊可以肅清。
而廠徒亦不至失所。
于廠務實有裨益。
方為妥善。
○又谕、戶部彙奏各省收繳小錢情形一摺。
此事前據各省督撫奏到。
辦理未能畫一。
業經戶部核議具奏。
将所定給價六十文。
通行京城及各省、一體遵行。
該督撫及監督等、惟應查照戶部奏定章程。
各矢天良。
董饬員役。
于關津要隘。
實力嚴查。
妥為經理。
毋緻日久懈弛。
并不得任聽員役藉端滋擾。
務使小錢淨盡。
圜法肅清。
方為不負委任。
○谕軍機大臣曰、惠齡奏前赴襄陽督拏劉之協一摺。
據稱、接據河南藩司吳璥來禀。
訪查劉之協逃匿蹤迹。
與安省情形大略相同。
惟稱系逃往樊城張華家藏匿。
與安省所稱蘇明寬家不符。
但兩省查訪劉之協欲逃往樊城。
似屬有因。
現在兼程前往。
設法跟拏等語。
前經陳用敷派委知縣吳甸華、馳赴樊城。
查拏劉之協。
又據副将明泰、改裝暗随文生陳以甯、前往訪緝。
迄今日久。
總未奏到确實信息。
茲閱惠齡所奏。
又稱劉之協逃往張華家内藏匿。
而本日阿精阿具奏摺内。
祇查出劉之協之侄劉玉春、曾到扶溝。
恐系該犯通信一節。
均未查明劉之協實在下落。
看來陳用敷前奏藏匿蘇明寬家之語。
又屬荒唐。
着傳谕惠齡、到樊城後。
即行設法嚴緝。
确切查明。
迅速具奏。
現在福甯因湖南苗匪滋事一案。
前往辦理。
不暇兼顧。
所有湖北查拏劉之協一事。
即交惠齡督辦。
以期速獲。
○調任湖廣總督福甯奏、途次接據鎮筸鎮遊擊田起龍禀報、貴州鎮遠鎮總兵珠隆阿。
被圍正大營城内。
差丁持文來筸請援。
該處兵力單薄。
勢難分救。
并偵知黔苗石柳鄧、楚苗石三保等、實系糾串起事。
脅逼苗衆。
共有數千人等語。
查黔楚苗人。
同時生變。
均系石姓。
必有勾結情事。
除飛催提臣速為應援。
仍一面令宜昌鎮臣張廷彥、将兵一千名。
即日趱程馳赴該處調用。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福甯兩次奏到情形。
朕即以此事似由湖南苗民。
勾結黔省。
今閱福甯奏、黔楚苗人同時生變。
系石姓暗中勾結。
果不出朕之所料。
着該督速行帶兵到彼。
遵照前旨。
先行剿殺。
并将一切實情。
嚴密訪察。
據實奏聞。
福康安一接黔省地方文武禀報。
想不待朕旨。
先已起程前行。
并着福康安、即速帶領黔省勁兵。
加緊行走。
到彼督辦。
以期迅速竣事。
此次苗人石三保等。
勾結滋事。
各寨苗衆。
被其煽誘脅逼者。
人數不少。
官兵進剿時。
所有緊要賊首賊目、及糾串搶劫之人。
原應悉數殲擒。
其逼脅衆苗。
如能自行投出。
尚可予以自新。
藉以離其黨與。
但此等苗人。
究屬心懷叵測。
一時震懾軍威。
不敢從逆。
恐官兵徹後。
複生反側。
或在途次邀阻。
不可不豫行防範。
着傳谕福康安、福甯、于投出苗民。
加倍留心為要。
○壬戌。
上禦乾清門聽政。
○遣官祭昭忠祠。
○谕、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琳甯等奏、奉天省廣甯、錦州、二城旗地積欠米石、及餘地租銀。
查明開單具奏。
奉天旗地積欠。
雖與各省民欠不同。
而按名納糧徵租則一。
自應一體豁除。
俾均樂利。
所有廣甯所屬積欠正項、及帶徵未完地米六千九百七石零。
餘地租銀一千八百二十七兩。
錦州所屬未完餘地租銀三百六十二兩。
着加恩全數豁免。
以示朕體恤旗人。
孚惠有加至意。
○又谕、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勒保奏稱、甘肅各屬。
除秦州等二十八廳州縣、并無民欠外。
其餘臯蘭等四十五廳州縣。
截至五十九年十二月止。
實在民欠未完銀糧草束等項。
開單呈覽等語。
甘肅地瘠民貧。
往年偶值偏災。
節經特沛恩施。
有加無已。
今屆普蠲錫福之時。
所有臯蘭等四十五廳州縣、節年民欠未完正耗、及因歉緩徵帶徵、并口糧折色、廠租借價等項。
共銀二十八萬二千八百五十四兩零。
又正耗及因歉緩徵帶徵、并出借耔種口糧等項。
共糧一百二十萬三千一百八十石零。
正項草一百七十五萬三千七百四十六束。
俱着全行豁免。
俾邊氓得免追呼。
共慶含哺之樂。
以示朕加惠邊黎。
敷錫延禧至意。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恭泰為詹事。
○癸亥。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福甯等奏、楚省銷鹽溢額摺内稱、在襄陽地方督拏。
共獲豫省私鹽十餘起。
又在宜昌地方。
拏獲積慣囤販私鹽之戶。
現在提解究辦等語。
上年冬間。
禦史王城、曾經奏及河東鹽賤。
闌入楚境。
以緻兩淮官引滞銷。
朕以山西湖廣并非接壤。
中隔河南一省。
即系行銷蘆東之鹽。
若河東私販闌入楚省。
勢不能越過豫省。
自必先行侵占蘆東口岸。
始能闌入楚省。
彼時适徵瑞在京。
因令軍機大臣詢問。
據稱蘆東行銷河南地方鹽觔。
近年按引暢銷。
并無河南私鹽闌入等語。
今據福甯奏、拏獲豫省私鹽。
至十餘起之多。
是河南地方。
即有私販透漏。
以緻闌入楚境。
何以并未據該撫等奏及。
着傳谕阿精阿、徵瑞、即将此次福甯拏獲豫省私鹽。
是否系由河東私販闌入。
抑系長蘆私販偷越至楚之處。
查明究辦。
并着該撫等、于豫省口岸地方。
嚴密稽查。
督饬地方官。
實力巡緝。
俾私販不緻偷越。
官引得以暢銷。
方為妥善。
○又谕曰、福甯奏遵奉谕旨。
嚴禁鹽務浮費一摺。
前因淮商在楚行鹽。
該處地方官。
需索費用。
藉端剝削。
以緻商人繁費愈重。
成本有虧。
曾降旨嚴饬各督撫等、潔己率屬。
力為整頓。
務令永除積弊。
更治肅清。
現在福甯已調任兩江。
其湖廣總督印篆。
雖經福甯帶赴湖南。
辦理剿捕苗匪事宜。
但計日自可蒇事。
畢沅前在湖廣任内。
于地方事務。
未能實力整饬。
以緻因循廢弛。
此次經朕加恩。
仍授總督。
并昨經降旨。
令于荊州常德适中之處駐劄。
籌辦軍饷火藥等件。
計此時已可前抵該處。
是畢沅雖不接印。
已系該省總督。
凡地方一切應辦事件。
皆其專責。
所有鹽務浮費一事。
務宜恪遵前旨。
嚴察所屬。
将陋規革除淨盡。
俾商力寬裕。
引鹽暢銷。
毋得日久稍生玩忽。
複蹈故轍。
緻鹽引壅滞堕銷。
至此時剿辦頑苗。
一切軍需尤關緊要。
務遵前旨妥為籌辦。
以期源源接濟其地方應辦事務亦宜随時留心查察加意振作。
一洗從前疲玩之習。
毋得以尚未接印稍存膜視。
緻幹咎戾。
○又谕、據玉德奏、拏獲邪教案犯陶興。
訊據供稱、系安徽太和縣人。
與劉之協同教。
曾拜陶煙為師。
上年十月。
因陶煙給信。
知劉之協之兄劉之誠已被拏獲。
該犯随逃走至濟甯。
當被盤獲等語所辦好玉德到任未幾。
即能饬屬拏獲邪教案犯。
足見留心。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其獲犯之濟甯州知州王彬、金鄉縣知縣孫映輝、緝捕尚屬認真。
俱着咨部議叙以示鼓勵 ○甲子。
遣官祭關帝廟上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珍奏、渡江北上漕船。
截至二月初一日止。
有八幫過淮。
鎮江為重漕門戶江浙船六十餘幫。
皆由此出口向來京口趱渡挑工俱責成常鎮道專司經理。
現到京口重運已有十二幫。
若必俟大潮候風入口。
恐緻遲延等語。
鎮江為重漕門戶。
必須疏挖深通。
方足以資浮送。
雖本年二月逢閏。
節氣較遲。
但現到京口重運。
已有十二幫此後尚有五十餘幫。
接續前進。
若竟俟大小潮汐。
未免遲延。
着傳谕奇豐額、督饬常鎮道查淳、設法挑浚。
迅速妥辦。
俾南來重運。
遄行無滞。
随到随渡。
依限北上。
方為妥善。
管幹珍系該省總漕。
漕船是其
有地處偏僻。
不願守候挑糧者。
複經降旨各聽其便。
不必加以勉強。
朕辦理庶務。
從不稍存成見前經降旨詢問之時。
原令各督撫就各該省情形。
據實覆奏。
近日各省陸續奏到之摺。
其有略能曉事督撫。
尚知體察情形。
詳悉陳奏。
其餘則多系拘泥前旨。
摭拾覆奏。
武生挑補兵丁。
不過謂藉資管束。
殊不知督撫統轄全省。
遇有不安本分武生。
原可随時懲治。
不必入伍食糧。
方能加以約束。
況各省額設兵丁俱有定數。
遇有兵糧缺出。
多在兵丁子弟内挑補。
若武生入伍。
多占一名額缺。
則兵丁子弟。
即少一分口糧。
于綠旗兵丁生計。
亦屬有礙。
是武生入伍一事。
轉不在該生之必資約束。
而在兵丁之宜加體恤也。
各省督撫。
不能仰體朕意。
酌核情形。
遇有覆奏事件。
往往遷就谕旨。
漫無定見。
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此事仍着遵照昨降谕旨。
各省武生。
有情願入伍者。
俱從其便。
其不願入伍。
亦不必加以勉強。
如此辦理。
庶武生各勵科目正途。
上進有階。
而兵丁子弟遇缺挑補。
亦可藉資養贍。
以示朕體恤周詳至意。
○又谕、前因禦史王城奏、現在雲貴四川湖廣等省。
停止鼓鑄。
請暫行停減采挖銅鉛。
以杜私鑄。
特降旨交該督撫等、将所言是否可采。
或應如何設法稽查。
悉心妥議。
嗣經孫士毅、姜晟覆奏、四川湖廣兩省銅鉛各廠。
均請照舊開采。
經部議覆準行。
今據福康安奏稱、滇省采辦銅觔。
雖京局各省。
分别減卯停鑄。
而年額仍須照舊解運。
且廠民尋苗躧獲一廠。
費本開挖。
始能成<石曹>獲礦若封閉停采。
即成廢硐。
将來開挖更為費力。
況每廠砂丁不下千計。
一旦失業無歸。
必緻流而為匪。
甚或潛蹤私挖。
又圖私鑄。
是杜弊轉足啟弊等語。
此事王城陳奏時。
朕早慮及。
現在籌辦停爐、及收繳小錢各事宜。
頭緒紛繁。
若複封閉礦廠。
奸民惟利是趨。
勢必潛往采挖。
仍屬有名無實。
況廠徒人數衆多。
一旦失業。
更恐滋生事端。
王城止知其一。
不知其二。
今據福康安等奏到各情形。
果不出朕之所見。
是該禦史所奏。
于事斷不可行。
所有滇省各銅廠。
自應照舊開采。
毋庸封閉。
惟當饬各廠員實力整頓。
加意稽查。
不使稍有短绌透漏。
庶諸弊可以肅清。
而廠徒亦不至失所。
于廠務實有裨益。
方為妥善。
○又谕、戶部彙奏各省收繳小錢情形一摺。
此事前據各省督撫奏到。
辦理未能畫一。
業經戶部核議具奏。
将所定給價六十文。
通行京城及各省、一體遵行。
該督撫及監督等、惟應查照戶部奏定章程。
各矢天良。
董饬員役。
于關津要隘。
實力嚴查。
妥為經理。
毋緻日久懈弛。
并不得任聽員役藉端滋擾。
務使小錢淨盡。
圜法肅清。
方為不負委任。
○谕軍機大臣曰、惠齡奏前赴襄陽督拏劉之協一摺。
據稱、接據河南藩司吳璥來禀。
訪查劉之協逃匿蹤迹。
與安省情形大略相同。
惟稱系逃往樊城張華家藏匿。
與安省所稱蘇明寬家不符。
但兩省查訪劉之協欲逃往樊城。
似屬有因。
現在兼程前往。
設法跟拏等語。
前經陳用敷派委知縣吳甸華、馳赴樊城。
查拏劉之協。
又據副将明泰、改裝暗随文生陳以甯、前往訪緝。
迄今日久。
總未奏到确實信息。
茲閱惠齡所奏。
又稱劉之協逃往張華家内藏匿。
而本日阿精阿具奏摺内。
祇查出劉之協之侄劉玉春、曾到扶溝。
恐系該犯通信一節。
均未查明劉之協實在下落。
看來陳用敷前奏藏匿蘇明寬家之語。
又屬荒唐。
着傳谕惠齡、到樊城後。
即行設法嚴緝。
确切查明。
迅速具奏。
現在福甯因湖南苗匪滋事一案。
前往辦理。
不暇兼顧。
所有湖北查拏劉之協一事。
即交惠齡督辦。
以期速獲。
○調任湖廣總督福甯奏、途次接據鎮筸鎮遊擊田起龍禀報、貴州鎮遠鎮總兵珠隆阿。
被圍正大營城内。
差丁持文來筸請援。
該處兵力單薄。
勢難分救。
并偵知黔苗石柳鄧、楚苗石三保等、實系糾串起事。
脅逼苗衆。
共有數千人等語。
查黔楚苗人。
同時生變。
均系石姓。
必有勾結情事。
除飛催提臣速為應援。
仍一面令宜昌鎮臣張廷彥、将兵一千名。
即日趱程馳赴該處調用。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福甯兩次奏到情形。
朕即以此事似由湖南苗民。
勾結黔省。
今閱福甯奏、黔楚苗人同時生變。
系石姓暗中勾結。
果不出朕之所料。
着該督速行帶兵到彼。
遵照前旨。
先行剿殺。
并将一切實情。
嚴密訪察。
據實奏聞。
福康安一接黔省地方文武禀報。
想不待朕旨。
先已起程前行。
并着福康安、即速帶領黔省勁兵。
加緊行走。
到彼督辦。
以期迅速竣事。
此次苗人石三保等。
勾結滋事。
各寨苗衆。
被其煽誘脅逼者。
人數不少。
官兵進剿時。
所有緊要賊首賊目、及糾串搶劫之人。
原應悉數殲擒。
其逼脅衆苗。
如能自行投出。
尚可予以自新。
藉以離其黨與。
但此等苗人。
究屬心懷叵測。
一時震懾軍威。
不敢從逆。
恐官兵徹後。
複生反側。
或在途次邀阻。
不可不豫行防範。
着傳谕福康安、福甯、于投出苗民。
加倍留心為要。
○壬戌。
上禦乾清門聽政。
○遣官祭昭忠祠。
○谕、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琳甯等奏、奉天省廣甯、錦州、二城旗地積欠米石、及餘地租銀。
查明開單具奏。
奉天旗地積欠。
雖與各省民欠不同。
而按名納糧徵租則一。
自應一體豁除。
俾均樂利。
所有廣甯所屬積欠正項、及帶徵未完地米六千九百七石零。
餘地租銀一千八百二十七兩。
錦州所屬未完餘地租銀三百六十二兩。
着加恩全數豁免。
以示朕體恤旗人。
孚惠有加至意。
○又谕、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勒保奏稱、甘肅各屬。
除秦州等二十八廳州縣、并無民欠外。
其餘臯蘭等四十五廳州縣。
截至五十九年十二月止。
實在民欠未完銀糧草束等項。
開單呈覽等語。
甘肅地瘠民貧。
往年偶值偏災。
節經特沛恩施。
有加無已。
今屆普蠲錫福之時。
所有臯蘭等四十五廳州縣、節年民欠未完正耗、及因歉緩徵帶徵、并口糧折色、廠租借價等項。
共銀二十八萬二千八百五十四兩零。
又正耗及因歉緩徵帶徵、并出借耔種口糧等項。
共糧一百二十萬三千一百八十石零。
正項草一百七十五萬三千七百四十六束。
俱着全行豁免。
俾邊氓得免追呼。
共慶含哺之樂。
以示朕加惠邊黎。
敷錫延禧至意。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恭泰為詹事。
○癸亥。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福甯等奏、楚省銷鹽溢額摺内稱、在襄陽地方督拏。
共獲豫省私鹽十餘起。
又在宜昌地方。
拏獲積慣囤販私鹽之戶。
現在提解究辦等語。
上年冬間。
禦史王城、曾經奏及河東鹽賤。
闌入楚境。
以緻兩淮官引滞銷。
朕以山西湖廣并非接壤。
中隔河南一省。
即系行銷蘆東之鹽。
若河東私販闌入楚省。
勢不能越過豫省。
自必先行侵占蘆東口岸。
始能闌入楚省。
彼時适徵瑞在京。
因令軍機大臣詢問。
據稱蘆東行銷河南地方鹽觔。
近年按引暢銷。
并無河南私鹽闌入等語。
今據福甯奏、拏獲豫省私鹽。
至十餘起之多。
是河南地方。
即有私販透漏。
以緻闌入楚境。
何以并未據該撫等奏及。
着傳谕阿精阿、徵瑞、即将此次福甯拏獲豫省私鹽。
是否系由河東私販闌入。
抑系長蘆私販偷越至楚之處。
查明究辦。
并着該撫等、于豫省口岸地方。
嚴密稽查。
督饬地方官。
實力巡緝。
俾私販不緻偷越。
官引得以暢銷。
方為妥善。
○又谕曰、福甯奏遵奉谕旨。
嚴禁鹽務浮費一摺。
前因淮商在楚行鹽。
該處地方官。
需索費用。
藉端剝削。
以緻商人繁費愈重。
成本有虧。
曾降旨嚴饬各督撫等、潔己率屬。
力為整頓。
務令永除積弊。
更治肅清。
現在福甯已調任兩江。
其湖廣總督印篆。
雖經福甯帶赴湖南。
辦理剿捕苗匪事宜。
但計日自可蒇事。
畢沅前在湖廣任内。
于地方事務。
未能實力整饬。
以緻因循廢弛。
此次經朕加恩。
仍授總督。
并昨經降旨。
令于荊州常德适中之處駐劄。
籌辦軍饷火藥等件。
計此時已可前抵該處。
是畢沅雖不接印。
已系該省總督。
凡地方一切應辦事件。
皆其專責。
所有鹽務浮費一事。
務宜恪遵前旨。
嚴察所屬。
将陋規革除淨盡。
俾商力寬裕。
引鹽暢銷。
毋得日久稍生玩忽。
複蹈故轍。
緻鹽引壅滞堕銷。
至此時剿辦頑苗。
一切軍需尤關緊要。
務遵前旨妥為籌辦。
以期源源接濟其地方應辦事務亦宜随時留心查察加意振作。
一洗從前疲玩之習。
毋得以尚未接印稍存膜視。
緻幹咎戾。
○又谕、據玉德奏、拏獲邪教案犯陶興。
訊據供稱、系安徽太和縣人。
與劉之協同教。
曾拜陶煙為師。
上年十月。
因陶煙給信。
知劉之協之兄劉之誠已被拏獲。
該犯随逃走至濟甯。
當被盤獲等語所辦好玉德到任未幾。
即能饬屬拏獲邪教案犯。
足見留心。
着賞給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其獲犯之濟甯州知州王彬、金鄉縣知縣孫映輝、緝捕尚屬認真。
俱着咨部議叙以示鼓勵 ○甲子。
遣官祭關帝廟上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曰、管幹珍奏、渡江北上漕船。
截至二月初一日止。
有八幫過淮。
鎮江為重漕門戶江浙船六十餘幫。
皆由此出口向來京口趱渡挑工俱責成常鎮道專司經理。
現到京口重運已有十二幫。
若必俟大潮候風入口。
恐緻遲延等語。
鎮江為重漕門戶。
必須疏挖深通。
方足以資浮送。
雖本年二月逢閏。
節氣較遲。
但現到京口重運。
已有十二幫此後尚有五十餘幫。
接續前進。
若竟俟大小潮汐。
未免遲延。
着傳谕奇豐額、督饬常鎮道查淳、設法挑浚。
迅速妥辦。
俾南來重運。
遄行無滞。
随到随渡。
依限北上。
方為妥善。
管幹珍系該省總漕。
漕船是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