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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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據該督撫等、将江蘇省節年民欠、及因災帶緩地丁漕糧等項銀糧米豆。
開單呈覽。
所有江蘇省節年民欠、及因災緩帶等銀、一百二十二萬五千一百九十九兩零。
米石麥豆等項、四十五萬九千二百七十五石零。
俱着加恩全行豁免。
用示普錫春祺。
惠民益下至意。
○又谕、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陳淮覆奏、江西省并無積欠。
惟乾隆五十七八兩年。
南昌等縣被水緩徵。
民欠銀糧。
均在緩徵期内。
未屆奏銷之項等語。
江西南昌等縣。
因五十七八等年被水緩徵。
民欠銀糧。
雖系未屆奏銷。
亦應普予豁除。
俾小民共臻樂利。
所有乾隆五十八年分、南昌等十二縣、民欠地丁正耗、及折給谷價銀、共九萬八千九百四十八兩零。
又進賢等四縣、并五十七年分、餘幹、湖口、二縣民欠出借倉谷耔種。
共谷一萬三千二百三十二石零。
均着加恩豁免。
以副朕行慶惠民。
恩施無已至意。
○又谕、據保甯奏、拏獲偷竊馬匹之布噜特阿玉塔斯等、審明分别定拟。
請旨辦理等語。
布噜特等、膽敢偷竊官兵馬匹。
甚屬可惡。
除已将起意之阿玉塔斯正法外。
其薩達克等四犯。
即照所請。
發往煙瘴地方。
折挫役使。
德明前赴布噜特部落。
将賊犯五人。
并所竊馬匹。
全行拏獲。
甚屬妥協奮勉。
德明、着遇有協領缺出。
即行補放。
并令由該處賞緞二匹。
以示鼓勵。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昌平州民馮八妻姜氏。
河南鹿邑縣民楊宗玺妻張氏。
○辛亥。
上還宮。
○壬子。
谕、本日刑部奏、審拟正白旗滿洲輕車都尉喀甯阿、毆傷庶母任氏。
緻令自缢身死。
拟發黑龍江當差。
又原任浙江溫處道高樹勳、追項未完。
查明并無産業。
拟流折枷。
其應追銀兩。
請旨豁免二摺。
所辦皆屬大錯。
喀甯阿、系伊父四十一長妾王氏所生。
亦妾所生。
非嫡子也。
即嫡子亦不應如此犯倫。
任氏乃四十一之次妾。
曾生女二妞。
年已長大。
即系喀甯阿同類之庶母。
乃任氏向其索要棉襖。
既不給與。
輙敢拳抵腳踢。
緻任氏受傷後。
遂氣忿自缢。
是喀甯阿淩辱庶母。
緻令輕生。
自應問拟抵償。
何得率引毆傷父妾之例。
僅拟發黑龍江。
實為寬縱。
喀甯阿、着改為應絞監候。
入于情實。
至高樹勳、久任道府。
廉俸優厚。
其所借欠張謙良名下應繳城工銀兩。
祇一萬四千餘兩。
何緻不能完交。
所稱咨查該旗屯、及直省各督撫。
實無隐寄财産之處。
俱不足信。
若如所奏。
将該員拟徒。
又以旗人例折枷。
免其追繳。
伊轉得安居屯莊。
擁赀坐享。
何以示懲。
朕固不為已甚。
不加深究。
此項銀兩。
不值再行查追。
即着豁免。
但其捏飾之情罪。
未便寬減。
高樹勳、着發往伊犁。
給厄魯特為奴。
仍交沿途各督撫、派員小心管解。
如有疎脫等事。
惟該督撫是問。
試思當得何罪。
刑部辦理此二案。
錯謬已極。
自因朕上年屢降恩綸。
疊施恺澤。
丙辰年即屆歸政之期。
遂爾事事颟顸。
意存姑息。
以邀人譽。
殊不知一切法律。
朕可以法外施仁。
臣工等豈得擅行市惠。
若似此一味輕縱。
于政治大有關系。
不特朕未歸政以前。
斷不肯任其朦混。
即歸政以後。
朕亦豈置天下之事于不問。
維時若臣下等敢于嘗試。
更當重治其罪。
決不因歸政而稍存寬貸也。
今刑部堂官于此二案。
巳露其機。
辦理大錯。
殊屬昧良。
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示懲儆。
朕臨禦六十年。
辦理庶務。
惟日孜孜。
從不稍存懈忽。
大小臣工。
務宜各矢天良。
交相儆勉。
以副朕教誨成全至意。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祥符縣民董光倫妻王氏。
○是月。
調任湖廣總督福甯奏、上年漢江盛漲。
各堤間有漫缺。
除天門、京山、潛江等處。
修補無多。
業經該縣等捐廉辦理。
其荊門、沔陽、鐘祥、江陵等四縣漫缺堤。
估需夫料銀二萬三千九百兩有奇。
内鐘祥所需八千餘兩。
在該府存備項内動支。
餘由司庫撥給。
報聞。
○兩廣總督覺羅長麟、廣東巡撫朱圭奏、粵東收款小錢。
節奉谕旨。
令各津關留心查驗。
其韶州府之太平關。
現委南韶連道經理。
饬令于東門外路通江西、并西門外路通湖廣之處。
各設局一所。
委員分司其事。
至廣州府之廣佛二埠。
潮州府之廣濟橋。
揭陽縣之新亨、桃山。
肇慶府之黃江廠。
瓊州府之海口等處。
均饬府縣一律設局。
委員收繳。
先行示谕經過客商。
準其赴局呈首。
一體給價。
如系委員查出。
不給價。
仍禀明該道核辦。
得旨、以實妥為之。
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九
茲據該督撫等、将江蘇省節年民欠、及因災帶緩地丁漕糧等項銀糧米豆。
開單呈覽。
所有江蘇省節年民欠、及因災緩帶等銀、一百二十二萬五千一百九十九兩零。
米石麥豆等項、四十五萬九千二百七十五石零。
俱着加恩全行豁免。
用示普錫春祺。
惠民益下至意。
○又谕、前經降旨普免天下積欠錢糧。
令各督撫查明具奏。
茲據陳淮覆奏、江西省并無積欠。
惟乾隆五十七八兩年。
南昌等縣被水緩徵。
民欠銀糧。
均在緩徵期内。
未屆奏銷之項等語。
江西南昌等縣。
因五十七八等年被水緩徵。
民欠銀糧。
雖系未屆奏銷。
亦應普予豁除。
俾小民共臻樂利。
所有乾隆五十八年分、南昌等十二縣、民欠地丁正耗、及折給谷價銀、共九萬八千九百四十八兩零。
又進賢等四縣、并五十七年分、餘幹、湖口、二縣民欠出借倉谷耔種。
共谷一萬三千二百三十二石零。
均着加恩豁免。
以副朕行慶惠民。
恩施無已至意。
○又谕、據保甯奏、拏獲偷竊馬匹之布噜特阿玉塔斯等、審明分别定拟。
請旨辦理等語。
布噜特等、膽敢偷竊官兵馬匹。
甚屬可惡。
除已将起意之阿玉塔斯正法外。
其薩達克等四犯。
即照所請。
發往煙瘴地方。
折挫役使。
德明前赴布噜特部落。
将賊犯五人。
并所竊馬匹。
全行拏獲。
甚屬妥協奮勉。
德明、着遇有協領缺出。
即行補放。
并令由該處賞緞二匹。
以示鼓勵。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昌平州民馮八妻姜氏。
河南鹿邑縣民楊宗玺妻張氏。
○辛亥。
上還宮。
○壬子。
谕、本日刑部奏、審拟正白旗滿洲輕車都尉喀甯阿、毆傷庶母任氏。
緻令自缢身死。
拟發黑龍江當差。
又原任浙江溫處道高樹勳、追項未完。
查明并無産業。
拟流折枷。
其應追銀兩。
請旨豁免二摺。
所辦皆屬大錯。
喀甯阿、系伊父四十一長妾王氏所生。
亦妾所生。
非嫡子也。
即嫡子亦不應如此犯倫。
任氏乃四十一之次妾。
曾生女二妞。
年已長大。
即系喀甯阿同類之庶母。
乃任氏向其索要棉襖。
既不給與。
輙敢拳抵腳踢。
緻任氏受傷後。
遂氣忿自缢。
是喀甯阿淩辱庶母。
緻令輕生。
自應問拟抵償。
何得率引毆傷父妾之例。
僅拟發黑龍江。
實為寬縱。
喀甯阿、着改為應絞監候。
入于情實。
至高樹勳、久任道府。
廉俸優厚。
其所借欠張謙良名下應繳城工銀兩。
祇一萬四千餘兩。
何緻不能完交。
所稱咨查該旗屯、及直省各督撫。
實無隐寄财産之處。
俱不足信。
若如所奏。
将該員拟徒。
又以旗人例折枷。
免其追繳。
伊轉得安居屯莊。
擁赀坐享。
何以示懲。
朕固不為已甚。
不加深究。
此項銀兩。
不值再行查追。
即着豁免。
但其捏飾之情罪。
未便寬減。
高樹勳、着發往伊犁。
給厄魯特為奴。
仍交沿途各督撫、派員小心管解。
如有疎脫等事。
惟該督撫是問。
試思當得何罪。
刑部辦理此二案。
錯謬已極。
自因朕上年屢降恩綸。
疊施恺澤。
丙辰年即屆歸政之期。
遂爾事事颟顸。
意存姑息。
以邀人譽。
殊不知一切法律。
朕可以法外施仁。
臣工等豈得擅行市惠。
若似此一味輕縱。
于政治大有關系。
不特朕未歸政以前。
斷不肯任其朦混。
即歸政以後。
朕亦豈置天下之事于不問。
維時若臣下等敢于嘗試。
更當重治其罪。
決不因歸政而稍存寬貸也。
今刑部堂官于此二案。
巳露其機。
辦理大錯。
殊屬昧良。
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以示懲儆。
朕臨禦六十年。
辦理庶務。
惟日孜孜。
從不稍存懈忽。
大小臣工。
務宜各矢天良。
交相儆勉。
以副朕教誨成全至意。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祥符縣民董光倫妻王氏。
○是月。
調任湖廣總督福甯奏、上年漢江盛漲。
各堤間有漫缺。
除天門、京山、潛江等處。
修補無多。
業經該縣等捐廉辦理。
其荊門、沔陽、鐘祥、江陵等四縣漫缺堤。
估需夫料銀二萬三千九百兩有奇。
内鐘祥所需八千餘兩。
在該府存備項内動支。
餘由司庫撥給。
報聞。
○兩廣總督覺羅長麟、廣東巡撫朱圭奏、粵東收款小錢。
節奉谕旨。
令各津關留心查驗。
其韶州府之太平關。
現委南韶連道經理。
饬令于東門外路通江西、并西門外路通湖廣之處。
各設局一所。
委員分司其事。
至廣州府之廣佛二埠。
潮州府之廣濟橋。
揭陽縣之新亨、桃山。
肇慶府之黃江廠。
瓊州府之海口等處。
均饬府縣一律設局。
委員收繳。
先行示谕經過客商。
準其赴局呈首。
一體給價。
如系委員查出。
不給價。
仍禀明該道核辦。
得旨、以實妥為之。
卷之一千四百六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