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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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知州、知縣、等官引見時。
有奉旨以應升之缺記名者。
應俟該省有應升之缺。
爾部奏聞請旨補授。
若該員甫經到任。
即令升往他省。
則仆仆道途。
未免勞費。
倘他省有緊要缺出。
一時不得其人者。
準将此項記名人員奏聞。
至于京官記名者。
不拘此例。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川陝總督查郎阿奏、軍營倒馬。
如已滿五年之限。
免賠樁銀者。
即以餘馬撥補。
止扣皮髒銀五錢。
如未滿年限者。
仍按年分賠樁銀。
亦即以餘馬撥補。
均免其找銀五兩。
至各營牧放餘馬。
每百匹、準歲報倒斃六匹。
多者賠補。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覆、順天學政崔紀奏、一、生員無抗糧包訟等事。
歲底五生互結。
應停。
一、生員告切已呈詞。
先令教官挂号用戳。
應停。
一、誤課三次詳革。
未免太苛。
應改正。
季考月課托故三次不到者。
教官嚴饬。
無事故終年不到者。
褫革。
一、生員牽訟。
先革後審。
應停。
一、交納錢糧。
嚴立三限。
今士子欠糧者漸少。
應改正。
上戶富生、歲底全完。
中下貧生、開歲二月四月全完。
逾期始行詳革。
革後全完。
仍準開複。
委系赤貧。
暫免詳革。
一、生員加等拟罪之處。
停止。
一、完糧後方準收考。
應停。
一、被褫後不許出境。
應停。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孟秋享太廟。
齋戒三日。
○辛卯。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外省知縣。
由正途出身。
任内無參罰者。
按其資俸行取來京。
以主事補用。
其有廉明公正之員。
或因公挂誤。
與例不符者。
亦準督撫保題。
此古三載考績之意。
所以簡賢能、錄功最也。
但各部主事。
設有定額。
一年之中。
出缺無幾。
又有應補之人。
則行取來京之員。
挨班選授。
三年内必不能用完。
而下次行取之期又至。
日積日多。
勢将有遲至四五年不能得缺者。
朕思此等人員。
服官供職。
着有成效。
故特予行取以優待之。
今令其遽離原任。
需次選曹。
在彼既不免守候之苦。
而外任轉少一谙練之縣令。
殊為可惜。
所當酌量變通者。
嗣後行取屆期。
該部将合例之人具題後。
知會督撫、照武官保舉注冊之例。
仍留本任辦事。
俟單月缺出。
按俸铨補。
得缺之後。
給咨引見。
再赴新任。
庶各員不至去官守選。
轉多壅滞之虞。
而外吏得以駕輕就熟。
仍司牧民之職。
其如何定例之處。
着交吏部詳晰妥議具奏。
○裁五城巡檢。
谕、國家設官。
所以甯人也。
京師為辇毂之地。
五方之人。
雲集輻辏。
是以于五城分命滿漢禦史、及兵馬司正副指揮吏目等官。
糾察而稽查之。
又有步軍統領。
專掌九門巡捕。
營員查匪類、緝盜賊、察賭博、等事。
犯者、輕則自行懲治。
重則送部究拟。
立法亦綦詳矣。
嗣以外城街巷孔多。
慮藏奸匪。
各樹栅欄。
以司啟閉。
因而設巡檢官數十員。
于在京考職候選雜職人員内、揀選補用。
此等之人。
本系微職。
一膺斯任。
妄謂得操地方之權。
所用衙役。
率皆本地無藉之徒。
望風應募。
遂于管轄之内。
欺詐愚民。
遇事生風。
多方擾累。
甚至卑陋無恥。
散帖歛分。
苛索銀錢。
官役分肥。
于地方并無查察防範之效。
而司坊各官。
反得推诿卸咎。
又安用此冗雜之員也。
着将巡檢概行裁革。
其栅欄仍照舊交與都察院五城、及步軍統領、酌派兵役看守。
至裁退之各巡檢。
着都察院分别等次。
交部酌量補用。
其未補者。
仍歸伊等原班铨選。
○命查勘江南江西被水鄉村。
酌免本年額賦。
○命侍讀李清植、編修張若霭、以原銜充日講起居注官。
○直隸總督李衛、遵旨詳議、一切新舊營田。
交各該州縣管理。
如本任事務匆忙。
即委所屬佐雜協辦。
并饬各該道府廳州稽察督理。
其續報營田。
借給工本。
以及水田改旱、應行事宜。
俱由本屬府廳州申詳該道核轉。
再令該道等勸導查察。
如州縣實力督課。
三年之内。
着有成效出色者。
各該道府廳州詳司核保照卓異例。
不論俸滿即升。
倘因循作弊。
即行揭報。
濫舉徇庇。
亦即查參。
又營田州縣内。
如豐潤、霸州、天津、永年、新安、玉田、文安、大城、磁州、等九州縣。
或營田數少。
或治大事繁。
嗣後缺出。
于現任州縣内。
揀選才具優長、熟悉水利之員、題調。
下部議行。
○壬辰。
訓直省督撫糾劾察訪之弊。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督撫為封疆重臣。
一省數千裡之間。
吏治民生寄焉。
所以激濁揚清。
風示群吏者。
莫要于糾劾貪暴刻深苟且昏惰之守令。
所以移風善俗。
綏靖良民者。
莫要于訪拏地棍衙蠹。
生事不才之生監。
然是二者。
真知确見而盡得其實。
其道甚難。
何則。
督撫所以寄耳目者。
不過二三投契之監司。
或朋好族姻。
及多年相信之家仆。
凡人公正無欲。
忠信不欺。
而才智又能不為人所欺者。
千百中無十一。
倘寄耳目非其人。
則将以除奸而轉為售奸之薮。
将以剔弊而适開叢弊之門。
其颠倒枉直。
擾害闾閻。
有不可勝言者。
蓋守令之巧詐者、多工于掩飾周旋。
而安靜悃愊、清白自守之吏。
率不能迎合監司。
彌縫督撫之左右。
苟寄耳目者。
以私意為愛憎。
以毀譽為公評。
漫聽浮言。
捏構條款。
督撫信為誠然。
或且惟恐不然。
則彈章朝上。
衆口夕嘩。
縱複自悔。
熟能認過。
深文苛法。
務實其事以自直。
朕所前聞。
往往若此。
至于劣生棍蠹。
訪聞不實。
片紙發行。
即時扭解。
縱能虛心體察。
昭雪釋除。
而其人已身殘家破矣。
又況棰楚之下。
何求不得。
誣證屈服者。
沈冤豈能更白乎。
夫政貴有經。
事求得實。
督撫果能公忠體國。
實意為民。
于所屬守令。
平日訟獄催科、馭吏臨民之實迹。
一一留心而察之。
其人之明暗公私仁暴。
十可八九得。
然後驗以民情之向背。
酌以衆論之參差。
則舉劾自無大謬矣。
至于劣生棍蠹。
剝蝕地方。
良懦編氓。
莫不痛心切齒。
特無力首告。
恐轉為所害耳。
如果諄切曉示。
凡被害之家。
許據實上控。
不以越訴格而不行。
立即親提證據。
審實無虛。
重懲不貸。
其誣告者。
罪亦如之。
則法在必行。
民知可信。
将宿惡寒心。
朋奸歛迹。
既無用以蜚語流言、循訪拏之故事。
而懷怨挾讐。
欲相傾陷以快其私者。
更何以逞焉。
繼自今各直省督撫、宜争自砥砺。
布實德于斯民。
以無負朕委心倚任。
俾專制一方之至意也。
○吏部議覆、浙江道監察禦史八時泰奏稱、滿洲舉人進士出身之中書主事以上等官。
升用翰詹衙門。
如系
有奉旨以應升之缺記名者。
應俟該省有應升之缺。
爾部奏聞請旨補授。
若該員甫經到任。
即令升往他省。
則仆仆道途。
未免勞費。
倘他省有緊要缺出。
一時不得其人者。
準将此項記名人員奏聞。
至于京官記名者。
不拘此例。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川陝總督查郎阿奏、軍營倒馬。
如已滿五年之限。
免賠樁銀者。
即以餘馬撥補。
止扣皮髒銀五錢。
如未滿年限者。
仍按年分賠樁銀。
亦即以餘馬撥補。
均免其找銀五兩。
至各營牧放餘馬。
每百匹、準歲報倒斃六匹。
多者賠補。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覆、順天學政崔紀奏、一、生員無抗糧包訟等事。
歲底五生互結。
應停。
一、生員告切已呈詞。
先令教官挂号用戳。
應停。
一、誤課三次詳革。
未免太苛。
應改正。
季考月課托故三次不到者。
教官嚴饬。
無事故終年不到者。
褫革。
一、生員牽訟。
先革後審。
應停。
一、交納錢糧。
嚴立三限。
今士子欠糧者漸少。
應改正。
上戶富生、歲底全完。
中下貧生、開歲二月四月全完。
逾期始行詳革。
革後全完。
仍準開複。
委系赤貧。
暫免詳革。
一、生員加等拟罪之處。
停止。
一、完糧後方準收考。
應停。
一、被褫後不許出境。
應停。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孟秋享太廟。
齋戒三日。
○辛卯。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外省知縣。
由正途出身。
任内無參罰者。
按其資俸行取來京。
以主事補用。
其有廉明公正之員。
或因公挂誤。
與例不符者。
亦準督撫保題。
此古三載考績之意。
所以簡賢能、錄功最也。
但各部主事。
設有定額。
一年之中。
出缺無幾。
又有應補之人。
則行取來京之員。
挨班選授。
三年内必不能用完。
而下次行取之期又至。
日積日多。
勢将有遲至四五年不能得缺者。
朕思此等人員。
服官供職。
着有成效。
故特予行取以優待之。
今令其遽離原任。
需次選曹。
在彼既不免守候之苦。
而外任轉少一谙練之縣令。
殊為可惜。
所當酌量變通者。
嗣後行取屆期。
該部将合例之人具題後。
知會督撫、照武官保舉注冊之例。
仍留本任辦事。
俟單月缺出。
按俸铨補。
得缺之後。
給咨引見。
再赴新任。
庶各員不至去官守選。
轉多壅滞之虞。
而外吏得以駕輕就熟。
仍司牧民之職。
其如何定例之處。
着交吏部詳晰妥議具奏。
○裁五城巡檢。
谕、國家設官。
所以甯人也。
京師為辇毂之地。
五方之人。
雲集輻辏。
是以于五城分命滿漢禦史、及兵馬司正副指揮吏目等官。
糾察而稽查之。
又有步軍統領。
專掌九門巡捕。
營員查匪類、緝盜賊、察賭博、等事。
犯者、輕則自行懲治。
重則送部究拟。
立法亦綦詳矣。
嗣以外城街巷孔多。
慮藏奸匪。
各樹栅欄。
以司啟閉。
因而設巡檢官數十員。
于在京考職候選雜職人員内、揀選補用。
此等之人。
本系微職。
一膺斯任。
妄謂得操地方之權。
所用衙役。
率皆本地無藉之徒。
望風應募。
遂于管轄之内。
欺詐愚民。
遇事生風。
多方擾累。
甚至卑陋無恥。
散帖歛分。
苛索銀錢。
官役分肥。
于地方并無查察防範之效。
而司坊各官。
反得推诿卸咎。
又安用此冗雜之員也。
着将巡檢概行裁革。
其栅欄仍照舊交與都察院五城、及步軍統領、酌派兵役看守。
至裁退之各巡檢。
着都察院分别等次。
交部酌量補用。
其未補者。
仍歸伊等原班铨選。
○命查勘江南江西被水鄉村。
酌免本年額賦。
○命侍讀李清植、編修張若霭、以原銜充日講起居注官。
○直隸總督李衛、遵旨詳議、一切新舊營田。
交各該州縣管理。
如本任事務匆忙。
即委所屬佐雜協辦。
并饬各該道府廳州稽察督理。
其續報營田。
借給工本。
以及水田改旱、應行事宜。
俱由本屬府廳州申詳該道核轉。
再令該道等勸導查察。
如州縣實力督課。
三年之内。
着有成效出色者。
各該道府廳州詳司核保照卓異例。
不論俸滿即升。
倘因循作弊。
即行揭報。
濫舉徇庇。
亦即查參。
又營田州縣内。
如豐潤、霸州、天津、永年、新安、玉田、文安、大城、磁州、等九州縣。
或營田數少。
或治大事繁。
嗣後缺出。
于現任州縣内。
揀選才具優長、熟悉水利之員、題調。
下部議行。
○壬辰。
訓直省督撫糾劾察訪之弊。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督撫為封疆重臣。
一省數千裡之間。
吏治民生寄焉。
所以激濁揚清。
風示群吏者。
莫要于糾劾貪暴刻深苟且昏惰之守令。
所以移風善俗。
綏靖良民者。
莫要于訪拏地棍衙蠹。
生事不才之生監。
然是二者。
真知确見而盡得其實。
其道甚難。
何則。
督撫所以寄耳目者。
不過二三投契之監司。
或朋好族姻。
及多年相信之家仆。
凡人公正無欲。
忠信不欺。
而才智又能不為人所欺者。
千百中無十一。
倘寄耳目非其人。
則将以除奸而轉為售奸之薮。
将以剔弊而适開叢弊之門。
其颠倒枉直。
擾害闾閻。
有不可勝言者。
蓋守令之巧詐者、多工于掩飾周旋。
而安靜悃愊、清白自守之吏。
率不能迎合監司。
彌縫督撫之左右。
苟寄耳目者。
以私意為愛憎。
以毀譽為公評。
漫聽浮言。
捏構條款。
督撫信為誠然。
或且惟恐不然。
則彈章朝上。
衆口夕嘩。
縱複自悔。
熟能認過。
深文苛法。
務實其事以自直。
朕所前聞。
往往若此。
至于劣生棍蠹。
訪聞不實。
片紙發行。
即時扭解。
縱能虛心體察。
昭雪釋除。
而其人已身殘家破矣。
又況棰楚之下。
何求不得。
誣證屈服者。
沈冤豈能更白乎。
夫政貴有經。
事求得實。
督撫果能公忠體國。
實意為民。
于所屬守令。
平日訟獄催科、馭吏臨民之實迹。
一一留心而察之。
其人之明暗公私仁暴。
十可八九得。
然後驗以民情之向背。
酌以衆論之參差。
則舉劾自無大謬矣。
至于劣生棍蠹。
剝蝕地方。
良懦編氓。
莫不痛心切齒。
特無力首告。
恐轉為所害耳。
如果諄切曉示。
凡被害之家。
許據實上控。
不以越訴格而不行。
立即親提證據。
審實無虛。
重懲不貸。
其誣告者。
罪亦如之。
則法在必行。
民知可信。
将宿惡寒心。
朋奸歛迹。
既無用以蜚語流言、循訪拏之故事。
而懷怨挾讐。
欲相傾陷以快其私者。
更何以逞焉。
繼自今各直省督撫、宜争自砥砺。
布實德于斯民。
以無負朕委心倚任。
俾專制一方之至意也。
○吏部議覆、浙江道監察禦史八時泰奏稱、滿洲舉人進士出身之中書主事以上等官。
升用翰詹衙門。
如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