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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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人性而作儀。
所以總一海内。
整齊萬民。
而防其淫侈。
救其雕敝也。
漢唐以後。
粗備郊廟朝廷之儀。
具其名物。
藏于有司。
時出而用之。
雖缙紳學士。
皆未能通曉。
至于闾閻車服宮室飲食嫁娶喪祭之紀。
皆未嘗辨其等威。
議其數度。
是以争為侈恣。
而耗敗亦由之。
将以化民成俗。
其道無由。
前代儒者。
雖有書儀家禮等書。
而儀節繁委。
時異制殊。
士大夫或可遵循。
而難施于黎庶。
本朝會典所載。
卷帙繁重。
民間亦未易購藏。
應萃集曆代禮書。
并本朝會典。
将冠婚喪祭。
一切儀制。
斟酌損益。
彙成一書。
務期明白簡易。
俾士民易守。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該部、從容定議。
○訓文武官弁和衷。
谕、兵民雖分兩途。
同屬朕之赤子。
全賴地方文武官弁。
明曉大體。
不存絲毫庇護之見。
使民皆安分守業。
兵各恪遵紀律。
始能彼此安輯。
稱朕一視同仁之意。
乃文武官弁。
克體斯意者頗少。
每見文官有意庇民。
凡遇兵民互争之案。
辄指兵丁為生事。
而在民之曲直。
不甚推求。
武弁則有心庇兵。
遇有犯違法令。
擾害百姓者。
并不即将名糧革除。
移交有司審理。
甚至有代為剖白。
以緻兵驕民怨。
法紀廢弛。
設有司執法。
反以為有損顔面。
心懷不平。
似此挾私構釁。
甚非設官治理兵民之本意也。
朕思文員通曉文墨者尚多。
見理稍明。
且系外籍之人。
與民尚屬疎遠。
私意易除。
武弁則半系本地行伍出身。
兵其同類。
加之平日未嘗學問。
識見淺陋。
庇兵之風。
尤為難化。
嗣後各直省督撫提鎮。
及駐防将軍都統等官。
務宜嚴饬屬員。
一洗積習。
倘有仍存私見。
袒護兵民者。
立即嚴參重處。
庶官弁各知和衷。
兵民相資為理。
而地方共享甯輯之福矣。
○直隸總督李衛、疏陳易州山陵駐防員役供應事宜。
一、易州山陵。
歲約需員役白米一千石。
次白米二百石。
江米一百石。
漕米九千石。
行文倉場總督。
于漕船抵津時。
豫酌按數截留。
該幫領運千總。
于天津雇船運至白溝河水次。
先将樣米呈送陵部驗明。
由坐糧廳及該管道委員監收後。
按數給發。
将給過支剩米數。
歲底報部。
一、截漕水運白溝一帶地方。
每年将及起運時。
遴委幹員。
募夫挑浚淤淺。
一、截撥漕糧。
遇乾淺水大之時。
仍由白溝河起載。
陸路至易州。
若北河水勢通暢。
竟從北河起運。
一、天津至白溝沿河地方。
向有營汛。
照舊催儧。
其霸州、任邱、雄縣、等添設汛房。
每汛設兵五名。
建房三間。
催儧巡查。
汛兵于附近各營抽撥。
一、雄縣西關橋梁。
宜修葺。
以便重運停泊。
一、白溝河鎮西岸園地。
建倉廒二十間、存貯。
一、易州城有入官房五十五間。
改作倉廒。
并于隙地内、酌量添造。
一、易州城、白溝河、兩處。
各設倉夫看守。
一、撥運漕白米石。
照薊州之例。
每石給耗三升九合。
其三色白米。
亦照例減半。
每石給耗一升九合。
按年造冊奏報。
一、山陵應需祭祀牛羊豆草。
并各員役俸饷。
俟禮部等衙門題定後。
按期題撥。
依價采買。
一、易州運送米豆草束車價銀兩。
照薊、遵、豐、三州縣、準給腳價之例、支給。
一、山陵應需柴炭槽面及冰塊。
于司庫地糧存公銀内撥給。
一、山陵祭祀牛羊。
日支豆草。
并供應包衣禮部兵部葦白柴炭冰塊等項。
饬令附近州縣。
照例豫備供應。
于辦公銀内動支。
均下部議行。
○以漕運總督程元章、署禮部侍郎。
松江提督補熙、為漕運總督。
○以高攀桂、為河南河北鎮總兵官。
項朝選、為福建建甯鎮總兵官。
○丁亥。
禁四川私派番民。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四川松潘鎮各番。
輸誠效力。
恭順多年。
朕疊沛恩膏。
俾各。
休養得所。
已将口裡口外本年應納正賦。
通行豁免。
示朕撫恤遠番之意。
茲聞從前各番額賦之外。
鎮将各衙門有私自派收之項。
每年收谷。
六族、包子寺、元壩寒盻七族、等寨。
青稞四百餘石。
以為公務之用。
又該鎮衙門。
收西路峨眉、七布、二寨。
熱霧、十二寨。
紅土坡、臘、白、三寨。
小麥青稞等項。
又收所屬各寨折草價之青稞。
及紅花、雄溪、雲屯、望山等處關堡折租銀兩。
又漳臘營收羊峒、東敗、王亞、寒盻、等寨。
疊溪營收梁貢、黃包喇、等寨。
大姓、葫蘆、皮袋、等寨。
小麥青稞等項。
又遇刨挖貝母之年。
該鎮及鎮标中營平番營等衙門。
令平番所屬各寨。
交收貝母。
似此額外私徵。
甚為番民苦累。
亟宜概予蠲除。
以蘇番困。
嗣後松潘鎮屬番寨。
除按年輸納正賦外。
一切鎮将衙門。
不得絲毫派歛。
倘有仍沿陋習。
暗中索取者。
經朕訪聞。
必嚴加治罪。
着該撫及提督、遵朕谕旨。
嚴行禁革。
并通行曉谕各番寨地方知之。
○又谕、從前北路軍需内。
有運送科蔔多截留察漢叟爾等處、應追腳價銀二萬九千餘兩。
雖系商人承領。
而起運之時。
全數給發。
是以截留之後。
在于車駝戶名下着追。
已還過銀一萬四千餘兩。
尚有一萬四千餘兩未完。
朕思車駝戶、較商人更為貧苦。
現今大兵既徹。
營運無多。
完項自屬艱難。
且多系并無家産之人。
朕心深為憫恻。
着将前項未完銀一萬四千一百四十四兩九錢。
俱行豁免。
又商人趙位侯等、于觀音保運送十八軍需案内。
除十二案李成功腳價應行扣追外。
其餘數案。
多系因公賠累。
情節亦有可原。
且該商從前續辦軍需。
有節省銀二萬餘兩。
着該部查明。
即以節省之項抵補。
免其着追。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請、運京錢文。
統于廣西府建局鼓鑄。
東川錢局。
截至乾隆元年春季停止。
從之。
○以署山西大同總兵南天祥、為松江提督。
○戊子。
大學士管川陝總督事查郎阿、參奏前任甘肅巡撫許容、隐匿災荒。
營私樹黨。
得旨。
革職解京治罪。
○以李質粹為直隸宣化鎮總兵。
○己醜。
兩淮鹽政尹會一疏稱、兩淮地方。
水陸叢雜。
陸路車輛頭匹馱載。
販運鹽觔。
盈千累百。
應與水路之船裝。
一并嚴禁。
其年少婦女。
孤行負賣。
有關風化。
應行禁止。
至貧難小民。
亦止許各自挑負易賣。
不許結隊成群。
湊合興販。
如過三人以上。
仍行查究。
至巡船兵役。
系緝私所必需。
照舊存留。
下部議行。
○以國子監祭酒崔紀、為詹事府詹事。
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旌表守正被戕之江蘇金壇縣烈女王氏。
○庚寅。
谕吏部。
嗣後同知、
所以總一海内。
整齊萬民。
而防其淫侈。
救其雕敝也。
漢唐以後。
粗備郊廟朝廷之儀。
具其名物。
藏于有司。
時出而用之。
雖缙紳學士。
皆未能通曉。
至于闾閻車服宮室飲食嫁娶喪祭之紀。
皆未嘗辨其等威。
議其數度。
是以争為侈恣。
而耗敗亦由之。
将以化民成俗。
其道無由。
前代儒者。
雖有書儀家禮等書。
而儀節繁委。
時異制殊。
士大夫或可遵循。
而難施于黎庶。
本朝會典所載。
卷帙繁重。
民間亦未易購藏。
應萃集曆代禮書。
并本朝會典。
将冠婚喪祭。
一切儀制。
斟酌損益。
彙成一書。
務期明白簡易。
俾士民易守。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該部、從容定議。
○訓文武官弁和衷。
谕、兵民雖分兩途。
同屬朕之赤子。
全賴地方文武官弁。
明曉大體。
不存絲毫庇護之見。
使民皆安分守業。
兵各恪遵紀律。
始能彼此安輯。
稱朕一視同仁之意。
乃文武官弁。
克體斯意者頗少。
每見文官有意庇民。
凡遇兵民互争之案。
辄指兵丁為生事。
而在民之曲直。
不甚推求。
武弁則有心庇兵。
遇有犯違法令。
擾害百姓者。
并不即将名糧革除。
移交有司審理。
甚至有代為剖白。
以緻兵驕民怨。
法紀廢弛。
設有司執法。
反以為有損顔面。
心懷不平。
似此挾私構釁。
甚非設官治理兵民之本意也。
朕思文員通曉文墨者尚多。
見理稍明。
且系外籍之人。
與民尚屬疎遠。
私意易除。
武弁則半系本地行伍出身。
兵其同類。
加之平日未嘗學問。
識見淺陋。
庇兵之風。
尤為難化。
嗣後各直省督撫提鎮。
及駐防将軍都統等官。
務宜嚴饬屬員。
一洗積習。
倘有仍存私見。
袒護兵民者。
立即嚴參重處。
庶官弁各知和衷。
兵民相資為理。
而地方共享甯輯之福矣。
○直隸總督李衛、疏陳易州山陵駐防員役供應事宜。
一、易州山陵。
歲約需員役白米一千石。
次白米二百石。
江米一百石。
漕米九千石。
行文倉場總督。
于漕船抵津時。
豫酌按數截留。
該幫領運千總。
于天津雇船運至白溝河水次。
先将樣米呈送陵部驗明。
由坐糧廳及該管道委員監收後。
按數給發。
将給過支剩米數。
歲底報部。
一、截漕水運白溝一帶地方。
每年将及起運時。
遴委幹員。
募夫挑浚淤淺。
一、截撥漕糧。
遇乾淺水大之時。
仍由白溝河起載。
陸路至易州。
若北河水勢通暢。
竟從北河起運。
一、天津至白溝沿河地方。
向有營汛。
照舊催儧。
其霸州、任邱、雄縣、等添設汛房。
每汛設兵五名。
建房三間。
催儧巡查。
汛兵于附近各營抽撥。
一、雄縣西關橋梁。
宜修葺。
以便重運停泊。
一、白溝河鎮西岸園地。
建倉廒二十間、存貯。
一、易州城有入官房五十五間。
改作倉廒。
并于隙地内、酌量添造。
一、易州城、白溝河、兩處。
各設倉夫看守。
一、撥運漕白米石。
照薊州之例。
每石給耗三升九合。
其三色白米。
亦照例減半。
每石給耗一升九合。
按年造冊奏報。
一、山陵應需祭祀牛羊豆草。
并各員役俸饷。
俟禮部等衙門題定後。
按期題撥。
依價采買。
一、易州運送米豆草束車價銀兩。
照薊、遵、豐、三州縣、準給腳價之例、支給。
一、山陵應需柴炭槽面及冰塊。
于司庫地糧存公銀内撥給。
一、山陵祭祀牛羊。
日支豆草。
并供應包衣禮部兵部葦白柴炭冰塊等項。
饬令附近州縣。
照例豫備供應。
于辦公銀内動支。
均下部議行。
○以漕運總督程元章、署禮部侍郎。
松江提督補熙、為漕運總督。
○以高攀桂、為河南河北鎮總兵官。
項朝選、為福建建甯鎮總兵官。
○丁亥。
禁四川私派番民。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四川松潘鎮各番。
輸誠效力。
恭順多年。
朕疊沛恩膏。
俾各。
休養得所。
已将口裡口外本年應納正賦。
通行豁免。
示朕撫恤遠番之意。
茲聞從前各番額賦之外。
鎮将各衙門有私自派收之項。
每年收谷。
六族、包子寺、元壩寒盻七族、等寨。
青稞四百餘石。
以為公務之用。
又該鎮衙門。
收西路峨眉、七布、二寨。
熱霧、十二寨。
紅土坡、臘、白、三寨。
小麥青稞等項。
又收所屬各寨折草價之青稞。
及紅花、雄溪、雲屯、望山等處關堡折租銀兩。
又漳臘營收羊峒、東敗、王亞、寒盻、等寨。
疊溪營收梁貢、黃包喇、等寨。
大姓、葫蘆、皮袋、等寨。
小麥青稞等項。
又遇刨挖貝母之年。
該鎮及鎮标中營平番營等衙門。
令平番所屬各寨。
交收貝母。
似此額外私徵。
甚為番民苦累。
亟宜概予蠲除。
以蘇番困。
嗣後松潘鎮屬番寨。
除按年輸納正賦外。
一切鎮将衙門。
不得絲毫派歛。
倘有仍沿陋習。
暗中索取者。
經朕訪聞。
必嚴加治罪。
着該撫及提督、遵朕谕旨。
嚴行禁革。
并通行曉谕各番寨地方知之。
○又谕、從前北路軍需内。
有運送科蔔多截留察漢叟爾等處、應追腳價銀二萬九千餘兩。
雖系商人承領。
而起運之時。
全數給發。
是以截留之後。
在于車駝戶名下着追。
已還過銀一萬四千餘兩。
尚有一萬四千餘兩未完。
朕思車駝戶、較商人更為貧苦。
現今大兵既徹。
營運無多。
完項自屬艱難。
且多系并無家産之人。
朕心深為憫恻。
着将前項未完銀一萬四千一百四十四兩九錢。
俱行豁免。
又商人趙位侯等、于觀音保運送十八軍需案内。
除十二案李成功腳價應行扣追外。
其餘數案。
多系因公賠累。
情節亦有可原。
且該商從前續辦軍需。
有節省銀二萬餘兩。
着該部查明。
即以節省之項抵補。
免其着追。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請、運京錢文。
統于廣西府建局鼓鑄。
東川錢局。
截至乾隆元年春季停止。
從之。
○以署山西大同總兵南天祥、為松江提督。
○戊子。
大學士管川陝總督事查郎阿、參奏前任甘肅巡撫許容、隐匿災荒。
營私樹黨。
得旨。
革職解京治罪。
○以李質粹為直隸宣化鎮總兵。
○己醜。
兩淮鹽政尹會一疏稱、兩淮地方。
水陸叢雜。
陸路車輛頭匹馱載。
販運鹽觔。
盈千累百。
應與水路之船裝。
一并嚴禁。
其年少婦女。
孤行負賣。
有關風化。
應行禁止。
至貧難小民。
亦止許各自挑負易賣。
不許結隊成群。
湊合興販。
如過三人以上。
仍行查究。
至巡船兵役。
系緝私所必需。
照舊存留。
下部議行。
○以國子監祭酒崔紀、為詹事府詹事。
兼翰林院侍讀學士。
○旌表守正被戕之江蘇金壇縣烈女王氏。
○庚寅。
谕吏部。
嗣後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