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千四百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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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招等十四名。
并起獲銅炮鐵炮。
又據遊擊李長庚禀報、在小岞洋面拏獲李地等四十八人各等語。
海洋盜匪。
節經降旨。
令該督撫實力緝拏。
乃尚敢糾聚肆擾。
并敢登岸拒傷兵民。
搶奪炮位。
實屬不法已極。
雖據魁倫等親往該處。
并派委官兵上緊查緝。
拏獲盜匪陳招等二案。
但是否即系前在東沖汛及定海地方洋面搶劫盜犯。
其起獲鐵炮銅炮。
是否即系該盜匪等搶去炮位。
摺内并未詳悉聲叙。
殊未明晰。
着傳谕魁倫、即查明具奏。
再摺内稱、有廣東艇匪。
現在碣石海門等洋面遊奕。
是洋匪等先在廣東滋事。
及聞官兵查拏嚴緊。
又複竄往閩省肆擾。
其往來無定。
若非各省合力會拏。
不足以絕根株而靖海疆。
況洋匪聚集多人。
四出劫掠。
斷非各自為群。
其中必有首惡。
為之主持調度。
該督撫等、但須留心購訪。
務擒首惡。
其黨與自必紛紛潰散。
無難以次搜擒。
并着傳谕朱圭、吉慶、一體董饬所屬文武。
合力兜擒。
務将盜首餘匪。
盡數弋獲。
毋任遠揚漏網。
方為不負委任。
○舉行乾隆六十年福建浙江軍政。
罷軟官五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處分如例。
○山西巡撫蔣兆奎疏報、乾隆六十年分。
薩拉齊廳開墾葦塘地一百七十頃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束鹿縣劉儒秀女劉氏。
○乙醜上命皇太子居毓慶宮。
○谕曰、皇太子生母。
已追封孝儀皇後。
其家例宜晉封公爵。
但孝儀皇後居孝賢皇後之次。
着加恩暫賞一等侯爵。
世襲罔替。
交該旗照例揀選帶領引見。
尋予世管佐領花沙布一等侯爵如例。
○又谕、吏部議處直隸省違例改委之總督、藩、臬、例應降調。
無級可降。
俱應革任一本。
外省州縣。
遇有缺出。
遴員委署。
自應依限接收。
交代清楚。
乃各督撫等、往往率行改委。
以避議處。
緻輾轉遲延。
最為陋習。
久經饬禁。
今梁肯堂等、于祁州交代一案。
因馮觀祚二參屆限。
複委範清漋接署。
明系為屬員規避處分起見。
本應即照部議革任。
姑念該督等、平日辦事。
尚為熟谙。
恕其罷黜。
梁肯堂、張誠基、阿精阿、俱着從寬免其革任。
仍注冊。
○戶部議覆、倉場侍郎宗室宜興、劉秉恬奏稱、通州運糧經紀。
有辦公積欠。
向由應領腳價内按年扣繳。
今普免漕糧。
丙辰後五年糧到較少。
經紀等所得腳價。
少領萬餘金。
其撥船修艌。
号房粘補。
費用尚屬仍舊。
除乾隆五十六年後新欠照舊坐扣外。
其五十五年前舊欠。
請于免漕五年内停扣。
查乾隆四十三年普免漕糧。
分輪七年。
其時經紀欠項。
系四年停扣。
此次應令其自明歲起。
免扣三年。
從之。
○封閉貴州普安州連發山鉛廠。
從巡撫馮光熊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江西湖口縣民曹瑞毛妻許氏。
○丙寅。
谕、據雅德等奏審明圖财斃命回犯斯拉木拜即行正法一摺。
所辦尚是。
回犯斯拉木拜、将所劫之物。
<扌嶲>往伊舅嶽勒達什家内。
嶽勒達什即能報明該管阿奇木伯克。
沙雅豁布。
迨沙雅豁布訊出實情。
亦即呈報。
俱屬可嘉。
着交明興等、賞給沙雅豁布葉爾羗庫内大緞一匹。
回民嶽勒達什銀二十兩。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曰、景安奏、有山東人趙秃、投遞文書。
稱系兵部差官錢治平、奉差查拏劉之協。
訪聞該犯改名心三力。
追至山東緝拏。
于曹州府地方。
得見劉之協。
為邪教黨與所困。
差人至河南考城縣報知等語。
當交兵部傳詢錢治平。
據稱、在兵部當差。
投遞來往文報。
從未出京。
兵部車駕司、及捷報處。
俱有照票可查等語。
錢治平既在京中。
則投遞文書者。
其為假捏無疑。
此項文書。
據趙秃供稱。
系曹縣大寨集開店之高良士給與。
祗須将高良士拏到究訊。
無難得其來蹤。
或系高良士與焦有玉等向有夙嫌。
故捏造文書。
将焦有玉等姓名砌入。
牽連拖累。
亦未可定。
但恐錢治平現在京中。
高良士等見無質證。
不即供吐确情。
若俟往返查詢。
又未免有需時日。
現派侍郎台布、帶同錢治平。
前赴曹州考城一帶。
會同景安、玉德、面加訊問。
如高良士等認識錢治平。
則該犯為錢治平差往無疑。
若不認識。
則虛捏無難立見。
更可易于完結。
将此傳谕景安、玉德、并谕梁肯堂、蔣兆奎、秦承恩知之。
并着查明焦有玉等家中。
是否窩匪湊錢。
及大名東明等縣。
有無學習邪教情事。
速行覆奏。
○命禮部侍郎周興岱、在南書房行走。
○加封廣東雷州府雷神為康濟宣威布德之神。
禦書匾曰茂時育物。
從升任巡撫朱圭請也。
○丁卯。
上幸瀛台。
○己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明年舉行千叟宴。
所有官員。
仍照上次之例。
年至六十以上。
俱準入宴。
○又谕、本日将吏部失防糧船被劫、參革留緝、嗣于限内全獲盜犯。
題請開複之原任濟甯州知州王毂一員。
帶領引見。
雖屬照例辦理。
但此等革職留緝拏獲盜犯之員。
亦有區别。
即如前日朱圭奏、革職總兵陸廷柱家丁協拏盜犯一案。
陸廷柱并未親身前往。
仍在寓安坐。
僅委之微賤家丁。
随同緝盜。
及拏獲盜犯。
該員轉得坐
并起獲銅炮鐵炮。
又據遊擊李長庚禀報、在小岞洋面拏獲李地等四十八人各等語。
海洋盜匪。
節經降旨。
令該督撫實力緝拏。
乃尚敢糾聚肆擾。
并敢登岸拒傷兵民。
搶奪炮位。
實屬不法已極。
雖據魁倫等親往該處。
并派委官兵上緊查緝。
拏獲盜匪陳招等二案。
但是否即系前在東沖汛及定海地方洋面搶劫盜犯。
其起獲鐵炮銅炮。
是否即系該盜匪等搶去炮位。
摺内并未詳悉聲叙。
殊未明晰。
着傳谕魁倫、即查明具奏。
再摺内稱、有廣東艇匪。
現在碣石海門等洋面遊奕。
是洋匪等先在廣東滋事。
及聞官兵查拏嚴緊。
又複竄往閩省肆擾。
其往來無定。
若非各省合力會拏。
不足以絕根株而靖海疆。
況洋匪聚集多人。
四出劫掠。
斷非各自為群。
其中必有首惡。
為之主持調度。
該督撫等、但須留心購訪。
務擒首惡。
其黨與自必紛紛潰散。
無難以次搜擒。
并着傳谕朱圭、吉慶、一體董饬所屬文武。
合力兜擒。
務将盜首餘匪。
盡數弋獲。
毋任遠揚漏網。
方為不負委任。
○舉行乾隆六十年福建浙江軍政。
罷軟官五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處分如例。
○山西巡撫蔣兆奎疏報、乾隆六十年分。
薩拉齊廳開墾葦塘地一百七十頃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束鹿縣劉儒秀女劉氏。
○乙醜上命皇太子居毓慶宮。
○谕曰、皇太子生母。
已追封孝儀皇後。
其家例宜晉封公爵。
但孝儀皇後居孝賢皇後之次。
着加恩暫賞一等侯爵。
世襲罔替。
交該旗照例揀選帶領引見。
尋予世管佐領花沙布一等侯爵如例。
○又谕、吏部議處直隸省違例改委之總督、藩、臬、例應降調。
無級可降。
俱應革任一本。
外省州縣。
遇有缺出。
遴員委署。
自應依限接收。
交代清楚。
乃各督撫等、往往率行改委。
以避議處。
緻輾轉遲延。
最為陋習。
久經饬禁。
今梁肯堂等、于祁州交代一案。
因馮觀祚二參屆限。
複委範清漋接署。
明系為屬員規避處分起見。
本應即照部議革任。
姑念該督等、平日辦事。
尚為熟谙。
恕其罷黜。
梁肯堂、張誠基、阿精阿、俱着從寬免其革任。
仍注冊。
○戶部議覆、倉場侍郎宗室宜興、劉秉恬奏稱、通州運糧經紀。
有辦公積欠。
向由應領腳價内按年扣繳。
今普免漕糧。
丙辰後五年糧到較少。
經紀等所得腳價。
少領萬餘金。
其撥船修艌。
号房粘補。
費用尚屬仍舊。
除乾隆五十六年後新欠照舊坐扣外。
其五十五年前舊欠。
請于免漕五年内停扣。
查乾隆四十三年普免漕糧。
分輪七年。
其時經紀欠項。
系四年停扣。
此次應令其自明歲起。
免扣三年。
從之。
○封閉貴州普安州連發山鉛廠。
從巡撫馮光熊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江西湖口縣民曹瑞毛妻許氏。
○丙寅。
谕、據雅德等奏審明圖财斃命回犯斯拉木拜即行正法一摺。
所辦尚是。
回犯斯拉木拜、将所劫之物。
<扌嶲>往伊舅嶽勒達什家内。
嶽勒達什即能報明該管阿奇木伯克。
沙雅豁布。
迨沙雅豁布訊出實情。
亦即呈報。
俱屬可嘉。
着交明興等、賞給沙雅豁布葉爾羗庫内大緞一匹。
回民嶽勒達什銀二十兩。
以示鼓勵。
○谕軍機大臣曰、景安奏、有山東人趙秃、投遞文書。
稱系兵部差官錢治平、奉差查拏劉之協。
訪聞該犯改名心三力。
追至山東緝拏。
于曹州府地方。
得見劉之協。
為邪教黨與所困。
差人至河南考城縣報知等語。
當交兵部傳詢錢治平。
據稱、在兵部當差。
投遞來往文報。
從未出京。
兵部車駕司、及捷報處。
俱有照票可查等語。
錢治平既在京中。
則投遞文書者。
其為假捏無疑。
此項文書。
據趙秃供稱。
系曹縣大寨集開店之高良士給與。
祗須将高良士拏到究訊。
無難得其來蹤。
或系高良士與焦有玉等向有夙嫌。
故捏造文書。
将焦有玉等姓名砌入。
牽連拖累。
亦未可定。
但恐錢治平現在京中。
高良士等見無質證。
不即供吐确情。
若俟往返查詢。
又未免有需時日。
現派侍郎台布、帶同錢治平。
前赴曹州考城一帶。
會同景安、玉德、面加訊問。
如高良士等認識錢治平。
則該犯為錢治平差往無疑。
若不認識。
則虛捏無難立見。
更可易于完結。
将此傳谕景安、玉德、并谕梁肯堂、蔣兆奎、秦承恩知之。
并着查明焦有玉等家中。
是否窩匪湊錢。
及大名東明等縣。
有無學習邪教情事。
速行覆奏。
○命禮部侍郎周興岱、在南書房行走。
○加封廣東雷州府雷神為康濟宣威布德之神。
禦書匾曰茂時育物。
從升任巡撫朱圭請也。
○丁卯。
上幸瀛台。
○己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明年舉行千叟宴。
所有官員。
仍照上次之例。
年至六十以上。
俱準入宴。
○又谕、本日将吏部失防糧船被劫、參革留緝、嗣于限内全獲盜犯。
題請開複之原任濟甯州知州王毂一員。
帶領引見。
雖屬照例辦理。
但此等革職留緝拏獲盜犯之員。
亦有區别。
即如前日朱圭奏、革職總兵陸廷柱家丁協拏盜犯一案。
陸廷柱并未親身前往。
仍在寓安坐。
僅委之微賤家丁。
随同緝盜。
及拏獲盜犯。
該員轉得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