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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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總移駐。
外委一員。
以黑松關外委改撥。
大剌司、添設外委把總一員。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月。
江南總督趙宏恩奏、拏獲鹽犯。
得旨。
緝拏私枭。
絲毫不可寬縱。
看來該縣辦理。
似覺過軟。
即卿亦不可稍存姑息也。
○江南總督趙宏恩、江西巡撫俞兆嶽奏、江西營務。
因親驗、辦理稍遲。
得旨。
即雲必須親驗。
亦何至遲至二年之久哉。
至所辦理。
尚為合宜。
然在實力奉行。
不在片摺之陳奏也。
○江南總督趙宏恩、署兩淮鹽政尹會一奏、請将兩淮存餘之垣鹽。
運至鎮江府。
轉發認運鎮江府屬之浙商。
按照浙引行銷。
其引課、在浙江運庫完繳。
以淮鹽之有餘。
濟浙鹽之不足。
而且鎮江府屬、得此接濟。
則應運鎮屬之浙鹽。
又可轉濟多郡。
鹽觔并得寬裕。
價值均可平減。
得旨允行。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查勘毛城鋪迤下河道緣由。
得旨。
嵇曾筠、乃熟悉河務。
識見明通之人。
據奏工程、尚在今冬明春之時。
可于親身查勘後。
據己見咨商。
即稱朕旨。
令其妥議。
必有裨益。
勝似朕之面谕也。
○又奏請、河工效力通判陳齊睿、知州姜培恩、徹回原籍。
得旨。
此系應行參奏之事。
聊以處一警百。
何可以外結請旨乎。
雖然。
如今于此等事件。
能直陳無隐者亦鮮矣。
汝此奏。
朕甚嘉之。
○閩浙總督郝玉麟奏。
禁戢奸徒私販。
酌辦貧窮老少男婦、負賣鹽觔。
得旨。
此奏在事後之調濟則善矣。
若未雨之綢缪則未也。
故傳雲。
水懦弱。
民狎而玩之。
則多死焉。
故寬難。
夫朕之本意。
豈令其如是哉。
天津淮鹽等處。
皆有此弊。
已經部議矣。
卿其酌量妥辦可也。
○戶部尚書署湖廣總督史贻直、遵旨酌議、大學士署湖廣總督邁柱疏請、原任督臣額倫特所帶駐荊滿洲兵丁。
頂食督标馬步糧饷八十名。
應悉行徹回。
交荊州将軍管束。
得旨。
應如是辦理者。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酌定鹽務規條。
一、近場貧難茕獨。
許挑負四十斤以下。
在本境易米度日。
透越外境。
以私鹽論。
一、各場埠巡丁巡船。
扼要巡查。
不便概行停止。
得旨。
此奏朕嘉是之外。
别無可批谕。
一一照卿所請行。
别有旨谕部。
○漕運總督程元章奏、督押漕船。
依限抵通。
得旨。
總漕之任。
惟有督催運丁。
整饬漕标一事。
較之浙撫。
實為易為。
若再不盡心竭力。
而有所遊移。
則汝為無可用之才矣。
勉之戒之。
○前四川總督黃廷桂奏。
府廳州縣佐貳教職等官。
應得廉俸。
布政司逐一開明。
檄發該管府州。
于遣官拆封之便。
一面扣留。
一面通報。
得旨。
告之新撫臣。
令其酌議。
俾微員不至拮據可耳。
若更張定制。
恐啟不肖有司、私拆挪移之弊。
乃不可行者。
○福建水師提督王郡奏、公項買谷貯倉。
借給兵丁。
各兵不用買米。
而民間時價漸平。
得旨。
此事、汝料理甚屬妥協。
○廣西提督霍昇奏、巡撫金鉷、言躁而失實。
志驕而氣浮。
失封疆大臣之體。
得旨。
金鉷原屬不妥。
不因汝奏後始知也。
○江蘇巡撫顧琮奏、拏獲私鹽。
及執旗鬧市一案。
得旨。
此事汝等辦理殊屬不濟。
較之李衛、不及遠矣。
可與趙宏恩共觀之。
○江西巡撫俞兆嶽奏、恭謝聖訓。
得旨。
汝初任江西巡撫。
凡事不可不公忠自矢。
撫恤與整饬、并行不悖。
然後為能畫職也。
○又奏、親勘移鎮形勢。
區畫緣由。
得旨。
汝前奏請私訪。
是以朕未俞允。
若地方上有必應親勘之事。
可具題報部。
明行勘視。
何庸私訪為哉。
○又奏、增添戰守兵丁。
召募勤幹捕役各事宜。
得旨。
諸事惟在汝公平料理。
久後還朕一是字而已。
至于目前、即一二事妥當。
亦不足謂稱巡撫之職也。
○湖南巡撫鐘保奏報、逆苗已經剿撫平定。
黔省難民。
逃入楚境者。
回籍複業。
得旨嘉獎。
○河南巡撫富德參奏、汝甯府知府徐石麟、瞻徇屬員。
信陽州知州艾淳、匿災不報。
兼有貪劣實迹。
得旨。
是。
參一二不能愛養百姓之屬員。
何用如此費筆墨乎。
至被災州縣。
尤當加意赈恤。
○稽察歸化城給事中永泰奏、雨旸時若。
得旨。
忻悅覽之。
但不可年豐則奏。
遇災則掩飾也。
汝條陳數件。
已交總理事務王大臣密議矣。
汝此奏朕甚嘉之。
凡臣之事君。
知無不言。
言無不盡。
方為盡職。
況汝現居言職乎。
汝所知、奏聞于朕。
其可行與否。
朕自有酌量。
○直隸副總河定柱奏、與總河劉勷、會議河務。
得旨。
河工之利弊。
是顯而易見之事。
将來自難逃朕之洞鑒。
豈先入之言、所能隐饬乎。
看汝是一極不安分之人。
汝當小心。
朕訓不可數得。
朕宥不可屢邀。
戒之戒之。
○杭州織造蘇赫讷奏到任謝恩。
得旨。
勉力為之。
凡外間有民隐不能上達者。
汝應據實陳奏。
但不可因事挾制地方。
至于地方年成分數。
尤應無欺無隐。
密行具奏也。
○陝西延綏總兵米國正奏、領兵防駐哈密、将親子米敏、帶往學習軍務。
得旨。
汝加意教導汝子。
以期将來成材。
為國家之用。
哈密駐防。
乃第一要緊邊防。
關系匪淺。
所當時時小心着意。
以無事為有事。
以豫防于平時。
遇有事若無事。
以鎮靜于臨變。
必俟兵夷協和。
機宜适當。
方為不負任用。
俟汝到駐防處。
有應行摺奏事件。
即行摺奏。
卷之十七
外委一員。
以黑松關外委改撥。
大剌司、添設外委把總一員。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月。
江南總督趙宏恩奏、拏獲鹽犯。
得旨。
緝拏私枭。
絲毫不可寬縱。
看來該縣辦理。
似覺過軟。
即卿亦不可稍存姑息也。
○江南總督趙宏恩、江西巡撫俞兆嶽奏、江西營務。
因親驗、辦理稍遲。
得旨。
即雲必須親驗。
亦何至遲至二年之久哉。
至所辦理。
尚為合宜。
然在實力奉行。
不在片摺之陳奏也。
○江南總督趙宏恩、署兩淮鹽政尹會一奏、請将兩淮存餘之垣鹽。
運至鎮江府。
轉發認運鎮江府屬之浙商。
按照浙引行銷。
其引課、在浙江運庫完繳。
以淮鹽之有餘。
濟浙鹽之不足。
而且鎮江府屬、得此接濟。
則應運鎮屬之浙鹽。
又可轉濟多郡。
鹽觔并得寬裕。
價值均可平減。
得旨允行。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查勘毛城鋪迤下河道緣由。
得旨。
嵇曾筠、乃熟悉河務。
識見明通之人。
據奏工程、尚在今冬明春之時。
可于親身查勘後。
據己見咨商。
即稱朕旨。
令其妥議。
必有裨益。
勝似朕之面谕也。
○又奏請、河工效力通判陳齊睿、知州姜培恩、徹回原籍。
得旨。
此系應行參奏之事。
聊以處一警百。
何可以外結請旨乎。
雖然。
如今于此等事件。
能直陳無隐者亦鮮矣。
汝此奏。
朕甚嘉之。
○閩浙總督郝玉麟奏。
禁戢奸徒私販。
酌辦貧窮老少男婦、負賣鹽觔。
得旨。
此奏在事後之調濟則善矣。
若未雨之綢缪則未也。
故傳雲。
水懦弱。
民狎而玩之。
則多死焉。
故寬難。
夫朕之本意。
豈令其如是哉。
天津淮鹽等處。
皆有此弊。
已經部議矣。
卿其酌量妥辦可也。
○戶部尚書署湖廣總督史贻直、遵旨酌議、大學士署湖廣總督邁柱疏請、原任督臣額倫特所帶駐荊滿洲兵丁。
頂食督标馬步糧饷八十名。
應悉行徹回。
交荊州将軍管束。
得旨。
應如是辦理者。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酌定鹽務規條。
一、近場貧難茕獨。
許挑負四十斤以下。
在本境易米度日。
透越外境。
以私鹽論。
一、各場埠巡丁巡船。
扼要巡查。
不便概行停止。
得旨。
此奏朕嘉是之外。
别無可批谕。
一一照卿所請行。
别有旨谕部。
○漕運總督程元章奏、督押漕船。
依限抵通。
得旨。
總漕之任。
惟有督催運丁。
整饬漕标一事。
較之浙撫。
實為易為。
若再不盡心竭力。
而有所遊移。
則汝為無可用之才矣。
勉之戒之。
○前四川總督黃廷桂奏。
府廳州縣佐貳教職等官。
應得廉俸。
布政司逐一開明。
檄發該管府州。
于遣官拆封之便。
一面扣留。
一面通報。
得旨。
告之新撫臣。
令其酌議。
俾微員不至拮據可耳。
若更張定制。
恐啟不肖有司、私拆挪移之弊。
乃不可行者。
○福建水師提督王郡奏、公項買谷貯倉。
借給兵丁。
各兵不用買米。
而民間時價漸平。
得旨。
此事、汝料理甚屬妥協。
○廣西提督霍昇奏、巡撫金鉷、言躁而失實。
志驕而氣浮。
失封疆大臣之體。
得旨。
金鉷原屬不妥。
不因汝奏後始知也。
○江蘇巡撫顧琮奏、拏獲私鹽。
及執旗鬧市一案。
得旨。
此事汝等辦理殊屬不濟。
較之李衛、不及遠矣。
可與趙宏恩共觀之。
○江西巡撫俞兆嶽奏、恭謝聖訓。
得旨。
汝初任江西巡撫。
凡事不可不公忠自矢。
撫恤與整饬、并行不悖。
然後為能畫職也。
○又奏、親勘移鎮形勢。
區畫緣由。
得旨。
汝前奏請私訪。
是以朕未俞允。
若地方上有必應親勘之事。
可具題報部。
明行勘視。
何庸私訪為哉。
○又奏、增添戰守兵丁。
召募勤幹捕役各事宜。
得旨。
諸事惟在汝公平料理。
久後還朕一是字而已。
至于目前、即一二事妥當。
亦不足謂稱巡撫之職也。
○湖南巡撫鐘保奏報、逆苗已經剿撫平定。
黔省難民。
逃入楚境者。
回籍複業。
得旨嘉獎。
○河南巡撫富德參奏、汝甯府知府徐石麟、瞻徇屬員。
信陽州知州艾淳、匿災不報。
兼有貪劣實迹。
得旨。
是。
參一二不能愛養百姓之屬員。
何用如此費筆墨乎。
至被災州縣。
尤當加意赈恤。
○稽察歸化城給事中永泰奏、雨旸時若。
得旨。
忻悅覽之。
但不可年豐則奏。
遇災則掩飾也。
汝條陳數件。
已交總理事務王大臣密議矣。
汝此奏朕甚嘉之。
凡臣之事君。
知無不言。
言無不盡。
方為盡職。
況汝現居言職乎。
汝所知、奏聞于朕。
其可行與否。
朕自有酌量。
○直隸副總河定柱奏、與總河劉勷、會議河務。
得旨。
河工之利弊。
是顯而易見之事。
将來自難逃朕之洞鑒。
豈先入之言、所能隐饬乎。
看汝是一極不安分之人。
汝當小心。
朕訓不可數得。
朕宥不可屢邀。
戒之戒之。
○杭州織造蘇赫讷奏到任謝恩。
得旨。
勉力為之。
凡外間有民隐不能上達者。
汝應據實陳奏。
但不可因事挾制地方。
至于地方年成分數。
尤應無欺無隐。
密行具奏也。
○陝西延綏總兵米國正奏、領兵防駐哈密、将親子米敏、帶往學習軍務。
得旨。
汝加意教導汝子。
以期将來成材。
為國家之用。
哈密駐防。
乃第一要緊邊防。
關系匪淺。
所當時時小心着意。
以無事為有事。
以豫防于平時。
遇有事若無事。
以鎮靜于臨變。
必俟兵夷協和。
機宜适當。
方為不負任用。
俟汝到駐防處。
有應行摺奏事件。
即行摺奏。
卷之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