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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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元年。
丙辰。
五月。
甲午朔。
上詣奉先殿行禮。
○署福建陸路提督蘇明良奏、福、興、泉、漳、地方。
山海交錯。
水陸分界。
請于到任後。
巡查一次。
點驗軍械。
校閱騎射。
下部議行。
○乙未。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惟撫安百姓。
必先嚴察胥吏。
而修築工程之地。
弊端尤多。
關系更屬緊要。
聞直隸永定河。
每夏秋間。
時有沖決。
修築堤岸。
夫役物料。
不能不取辦于民間。
胥吏朋比作奸。
其人工物料價值。
肆意中飽。
毫無忌憚。
且将物料令民運送工所。
往返動經百裡。
或數十裡不等。
腳價俱系自備。
種種擾累。
吾民其何以堪。
嗣後河工諸臣。
與協辦河務州縣官。
皆宜實心籌畫。
嚴行稽察。
無論歲修搶修。
凡民夫物料。
應給價值。
務照實數給發。
不得聽任胥吏。
絲毫扣克。
以緻贻累百姓。
如有漫不經心。
仍蹈前轍者。
或經朕訪聞。
或被人題參。
必從重處分。
○命翰林院編修顧成天、在南書房行走。
○兵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奏稱、泰甯改協為鎮。
其改駐衙署營房。
行文總理工程處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丙申。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饬标營奮勵操演。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自古制治經邦之道。
揆文必兼奮武。
誠以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不備也。
國家承平既久。
武備營伍。
最宜加意整頓。
雍正七年間。
皇考待降谕旨。
令各直省訓練戒行。
精熟技藝。
即如槍手演習火器。
毋許隻放空槍。
必用鉛子打把。
演熟準頭。
俾成利器。
以收實用。
乃朕聞各直省、實力奉行者甚少。
槍手仍系空放。
并未習用鉛子打把之法。
弓箭手多用軟弓。
專講虛架。
并未練挽強貫紮之能。
藤牌手僅以滾跌花簇見長。
并未學摧鋒破陣之技。
似此虛文塞責。
毫無實益。
相沿日久。
恐緻營伍廢弛。
關系匪淺。
嗣後各直省督撫提鎮。
務各留心整饬。
俾将士奮勵操演。
庶幾隊伍兵丁。
悉成幹城捍禦之材。
乃為無曠職守。
倘有怠忽因循。
仍蹈舊習者。
朕必重加譴責。
○内閣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
得旨。
金德瑛、黃孫懋、秦蕙田、已經授職。
蔡新、曹秀先、遊得宜、趙青藜、何達善、曠敏本、史圜、方簡、徐铎、張大宗、金門诏、顧之麟、張孝□□呈、王見川、楊黼時、郝世正、史積琦、彭樹葵、胡中藻、邵铎、張若潭、吳喬齡、孫略、張麟錫、聞棠、王秉和、蘇襄雲、仲永檀、李師中、張應宿、甄<?釒芮>、萬年茂、李為棟、周資陳、季芳馨、張尹、李清芳、壯德、潘乙震、鄧時敏、興泰、朱<?土基>、蔣栻之、全祖望、鶴年、雙頂、鐘音、胡傑、吳泰、江漢、葉一棟、郭擢、李兆钰、熊郢宣、王育楠、黃璋、鄭毓善、侯陳齡、趙允涵、劉起振、羅世芳、龔渤、洪汝勣、陸儀等、六十四員。
着以翰林院庶吉士用。
葛祖亮、李玉鳴、華栻、葉昱、鄒永綏、範廷楷、吳孫逢、陳材、黃永年、錢應霖、俞鴻慶、周承勃、黃世成、吳鼐、吳龍見、黃登賢、錢度、伍澤梁、吳聯珠、羅源浩、淩應龍、李衮、烏爾登額、李果、塗錫禧、湯聘、梁秉睿、朱嘉善、鄭廷楫、周雷、朱秉中、王顯緒、王雲煥、許宰、虞欽元、張惟寅、溫必聯、劉淑堂、張汝潤、李宜青、窦需書、吳興宗、燕侯然、孟履中、蔣偰、佛爾清格、張瑚、淩之調、譚蔔世、馬正午、龍鵬程、吳達善等、五十二員。
着分派各部學習。
屈成霖、王孚、黃詠、戴源亨、李夢元、宗紹彜、詹豹略、黨偉元、李肖先、陳策、包桂、王緝祖、姚錦川、邱肇熊、甄汝舟、龍于飛、閻式複、路元升、茹玺、安依仁、李世垣等、二十一員。
着以知縣即用。
孫嶐、劉文彥、王所掄。
塗武升、王時臨、侯纮等、六員。
着以教職即用。
餘俱照伊等甲第、交部候選。
如有願就教職者。
具呈吏部、挨次補用。
○戊戌。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兩廣總督鄂彌達奏稱、本年二月内。
欽奉上谕。
凡行鹽地方。
大夥私販。
自宜嚴加緝究。
其貧窮老少男婦。
挑負四十斤以下者。
不許禁捕。
所有商人私雇鹽捕。
及巡鹽船隻。
幫捕汛兵。
悉行停止。
臣遵照部文。
出示曉谕。
各枭徒痛加悛改。
勉為聖世良民。
乃省城各處。
竟有枭販成群。
手執印刷小票。
稱奉廣東按察司明示。
許令販私。
不服盤查。
及查白映棠告示。
竟未遵奉谕旨。
分别老幼。
混稱貧難百姓。
四十斤以下者。
不許緝捕。
倘敢私自查緝。
許被害之人、指名赴本司衙門控告等語。
以緻強壯奸徒。
無不藉口貧民。
公然販私。
成群結黨。
目無法紀。
白映棠以刑名之官。
攙越鹽政。
率意妄行。
逞私偾事。
其咎難逭。
理合奏聞。
臣今酌定規條。
凡有近場、實在貧難無可資生之人。
如年過五十以外。
或在十五以内。
及并無倚靠之茕獨老婦。
許其挑負四十斤以下。
在本境易米度日。
不許透越外境。
違者以私鹽論。
該場埠巡丁。
如有将貧難合例之人。
騷擾盤查者。
即以誣指平民販私治罪。
其有年屬強壯者。
即四十斤以下。
亦仍以私鹽究拟。
若有人鹽并獲。
審非大夥私枭。
仍照舊例、立即詳結。
不得株連。
至現設之巡丁巡船。
其界連場地者。
必須扼要巡查。
不便概行停止。
又如廣西銷鹽各埠。
以及界連交趾、私鹽沖賺之鎮安等處。
再福建之長汀。
江西之甯都。
皆大夥私枭出沒之地。
亦難遽行停止。
仍
丙辰。
五月。
甲午朔。
上詣奉先殿行禮。
○署福建陸路提督蘇明良奏、福、興、泉、漳、地方。
山海交錯。
水陸分界。
請于到任後。
巡查一次。
點驗軍械。
校閱騎射。
下部議行。
○乙未。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惟撫安百姓。
必先嚴察胥吏。
而修築工程之地。
弊端尤多。
關系更屬緊要。
聞直隸永定河。
每夏秋間。
時有沖決。
修築堤岸。
夫役物料。
不能不取辦于民間。
胥吏朋比作奸。
其人工物料價值。
肆意中飽。
毫無忌憚。
且将物料令民運送工所。
往返動經百裡。
或數十裡不等。
腳價俱系自備。
種種擾累。
吾民其何以堪。
嗣後河工諸臣。
與協辦河務州縣官。
皆宜實心籌畫。
嚴行稽察。
無論歲修搶修。
凡民夫物料。
應給價值。
務照實數給發。
不得聽任胥吏。
絲毫扣克。
以緻贻累百姓。
如有漫不經心。
仍蹈前轍者。
或經朕訪聞。
或被人題參。
必從重處分。
○命翰林院編修顧成天、在南書房行走。
○兵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奏稱、泰甯改協為鎮。
其改駐衙署營房。
行文總理工程處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丙申。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饬标營奮勵操演。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自古制治經邦之道。
揆文必兼奮武。
誠以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不備也。
國家承平既久。
武備營伍。
最宜加意整頓。
雍正七年間。
皇考待降谕旨。
令各直省訓練戒行。
精熟技藝。
即如槍手演習火器。
毋許隻放空槍。
必用鉛子打把。
演熟準頭。
俾成利器。
以收實用。
乃朕聞各直省、實力奉行者甚少。
槍手仍系空放。
并未習用鉛子打把之法。
弓箭手多用軟弓。
專講虛架。
并未練挽強貫紮之能。
藤牌手僅以滾跌花簇見長。
并未學摧鋒破陣之技。
似此虛文塞責。
毫無實益。
相沿日久。
恐緻營伍廢弛。
關系匪淺。
嗣後各直省督撫提鎮。
務各留心整饬。
俾将士奮勵操演。
庶幾隊伍兵丁。
悉成幹城捍禦之材。
乃為無曠職守。
倘有怠忽因循。
仍蹈舊習者。
朕必重加譴責。
○内閣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
得旨。
金德瑛、黃孫懋、秦蕙田、已經授職。
蔡新、曹秀先、遊得宜、趙青藜、何達善、曠敏本、史圜、方簡、徐铎、張大宗、金門诏、顧之麟、張孝□□呈、王見川、楊黼時、郝世正、史積琦、彭樹葵、胡中藻、邵铎、張若潭、吳喬齡、孫略、張麟錫、聞棠、王秉和、蘇襄雲、仲永檀、李師中、張應宿、甄<?釒芮>、萬年茂、李為棟、周資陳、季芳馨、張尹、李清芳、壯德、潘乙震、鄧時敏、興泰、朱<?土基>、蔣栻之、全祖望、鶴年、雙頂、鐘音、胡傑、吳泰、江漢、葉一棟、郭擢、李兆钰、熊郢宣、王育楠、黃璋、鄭毓善、侯陳齡、趙允涵、劉起振、羅世芳、龔渤、洪汝勣、陸儀等、六十四員。
着以翰林院庶吉士用。
葛祖亮、李玉鳴、華栻、葉昱、鄒永綏、範廷楷、吳孫逢、陳材、黃永年、錢應霖、俞鴻慶、周承勃、黃世成、吳鼐、吳龍見、黃登賢、錢度、伍澤梁、吳聯珠、羅源浩、淩應龍、李衮、烏爾登額、李果、塗錫禧、湯聘、梁秉睿、朱嘉善、鄭廷楫、周雷、朱秉中、王顯緒、王雲煥、許宰、虞欽元、張惟寅、溫必聯、劉淑堂、張汝潤、李宜青、窦需書、吳興宗、燕侯然、孟履中、蔣偰、佛爾清格、張瑚、淩之調、譚蔔世、馬正午、龍鵬程、吳達善等、五十二員。
着分派各部學習。
屈成霖、王孚、黃詠、戴源亨、李夢元、宗紹彜、詹豹略、黨偉元、李肖先、陳策、包桂、王緝祖、姚錦川、邱肇熊、甄汝舟、龍于飛、閻式複、路元升、茹玺、安依仁、李世垣等、二十一員。
着以知縣即用。
孫嶐、劉文彥、王所掄。
塗武升、王時臨、侯纮等、六員。
着以教職即用。
餘俱照伊等甲第、交部候選。
如有願就教職者。
具呈吏部、挨次補用。
○戊戌。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供奠。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兩廣總督鄂彌達奏稱、本年二月内。
欽奉上谕。
凡行鹽地方。
大夥私販。
自宜嚴加緝究。
其貧窮老少男婦。
挑負四十斤以下者。
不許禁捕。
所有商人私雇鹽捕。
及巡鹽船隻。
幫捕汛兵。
悉行停止。
臣遵照部文。
出示曉谕。
各枭徒痛加悛改。
勉為聖世良民。
乃省城各處。
竟有枭販成群。
手執印刷小票。
稱奉廣東按察司明示。
許令販私。
不服盤查。
及查白映棠告示。
竟未遵奉谕旨。
分别老幼。
混稱貧難百姓。
四十斤以下者。
不許緝捕。
倘敢私自查緝。
許被害之人、指名赴本司衙門控告等語。
以緻強壯奸徒。
無不藉口貧民。
公然販私。
成群結黨。
目無法紀。
白映棠以刑名之官。
攙越鹽政。
率意妄行。
逞私偾事。
其咎難逭。
理合奏聞。
臣今酌定規條。
凡有近場、實在貧難無可資生之人。
如年過五十以外。
或在十五以内。
及并無倚靠之茕獨老婦。
許其挑負四十斤以下。
在本境易米度日。
不許透越外境。
違者以私鹽論。
該場埠巡丁。
如有将貧難合例之人。
騷擾盤查者。
即以誣指平民販私治罪。
其有年屬強壯者。
即四十斤以下。
亦仍以私鹽究拟。
若有人鹽并獲。
審非大夥私枭。
仍照舊例、立即詳結。
不得株連。
至現設之巡丁巡船。
其界連場地者。
必須扼要巡查。
不便概行停止。
又如廣西銷鹽各埠。
以及界連交趾、私鹽沖賺之鎮安等處。
再福建之長汀。
江西之甯都。
皆大夥私枭出沒之地。
亦難遽行停止。
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