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令完畢。
再行具奏請旨。
餘依議。
○八旗王大臣會議、侍讀學士積德條奏、拖欠錢糧人等之入官房地奴仆。
與墳墓相關。
賞還本人。
畫一辦理一事。
入官房屋地畝。
與墳墓相關者。
從前入官時。
有登記檔案者。
亦有臨時報出者。
此内亦有希圖徼幸多報者。
若視其報出、即行賞還。
則不肖之徒。
希圖徼幸妄報。
在所不免。
臣等公同酌議、入官墳茔祭田内與墳墓相關者。
如系三頃以下。
即查出賞還本人。
其十餘頃者。
将三頃賞還本人。
餘者入官。
此項房地内。
賣出者、交各該旗查明在部原交數目。
支領贖出。
退還本人。
看守墳茔人内。
已經賣出者。
若令贖還。
或有拆散夫婦之事。
除已經賣出者。
毋庸議外。
其現在官者。
俱請查還。
又此項墳茔地畝。
聖主施恩賞還。
誠恐伊等絕祀。
實仁慈之至意。
但此内有弟兄數人者。
雖一人之房地入官。
其弟兄尚有房地。
若此者。
請毋庸查辦。
如此、則聖恩周遍。
亦可去宵小徼幸之事。
命下之日。
交與各旗秉公查辦。
從之。
○定邊大将軍慶複疏言、臣等與喀爾喀副将軍等、酌議安設卡倫。
每處于侍衛護軍中。
選一人專管。
再于喀爾喀四部中。
選賢能台吉一人、協同辦理。
其台吉等月糧。
照例給與。
兵丁六月一換。
喀爾喀内卡倫。
并如舊例。
每處撥章京一員。
兵丁二十名。
于西三部落。
按佐領撥出。
其豫備操演兵三千名。
于土謝圖汗敦丹多爾濟部下。
撥紮薩克一員。
副台吉三員。
官七員。
兵一千三百六十二名。
于貝子成衮紮布部下。
撥紮薩克一員。
副台吉二員。
官四員。
兵七百四十八名。
于紮薩克圖汗格勒克雅木丕勒部下。
撥紮薩克一員。
副台吉一員。
官三員。
兵三百五十六名。
于車臣汗達瑪琳部下。
撥紮薩克一員。
副台吉二員。
官四員。
兵五百三十四名。
每名給馬三匹。
每百人纛一杆。
十人旗一面。
五人帳房一架。
計兵三千名。
内一千名。
給與鳥槍。
每年六月初旬。
齊集鄂爾昆。
操演豫備。
九月徹巡哨兵時。
令各歸本遊牧處。
先是、西邊三部落中。
共撥兵一萬二百名。
于車臣汗部下。
撥牽駝兵六千。
嗣減一千。
存五千。
合計一萬五千二百名。
除駐劄鄂爾昆、烏裡雅蘇台、一千五百名。
每年調往鄂爾昆操演三千名。
尚餘兵萬餘。
令在本遊牧處。
整練保聚。
以備緩急之用。
有事易于調集。
器械務令整齊。
令副将軍與參贊貝勒公等。
一年一次會閱。
每年出哨之兵。
各路并撥一百五十名。
每逢夏秋二季。
三路分撥。
撥東三省營總三員。
率領前往。
其侍衛護軍等。
俱有管轄卡倫之責。
若複令出哨。
恐人不敷用。
請于在京新滿洲索倫巴爾虎厄魯特等侍衛中。
揀發十員。
以備差委。
三年期滿更換。
得旨。
如所請行。
其初次查勘台站。
着派參贊大臣一員前往。
嗣後間歲派參贊大臣一員往勘。
至喀爾喀遊牧處。
豫備之兵。
其會集、及檢閱器械。
着将軍參贊大臣會議、于參贊大臣内派出一員。
會同喀爾喀副将軍、參贊貝勒公等、公同閱視。
其将軍親自會閱之期。
幾年一次。
着額驸策淩、酌定具奏。
○丁亥。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奏、浙鹽現已充裕。
前将淮鹽通融接濟。
恐奸販影射。
請即停止。
從之。
○吏部議覆、署兵部侍郎王士俊奏請、嗣後現任官員。
父母年七十以上。
家無次丁者。
或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養者。
及父母年老、雖有兄弟、而同父異母者。
又祖父母年七十以上。
家無次丁者。
或年至八十以上。
雖家有次丁。
願請終養者。
不拘曆俸三年之限。
該督撫取具印結具題。
仍照舊例。
準其回籍終養。
應如所請。
從之。
○戊子。
訓文武大吏和衷、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國家封疆重寄。
端于督撫是賴。
督撫兩官。
實為一體。
至于提鎮。
均任封疆之責。
文武雖有專司。
兵民雖有專轄。
而事皆朝廷之事。
兵皆朝廷之兵。
民皆朝廷之民。
譬如手足臂指之同在一身也。
烏可以歧而二之。
存彼此之見。
分畛域之形哉。
古人重和衷之義。
蓋兩三人共一事。
和則成。
不和則隳。
易曰。
二人同心。
其利斷金。
書曰。
推賢讓能。
庶官乃和。
劉向曰。
衆賢和于朝。
則萬物和于野。
和之收效。
彰彰如是。
苟其不和。
督與撫各持己見。
互相龃龉。
則教令紛更。
事務稽滞。
百姓罔知趨向。
屬吏無所禀承。
事每多歧。
澤不下逮。
甚至乖戾之氣。
上幹天和。
而全省受其害矣。
文與武不和。
則文員藐視武弁。
而存疎遠之心。
武弁嫉妒文員。
而懷不平之意。
以緻兵民不協。
争鬥相尋。
而闾閻行伍。
皆為之不甯矣。
凡此不和之故。
往往起于意見之參差。
而成于屬官之讒構。
凡人性情好尚。
不能皆同。
氣質偶偏。
亦所不免。
而不肖屬員。
每利于上官之不睦。
得以自行其私。
遂爾乘間伺隙。
巧于浸潤。
日積月累。
嫌隙益深。
至于不可解釋。
向來各省大員。
多蹈此習。
而不自知其非。
我皇考屢加訓饬。
尚有未能悛改者。
如程元章、隆昇、元展成、哈元生、即目前之顯然昭着者矣。
皇考聖谕曰。
人臣共事。
斷無公而不和之理。
此千古不易之大訓也。
蓋以公心事主。
則其心止知有國事。
不知有已身。
僚采之間。
同心合志。
惟期有裨于政治。
有益于民生。
而愛憎無複介懷。
恩怨有所不計。
又豈區區萋菲讒間之言。
所能搖惑于萬一哉。
朕深慮向來之積習難除。
人心之蔽锢不覺。
用是切
再行具奏請旨。
餘依議。
○八旗王大臣會議、侍讀學士積德條奏、拖欠錢糧人等之入官房地奴仆。
與墳墓相關。
賞還本人。
畫一辦理一事。
入官房屋地畝。
與墳墓相關者。
從前入官時。
有登記檔案者。
亦有臨時報出者。
此内亦有希圖徼幸多報者。
若視其報出、即行賞還。
則不肖之徒。
希圖徼幸妄報。
在所不免。
臣等公同酌議、入官墳茔祭田内與墳墓相關者。
如系三頃以下。
即查出賞還本人。
其十餘頃者。
将三頃賞還本人。
餘者入官。
此項房地内。
賣出者、交各該旗查明在部原交數目。
支領贖出。
退還本人。
看守墳茔人内。
已經賣出者。
若令贖還。
或有拆散夫婦之事。
除已經賣出者。
毋庸議外。
其現在官者。
俱請查還。
又此項墳茔地畝。
聖主施恩賞還。
誠恐伊等絕祀。
實仁慈之至意。
但此内有弟兄數人者。
雖一人之房地入官。
其弟兄尚有房地。
若此者。
請毋庸查辦。
如此、則聖恩周遍。
亦可去宵小徼幸之事。
命下之日。
交與各旗秉公查辦。
從之。
○定邊大将軍慶複疏言、臣等與喀爾喀副将軍等、酌議安設卡倫。
每處于侍衛護軍中。
選一人專管。
再于喀爾喀四部中。
選賢能台吉一人、協同辦理。
其台吉等月糧。
照例給與。
兵丁六月一換。
喀爾喀内卡倫。
并如舊例。
每處撥章京一員。
兵丁二十名。
于西三部落。
按佐領撥出。
其豫備操演兵三千名。
于土謝圖汗敦丹多爾濟部下。
撥紮薩克一員。
副台吉三員。
官七員。
兵一千三百六十二名。
于貝子成衮紮布部下。
撥紮薩克一員。
副台吉二員。
官四員。
兵七百四十八名。
于紮薩克圖汗格勒克雅木丕勒部下。
撥紮薩克一員。
副台吉一員。
官三員。
兵三百五十六名。
于車臣汗達瑪琳部下。
撥紮薩克一員。
副台吉二員。
官四員。
兵五百三十四名。
每名給馬三匹。
每百人纛一杆。
十人旗一面。
五人帳房一架。
計兵三千名。
内一千名。
給與鳥槍。
每年六月初旬。
齊集鄂爾昆。
操演豫備。
九月徹巡哨兵時。
令各歸本遊牧處。
先是、西邊三部落中。
共撥兵一萬二百名。
于車臣汗部下。
撥牽駝兵六千。
嗣減一千。
存五千。
合計一萬五千二百名。
除駐劄鄂爾昆、烏裡雅蘇台、一千五百名。
每年調往鄂爾昆操演三千名。
尚餘兵萬餘。
令在本遊牧處。
整練保聚。
以備緩急之用。
有事易于調集。
器械務令整齊。
令副将軍與參贊貝勒公等。
一年一次會閱。
每年出哨之兵。
各路并撥一百五十名。
每逢夏秋二季。
三路分撥。
撥東三省營總三員。
率領前往。
其侍衛護軍等。
俱有管轄卡倫之責。
若複令出哨。
恐人不敷用。
請于在京新滿洲索倫巴爾虎厄魯特等侍衛中。
揀發十員。
以備差委。
三年期滿更換。
得旨。
如所請行。
其初次查勘台站。
着派參贊大臣一員前往。
嗣後間歲派參贊大臣一員往勘。
至喀爾喀遊牧處。
豫備之兵。
其會集、及檢閱器械。
着将軍參贊大臣會議、于參贊大臣内派出一員。
會同喀爾喀副将軍、參贊貝勒公等、公同閱視。
其将軍親自會閱之期。
幾年一次。
着額驸策淩、酌定具奏。
○丁亥。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大學士管浙江總督嵇曾筠奏、浙鹽現已充裕。
前将淮鹽通融接濟。
恐奸販影射。
請即停止。
從之。
○吏部議覆、署兵部侍郎王士俊奏請、嗣後現任官員。
父母年七十以上。
家無次丁者。
或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養者。
及父母年老、雖有兄弟、而同父異母者。
又祖父母年七十以上。
家無次丁者。
或年至八十以上。
雖家有次丁。
願請終養者。
不拘曆俸三年之限。
該督撫取具印結具題。
仍照舊例。
準其回籍終養。
應如所請。
從之。
○戊子。
訓文武大吏和衷、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國家封疆重寄。
端于督撫是賴。
督撫兩官。
實為一體。
至于提鎮。
均任封疆之責。
文武雖有專司。
兵民雖有專轄。
而事皆朝廷之事。
兵皆朝廷之兵。
民皆朝廷之民。
譬如手足臂指之同在一身也。
烏可以歧而二之。
存彼此之見。
分畛域之形哉。
古人重和衷之義。
蓋兩三人共一事。
和則成。
不和則隳。
易曰。
二人同心。
其利斷金。
書曰。
推賢讓能。
庶官乃和。
劉向曰。
衆賢和于朝。
則萬物和于野。
和之收效。
彰彰如是。
苟其不和。
督與撫各持己見。
互相龃龉。
則教令紛更。
事務稽滞。
百姓罔知趨向。
屬吏無所禀承。
事每多歧。
澤不下逮。
甚至乖戾之氣。
上幹天和。
而全省受其害矣。
文與武不和。
則文員藐視武弁。
而存疎遠之心。
武弁嫉妒文員。
而懷不平之意。
以緻兵民不協。
争鬥相尋。
而闾閻行伍。
皆為之不甯矣。
凡此不和之故。
往往起于意見之參差。
而成于屬官之讒構。
凡人性情好尚。
不能皆同。
氣質偶偏。
亦所不免。
而不肖屬員。
每利于上官之不睦。
得以自行其私。
遂爾乘間伺隙。
巧于浸潤。
日積月累。
嫌隙益深。
至于不可解釋。
向來各省大員。
多蹈此習。
而不自知其非。
我皇考屢加訓饬。
尚有未能悛改者。
如程元章、隆昇、元展成、哈元生、即目前之顯然昭着者矣。
皇考聖谕曰。
人臣共事。
斷無公而不和之理。
此千古不易之大訓也。
蓋以公心事主。
則其心止知有國事。
不知有已身。
僚采之間。
同心合志。
惟期有裨于政治。
有益于民生。
而愛憎無複介懷。
恩怨有所不計。
又豈區區萋菲讒間之言。
所能搖惑于萬一哉。
朕深慮向來之積習難除。
人心之蔽锢不覺。
用是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