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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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郎中員外降調。
準補員外主事。
又漢官降級革職、奉旨補用之員。
準其通算前俸。
俱照滿員一體辦理。
尋下部議。
各部郎中等官。
遇有降調事故。
果屬因公。
而平昔熟練部務者。
準該部堂官保題。
帶領引見。
請旨留部辦事。
咨部以各該部主事題補。
降革漢官。
欽奉特旨。
以降革之案。
本屬冤抑、準其開複原官補用者。
通理本任前俸。
以歸畫一。
從之。
○甲申。
谕戶部、由科甲出身之部曹。
差任學政者。
皇考準其帶翰林編檢銜。
以示優視學臣之意。
乃該員兼銜之後。
原缺除授有人。
該部既不便請俸。
而翰林衙門。
見其尚系虛銜。
亦未便遽為請俸。
是部曹一任學政。
而反失其常祿也。
嗣後部曹出任學政。
帶翰林銜者。
或照原官論俸、由該部支領。
或照編檢論俸、由翰林院支領。
該部妥議具奏。
○以護軍統領都來、署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乙酉。
谕八旗都統、八旗陣亡人等、所得官職。
若無親生之子。
請令伊弟兄承襲。
所辦殊屬錯謬。
此非伊祖先勞績所得官職可比。
若弟兄有子。
即過繼與孀婦為嗣。
令其承襲。
則世次相當。
而承陣亡之人祭祀。
養贍孀婦。
亦均有賴。
若弟兄子嗣無多。
僅有一子。
伊尚可生子。
先将此子過與孀婦為嗣。
令其承襲官職。
将來即乏子嗣。
究有此子承繼。
再本族中子孫内。
如有已經過繼孀婦為嗣者。
雖有近派兄弟之子。
若孀婦情願令養子承襲者。
應亦聽孀婦所請。
令養子承襲。
○丙戌。
訓饬八旗節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八旗為國家根本。
從前敦崇檢樸。
習尚淳龐。
風俗最為近古。
迨承平日久。
漸即侈靡。
且生齒日繁。
不務本計。
但知坐耗财求。
罔思節儉。
如服官外省。
奉差收稅。
即不守本分。
恣意花消。
虧竭國帑。
及至幹犯法紀。
身罹罪戾。
又複贻累親戚。
波及朋侪。
牽連困頓。
而兵丁閑散人等。
惟知鮮衣美食。
蕩費資财。
相習成風。
全不知悔。
旗人之貧乏。
率由于此。
朕即位以來。
轸念伊等生計艱難。
頻頒賞赉。
優恤倍至。
其虧空錢糧。
已令該部查奏寬免。
其入官之墳茔地畝。
已令查明給還。
其因獲罪革退之世職。
亦令查明請旨。
似此疊沛恩施者。
無非欲令其家給人足。
返樸還淳。
共享昇平之福也。
現在日與王大臣等、籌畫久長生計。
次第舉行。
惟是曠典不可數邀。
亦不可常恃。
而旗人等蒙國家教養之厚澤。
不可不深思猛省。
自為家室之謀。
即如喜喪之事。
原有恩賞銀兩。
自應稱家有無。
酌量經理。
乃無知之人。
止圖粉飾虛文。
過為靡費。
或遇父母大故。
其意以為因父母之事。
即過費亦所不惜。
不知蕩盡家産。
子孫無以存活。
伊等父母之心。
其能安乎否乎。
他如此等陋習。
不可悉數。
在已不知節省。
但希冀朝廷格外之賞赉。
以供其揮霍。
濟其窮困。
有是理乎。
嗣後務期恪遵典制。
謹身節用。
勿事浮華。
勿眈遊惰。
交相戒勉。
惟儉惟勤。
庶幾人人得所。
永遠充裕。
可免窘乏之虞。
況旗員内之老成謹慎者。
可望擢用外任。
上為國家效力辦公。
下亦可得俸祿養廉。
以贍給家口。
倘伊等不知痛改前非。
仍蹈覆轍。
驕奢侈靡。
虧帑誤公。
則是伊等下愚不移。
自取罪戾。
不惟恩所不施。
且為法所不貸。
朕必仍前按律懲治。
不少姑息。
且朕今日所寬者。
即向日虧空官帑。
驕泰自恣之人也。
若不痛自改省。
謹遵法紀。
則将來不于伊身、必于伊等之子孫。
又複罹追比之苦矣。
又何樂于目前數日之花費乎。
凡朕之所以諄諄訓誡者。
總為伊等豫謀久遠生計。
八旗大臣等、可通行曉谕官兵人等。
其各敬聽朕言。
熟思審計。
以無負朕之期望。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本月十七日奉旨。
前者軍興以來。
令大臣官員往駐蒙古邊疆。
辦理事務。
今大兵既徹。
僅留駐兵。
一切防守事宜。
并已減省。
其各處辦理駐劄之大臣官員。
有應徹者。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奏。
臣等查駐劄歸化城辦事尚書通智、駐劄西甯巡撫德齡、散秩大臣塞楞、郎中三達禮、員外郎五十七、主事齊明、駐劄肅州内閣學士岱齊、侍讀學士阿蘭泰、駐劄哈密員外郎達桑阿、紮史、駐劄西藏副都統馬拉、那蘇泰、員外郎那遜額爾格圖、駐劄呼倫貝爾領侍衛内大臣哈達哈、原任郎中伊特格爾、以上各官。
尚書通智、本以歸化城都統根敦、副都統席爾塔、悉赴軍營。
其地乏人。
是以遣往。
今根敦、席爾塔、已各還所在。
應令通智、俟修城駐兵等事竣、即行還京。
西甯原駐大臣一員、辦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務。
兵興以來。
始增駐大臣章京等。
今既徹兵。
應于德齡、塞楞、三達禮、三員中。
留一員。
餘并徹回。
至五十七、齊明、軍前曆年最久。
應令理藩院奏請更換。
肅州辦理軍需。
較前亦少。
應于岱齊、阿蘭泰、二員中。
留一員。
哈密駐劄章京。
協同紮薩克辦事。
因一人不能換班。
又增一員。
定例二年更代。
哈密現有駐兵。
達桑阿、紮史、仍應留彼。
俟年滿更代。
西藏向無大臣官員駐劄。
前以康濟鼐與頗羅鼐、交惡相攻。
因遣大臣率兵暫駐。
今達賴喇嘛還藏。
兵亦徹還。
毋庸更駐大臣。
現今侍郎杭奕祿、有事赴藏。
令其酌辦奏到日。
再将馬拉等定議進止。
哈達哈、前往軍營。
亦四載餘。
請交兵部。
于明年二三月間、奏請遣官赴呼倫貝爾更換。
伊特格爾、亦令同還。
得旨。
西甯着留德齡。
肅州着留阿蘭泰。
其通智承辦之修城駐兵等事。
着
準補員外主事。
又漢官降級革職、奉旨補用之員。
準其通算前俸。
俱照滿員一體辦理。
尋下部議。
各部郎中等官。
遇有降調事故。
果屬因公。
而平昔熟練部務者。
準該部堂官保題。
帶領引見。
請旨留部辦事。
咨部以各該部主事題補。
降革漢官。
欽奉特旨。
以降革之案。
本屬冤抑、準其開複原官補用者。
通理本任前俸。
以歸畫一。
從之。
○甲申。
谕戶部、由科甲出身之部曹。
差任學政者。
皇考準其帶翰林編檢銜。
以示優視學臣之意。
乃該員兼銜之後。
原缺除授有人。
該部既不便請俸。
而翰林衙門。
見其尚系虛銜。
亦未便遽為請俸。
是部曹一任學政。
而反失其常祿也。
嗣後部曹出任學政。
帶翰林銜者。
或照原官論俸、由該部支領。
或照編檢論俸、由翰林院支領。
該部妥議具奏。
○以護軍統領都來、署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乙酉。
谕八旗都統、八旗陣亡人等、所得官職。
若無親生之子。
請令伊弟兄承襲。
所辦殊屬錯謬。
此非伊祖先勞績所得官職可比。
若弟兄有子。
即過繼與孀婦為嗣。
令其承襲。
則世次相當。
而承陣亡之人祭祀。
養贍孀婦。
亦均有賴。
若弟兄子嗣無多。
僅有一子。
伊尚可生子。
先将此子過與孀婦為嗣。
令其承襲官職。
将來即乏子嗣。
究有此子承繼。
再本族中子孫内。
如有已經過繼孀婦為嗣者。
雖有近派兄弟之子。
若孀婦情願令養子承襲者。
應亦聽孀婦所請。
令養子承襲。
○丙戌。
訓饬八旗節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八旗為國家根本。
從前敦崇檢樸。
習尚淳龐。
風俗最為近古。
迨承平日久。
漸即侈靡。
且生齒日繁。
不務本計。
但知坐耗财求。
罔思節儉。
如服官外省。
奉差收稅。
即不守本分。
恣意花消。
虧竭國帑。
及至幹犯法紀。
身罹罪戾。
又複贻累親戚。
波及朋侪。
牽連困頓。
而兵丁閑散人等。
惟知鮮衣美食。
蕩費資财。
相習成風。
全不知悔。
旗人之貧乏。
率由于此。
朕即位以來。
轸念伊等生計艱難。
頻頒賞赉。
優恤倍至。
其虧空錢糧。
已令該部查奏寬免。
其入官之墳茔地畝。
已令查明給還。
其因獲罪革退之世職。
亦令查明請旨。
似此疊沛恩施者。
無非欲令其家給人足。
返樸還淳。
共享昇平之福也。
現在日與王大臣等、籌畫久長生計。
次第舉行。
惟是曠典不可數邀。
亦不可常恃。
而旗人等蒙國家教養之厚澤。
不可不深思猛省。
自為家室之謀。
即如喜喪之事。
原有恩賞銀兩。
自應稱家有無。
酌量經理。
乃無知之人。
止圖粉飾虛文。
過為靡費。
或遇父母大故。
其意以為因父母之事。
即過費亦所不惜。
不知蕩盡家産。
子孫無以存活。
伊等父母之心。
其能安乎否乎。
他如此等陋習。
不可悉數。
在已不知節省。
但希冀朝廷格外之賞赉。
以供其揮霍。
濟其窮困。
有是理乎。
嗣後務期恪遵典制。
謹身節用。
勿事浮華。
勿眈遊惰。
交相戒勉。
惟儉惟勤。
庶幾人人得所。
永遠充裕。
可免窘乏之虞。
況旗員内之老成謹慎者。
可望擢用外任。
上為國家效力辦公。
下亦可得俸祿養廉。
以贍給家口。
倘伊等不知痛改前非。
仍蹈覆轍。
驕奢侈靡。
虧帑誤公。
則是伊等下愚不移。
自取罪戾。
不惟恩所不施。
且為法所不貸。
朕必仍前按律懲治。
不少姑息。
且朕今日所寬者。
即向日虧空官帑。
驕泰自恣之人也。
若不痛自改省。
謹遵法紀。
則将來不于伊身、必于伊等之子孫。
又複罹追比之苦矣。
又何樂于目前數日之花費乎。
凡朕之所以諄諄訓誡者。
總為伊等豫謀久遠生計。
八旗大臣等、可通行曉谕官兵人等。
其各敬聽朕言。
熟思審計。
以無負朕之期望。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本月十七日奉旨。
前者軍興以來。
令大臣官員往駐蒙古邊疆。
辦理事務。
今大兵既徹。
僅留駐兵。
一切防守事宜。
并已減省。
其各處辦理駐劄之大臣官員。
有應徹者。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奏。
臣等查駐劄歸化城辦事尚書通智、駐劄西甯巡撫德齡、散秩大臣塞楞、郎中三達禮、員外郎五十七、主事齊明、駐劄肅州内閣學士岱齊、侍讀學士阿蘭泰、駐劄哈密員外郎達桑阿、紮史、駐劄西藏副都統馬拉、那蘇泰、員外郎那遜額爾格圖、駐劄呼倫貝爾領侍衛内大臣哈達哈、原任郎中伊特格爾、以上各官。
尚書通智、本以歸化城都統根敦、副都統席爾塔、悉赴軍營。
其地乏人。
是以遣往。
今根敦、席爾塔、已各還所在。
應令通智、俟修城駐兵等事竣、即行還京。
西甯原駐大臣一員、辦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務。
兵興以來。
始增駐大臣章京等。
今既徹兵。
應于德齡、塞楞、三達禮、三員中。
留一員。
餘并徹回。
至五十七、齊明、軍前曆年最久。
應令理藩院奏請更換。
肅州辦理軍需。
較前亦少。
應于岱齊、阿蘭泰、二員中。
留一員。
哈密駐劄章京。
協同紮薩克辦事。
因一人不能換班。
又增一員。
定例二年更代。
哈密現有駐兵。
達桑阿、紮史、仍應留彼。
俟年滿更代。
西藏向無大臣官員駐劄。
前以康濟鼐與頗羅鼐、交惡相攻。
因遣大臣率兵暫駐。
今達賴喇嘛還藏。
兵亦徹還。
毋庸更駐大臣。
現今侍郎杭奕祿、有事赴藏。
令其酌辦奏到日。
再将馬拉等定議進止。
哈達哈、前往軍營。
亦四載餘。
請交兵部。
于明年二三月間、奏請遣官赴呼倫貝爾更換。
伊特格爾、亦令同還。
得旨。
西甯着留德齡。
肅州着留阿蘭泰。
其通智承辦之修城駐兵等事。
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