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可寬餘。
安居樂業。
着将乾隆二年甘肅錢糧。
全行蠲免。
西安等屬錢糧。
蠲免一半。
以示朕加惠秦民之至意。
○命直隸歲徵、銀錢并納。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朕聞永平府屬州縣。
凡徵收錢糧。
率皆以錢作銀。
每銀一兩。
連扣耗銀一錢五分。
共折交制錢一千一百五十文。
現今該處錢價昂貴。
民間交納錢文。
比之完納銀兩。
為費較重。
朕思民間完納錢糧。
銀數在一錢以下者。
向例銀錢聽其并用。
原以便民。
若數在一錢以上。
又值錢價昂貴之時。
亦令交錢。
轉緻多費。
是便民而适以累民。
殊未妥協。
着直隸總督、饬行各屬。
民間完納錢糧。
在一錢以上者。
不必勒令交錢。
在一錢以下者。
仍照舊例、銀錢聽其自便。
○兵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廣西地處邊隅。
多崇山峻嶺。
兵額戰守居多。
馬糧甚少。
是以武職随丁。
自副将以下。
馬饷全無。
戰守亦幾相等不但不能照東省馬二步八。
并不及馬一步九之數。
一月所領糧饷。
不敷養贍。
請将副将以下之随丁、向食守糧者。
俱易為步糧。
廣西副将都司随糧。
已于雍正十一年間、奏定全給步饷。
應将參遊以下、支食守糧者。
俱改為步糧。
從之。
○赈貸山西朔州等四州縣、被雹災民。
緩徵額賦。
○贈從祀文廟之原任禦史陸隴其、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照例給價立碑。
○命原任侍講學士南書房行走梁詩正、照現任學士例食俸。
四譯館少卿汪由敦、谕德嵇璜、俱在南書房行走。
○江蘇按察使郭朝鼎、緣事解任。
尋革職。
○調署山西按察使戴永椿、署理江蘇按察使。
○己醜。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戶刑二部奏請、遵奉恩诏豁免欠帑人員内。
查原案有應行追繳者。
有不應行追繳者。
朕思不應追繳之案件。
與其赦免于事後。
何如詳審于事前。
使人無拖累。
而事易辦理。
即如開欠一節。
原系借貸交接之私情。
遇本人或有虧空及應追之項。
自當聽其自行索讨。
以清公帑。
今乃令将平日欠銀之人。
一一開出。
即按開出之人。
着令完繳。
是以私債而成公項。
從前辦理。
殊未妥協。
其他分賠、代賠、着賠、名色甚多。
如道府有稽查州縣之責。
州縣設有虧空。
道府非屬分肥。
即系疎縱。
責令分賠。
實屬允當。
若或因錢糧數多。
一人未能歸結。
而令旁人分賠代賠着賠。
則本屬牽連。
而曆久難完。
又不得不為開豁。
于國帑仍無禆益。
其應如何分别定例。
俾事不滋擾。
而法在必行。
着戶刑二部妥議具奏。
尋議、分賠案内、如有黴變米谷。
短少官物者。
着落接受出結之員賠補。
及徇庇之上司分賠。
不得藉端攤派。
如擅動錢糧、例不準銷者。
着落擅動之人賠補。
不得抑勒分派。
代賠案内、如本非應行分賠着賠之人。
亦并無公帑侵漁、私财寄頓之事。
祇以本員産盡無着。
勒賠拖累者。
概行禁止。
承估承變承追之員。
如無以多報少、瞻情延緩之弊。
祇因變抵不敷。
公帑無完。
勒令代賠者。
亦應禁止。
着賠案内、凡米谷、牛具、籽種、奉文出借之項。
并非捏飾侵漁、私行借動者。
如遇人亡産絕。
無可着追。
準其題豁。
承追各項贓罰。
如本犯産盡無完。
株連親族。
及遠年無據贓私。
其人已故、無可質訊。
即着子孫追補者。
亦不得濫追。
其開欠一節。
如系平日債負、及同官私借、并無印領者。
總非有虧公帑。
聽其自行索讨。
不準抵追。
得旨、允行。
○是月。
經略張廣泗、奏報軍務全竣。
應酌徹官兵。
并辭騎都尉世職。
得旨、此次平定逆苗。
實賴卿忠勇素着。
才智兼全。
用能膚功克奏。
永靖妖氛。
了皇考未了之聖心。
成青史難成之功業。
朕惟深慶得人。
豈宜賞罰倒置。
在卿責己之誠。
并非掩飾。
而朕酬功之典。
、自有權衡。
忻悅覽之。
題到、仍有旨谕部。
○又奏覆、布政使馮光裕條奏苗疆事宜。
一、伐山通道。
一、饬禁師巫。
一、從容化導以變苗習。
得旨、料理俱屬妥協。
議論實皆公平。
至雲使其漸染華風。
變為内地。
朕意千百年之貴州總督皆似卿。
則千百年之久安長治皆可保。
若法待人行。
則不若仍其苗習而順導之。
使彼知有恩而不忍背。
有威而不敢犯。
如是而已矣。
何系區區古州之苗。
盡歸王化。
然後成一道同風之盛哉。
○又奏報秋成分數。
得旨、覽。
貴州兵革之後。
所當與民休息。
以複元氣。
若稍有水旱之形。
卿須速奏。
以便赈恤者也。
○江南總督趙宏恩奏報、江西德化等三縣被水偏災。
确查赈貸。
得旨、應如是辦理者。
○四川巡撫楊馝奏、三齊寨番民、控告瓦寺。
已谕令回巢。
得旨、知道了。
處置此等事。
務宜持重得體。
汝不過尋常供職撫臣而已。
非有幹濟才也。
有不能料理處。
可商之督臣查郎阿。
不可逞己見而緻誤地方。
慎之。
○又奏、西藏口外、乍了察木多所屬地方。
被旱歉收。
分别賞恤安撫。
報聞。
○四川提督黃廷桂奏、漢土兵卒、調赴黔省病故者。
查取本兵子弟拔補。
無子弟者。
恤其家室。
瓦寺、木坪、土兵病故者。
遣員前往賞恤撫慰。
得旨、此件辦理甚是。
交與新提臣、即照如此料理。
○松潘鎮總兵官馬義奏、每歲秋間、量帶兵役。
前往番部。
宣谕德威。
得旨、知道了。
此等化導。
最宜順其習俗而曉以禮義。
若拂其性而滋事。
則好事不如無也。
卷之二十九
安居樂業。
着将乾隆二年甘肅錢糧。
全行蠲免。
西安等屬錢糧。
蠲免一半。
以示朕加惠秦民之至意。
○命直隸歲徵、銀錢并納。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曰、朕聞永平府屬州縣。
凡徵收錢糧。
率皆以錢作銀。
每銀一兩。
連扣耗銀一錢五分。
共折交制錢一千一百五十文。
現今該處錢價昂貴。
民間交納錢文。
比之完納銀兩。
為費較重。
朕思民間完納錢糧。
銀數在一錢以下者。
向例銀錢聽其并用。
原以便民。
若數在一錢以上。
又值錢價昂貴之時。
亦令交錢。
轉緻多費。
是便民而适以累民。
殊未妥協。
着直隸總督、饬行各屬。
民間完納錢糧。
在一錢以上者。
不必勒令交錢。
在一錢以下者。
仍照舊例、銀錢聽其自便。
○兵部議覆、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廣西地處邊隅。
多崇山峻嶺。
兵額戰守居多。
馬糧甚少。
是以武職随丁。
自副将以下。
馬饷全無。
戰守亦幾相等不但不能照東省馬二步八。
并不及馬一步九之數。
一月所領糧饷。
不敷養贍。
請将副将以下之随丁、向食守糧者。
俱易為步糧。
廣西副将都司随糧。
已于雍正十一年間、奏定全給步饷。
應将參遊以下、支食守糧者。
俱改為步糧。
從之。
○赈貸山西朔州等四州縣、被雹災民。
緩徵額賦。
○贈從祀文廟之原任禦史陸隴其、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照例給價立碑。
○命原任侍講學士南書房行走梁詩正、照現任學士例食俸。
四譯館少卿汪由敦、谕德嵇璜、俱在南書房行走。
○江蘇按察使郭朝鼎、緣事解任。
尋革職。
○調署山西按察使戴永椿、署理江蘇按察使。
○己醜。
上詣壽皇殿行禮。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戶刑二部奏請、遵奉恩诏豁免欠帑人員内。
查原案有應行追繳者。
有不應行追繳者。
朕思不應追繳之案件。
與其赦免于事後。
何如詳審于事前。
使人無拖累。
而事易辦理。
即如開欠一節。
原系借貸交接之私情。
遇本人或有虧空及應追之項。
自當聽其自行索讨。
以清公帑。
今乃令将平日欠銀之人。
一一開出。
即按開出之人。
着令完繳。
是以私債而成公項。
從前辦理。
殊未妥協。
其他分賠、代賠、着賠、名色甚多。
如道府有稽查州縣之責。
州縣設有虧空。
道府非屬分肥。
即系疎縱。
責令分賠。
實屬允當。
若或因錢糧數多。
一人未能歸結。
而令旁人分賠代賠着賠。
則本屬牽連。
而曆久難完。
又不得不為開豁。
于國帑仍無禆益。
其應如何分别定例。
俾事不滋擾。
而法在必行。
着戶刑二部妥議具奏。
尋議、分賠案内、如有黴變米谷。
短少官物者。
着落接受出結之員賠補。
及徇庇之上司分賠。
不得藉端攤派。
如擅動錢糧、例不準銷者。
着落擅動之人賠補。
不得抑勒分派。
代賠案内、如本非應行分賠着賠之人。
亦并無公帑侵漁、私财寄頓之事。
祇以本員産盡無着。
勒賠拖累者。
概行禁止。
承估承變承追之員。
如無以多報少、瞻情延緩之弊。
祇因變抵不敷。
公帑無完。
勒令代賠者。
亦應禁止。
着賠案内、凡米谷、牛具、籽種、奉文出借之項。
并非捏飾侵漁、私行借動者。
如遇人亡産絕。
無可着追。
準其題豁。
承追各項贓罰。
如本犯産盡無完。
株連親族。
及遠年無據贓私。
其人已故、無可質訊。
即着子孫追補者。
亦不得濫追。
其開欠一節。
如系平日債負、及同官私借、并無印領者。
總非有虧公帑。
聽其自行索讨。
不準抵追。
得旨、允行。
○是月。
經略張廣泗、奏報軍務全竣。
應酌徹官兵。
并辭騎都尉世職。
得旨、此次平定逆苗。
實賴卿忠勇素着。
才智兼全。
用能膚功克奏。
永靖妖氛。
了皇考未了之聖心。
成青史難成之功業。
朕惟深慶得人。
豈宜賞罰倒置。
在卿責己之誠。
并非掩飾。
而朕酬功之典。
、自有權衡。
忻悅覽之。
題到、仍有旨谕部。
○又奏覆、布政使馮光裕條奏苗疆事宜。
一、伐山通道。
一、饬禁師巫。
一、從容化導以變苗習。
得旨、料理俱屬妥協。
議論實皆公平。
至雲使其漸染華風。
變為内地。
朕意千百年之貴州總督皆似卿。
則千百年之久安長治皆可保。
若法待人行。
則不若仍其苗習而順導之。
使彼知有恩而不忍背。
有威而不敢犯。
如是而已矣。
何系區區古州之苗。
盡歸王化。
然後成一道同風之盛哉。
○又奏報秋成分數。
得旨、覽。
貴州兵革之後。
所當與民休息。
以複元氣。
若稍有水旱之形。
卿須速奏。
以便赈恤者也。
○江南總督趙宏恩奏報、江西德化等三縣被水偏災。
确查赈貸。
得旨、應如是辦理者。
○四川巡撫楊馝奏、三齊寨番民、控告瓦寺。
已谕令回巢。
得旨、知道了。
處置此等事。
務宜持重得體。
汝不過尋常供職撫臣而已。
非有幹濟才也。
有不能料理處。
可商之督臣查郎阿。
不可逞己見而緻誤地方。
慎之。
○又奏、西藏口外、乍了察木多所屬地方。
被旱歉收。
分别賞恤安撫。
報聞。
○四川提督黃廷桂奏、漢土兵卒、調赴黔省病故者。
查取本兵子弟拔補。
無子弟者。
恤其家室。
瓦寺、木坪、土兵病故者。
遣員前往賞恤撫慰。
得旨、此件辦理甚是。
交與新提臣、即照如此料理。
○松潘鎮總兵官馬義奏、每歲秋間、量帶兵役。
前往番部。
宣谕德威。
得旨、知道了。
此等化導。
最宜順其習俗而曉以禮義。
若拂其性而滋事。
則好事不如無也。
卷之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