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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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角工程。
其節省銀兩、不以實奏。
又不饬令貯庫。
任王世奇私行收存。
事在恩赦以前、已經援免。
可否仍令在原任行走。
得旨、似此犯法之人。
幸遇恩赦。
寬免其罪而已。
奏請留于原任、甚屬非是。
希德慎、着該部查議具奏。
○直隸總督李衛、遵旨議駁順天府府丞周紹龍條陳内、稱平粜無益于國計民生。
請停止直隸買谷籴麥。
得旨、此一條原不合宜。
部議即欲準行、經朕谕令改為發交督議者。
卿所奏是。
知道了。
○又奏、請豁冀州衡水等縣、鹽<?土兼>地畝額賦。
正定府城河、稻谷租銀。
及易州山廠、大興縣裁革之丁課。
得旨、是。
應行逐一查明、次第請旨者。
○署江蘇巡撫顧琮等奏、請酌減蘇松太三府州浮糧。
得旨、此事久在朕計慮中。
欲俟一二年後、再行酌量降旨。
卿等到彼時、再行題奏。
○江南蘇州按察使郭朝鼎、密陳蘇松浮糧之原委。
原旨、此事久在朕計慮中。
但行之須有次第。
而經費亦不可不算。
所奏知道了。
○江西巡撫俞兆嶽奏、贛縣兩次火災情形。
得旨、地方災異、豈能保其必無。
省愆修行、在所當先。
而赈恤難民、勿緻失所、尤不可緩。
至于神明之佑、系必有之事。
當令屬員緻禱、以為民祈福。
而民間火燭之事、尤宜嚴謹、不可少縱者也。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等、會奏台灣土番射死兵民。
逃往生番山内。
烏牌等情願擒拏送究、以贖前愆。
得旨、知道了。
拏獲兇犯、嚴審定拟、固所當然。
至弁兵生事、亦不可不究。
其烏牌遵守法紀、亦所當優勸者也。
○戶部尚書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具摺謝恩。
得旨、覽卿奏謝矣。
近日有人議論卿操守一節。
謂今年春夏之交、頗有風聲。
近則稍收斂雲雲。
朕風聞如此。
豈可因此而責卿。
且信卿亦斷不敢為。
抑亦斷不忍為。
但朕有所聞而不以告卿、反非君臣一德同心之意。
或卿家人故吏、瞞卿否耶。
若然、則當重處、以明白自已心迹。
使阖省之人、誠心悅服者也。
○又奏、楊凱不勝提督之任。
請将彜陵鎮總兵王進昌、為湖廣提督。
得旨、朕因楊凱不勝其任、甫降旨調來引見。
尚未頒發。
而卿奏适至。
可謂千裡同心。
但因軍前回京、無任可到之提督顔清如、漢仗頗好。
亦出過力。
若棄置而不用、殊為可惜。
是以命彼前往署理。
但伊才具、看來尚未十分練達。
卿其試看。
如不勝任、再行奏請。
至于王進昌、着實去得。
将來自然是一提督器局也。
○湖南巡撫高其倬奏、辦理綏甯、城步、苗猺。
現與督臣史贻直、提臣楊凱、商定。
以多方緝擒為先。
至必不得已、必待奏明、方行用兵。
其應建卡房、了樓、及城步城垣、查明籌辦。
得旨、好。
應如是徐徐次第料理者。
又批、楊凱自升用提督、大不如先。
可傳此旨教饬之。
又批、此事汝與史贻直任之。
不可委楊凱。
○河南巡撫富德、遵旨覆奏糧價。
得旨、知道了。
聞汝家人汝子、瞞汝而收受門包。
汝實不知乎。
抑作為不知乎。
汝操守二字、朕于汝臨去時、即不敢深信矣。
汝其慎之。
以貪而緻富、又能長久保守者、其誰耶。
且不至于連舊有之資皆傾棄者、又幾人耶。
獨此懲貪一節、朕實時時欲效法皇考者也。
汝其識之。
○山東巡撫嶽浚、奏報各屬秋收分數。
得旨、通省收成。
七八分者居多。
而至少者、亦系六分。
且不過十數州縣。
則東省今年可謂豐歲矣。
曷勝忻悅之至。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清查保甲之時、分别填注戶口。
遇當赈之際、仍挨戶确查。
得旨、知道了。
自應因地制宜、如是辦理者。
○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等奏、遴選監司牧令。
得旨、諸道員有旨谕部。
照卿等所奏行。
至州縣諸缺、毋乃太不循資格乎。
具本來、聽部議。
○又奏、革職留任之涼州總兵楊<?王宏>、請追贈祖父。
伊子楊世璋、請賞給差使。
得旨、楊世璋、送部引見後有旨。
餘違成例、不可行也。
○吏部尚書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奏報鞏昌秦州等屬雹災。
赈恤情形。
得旨、覽。
被災貧民、加意撫恤。
毋緻失所。
○經略苗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務張廣泗、奏清理内地熟苗情形。
自本年八月以來、各路官兵、暨各該地方文武員弁、搜剿查拏。
共斬獲逆苗、一千三百八十餘級。
生擒苗犯、并逆屬男婦、二千四百餘名口。
現在新疆剿撫事宜、俱已全竣。
所有内地餘孽。
惟附近八弓、黃平、一帶、尚有十餘寨、未盡清理者。
現有提鎮王無黨等、在各該處清查辦理。
指日可竣。
得旨、知道了。
苗疆一事。
卿料理得宜處、朕筆不能宣。
惟有深慶得人耳。
至于善後事宜。
惟期一勞永逸。
不在匆忙就緒也。
○貴州按察使陳德榮、具摺謝恩。
得旨、勉力為之。
一切事、以安民無刑為念。
必哀務而勿喜、方稱明刑弼教之意。
若存觀望之念、必失寬猛之宜。
此系初任。
此去前程、總在此蔔之。
不可不慎也。
○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奏報、準噶爾逃出來降之厄魯特台吉車林、并妻子四人。
及厄魯特巴顔等。
照例分别賞給口糧衣物、由驿送至京城。
其由賊營逃出貝勒車德恩紮布旗下之喀勒喀博羅扣、照例賞給安插。
報聞。
卷之二十七
其節省銀兩、不以實奏。
又不饬令貯庫。
任王世奇私行收存。
事在恩赦以前、已經援免。
可否仍令在原任行走。
得旨、似此犯法之人。
幸遇恩赦。
寬免其罪而已。
奏請留于原任、甚屬非是。
希德慎、着該部查議具奏。
○直隸總督李衛、遵旨議駁順天府府丞周紹龍條陳内、稱平粜無益于國計民生。
請停止直隸買谷籴麥。
得旨、此一條原不合宜。
部議即欲準行、經朕谕令改為發交督議者。
卿所奏是。
知道了。
○又奏、請豁冀州衡水等縣、鹽<?土兼>地畝額賦。
正定府城河、稻谷租銀。
及易州山廠、大興縣裁革之丁課。
得旨、是。
應行逐一查明、次第請旨者。
○署江蘇巡撫顧琮等奏、請酌減蘇松太三府州浮糧。
得旨、此事久在朕計慮中。
欲俟一二年後、再行酌量降旨。
卿等到彼時、再行題奏。
○江南蘇州按察使郭朝鼎、密陳蘇松浮糧之原委。
原旨、此事久在朕計慮中。
但行之須有次第。
而經費亦不可不算。
所奏知道了。
○江西巡撫俞兆嶽奏、贛縣兩次火災情形。
得旨、地方災異、豈能保其必無。
省愆修行、在所當先。
而赈恤難民、勿緻失所、尤不可緩。
至于神明之佑、系必有之事。
當令屬員緻禱、以為民祈福。
而民間火燭之事、尤宜嚴謹、不可少縱者也。
○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等、會奏台灣土番射死兵民。
逃往生番山内。
烏牌等情願擒拏送究、以贖前愆。
得旨、知道了。
拏獲兇犯、嚴審定拟、固所當然。
至弁兵生事、亦不可不究。
其烏牌遵守法紀、亦所當優勸者也。
○戶部尚書署湖廣總督史贻直、具摺謝恩。
得旨、覽卿奏謝矣。
近日有人議論卿操守一節。
謂今年春夏之交、頗有風聲。
近則稍收斂雲雲。
朕風聞如此。
豈可因此而責卿。
且信卿亦斷不敢為。
抑亦斷不忍為。
但朕有所聞而不以告卿、反非君臣一德同心之意。
或卿家人故吏、瞞卿否耶。
若然、則當重處、以明白自已心迹。
使阖省之人、誠心悅服者也。
○又奏、楊凱不勝提督之任。
請将彜陵鎮總兵王進昌、為湖廣提督。
得旨、朕因楊凱不勝其任、甫降旨調來引見。
尚未頒發。
而卿奏适至。
可謂千裡同心。
但因軍前回京、無任可到之提督顔清如、漢仗頗好。
亦出過力。
若棄置而不用、殊為可惜。
是以命彼前往署理。
但伊才具、看來尚未十分練達。
卿其試看。
如不勝任、再行奏請。
至于王進昌、着實去得。
将來自然是一提督器局也。
○湖南巡撫高其倬奏、辦理綏甯、城步、苗猺。
現與督臣史贻直、提臣楊凱、商定。
以多方緝擒為先。
至必不得已、必待奏明、方行用兵。
其應建卡房、了樓、及城步城垣、查明籌辦。
得旨、好。
應如是徐徐次第料理者。
又批、楊凱自升用提督、大不如先。
可傳此旨教饬之。
又批、此事汝與史贻直任之。
不可委楊凱。
○河南巡撫富德、遵旨覆奏糧價。
得旨、知道了。
聞汝家人汝子、瞞汝而收受門包。
汝實不知乎。
抑作為不知乎。
汝操守二字、朕于汝臨去時、即不敢深信矣。
汝其慎之。
以貪而緻富、又能長久保守者、其誰耶。
且不至于連舊有之資皆傾棄者、又幾人耶。
獨此懲貪一節、朕實時時欲效法皇考者也。
汝其識之。
○山東巡撫嶽浚、奏報各屬秋收分數。
得旨、通省收成。
七八分者居多。
而至少者、亦系六分。
且不過十數州縣。
則東省今年可謂豐歲矣。
曷勝忻悅之至。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清查保甲之時、分别填注戶口。
遇當赈之際、仍挨戶确查。
得旨、知道了。
自應因地制宜、如是辦理者。
○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等奏、遴選監司牧令。
得旨、諸道員有旨谕部。
照卿等所奏行。
至州縣諸缺、毋乃太不循資格乎。
具本來、聽部議。
○又奏、革職留任之涼州總兵楊<?王宏>、請追贈祖父。
伊子楊世璋、請賞給差使。
得旨、楊世璋、送部引見後有旨。
餘違成例、不可行也。
○吏部尚書署川陝總督兼甘肅巡撫劉于義、奏報鞏昌秦州等屬雹災。
赈恤情形。
得旨、覽。
被災貧民、加意撫恤。
毋緻失所。
○經略苗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務張廣泗、奏清理内地熟苗情形。
自本年八月以來、各路官兵、暨各該地方文武員弁、搜剿查拏。
共斬獲逆苗、一千三百八十餘級。
生擒苗犯、并逆屬男婦、二千四百餘名口。
現在新疆剿撫事宜、俱已全竣。
所有内地餘孽。
惟附近八弓、黃平、一帶、尚有十餘寨、未盡清理者。
現有提鎮王無黨等、在各該處清查辦理。
指日可竣。
得旨、知道了。
苗疆一事。
卿料理得宜處、朕筆不能宣。
惟有深慶得人耳。
至于善後事宜。
惟期一勞永逸。
不在匆忙就緒也。
○貴州按察使陳德榮、具摺謝恩。
得旨、勉力為之。
一切事、以安民無刑為念。
必哀務而勿喜、方稱明刑弼教之意。
若存觀望之念、必失寬猛之宜。
此系初任。
此去前程、總在此蔔之。
不可不慎也。
○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奏報、準噶爾逃出來降之厄魯特台吉車林、并妻子四人。
及厄魯特巴顔等。
照例分别賞給口糧衣物、由驿送至京城。
其由賊營逃出貝勒車德恩紮布旗下之喀勒喀博羅扣、照例賞給安插。
報聞。
卷之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