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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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俱遵例巡查。
至于附近臣标之各營、臣可不時親往查閱。
惟上江之徽州、甯國、池州、蕪采、廣德、等營、離臣駐劄之處甚遠。
既無提鎮巡查、又不屬副将管轄。
其操防勤惰、難以稽考。
查江甯、安慶、兩協、各有副将一員。
拟就近委令巡查。
倘有廢弛不職之員、該副将據實揭參、以肅軍政。
若各營營伍不緻廢弛、軍裝并無虧短。
亦令其具結呈送督臣、及提臣衙門、核明咨部。
但該員往來、必需盤費。
臣于每年酌量捐給、不令憂及資斧。
倘有扶同徇隐之弊、臣當察訪會參等語。
南天祥此奏是。
着照所奏行。
朕思各省營伍。
離提鎮遼遠、不能親身稽查、與江南相類者、諒亦有之。
着該部行文各省督撫、令其酌量地方營制、應如何令提鎮等、隔數年一次親身巡閱之處。
妥協詳議具奏。
○緻仕大學士陳元龍遺疏聞。
得旨、陳元龍耆舊大臣。
服官宣力、五十餘年。
今乞休在籍。
朕仍望其頤養林泉、以承恩眷。
忽聞溘逝。
深為轸恻。
應得恤典、着察例具奏。
該部知道。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廣東廣州副将管左翼總兵官事黃錫申奏、請增設左翼鎮标三營倉廒。
現有存剩公糧銀兩、買谷三千石存貯。
遇谷價昂貴、借給兵丁。
秋收還項。
從之。
○刑部議覆、廣東道禦史莊炳條奏内、請敕督撫查禁臬司删改供招之弊、一款。
應如所請、嗣後各省臬司、凡遇州縣承審重案。
毋得任意删改、故為增減。
倘有情罪與供招不符之處、即行詳加轉駁、再饬确審。
供招内有字樣不合者、令其改正、于招内聲明。
如有借簡招妥招之名、故為删改、又令将改本繳銷。
将該臬司照大小問刑官員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人罪例、革職。
至承審各官、一任臬司删改、扶同改覆者、亦照改造口供例、革職。
從之。
○實授王士任、為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丹徒縣民胡嘉谟妻、華氏。
○甲寅。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以内閣學士吳金、為武會試正考官。
劉統勳、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華亭縣民胡殿英妻、鄧氏。
○乙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準、河東鹽政蘇赫臣奏、請于乾隆元年餘、引十萬道之外、添給餘引十萬道。
接濟民食。
從之。
○兵部議覆、原署奉天将軍覺羅柏修奏、請賞給奉天在家兵丁、吉兇事務滋生銀兩。
應如所請。
于盛京戶部錢糧内、賞銀二十萬兩。
交該将軍、于一年後、将所獲滋生利銀、照甯古塔、黑龍江之例、分别開賞。
從之。
○加赈江蘇蕭、砀山、二縣、徐州一衛、水災饑民。
○丙辰。
上詣田村孝敬憲皇後幾筵前祭奠。
○谕曰、朕前經降旨、令青州将軍阿裡衮、來京引見。
候朕另降谕旨調用。
今阿裡衮到京、看其才具平庸。
着照該部原議降調。
所遺員缺、着領侍衛内大臣阿思海、前往管理。
阿思海所遺員缺、着公奇、通阿署理。
○又谕、哈達哈、着來京。
塞楞額、着賞給副都統銜。
前往訓練管轄索倫巴爾虎兵丁。
○丁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即位以來、屢下求言之诏。
至再至三、出于誠切。
并非尚納練之虛文。
誠以朕躬阙失、無由自必。
賴直言之匡正。
而随時納誨者、乃臣子事君之大義。
胸有所見、即當直陳于君上之前。
使言之果當、朕當即時改易、收轉圜之益。
即使其言不當、朕亦得以己意明白剖示、釋其疑心。
亦開誠布公之道也。
今覽蔣炳所奏、直摅所見、剀切敷陳。
不負朕求言之意。
乃近日言官中所罕見者。
朕甚嘉之。
但伊奏稱哈元生、董芳、元展成、張照等、既明知其罪犯、顯見其劣迹。
不宜授以高官大職等語。
哈元生身為提督、贻誤封疆、朕所痛恨。
因念其尚有勇力、曾着軍功。
是以從寬免罪。
發往西路軍營、以副将空銜、效力贖罪。
并未畀以現任官職。
董芳到黔不久。
因與哈元生龃龉、以緻軍務稽遲時日、其罪尚輕。
此中外所共知者。
今發往滇南、止以副将效力、亦未複其原官。
元展成本屬中材。
适當地方最難辦之事。
遂至經理周章。
至巡撫無領兵之責、情尚可原。
今補用臬司、令其自效、而官階已降數等矣。
至于張照、不過令在殿中修書行走、亦未授以職任也。
況棄瑕錄用。
或降旨訓谕後、而仍改用他途、予以自新之路者。
此從古帝王罪疑惟輕、愛惜人材之意、朕亦或仿而行之。
若事關名節、大玷官箴者、朕斷不輕貸也。
此數人之用舍黜陟、原出于朕之大公、而并無偏私之見。
爰因蔣炳之奏、将朕意宣示之。
然先事防微、人臣事君之大義。
設因此而用舍任意。
則大非慎簡庶僚之意。
此朕所時時自警。
而群臣皆當随事繩糾者也。
莊炳知朕求言之心、直陳已見。
應加獎賞。
以為言官勸。
着交部議叙。
朕願大臣及言官等、時時以匡弼為懷。
意所欲言、即直陳無隐。
言之而當、朕自加以優待。
即言之不當、朕亦不加譴責。
惟是公私之辨。
不可不嚴。
倘有借直谏之名、以自行其私。
妄冀惑亂朕聽者。
亦斷不能逃朕洞察也。
○和碩恒親王弘晊等、奏泰陵工程告竣。
下部知之。
○刑部議覆、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奏請更定
至于附近臣标之各營、臣可不時親往查閱。
惟上江之徽州、甯國、池州、蕪采、廣德、等營、離臣駐劄之處甚遠。
既無提鎮巡查、又不屬副将管轄。
其操防勤惰、難以稽考。
查江甯、安慶、兩協、各有副将一員。
拟就近委令巡查。
倘有廢弛不職之員、該副将據實揭參、以肅軍政。
若各營營伍不緻廢弛、軍裝并無虧短。
亦令其具結呈送督臣、及提臣衙門、核明咨部。
但該員往來、必需盤費。
臣于每年酌量捐給、不令憂及資斧。
倘有扶同徇隐之弊、臣當察訪會參等語。
南天祥此奏是。
着照所奏行。
朕思各省營伍。
離提鎮遼遠、不能親身稽查、與江南相類者、諒亦有之。
着該部行文各省督撫、令其酌量地方營制、應如何令提鎮等、隔數年一次親身巡閱之處。
妥協詳議具奏。
○緻仕大學士陳元龍遺疏聞。
得旨、陳元龍耆舊大臣。
服官宣力、五十餘年。
今乞休在籍。
朕仍望其頤養林泉、以承恩眷。
忽聞溘逝。
深為轸恻。
應得恤典、着察例具奏。
該部知道。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準、廣東廣州副将管左翼總兵官事黃錫申奏、請增設左翼鎮标三營倉廒。
現有存剩公糧銀兩、買谷三千石存貯。
遇谷價昂貴、借給兵丁。
秋收還項。
從之。
○刑部議覆、廣東道禦史莊炳條奏内、請敕督撫查禁臬司删改供招之弊、一款。
應如所請、嗣後各省臬司、凡遇州縣承審重案。
毋得任意删改、故為增減。
倘有情罪與供招不符之處、即行詳加轉駁、再饬确審。
供招内有字樣不合者、令其改正、于招内聲明。
如有借簡招妥招之名、故為删改、又令将改本繳銷。
将該臬司照大小問刑官員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人罪例、革職。
至承審各官、一任臬司删改、扶同改覆者、亦照改造口供例、革職。
從之。
○實授王士任、為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丹徒縣民胡嘉谟妻、華氏。
○甲寅。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以内閣學士吳金、為武會試正考官。
劉統勳、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華亭縣民胡殿英妻、鄧氏。
○乙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準、河東鹽政蘇赫臣奏、請于乾隆元年餘、引十萬道之外、添給餘引十萬道。
接濟民食。
從之。
○兵部議覆、原署奉天将軍覺羅柏修奏、請賞給奉天在家兵丁、吉兇事務滋生銀兩。
應如所請。
于盛京戶部錢糧内、賞銀二十萬兩。
交該将軍、于一年後、将所獲滋生利銀、照甯古塔、黑龍江之例、分别開賞。
從之。
○加赈江蘇蕭、砀山、二縣、徐州一衛、水災饑民。
○丙辰。
上詣田村孝敬憲皇後幾筵前祭奠。
○谕曰、朕前經降旨、令青州将軍阿裡衮、來京引見。
候朕另降谕旨調用。
今阿裡衮到京、看其才具平庸。
着照該部原議降調。
所遺員缺、着領侍衛内大臣阿思海、前往管理。
阿思海所遺員缺、着公奇、通阿署理。
○又谕、哈達哈、着來京。
塞楞額、着賞給副都統銜。
前往訓練管轄索倫巴爾虎兵丁。
○丁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即位以來、屢下求言之诏。
至再至三、出于誠切。
并非尚納練之虛文。
誠以朕躬阙失、無由自必。
賴直言之匡正。
而随時納誨者、乃臣子事君之大義。
胸有所見、即當直陳于君上之前。
使言之果當、朕當即時改易、收轉圜之益。
即使其言不當、朕亦得以己意明白剖示、釋其疑心。
亦開誠布公之道也。
今覽蔣炳所奏、直摅所見、剀切敷陳。
不負朕求言之意。
乃近日言官中所罕見者。
朕甚嘉之。
但伊奏稱哈元生、董芳、元展成、張照等、既明知其罪犯、顯見其劣迹。
不宜授以高官大職等語。
哈元生身為提督、贻誤封疆、朕所痛恨。
因念其尚有勇力、曾着軍功。
是以從寬免罪。
發往西路軍營、以副将空銜、效力贖罪。
并未畀以現任官職。
董芳到黔不久。
因與哈元生龃龉、以緻軍務稽遲時日、其罪尚輕。
此中外所共知者。
今發往滇南、止以副将效力、亦未複其原官。
元展成本屬中材。
适當地方最難辦之事。
遂至經理周章。
至巡撫無領兵之責、情尚可原。
今補用臬司、令其自效、而官階已降數等矣。
至于張照、不過令在殿中修書行走、亦未授以職任也。
況棄瑕錄用。
或降旨訓谕後、而仍改用他途、予以自新之路者。
此從古帝王罪疑惟輕、愛惜人材之意、朕亦或仿而行之。
若事關名節、大玷官箴者、朕斷不輕貸也。
此數人之用舍黜陟、原出于朕之大公、而并無偏私之見。
爰因蔣炳之奏、将朕意宣示之。
然先事防微、人臣事君之大義。
設因此而用舍任意。
則大非慎簡庶僚之意。
此朕所時時自警。
而群臣皆當随事繩糾者也。
莊炳知朕求言之心、直陳已見。
應加獎賞。
以為言官勸。
着交部議叙。
朕願大臣及言官等、時時以匡弼為懷。
意所欲言、即直陳無隐。
言之而當、朕自加以優待。
即言之不當、朕亦不加譴責。
惟是公私之辨。
不可不嚴。
倘有借直谏之名、以自行其私。
妄冀惑亂朕聽者。
亦斷不能逃朕洞察也。
○和碩恒親王弘晊等、奏泰陵工程告竣。
下部知之。
○刑部議覆、福建按察使覺羅倫達禮、奏請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