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議處矣。
此奏若非因伊求則可。
設或有之、後莫如是。
一切處為人之念、毫不可存。
此即皇考十三年以來教訓臣工之寶訓。
朕惟有謹遵而已。
漳洲總兵、亦有旨谕部。
○實授福建漳洲鎮總兵官蔡勇、為海壇鎮總兵官。
調廣東高州鎮總兵官譚行義、為漳州鎮總兵官。
以獨石口副将任懷德、為高州鎮總兵官。
○乙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辦理泰陵事務恒親王弘晊、内大臣戶部尚書海望奏稱、世宗憲皇帝梓宮安奉泰陵地宮。
請照景陵之例、安設龍山石。
其随入地宮之分位。
并萬年後應留之分位。
相應請旨等語。
朕敬将萬年後應留分位之處、奏請皇太後懿旨。
奉皇太後懿旨、世宗憲皇帝梓宮奉安地宮之後、以永遠肅靜為是。
若将來複行開動。
揆以尊卑之義、于心實有未安。
況有我朝昭西陵孝東陵成憲可遵。
泰陵地宮、不必預留分位。
朕伏承懿旨、仰見皇太後坤德恭謹。
聖慮周詳。
自當恪敬遵奉。
仿照昭西陵孝東陵之例、另蔔萬年吉壤。
候朕詳酌、再降谕旨。
至皇考梓宮奉安地宮時、着照例安設龍山石。
其随入地宮之皇妣孝敬憲皇後梓宮應居左。
稍後。
敦肅皇貴妃金棺、應居右。
比孝敬憲皇後梓宮稍後。
○戶部議覆、狼山鎮總兵官許仕盛奏、請定米谷偷運出口之例。
應如所請、地棍奸牙、将米谷偷運出口。
及在洋接濟奸匪者。
該管文武各官、除通同受賄、知情故縱、仍照違禁貨物出口律治罪外。
如失察偷運米一百石以上、谷二百石以上者、降一級留任。
一百石二百石以下者、罰俸一年。
不及十石二十石者、罰俸六個月。
從之。
○丙申。
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刑部等議奏、遵旨會審古州苗疆一案。
革職刑部尚書張照懷私挾詐、擾亂軍機。
革職貴州提督哈元生、觀望逗遛、失陷城寨。
均應拟斬監候。
革職湖廣提督董芳、擅調官兵。
革職貴州巡撫元展成、撫馭乖方。
均應佥妻發邊遠充軍。
革職副都禦史德希壽、巧詐不實。
應枷号鞭責。
再張照、德希壽、糜費兵饷。
俟查明确數、勒限嚴追。
得旨、從前經理古州苗疆、原非皇考聖意。
因臣工陳奏、降旨詢問大學士鄂爾泰、伊以為可行。
然後命張廣泗從事。
比時規模粗定、而善後未周。
鄂爾泰即離總督之任。
上年逆苗蠢動、擾害地方。
鄂爾泰具疏引咎、請削伯爵。
又因患病、懇解大學士之任。
我皇考允其所請、削去伯爵。
并解大學士任。
是鄂爾泰經理未善之處、已奉谕旨處分結案矣。
及解任之後、聖心深為眷注。
賜俸賜藥、恩禮頻加。
此廷臣所共知者。
八月二十三日、欽奉遺诏輔政。
迄今一載、恪共厥職。
在朕今日、若泯其現在佐理之功、而複論其從前已結之案。
大非情理。
況鄂爾泰節制三省時、其所安定之苗疆甚多。
至今甯谧、民無擾累。
其勞績不可念乎。
至張廣泗奉鄂爾泰之委、辦理古州。
鄂爾泰遠在雲南。
張廣泗身在黔省。
凡區畫布置之不協、張廣泗無可推卸。
此亦中外所共知者。
但伊自為經略以來、殚心調度、悉合機宜。
蕩滌苗氛。
撫綏黎衆。
是此日之功、已可掩從前之過。
揆諸聖人罪疑惟輕功疑惟重之義、張廣泗仍當交部議叙、以獎軍功。
至于哈元生、身為全省提督。
乃苗人造逆、不能覺察于機先。
及賊衆肆行、又複稽遲于臨事。
按律治罪、亦複何辭。
但念伊粗鄙武夫、知識短淺。
尚非有心贻誤軍機。
且從前征剿烏蒙、曾經效力。
今既革職拏問、着從寬免死釋放。
張照、受恩深重。
且自請經理苗疆、膺茲钜任。
而乃懷私挾詐、種種妄行。
罪莫可逭。
朕是以降旨、将伊革職拏問。
但念伊浮躁性成、又誤聽道路傳聞播弄之言、遂立意與哈元生龃龉。
哈元生之罪既已從寬、張照亦着免死釋放。
至于元展成、本屬中材、适值地方難辦之事。
兼之文武不和、諸凡掣肘。
遂至倉皇錯亂、莫展一籌。
董芳、身為副将軍。
不能和衷共濟。
負恩實甚。
但伊初到黔省、辦理軍務、為時尚淺。
德希壽、一無所知。
諸事聽張照之指使。
此三人者、雖有應得之罪。
尚有可原之情。
既已革職拏問、其治罪之處、俱着寬免。
古州苗疆一案。
上年起事之時。
朕即奉皇考谕旨、同王大臣計議辦理。
仰承聖谕指示、凡地方之情形。
軍機之得失。
與官弁之優劣賢否。
無不洞悉周知。
即位以來、深知張照、董芳、元展成、哈元
此奏若非因伊求則可。
設或有之、後莫如是。
一切處為人之念、毫不可存。
此即皇考十三年以來教訓臣工之寶訓。
朕惟有謹遵而已。
漳洲總兵、亦有旨谕部。
○實授福建漳洲鎮總兵官蔡勇、為海壇鎮總兵官。
調廣東高州鎮總兵官譚行義、為漳州鎮總兵官。
以獨石口副将任懷德、為高州鎮總兵官。
○乙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據辦理泰陵事務恒親王弘晊、内大臣戶部尚書海望奏稱、世宗憲皇帝梓宮安奉泰陵地宮。
請照景陵之例、安設龍山石。
其随入地宮之分位。
并萬年後應留之分位。
相應請旨等語。
朕敬将萬年後應留分位之處、奏請皇太後懿旨。
奉皇太後懿旨、世宗憲皇帝梓宮奉安地宮之後、以永遠肅靜為是。
若将來複行開動。
揆以尊卑之義、于心實有未安。
況有我朝昭西陵孝東陵成憲可遵。
泰陵地宮、不必預留分位。
朕伏承懿旨、仰見皇太後坤德恭謹。
聖慮周詳。
自當恪敬遵奉。
仿照昭西陵孝東陵之例、另蔔萬年吉壤。
候朕詳酌、再降谕旨。
至皇考梓宮奉安地宮時、着照例安設龍山石。
其随入地宮之皇妣孝敬憲皇後梓宮應居左。
稍後。
敦肅皇貴妃金棺、應居右。
比孝敬憲皇後梓宮稍後。
○戶部議覆、狼山鎮總兵官許仕盛奏、請定米谷偷運出口之例。
應如所請、地棍奸牙、将米谷偷運出口。
及在洋接濟奸匪者。
該管文武各官、除通同受賄、知情故縱、仍照違禁貨物出口律治罪外。
如失察偷運米一百石以上、谷二百石以上者、降一級留任。
一百石二百石以下者、罰俸一年。
不及十石二十石者、罰俸六個月。
從之。
○丙申。
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刑部等議奏、遵旨會審古州苗疆一案。
革職刑部尚書張照懷私挾詐、擾亂軍機。
革職貴州提督哈元生、觀望逗遛、失陷城寨。
均應拟斬監候。
革職湖廣提督董芳、擅調官兵。
革職貴州巡撫元展成、撫馭乖方。
均應佥妻發邊遠充軍。
革職副都禦史德希壽、巧詐不實。
應枷号鞭責。
再張照、德希壽、糜費兵饷。
俟查明确數、勒限嚴追。
得旨、從前經理古州苗疆、原非皇考聖意。
因臣工陳奏、降旨詢問大學士鄂爾泰、伊以為可行。
然後命張廣泗從事。
比時規模粗定、而善後未周。
鄂爾泰即離總督之任。
上年逆苗蠢動、擾害地方。
鄂爾泰具疏引咎、請削伯爵。
又因患病、懇解大學士之任。
我皇考允其所請、削去伯爵。
并解大學士任。
是鄂爾泰經理未善之處、已奉谕旨處分結案矣。
及解任之後、聖心深為眷注。
賜俸賜藥、恩禮頻加。
此廷臣所共知者。
八月二十三日、欽奉遺诏輔政。
迄今一載、恪共厥職。
在朕今日、若泯其現在佐理之功、而複論其從前已結之案。
大非情理。
況鄂爾泰節制三省時、其所安定之苗疆甚多。
至今甯谧、民無擾累。
其勞績不可念乎。
至張廣泗奉鄂爾泰之委、辦理古州。
鄂爾泰遠在雲南。
張廣泗身在黔省。
凡區畫布置之不協、張廣泗無可推卸。
此亦中外所共知者。
但伊自為經略以來、殚心調度、悉合機宜。
蕩滌苗氛。
撫綏黎衆。
是此日之功、已可掩從前之過。
揆諸聖人罪疑惟輕功疑惟重之義、張廣泗仍當交部議叙、以獎軍功。
至于哈元生、身為全省提督。
乃苗人造逆、不能覺察于機先。
及賊衆肆行、又複稽遲于臨事。
按律治罪、亦複何辭。
但念伊粗鄙武夫、知識短淺。
尚非有心贻誤軍機。
且從前征剿烏蒙、曾經效力。
今既革職拏問、着從寬免死釋放。
張照、受恩深重。
且自請經理苗疆、膺茲钜任。
而乃懷私挾詐、種種妄行。
罪莫可逭。
朕是以降旨、将伊革職拏問。
但念伊浮躁性成、又誤聽道路傳聞播弄之言、遂立意與哈元生龃龉。
哈元生之罪既已從寬、張照亦着免死釋放。
至于元展成、本屬中材、适值地方難辦之事。
兼之文武不和、諸凡掣肘。
遂至倉皇錯亂、莫展一籌。
董芳、身為副将軍。
不能和衷共濟。
負恩實甚。
但伊初到黔省、辦理軍務、為時尚淺。
德希壽、一無所知。
諸事聽張照之指使。
此三人者、雖有應得之罪。
尚有可原之情。
既已革職拏問、其治罪之處、俱着寬免。
古州苗疆一案。
上年起事之時。
朕即奉皇考谕旨、同王大臣計議辦理。
仰承聖谕指示、凡地方之情形。
軍機之得失。
與官弁之優劣賢否。
無不洞悉周知。
即位以來、深知張照、董芳、元展成、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