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三
關燈
小
中
大
此罕有之貞壽。
自應一體沾恩、以昭曠典。
着該地方官、仍造入恩賞冊内。
使伊得被光榮。
各直省老民老婦、凡年登百歲、從前已蒙旌表者。
俱照劉氏之例、仍加賞賜。
以示朕優待壽民之意。
并将此永着為令。
○賞故直隸提督宗室章格、銀五百兩。
并照例予恤。
○議叙西北兩路徹回之京城、奉天、船廠、右衛、黑龍江、察哈爾、西安、甯夏、巴爾虎、等處弁兵。
分别升賞有差。
○山東巡撫嶽浚疏報、雍正十二年墾旱田地、十頃有奇。
○甲寅。
谕、陝甘兩省錢糧耗羨。
向系加二徵收。
前已降旨令該督撫等于乾隆元年為始、減去五分。
示朕轸惜民力之意。
現在雍正十二年以前錢糧、俱已蠲免。
其雍正十三年分、該省尚有未完民欠。
恐官吏仍循舊例。
小民一時未能分晰。
以緻混冒收納。
亦未可定。
着将雍正十三年分未完錢糧應徵之耗羨、一并減去五分。
該督撫即通行出示曉谕、鹹使聞知。
○兵部覆準、原任黑龍江将軍那蘇圖奏、齊齊哈爾所屬、烏闌諾爾驿站起、至呼闌地方止、應設六站。
每站派兵十名。
給馬五匹、牛五隻。
所有倒斃馬牛、并草料公費等項、照茂興驿站例支給。
其丁于舊站餘丁内挑選。
每丁給銀七兩。
又駐兵之呼倫貝爾、雖于波爾德兵一千名内派往百名、設十台。
但波爾德兵已操練數年、應停其分撥。
将伊等之缺、于打牲索倫達呼爾内、挑取無牲畜之丁六十名。
免其交納貂皮、設六台。
再于呼倫貝爾兵丁内、挑選四十名。
設四台。
每丁賞馬二匹、乳牛三隻。
永遠坐台當差。
每馬折給銀六兩、牛五兩。
自行購買。
每台給車十輛。
其往返差送公文之人、每台年給米二倉石。
從之。
○乙卯。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總統駐防哈密官兵陝西固原提督樊廷奏、接管駐防事務一摺。
得旨、知道了。
極邊要地。
唯在汝等。
和衷共濟。
先事預防。
不可少懈。
若駐防無事。
邊宇甯康。
其功與效力疆場等也。
○換鑄通政司大理寺銀印、從通政使滿色請也。
○命五城各撥空閑官地、掩埋無名胔骼、從巡視東城禦史蕭炘請也。
○福建巡撫盧焯疏報、各屬州縣、開墾雍正十一年分民田、園、地、四十三頃有奇。
屯田、一頃有奇。
雍正十二年分民田、園、洲、四百七十頃有奇。
屯田、五十七頃有奇。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陽高縣陽和牧馬廠、墾複雍正十二三等年分地畝、二十五頃有奇。
○丙辰。
谕曰、固原提督印務、前已降旨令柏之蕃前往署理。
今柏之蕃到京、看來不勝固原提督之任。
着查郎阿、劉于義、于陝甘現任總兵内揀選一員、令署固原提督印務。
其所遺總兵印務、即令柏之蕃署理。
仍留心試看。
○廣西布政使張钺、因病回籍。
以廣東肇羅道楊錫绂署理。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民陸自全妻、陳氏。
○丁巳。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刑科給事中陳履平、疏請酌定律例、四款。
一事主報贓失實之條、宜酌改。
一、捕役誤傷殺死罪人之條、宜仍照本律定拟。
一、仇盜未明之案、請将武職一體處分。
一、發冢盜賊、請更定承緝接緝官之處分。
所奏各條中、似有可采。
請交律例館、會同該部詳酌妥議。
從之。
○吏部議準、盛京戶部侍郎官保奏、盛京戶部所管官屯。
請照禮工二部之例、添設六品官二員專管。
令戶部堂官會同将軍、于各該衙門有頂帶筆帖式内、揀選四員送部、引見補放。
從之。
○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奏、六月二十八日夜、忽有賊至沙紮海卡倫、盜馬一百二十五匹。
護軍熙蔔求等迹之、逃去。
本月初八日清晨、有賊百餘、來窺卡倫。
熙蔔求率蒙古兵、登山據險、鳥槍齊發。
賊繞山遠伺、日昃始去。
臣等伏思賊兩次潛至沙紮海卡倫、或未知我徹兵虛實、辄來探聽。
或将大隊設伏、先以少兵誘我。
均未可定。
已令哈岱、于烏裡雅蘇台等處豫防。
賊即猝至、無輕與戰。
臣等亦率兵由鄂爾坤出屯塔密爾等處、嚴整以備。
得旨。
知道了。
凡事俱宜深思、應機從事。
慎勿輕舉。
又谕總理王大臣、額驸策淩此奏、可抄示查郎何、劉于義、常赉、樊廷、等知之。
令其防範準備。
○赈陝甘隴西、伏羌、河州、碾伯、西甯、等州縣、水災雹災饑民。
○戊午。
定給窮苦佐雜回籍路費。
谕曰、向來各直省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微員、革職解任。
或告病身故。
無力回籍者。
令該督撫設法料理。
令得早還故土。
此國家轸恤下僚之至意也。
在督撫辦理此事、自應妥議捐助。
俾窮員家口、得沾恩澤。
乃聞各省督撫、吝惜巳赀。
而于通省各微員俸銀養廉内扣除、以為資助之用。
夫微員俸少祿薄、豈可再行扣減。
大于情理未協。
嗣後微員離任身故、實系窮苦不能回籍者。
着該督撫于存公項内、酌量賞給還鄉路費。
每年造冊報銷。
不得派及現任之微員。
将此通行各省、一體遵照辦理。
○兵部奏、署甯遠大将軍查郎阿、遵雍正十一年谕旨、将西路軍營之奮勉出力開檔領催馬甲、造冊送部。
定邊大将軍平郡王福彭、将北路軍營開檔領催馬甲、分别頭二三等送部。
查西路冊送西安開檔兵、二百九十名。
北路列為頭等京城開檔兵、二十三名。
右衛、奉天、甯古塔、黑龍江、等處開檔兵、三十九名。
俱系倍加奮勉。
應準作為另戶。
由臣部行文八旗及各該處、令報明戶部。
再北路列為二等之京城開檔兵、三百三十六名。
右衛等處開檔兵、二百三十二名。
應否作為另戶之處、伏候命下施行。
得旨、列為二等之開檔兵丁、亦作為另戶。
俟出派歸化城戍守兵丁之時、該部具奏請旨。
餘依議。
○給山西省司府經曆、照磨、并州判、縣丞、等官、
自應一體沾恩、以昭曠典。
着該地方官、仍造入恩賞冊内。
使伊得被光榮。
各直省老民老婦、凡年登百歲、從前已蒙旌表者。
俱照劉氏之例、仍加賞賜。
以示朕優待壽民之意。
并将此永着為令。
○賞故直隸提督宗室章格、銀五百兩。
并照例予恤。
○議叙西北兩路徹回之京城、奉天、船廠、右衛、黑龍江、察哈爾、西安、甯夏、巴爾虎、等處弁兵。
分别升賞有差。
○山東巡撫嶽浚疏報、雍正十二年墾旱田地、十頃有奇。
○甲寅。
谕、陝甘兩省錢糧耗羨。
向系加二徵收。
前已降旨令該督撫等于乾隆元年為始、減去五分。
示朕轸惜民力之意。
現在雍正十二年以前錢糧、俱已蠲免。
其雍正十三年分、該省尚有未完民欠。
恐官吏仍循舊例。
小民一時未能分晰。
以緻混冒收納。
亦未可定。
着将雍正十三年分未完錢糧應徵之耗羨、一并減去五分。
該督撫即通行出示曉谕、鹹使聞知。
○兵部覆準、原任黑龍江将軍那蘇圖奏、齊齊哈爾所屬、烏闌諾爾驿站起、至呼闌地方止、應設六站。
每站派兵十名。
給馬五匹、牛五隻。
所有倒斃馬牛、并草料公費等項、照茂興驿站例支給。
其丁于舊站餘丁内挑選。
每丁給銀七兩。
又駐兵之呼倫貝爾、雖于波爾德兵一千名内派往百名、設十台。
但波爾德兵已操練數年、應停其分撥。
将伊等之缺、于打牲索倫達呼爾内、挑取無牲畜之丁六十名。
免其交納貂皮、設六台。
再于呼倫貝爾兵丁内、挑選四十名。
設四台。
每丁賞馬二匹、乳牛三隻。
永遠坐台當差。
每馬折給銀六兩、牛五兩。
自行購買。
每台給車十輛。
其往返差送公文之人、每台年給米二倉石。
從之。
○乙卯。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總統駐防哈密官兵陝西固原提督樊廷奏、接管駐防事務一摺。
得旨、知道了。
極邊要地。
唯在汝等。
和衷共濟。
先事預防。
不可少懈。
若駐防無事。
邊宇甯康。
其功與效力疆場等也。
○換鑄通政司大理寺銀印、從通政使滿色請也。
○命五城各撥空閑官地、掩埋無名胔骼、從巡視東城禦史蕭炘請也。
○福建巡撫盧焯疏報、各屬州縣、開墾雍正十一年分民田、園、地、四十三頃有奇。
屯田、一頃有奇。
雍正十二年分民田、園、洲、四百七十頃有奇。
屯田、五十七頃有奇。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陽高縣陽和牧馬廠、墾複雍正十二三等年分地畝、二十五頃有奇。
○丙辰。
谕曰、固原提督印務、前已降旨令柏之蕃前往署理。
今柏之蕃到京、看來不勝固原提督之任。
着查郎阿、劉于義、于陝甘現任總兵内揀選一員、令署固原提督印務。
其所遺總兵印務、即令柏之蕃署理。
仍留心試看。
○廣西布政使張钺、因病回籍。
以廣東肇羅道楊錫绂署理。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民陸自全妻、陳氏。
○丁巳。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覆、刑科給事中陳履平、疏請酌定律例、四款。
一事主報贓失實之條、宜酌改。
一、捕役誤傷殺死罪人之條、宜仍照本律定拟。
一、仇盜未明之案、請将武職一體處分。
一、發冢盜賊、請更定承緝接緝官之處分。
所奏各條中、似有可采。
請交律例館、會同該部詳酌妥議。
從之。
○吏部議準、盛京戶部侍郎官保奏、盛京戶部所管官屯。
請照禮工二部之例、添設六品官二員專管。
令戶部堂官會同将軍、于各該衙門有頂帶筆帖式内、揀選四員送部、引見補放。
從之。
○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奏、六月二十八日夜、忽有賊至沙紮海卡倫、盜馬一百二十五匹。
護軍熙蔔求等迹之、逃去。
本月初八日清晨、有賊百餘、來窺卡倫。
熙蔔求率蒙古兵、登山據險、鳥槍齊發。
賊繞山遠伺、日昃始去。
臣等伏思賊兩次潛至沙紮海卡倫、或未知我徹兵虛實、辄來探聽。
或将大隊設伏、先以少兵誘我。
均未可定。
已令哈岱、于烏裡雅蘇台等處豫防。
賊即猝至、無輕與戰。
臣等亦率兵由鄂爾坤出屯塔密爾等處、嚴整以備。
得旨。
知道了。
凡事俱宜深思、應機從事。
慎勿輕舉。
又谕總理王大臣、額驸策淩此奏、可抄示查郎何、劉于義、常赉、樊廷、等知之。
令其防範準備。
○赈陝甘隴西、伏羌、河州、碾伯、西甯、等州縣、水災雹災饑民。
○戊午。
定給窮苦佐雜回籍路費。
谕曰、向來各直省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等微員、革職解任。
或告病身故。
無力回籍者。
令該督撫設法料理。
令得早還故土。
此國家轸恤下僚之至意也。
在督撫辦理此事、自應妥議捐助。
俾窮員家口、得沾恩澤。
乃聞各省督撫、吝惜巳赀。
而于通省各微員俸銀養廉内扣除、以為資助之用。
夫微員俸少祿薄、豈可再行扣減。
大于情理未協。
嗣後微員離任身故、實系窮苦不能回籍者。
着該督撫于存公項内、酌量賞給還鄉路費。
每年造冊報銷。
不得派及現任之微員。
将此通行各省、一體遵照辦理。
○兵部奏、署甯遠大将軍查郎阿、遵雍正十一年谕旨、将西路軍營之奮勉出力開檔領催馬甲、造冊送部。
定邊大将軍平郡王福彭、将北路軍營開檔領催馬甲、分别頭二三等送部。
查西路冊送西安開檔兵、二百九十名。
北路列為頭等京城開檔兵、二十三名。
右衛、奉天、甯古塔、黑龍江、等處開檔兵、三十九名。
俱系倍加奮勉。
應準作為另戶。
由臣部行文八旗及各該處、令報明戶部。
再北路列為二等之京城開檔兵、三百三十六名。
右衛等處開檔兵、二百三十二名。
應否作為另戶之處、伏候命下施行。
得旨、列為二等之開檔兵丁、亦作為另戶。
俟出派歸化城戍守兵丁之時、該部具奏請旨。
餘依議。
○給山西省司府經曆、照磨、并州判、縣丞、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