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者。
特為利益旗人起見。
但伊等一時緩急。
借貸無門。
反出重息借用。
以家道艱難之人。
又出重息。
于生計尤為無益。
朕意逐名賞給。
不但國家有數之帑金。
未能遍及。
而于理亦不合。
再四思維。
從前設立公庫之時。
于旗人殊有裨益。
後因辦理不善。
假冒支領。
不能賠補。
以緻虧空。
種種弊生。
是以停止。
今若仍前設立公庫。
于旗人是否有益。
及應否設立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确議具奏。
○賞給将軍常德騎都尉世職、準襲三次。
○兵部議準原任四川總督改授四川提督黃廷桂奏請、裁汰督标中軍副将、及中軍都司、各員馬步兵丁五百名。
筆帖式三員。
及各項人役。
從之。
○步軍統領鄂善奏稱、各省駐防官員。
具呈休緻者。
向俱移送兵部彙題。
請嗣後步營城門尉、步軍副尉、步軍校尉等官。
年邁告休者。
令步軍統領奏請休緻。
行文兵部注冊。
又城門尉、步軍副尉缺出。
該旗停其帶領引見。
令步軍統領、照定例将應揀選之人、公加揀選。
自行帶領引見補授。
又城門七品官。
向據該旗揀選移送步軍統領衙門補放。
亦請揀選應補人員。
帶領引見補授。
下部議行。
○癸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向來科道官員。
于奉旨内升外轉之日。
即離原任。
俸祿公費。
俱不支領。
此舊例也。
嗣後科道官内升外轉者。
俟得缺後再離原任。
其未得缺之先。
仍食原官之俸。
照舊辦事。
今年内升之蔣炳。
外轉之翁藻。
尚未得缺。
着照舊給與俸祿公費。
○是月。
直隸總督李衛、奏請吏部帶領州縣引見時。
一經睿鑒。
人才大概必不能掩。
可以勝任準補之外。
太不相當者。
分别改用教職佐貳。
先為試看。
得旨。
自古有治人無治法。
而治人概不多得。
譬如知縣賢、則一縣受其福。
知府賢、則一府受其福。
督撫賢、則一省愛其福。
然而十三省之督撫。
已不能盡得賢能而用之。
況府縣哉、惟在督撫時刻以吏治民生為念。
不存為已觀望之心。
則朕之百姓。
庶乎稍有裨益耳。
若各省督撫。
似卿之精明強幹。
則不難于察吏。
政可以省朕許多精力。
所以每于引見時。
必執筆标記。
詳視熟察。
雖有礙于觀瞻而不顧者。
即為知人其難一句耳。
○江南總督趙宏恩、兩淮鹽政尹會一。
覆奏丹徒鹽枭插旗糾衆情形。
得旨。
不謂汝等未經陳奏。
謂趙宏恩所奏之詞。
半屬粉飾。
未如大學士嵇曾筠之據實不諱耳。
○又奏辦理鹽枭情形。
得旨。
緝拏鹽枭一案。
汝始終辦理。
總過于姑息一邊。
不知縱盜養奸。
非所謂寬也。
戒之戒之。
○經略苗疆湖廣總督張廣泗奏、搜剿大箐。
擒獲首兇。
并回兵辦理内地情形。
得旨。
覽卿奏報。
搜剿逆苗之事。
已有八九分就緒。
曷勝欣慰。
此皆卿調度得宜。
将士奮勇之所緻也。
在事人員。
應各詳記。
俟事定後。
朕皆加恩賞赉。
趁此兵威大振之時。
切不可有欲速圖功之志。
善後事宜。
切須計及萬全。
莫複遺後日之慮。
有人建議。
以為牛皮大箐。
系逆苗窟穴。
恃以為惡之一道。
若趁此兵力。
将大箐用火攻之法。
焚毀無遺。
則永無逆苗之害雲雲。
不知可行與否。
卿其酌量。
○雲貴總督尹繼善、奏兩省雨水情形。
得旨。
滇省豆麥既歉收。
恐秋成再複平常。
則窮民衣食何賴。
所當加意籌畫。
若須别省接濟。
亦當速為奏聞。
○又奏、請敦崇禮教以端風化。
得旨。
此奏是。
但其中尚有應斟酌者。
必須盡美盡善。
然後行之久而無弊。
于以化民成俗不難矣。
若苟且從事。
亦不過虛文而已。
究于治道何補。
待朕徐徐經理之。
○福州将軍阿爾賽、奏報雨水米價。
得旨。
此等奏報收成雨水分數。
萬不可蹈隐飾二字之咎。
○江西巡撫俞兆嶽、奏報贛州建昌等府山水暴漲情形。
得旨。
如此數處皆被水災。
亦不為不重大矣。
切不可諱災掩飾。
視同膜外。
朕每見外省奏報。
即系小災。
亦必儆戒自省。
不知汝等督撫如何居心耳。
然地方之災祲。
在所不免。
而人力之補苴。
不可不盡。
若于被難之民。
赈恤有所不力。
緻令災黎失所。
則朕之譴責。
汝等不能逃也。
○又奏請省會兩縣。
酌加公用銀三百兩。
在存公項下給發。
以資煩費。
得旨。
首縣着照汝所請各加給三百兩。
以為養廉。
動用存公項下、年終報部。
其他各縣。
若系實在不敷者。
汝具摺前來。
候朕批示。
若改降谕旨。
則各省效尤。
恐公用不敷也。
○又條奏民間鬥斛之制宜畫一。
禁演扮淫戲以厚風俗等語。
得旨。
王者之道。
同律度量衡。
蓋以此民間日用最切之事。
而風俗人心之所關也。
宜令畫一之奏。
是。
但不可有欲速之心。
緻民間有所不便、則得矣。
先王因人情而制禮。
未有拂人情以發令者。
忠孝節義。
固足以興發人之善心。
而媟亵之詞。
亦足以動人心之公憤。
此鄭衛之風。
夫子所以存而不删也。
若能不行抑勒。
而令人皆喜忠孝節義之戲。
而不觀淫穢之出。
此亦移風易俗之一端也。
汝試姑行之。
○福建巡撫盧焯、奏清丈建陽地畝。
得旨。
細觀汝所陳奏。
總是一篇虛詞。
若雲查丈無累于民而且有益。
則民之願查丈。
吾從未之聞也。
若雲查文非為加賦。
則官賠公費之用。
何為而有此舉。
即雲民有勻加。
必待查丈之豁除。
則民何以反畏查丈如水火哉。
總之、汝始初欲為加賦起見。
今又以豁除掩非。
一存觀望之心。
所謂無一而可。
此案朕不必批如何辦理。
其與郝玉麟秉公同辦可也。
○山東巡撫嶽浚條奏、東省緝盜巡鹽諸務。
得旨。
朕逐條批閱。
不過敷衍文章而已。
汝尚其實心實政。
行與朕看。
朕因汝尚無大過。
是以姑留東省。
汝不可以此為得計也。
戒之慎之。
○河南巡撫富德、奏請疏浚永城縣潘家道口河道。
會同江南督河諸臣會勘。
得旨。
地方災荒之事。
即朕不诿過汝等。
汝等亦應返躬省察。
覽奏、若于已漫不相幹者。
殊屬可笑。
若赈恤災黎。
再不實力。
則汝難逃咎矣。
看汝光景。
甚不濟事。
朕久為豫省憂矣。
至所奏疏浚事宜。
有旨谕部。
○又奏豫省屬官優劣。
得旨、若果能遵朕訓。
自不緻大錯。
勉之。
若心口相違。
亦不能逃朕之照察也。
○廣東巡撫楊永斌、奏雨水米價情形。
得旨。
如此據實奏聞。
方是。
有應赈恤。
務必加意赈恤。
○廣西巡撫金鉷奏、密舉賢員以備擢用。
得旨。
以人事君。
固為臣之要節。
但汝所奏薦。
朕介在疑似之間耳。
○署直隸正定總兵宋愛、奏查閱營汛情形。
得旨。
整頓營伍。
是汝專責。
不可因噎而廢食。
亦不可矯枉而過正。
卷之十九
特為利益旗人起見。
但伊等一時緩急。
借貸無門。
反出重息借用。
以家道艱難之人。
又出重息。
于生計尤為無益。
朕意逐名賞給。
不但國家有數之帑金。
未能遍及。
而于理亦不合。
再四思維。
從前設立公庫之時。
于旗人殊有裨益。
後因辦理不善。
假冒支領。
不能賠補。
以緻虧空。
種種弊生。
是以停止。
今若仍前設立公庫。
于旗人是否有益。
及應否設立之處。
着總理事務王大臣确議具奏。
○賞給将軍常德騎都尉世職、準襲三次。
○兵部議準原任四川總督改授四川提督黃廷桂奏請、裁汰督标中軍副将、及中軍都司、各員馬步兵丁五百名。
筆帖式三員。
及各項人役。
從之。
○步軍統領鄂善奏稱、各省駐防官員。
具呈休緻者。
向俱移送兵部彙題。
請嗣後步營城門尉、步軍副尉、步軍校尉等官。
年邁告休者。
令步軍統領奏請休緻。
行文兵部注冊。
又城門尉、步軍副尉缺出。
該旗停其帶領引見。
令步軍統領、照定例将應揀選之人、公加揀選。
自行帶領引見補授。
又城門七品官。
向據該旗揀選移送步軍統領衙門補放。
亦請揀選應補人員。
帶領引見補授。
下部議行。
○癸亥。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向來科道官員。
于奉旨内升外轉之日。
即離原任。
俸祿公費。
俱不支領。
此舊例也。
嗣後科道官内升外轉者。
俟得缺後再離原任。
其未得缺之先。
仍食原官之俸。
照舊辦事。
今年内升之蔣炳。
外轉之翁藻。
尚未得缺。
着照舊給與俸祿公費。
○是月。
直隸總督李衛、奏請吏部帶領州縣引見時。
一經睿鑒。
人才大概必不能掩。
可以勝任準補之外。
太不相當者。
分别改用教職佐貳。
先為試看。
得旨。
自古有治人無治法。
而治人概不多得。
譬如知縣賢、則一縣受其福。
知府賢、則一府受其福。
督撫賢、則一省愛其福。
然而十三省之督撫。
已不能盡得賢能而用之。
況府縣哉、惟在督撫時刻以吏治民生為念。
不存為已觀望之心。
則朕之百姓。
庶乎稍有裨益耳。
若各省督撫。
似卿之精明強幹。
則不難于察吏。
政可以省朕許多精力。
所以每于引見時。
必執筆标記。
詳視熟察。
雖有礙于觀瞻而不顧者。
即為知人其難一句耳。
○江南總督趙宏恩、兩淮鹽政尹會一。
覆奏丹徒鹽枭插旗糾衆情形。
得旨。
不謂汝等未經陳奏。
謂趙宏恩所奏之詞。
半屬粉飾。
未如大學士嵇曾筠之據實不諱耳。
○又奏辦理鹽枭情形。
得旨。
緝拏鹽枭一案。
汝始終辦理。
總過于姑息一邊。
不知縱盜養奸。
非所謂寬也。
戒之戒之。
○經略苗疆湖廣總督張廣泗奏、搜剿大箐。
擒獲首兇。
并回兵辦理内地情形。
得旨。
覽卿奏報。
搜剿逆苗之事。
已有八九分就緒。
曷勝欣慰。
此皆卿調度得宜。
将士奮勇之所緻也。
在事人員。
應各詳記。
俟事定後。
朕皆加恩賞赉。
趁此兵威大振之時。
切不可有欲速圖功之志。
善後事宜。
切須計及萬全。
莫複遺後日之慮。
有人建議。
以為牛皮大箐。
系逆苗窟穴。
恃以為惡之一道。
若趁此兵力。
将大箐用火攻之法。
焚毀無遺。
則永無逆苗之害雲雲。
不知可行與否。
卿其酌量。
○雲貴總督尹繼善、奏兩省雨水情形。
得旨。
滇省豆麥既歉收。
恐秋成再複平常。
則窮民衣食何賴。
所當加意籌畫。
若須别省接濟。
亦當速為奏聞。
○又奏、請敦崇禮教以端風化。
得旨。
此奏是。
但其中尚有應斟酌者。
必須盡美盡善。
然後行之久而無弊。
于以化民成俗不難矣。
若苟且從事。
亦不過虛文而已。
究于治道何補。
待朕徐徐經理之。
○福州将軍阿爾賽、奏報雨水米價。
得旨。
此等奏報收成雨水分數。
萬不可蹈隐飾二字之咎。
○江西巡撫俞兆嶽、奏報贛州建昌等府山水暴漲情形。
得旨。
如此數處皆被水災。
亦不為不重大矣。
切不可諱災掩飾。
視同膜外。
朕每見外省奏報。
即系小災。
亦必儆戒自省。
不知汝等督撫如何居心耳。
然地方之災祲。
在所不免。
而人力之補苴。
不可不盡。
若于被難之民。
赈恤有所不力。
緻令災黎失所。
則朕之譴責。
汝等不能逃也。
○又奏請省會兩縣。
酌加公用銀三百兩。
在存公項下給發。
以資煩費。
得旨。
首縣着照汝所請各加給三百兩。
以為養廉。
動用存公項下、年終報部。
其他各縣。
若系實在不敷者。
汝具摺前來。
候朕批示。
若改降谕旨。
則各省效尤。
恐公用不敷也。
○又條奏民間鬥斛之制宜畫一。
禁演扮淫戲以厚風俗等語。
得旨。
王者之道。
同律度量衡。
蓋以此民間日用最切之事。
而風俗人心之所關也。
宜令畫一之奏。
是。
但不可有欲速之心。
緻民間有所不便、則得矣。
先王因人情而制禮。
未有拂人情以發令者。
忠孝節義。
固足以興發人之善心。
而媟亵之詞。
亦足以動人心之公憤。
此鄭衛之風。
夫子所以存而不删也。
若能不行抑勒。
而令人皆喜忠孝節義之戲。
而不觀淫穢之出。
此亦移風易俗之一端也。
汝試姑行之。
○福建巡撫盧焯、奏清丈建陽地畝。
得旨。
細觀汝所陳奏。
總是一篇虛詞。
若雲查丈無累于民而且有益。
則民之願查丈。
吾從未之聞也。
若雲查文非為加賦。
則官賠公費之用。
何為而有此舉。
即雲民有勻加。
必待查丈之豁除。
則民何以反畏查丈如水火哉。
總之、汝始初欲為加賦起見。
今又以豁除掩非。
一存觀望之心。
所謂無一而可。
此案朕不必批如何辦理。
其與郝玉麟秉公同辦可也。
○山東巡撫嶽浚條奏、東省緝盜巡鹽諸務。
得旨。
朕逐條批閱。
不過敷衍文章而已。
汝尚其實心實政。
行與朕看。
朕因汝尚無大過。
是以姑留東省。
汝不可以此為得計也。
戒之慎之。
○河南巡撫富德、奏請疏浚永城縣潘家道口河道。
會同江南督河諸臣會勘。
得旨。
地方災荒之事。
即朕不诿過汝等。
汝等亦應返躬省察。
覽奏、若于已漫不相幹者。
殊屬可笑。
若赈恤災黎。
再不實力。
則汝難逃咎矣。
看汝光景。
甚不濟事。
朕久為豫省憂矣。
至所奏疏浚事宜。
有旨谕部。
○又奏豫省屬官優劣。
得旨、若果能遵朕訓。
自不緻大錯。
勉之。
若心口相違。
亦不能逃朕之照察也。
○廣東巡撫楊永斌、奏雨水米價情形。
得旨。
如此據實奏聞。
方是。
有應赈恤。
務必加意赈恤。
○廣西巡撫金鉷奏、密舉賢員以備擢用。
得旨。
以人事君。
固為臣之要節。
但汝所奏薦。
朕介在疑似之間耳。
○署直隸正定總兵宋愛、奏查閱營汛情形。
得旨。
整頓營伍。
是汝專責。
不可因噎而廢食。
亦不可矯枉而過正。
卷之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