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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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大臣等、從前辦理事務。
每過于嚴。
今見朕辦事。
或有從寬之處。
便雲朕意好寬。
一切徇情瞻顧。
必将淪于縱弛。
總之辦理天下事。
惟貴合乎中道。
不可徇于一偏。
即朕從寬之事。
亦其理之應寬者、方從寬辦理。
并非将此等徇情瞻顧之事。
亦從寬置而不問也。
從前朕已再四降旨。
近見各旗大臣。
仍不悉朕意。
可再将朕此旨。
遍行傳谕八旗。
嗣後倘有如此徇情瞻顧者。
朕必從重加倍治罪。
斷不姑貸。
○昭陵總管二等阿思哈尼哈番江米、年老乞休。
允之。
○甲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禮部等衙門、選擇本年十月十一日。
皇考世宗憲皇帝梓宮。
奉移山陵。
明年二月二十二日。
皇妣孝敬憲皇後梓宮。
奉移山陵。
屆期朕俱躬親祇送。
可豫先傳谕各該衙門。
敬謹辦理。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定邊大将軍慶複等奏。
臣等議留索倫巴爾虎兵二千名。
令齋三率領一千。
駐劄額克嶺。
綽起圖等處。
托勒德爾率領一千。
駐劄烏裡雅蘇台。
料理運送什物。
至綽爾多蘇爾泰。
所領奉天兵一千。
傅達禮、所領吉林烏拉兵一千。
令随額驸策淩、駐劄鄂爾坤附近有水草處。
李如柏所領綠旗兵一千。
内有山西兵五百。
即令李如柏率領守鄂爾坤城。
直隸兵五百。
令遣副将等一人率領防守塔密爾城。
其暫留種地兵丁。
及罪人等。
令卓鼐周瑛管轄。
暫留烏裡雅蘇台。
及察罕廋爾。
緣旗兵一千。
令高翰管轄。
并俟草生時。
遣師駐劄。
鄂伊衮特裡默喀爾喀兵一千五百。
以一千人留駐烏裡雅蘇台。
于喀爾喀參贊貝勒中。
用一人、更番管轄。
餘五百人。
駐鄂爾坤。
于喀爾喀副将軍中。
亦用一人、更番管轄。
其徹回官兵。
請如去年發還官兵例。
應領馬匹。
各減半辦給。
滿洲家選兵丁。
舊例人給馬三匹。
今減一匹。
各給二匹。
去年漢軍人給車腳銀十二兩。
今軍營馬多。
亦請人給馬二匹。
到京後赴本旗滿洲都統繳還。
至綠旗兵人給車價銀六兩。
其各項兵丁運載軍器什物。
亦給車價銀六兩。
分給口糧。
如前計算。
抵其原處。
遠者七十日。
其次六十日。
近者五十日。
種地及罪人攜帶妻子者。
每口給車價銀四兩。
大口日給米八合三勺。
小口半之。
定于五月初九日。
以次起行。
此次徹還官兵。
雖或未經戰陣。
然在營效力。
均已數年。
中亦有在額爾得尼昭等處臨陣者。
請定以三等。
與前番一體揀選酌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免四川風雹被災叙州府屬之南溪縣、直隸泸州、并泸屬之納溪、江安、合江、九姓司、又叙永廳、并所屬之永甯縣、乾隆元年分額賦有差。
○禮部會議、鄉會試三場策題。
仍照例以時務發問。
必令詳引綱目中事迹人物。
凡曆代制度沿革。
創始何人。
更定何人。
即事之得失。
以定人之賢否。
務期論斷詳明。
折衷至當。
從之。
○兵部侍郎楊汝谷、奏請湖廣武昌、嶽州、二府。
沿途墩台。
添設馬兵一名。
從之。
○乙卯。
豁減直隸懷來縣墾荒地糧。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宣化府屬之懷來縣。
僻處山邊。
向有保字号墾荒地七十一頃。
徵糧八百六十餘石。
始于前明時。
防禦邊患。
募兵戍守。
即以近山地土。
令其耕種。
每軍士一名。
種地五十畝者。
準作半年糧六石。
種地一頃者。
準作一年糧十二石。
彼時應募屯軍。
不過圖免本身雜差。
遂不計地之多寡荒熟。
今曆年既久。
其間有地荒而糧存者。
有地少而糧多者。
官民不免賠累之苦。
且該縣徵糧科則。
上地每畝徵糧五升六合。
中地三升六合。
獨此項地土、則每畝徵糧至一鬥二升。
民力尤難輸納。
着該督委員确查。
将山地不可耕、糧無所出者。
共計若幹。
奏聞豁免。
其可以耕種之地。
則按照本縣科則。
分别定議。
俾邊塞黎民。
永沾實惠。
○吏部将各部院保送禦史人員引見。
得旨。
王文璇、程盛修、單德谟、栗爾璋、陸尹耀、俱着以禦史用。
○吏部議準、刑部侍郎署禮部侍郎事務勵宗萬奏請、分派各部學習進士期滿。
堪留部用者。
令各該堂官詳加考核。
秉公出具考語。
分别帶領引見。
雙月選用二人。
單月選用一人。
此内如果有熟谙本部之員。
準該堂官奏請補授。
留心吏治。
應用知縣者。
入雙單月進士知縣班内。
按次铨選。
才具平常。
不谙部務者。
以國子監助教監丞等官補用。
從之。
○朝鮮國王李昑、慶賀登極。
并尊崇崇慶皇太後。
恭進禮物。
賜國王王妃妝蟒緞匹。
及正使鹹平君李洸、副使禮曹判書鄭錫五等、緞匹銀兩等物有差。
○廣東潮州總兵官範毓琦、奏請各省監生。
素習騎射。
願入武闱者。
令地方官照例起送。
與武生一體鄉試。
中式者、造入武舉冊内。
不中者、仍歸監生原冊。
下部議行。
○兵部題請、原任四川巡撫楊馝疏稱、雅州府屬大乘司徒。
專理烏思藏各土番進貢事宜。
世代替襲。
康熙年間。
給與土司野什藏大乘司徒印信一顆。
現今承襲無人。
凡遇進貢事。
俱隸文職經管。
請将員缺裁汰。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永濟縣張大志妻秦氏。
○丙辰。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奉先殿行禮。
○禮部奏、會試年老舉人未中者、國子監學正何名世等三十八名。
随後到部沈在璇等十二名。
賞給助教、知縣、中書、學正、職銜有差。
○丁已。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江南、江西、湖廣、地方。
襟江帶湖。
廣袤數千百裡。
設立塘汛。
所以衛商民、防盜賊也。
近訪得不肖兵丁。
疎懶廢弛。
養盜贻患。
受其規禮。
分其贓物。
為之聲援向導。
及細求其故。
多因兵丁攜帶家口。
安土重遷。
與地方奸匪。
往來熟識。
以緻事前無忌。
事後無蹤。
放膽遊行。
竟成盜賊之淵薮。
夫汛兵頻數更替。
出其不意。
則與賊無從結識。
有縱賊之咎。
無夥賊之利。
亦何樂乎為此。
顧任其挈妻孥。
飽溪壑。
雈苻多警。
鈴柝空存。
徒法不能以自行。
非此之謂欤。
朕又聞江岸湖邊。
船隻成群。
任意攬載。
奸良莫辨。
商民被劫。
所在多有。
雍正五年定例。
令地方官取具船戶鄰佑保結。
編列号次。
刊刻姓名。
給以印照。
不時稽查。
而漁船出沒無定。
藏奸更易。
亦依陸地保甲之法。
許以公首。
懲以連坐。
乃日久怠忽。
總不奉行。
夫弁兵竭力防緝。
則盜賊不緻蔓延。
船戶随在清查。
則盜賊無由混雜。
然必須封疆大吏。
刻刻留心。
時時察訪。
規條賞罰。
整肅嚴明。
方能着有成效。
至汛兵更替之法。
尤當因地制宜。
俾兵丁得顧其室家。
而汛地仍資其防衛。
是
每過于嚴。
今見朕辦事。
或有從寬之處。
便雲朕意好寬。
一切徇情瞻顧。
必将淪于縱弛。
總之辦理天下事。
惟貴合乎中道。
不可徇于一偏。
即朕從寬之事。
亦其理之應寬者、方從寬辦理。
并非将此等徇情瞻顧之事。
亦從寬置而不問也。
從前朕已再四降旨。
近見各旗大臣。
仍不悉朕意。
可再将朕此旨。
遍行傳谕八旗。
嗣後倘有如此徇情瞻顧者。
朕必從重加倍治罪。
斷不姑貸。
○昭陵總管二等阿思哈尼哈番江米、年老乞休。
允之。
○甲寅。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據禮部等衙門、選擇本年十月十一日。
皇考世宗憲皇帝梓宮。
奉移山陵。
明年二月二十二日。
皇妣孝敬憲皇後梓宮。
奉移山陵。
屆期朕俱躬親祇送。
可豫先傳谕各該衙門。
敬謹辦理。
○總理事務王大臣議定邊大将軍慶複等奏。
臣等議留索倫巴爾虎兵二千名。
令齋三率領一千。
駐劄額克嶺。
綽起圖等處。
托勒德爾率領一千。
駐劄烏裡雅蘇台。
料理運送什物。
至綽爾多蘇爾泰。
所領奉天兵一千。
傅達禮、所領吉林烏拉兵一千。
令随額驸策淩、駐劄鄂爾坤附近有水草處。
李如柏所領綠旗兵一千。
内有山西兵五百。
即令李如柏率領守鄂爾坤城。
直隸兵五百。
令遣副将等一人率領防守塔密爾城。
其暫留種地兵丁。
及罪人等。
令卓鼐周瑛管轄。
暫留烏裡雅蘇台。
及察罕廋爾。
緣旗兵一千。
令高翰管轄。
并俟草生時。
遣師駐劄。
鄂伊衮特裡默喀爾喀兵一千五百。
以一千人留駐烏裡雅蘇台。
于喀爾喀參贊貝勒中。
用一人、更番管轄。
餘五百人。
駐鄂爾坤。
于喀爾喀副将軍中。
亦用一人、更番管轄。
其徹回官兵。
請如去年發還官兵例。
應領馬匹。
各減半辦給。
滿洲家選兵丁。
舊例人給馬三匹。
今減一匹。
各給二匹。
去年漢軍人給車腳銀十二兩。
今軍營馬多。
亦請人給馬二匹。
到京後赴本旗滿洲都統繳還。
至綠旗兵人給車價銀六兩。
其各項兵丁運載軍器什物。
亦給車價銀六兩。
分給口糧。
如前計算。
抵其原處。
遠者七十日。
其次六十日。
近者五十日。
種地及罪人攜帶妻子者。
每口給車價銀四兩。
大口日給米八合三勺。
小口半之。
定于五月初九日。
以次起行。
此次徹還官兵。
雖或未經戰陣。
然在營效力。
均已數年。
中亦有在額爾得尼昭等處臨陣者。
請定以三等。
與前番一體揀選酌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免四川風雹被災叙州府屬之南溪縣、直隸泸州、并泸屬之納溪、江安、合江、九姓司、又叙永廳、并所屬之永甯縣、乾隆元年分額賦有差。
○禮部會議、鄉會試三場策題。
仍照例以時務發問。
必令詳引綱目中事迹人物。
凡曆代制度沿革。
創始何人。
更定何人。
即事之得失。
以定人之賢否。
務期論斷詳明。
折衷至當。
從之。
○兵部侍郎楊汝谷、奏請湖廣武昌、嶽州、二府。
沿途墩台。
添設馬兵一名。
從之。
○乙卯。
豁減直隸懷來縣墾荒地糧。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宣化府屬之懷來縣。
僻處山邊。
向有保字号墾荒地七十一頃。
徵糧八百六十餘石。
始于前明時。
防禦邊患。
募兵戍守。
即以近山地土。
令其耕種。
每軍士一名。
種地五十畝者。
準作半年糧六石。
種地一頃者。
準作一年糧十二石。
彼時應募屯軍。
不過圖免本身雜差。
遂不計地之多寡荒熟。
今曆年既久。
其間有地荒而糧存者。
有地少而糧多者。
官民不免賠累之苦。
且該縣徵糧科則。
上地每畝徵糧五升六合。
中地三升六合。
獨此項地土、則每畝徵糧至一鬥二升。
民力尤難輸納。
着該督委員确查。
将山地不可耕、糧無所出者。
共計若幹。
奏聞豁免。
其可以耕種之地。
則按照本縣科則。
分别定議。
俾邊塞黎民。
永沾實惠。
○吏部将各部院保送禦史人員引見。
得旨。
王文璇、程盛修、單德谟、栗爾璋、陸尹耀、俱着以禦史用。
○吏部議準、刑部侍郎署禮部侍郎事務勵宗萬奏請、分派各部學習進士期滿。
堪留部用者。
令各該堂官詳加考核。
秉公出具考語。
分别帶領引見。
雙月選用二人。
單月選用一人。
此内如果有熟谙本部之員。
準該堂官奏請補授。
留心吏治。
應用知縣者。
入雙單月進士知縣班内。
按次铨選。
才具平常。
不谙部務者。
以國子監助教監丞等官補用。
從之。
○朝鮮國王李昑、慶賀登極。
并尊崇崇慶皇太後。
恭進禮物。
賜國王王妃妝蟒緞匹。
及正使鹹平君李洸、副使禮曹判書鄭錫五等、緞匹銀兩等物有差。
○廣東潮州總兵官範毓琦、奏請各省監生。
素習騎射。
願入武闱者。
令地方官照例起送。
與武生一體鄉試。
中式者、造入武舉冊内。
不中者、仍歸監生原冊。
下部議行。
○兵部題請、原任四川巡撫楊馝疏稱、雅州府屬大乘司徒。
專理烏思藏各土番進貢事宜。
世代替襲。
康熙年間。
給與土司野什藏大乘司徒印信一顆。
現今承襲無人。
凡遇進貢事。
俱隸文職經管。
請将員缺裁汰。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永濟縣張大志妻秦氏。
○丙辰。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
○詣奉先殿行禮。
○禮部奏、會試年老舉人未中者、國子監學正何名世等三十八名。
随後到部沈在璇等十二名。
賞給助教、知縣、中書、學正、職銜有差。
○丁已。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聞江南、江西、湖廣、地方。
襟江帶湖。
廣袤數千百裡。
設立塘汛。
所以衛商民、防盜賊也。
近訪得不肖兵丁。
疎懶廢弛。
養盜贻患。
受其規禮。
分其贓物。
為之聲援向導。
及細求其故。
多因兵丁攜帶家口。
安土重遷。
與地方奸匪。
往來熟識。
以緻事前無忌。
事後無蹤。
放膽遊行。
竟成盜賊之淵薮。
夫汛兵頻數更替。
出其不意。
則與賊無從結識。
有縱賊之咎。
無夥賊之利。
亦何樂乎為此。
顧任其挈妻孥。
飽溪壑。
雈苻多警。
鈴柝空存。
徒法不能以自行。
非此之謂欤。
朕又聞江岸湖邊。
船隻成群。
任意攬載。
奸良莫辨。
商民被劫。
所在多有。
雍正五年定例。
令地方官取具船戶鄰佑保結。
編列号次。
刊刻姓名。
給以印照。
不時稽查。
而漁船出沒無定。
藏奸更易。
亦依陸地保甲之法。
許以公首。
懲以連坐。
乃日久怠忽。
總不奉行。
夫弁兵竭力防緝。
則盜賊不緻蔓延。
船戶随在清查。
則盜賊無由混雜。
然必須封疆大吏。
刻刻留心。
時時察訪。
規條賞罰。
整肅嚴明。
方能着有成效。
至汛兵更替之法。
尤當因地制宜。
俾兵丁得顧其室家。
而汛地仍資其防衛。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