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四
關燈
小
中
大
。
分給營運本銀六萬四千四百三十一兩。
至雍正十三年十二月。
已經三載。
息銀充裕。
請以乾隆元年正月為始。
遇原營兵丁紅白事。
照例賞給。
按季報部。
應如所請。
從之。
○裁山西雁平道常盈庫大使缺。
從巡撫覺羅石麟請也。
○戊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兵部尚書傅鼐。
朕聞今科會試遺卷内。
尚有佳卷。
目今場事已竣。
朕于科場事宜。
不能深悉。
應如何加恩增中之處。
爾可會同大學士鄂爾泰、朱轼、議奏。
尋鄂爾泰等奏、各房薦卷。
尚有文理明通。
可以取中之卷。
應揀選進呈。
續出一榜。
準其一體殿試。
得旨、今科會試落卷内。
所有薦卷。
着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朱轼、侍郎邵基、張廷瑑、學士方苞、公同閱看。
○谕、川省所屬内附巴裡二塘。
及沈冷二邊各番。
朕念其恭順效力。
曾降谕旨。
将本年所納供賦雜糧等項。
概予蠲免。
以示優獎。
其建昌、松潘、所屬涼山、會川、鹽源、阿樹、木坪、各土番等處。
俱傾心效順。
遇有徵調。
奮力奉公。
毫無違誤。
所宜一體加恩。
将本年米折條銀。
以及本色雜糧貢馬等項。
照巴裡塘、沈冷邊之例。
通行蠲免。
再普安、安阜、酉陽、等處。
現在建造城垣。
皆資民力。
所有本年應納貢賦。
亦照松潘之例。
概賜豁免。
該督撫饬令該管官。
實心奉行。
勿緻中飽滋弊。
俾得均沾實惠。
以昭朕懷恤遠夷之意。
○宗人府議覆多羅平郡王福彭奏請、于盛京建立宗學。
覺羅學、事宜。
應如所請。
照京城之例。
設立宗學一處。
覺羅學一處。
凡二十歲以下。
十歲以上。
情願入學讀書者。
令其入學。
其宗學總管等員。
選彼處章京、閑散宗室覺羅中之品行端方者。
酌補宗學覺羅學總管二員。
作為七品。
副管各四員。
作為八品。
食俸如例。
其繙譯教習。
交該将軍于司官筆帖式内、選送四員。
其騎射教習。
于閑散官員以下。
領催、馬甲以上。
選送四員。
其漢教習。
交奉天府府尹。
由彼處舉人拔貢内、選送四員。
每學各設傳事馬甲四名。
公費等項。
交該部照例支給。
每歲令赴谒陵寝大臣等。
考試一次。
該總管、副管等賢否。
一并查核。
至教習、官學生、分别勸懲。
均應如平郡王所請。
從之。
○大學士尹泰以年老緻仕請。
得旨、卿才品優長。
勤勞宣力。
綸扉重地。
倚毗甚殷。
着照舊供職。
不得以老病求罷。
○吏部議準尚書銜兼管國子監祭酒事楊名時等奏請、肄業期滿之八旗貢生。
以助教、筆帖式、分選。
并應鄉試。
漢軍貢生。
準其揀選佐貳。
考試教習。
從之。
○戶部議覆貴州道監察禦史田懋奏請、嚴查保甲。
約束援赦人犯事宜。
查有籍之孤獨無依者。
令地方官入養濟院收管。
流落他鄉者。
訊明原籍移送。
仍請下令各督撫提鎮。
饬地方有司。
嚴查保甲。
不時巡防墩台。
庶援赦人犯。
有簿籍可稽。
無為盜之患。
得旨允行。
○禮部議覆雲南布政使陳宏謀疏稱、鄉試缺少經書房官。
請照舊例、先期聘鄰省教職入闱。
外場執事。
州縣同知通判不敷。
調取本省佐貳委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河南巡撫富德題覆、鄭州一帶河道。
自祥雲寺至張家橋。
應挑浚者。
計長一千三百一十丈。
自張家橋東南至夏家莊。
應挑浚者計長一千七百九十二丈。
其北岸土堰。
應加築者。
計長一千八百五十二丈。
自夏家莊至中牟境合河口。
應于夏家莊繞東取勢挑挖。
接入楊兌橋。
東達合河口。
應挑浚者。
計長五百九十九丈。
南北土堰。
均須加築。
賈家岡以東、至中牟境合河口。
以西至場兌橋。
上下應加築子堰者。
計長一千五百五十四丈。
通計此項挑浚加築工程。
核實估算。
共需工銀四千九百七十三兩零。
請于司庫耗羨項下。
動支應用。
得旨、依議速行。
○予故一等子兼散秩大臣拉馨、祭葬如例。
○賞尚書銜兼管國子監祭酒事楊名時官房一所。
○己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前降旨二十七月之内。
遇國家重大典禮。
間一升殿。
外此概不舉行。
今科殿試傳胪。
朕亦不升殿。
着傳谕禮部知之。
○又谕、肅州威虜堡回民。
自遷移内地以來。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格外加恩。
撫綏安插。
查雍正七八年間。
伊等曾借倉糧一千二百餘石。
以作耔種。
年來收獲之糧。
止敷日用。
未能還補公項。
朕思内地民間舊欠。
既已豁免。
回民亦應一體加恩。
着将七八兩年所借小麥一年二百九十九石二鬥。
悉行寬免。
該督撫可轉饬有司。
實力奉行。
毋使胥吏中飽。
俾回民均沾實惠。
○直隸總督李衛疏請、遵化州屬羅文峪口外之西半壁山。
薊州屬黃崖關之中營。
各設巡檢一員。
催收各關地糧賦。
遵化所屬之牛圈子、大水泉、二處。
各添設撥汛。
大安口汛額兵外。
添馬兵三名。
守兵三十名。
遵薊二屬各關口。
陸續開墾地畝。
已熟者照遵薊二屬下則納糧。
荒地有認墾者。
照旱田例十年升科。
遵化所屬之廠溝、榆樹溝、等處。
另開地七十三頃有奇。
前丈入承德州。
今應仍歸遵化徵收。
均下部議行。
○定邊大将軍公慶複奏請、于塔密爾城内。
添造廒房二百間。
将烏裡雅蘇台等處運緻糧石。
就近截留存貯。
尚書通智所運糧二萬石。
商人範毓馪運糧四萬石。
即于鄂爾昆倉内存貯。
如此轉移。
于兩地兵丁支領。
均為省便。
得旨嘉獎。
卷之十四
分給營運本銀六萬四千四百三十一兩。
至雍正十三年十二月。
已經三載。
息銀充裕。
請以乾隆元年正月為始。
遇原營兵丁紅白事。
照例賞給。
按季報部。
應如所請。
從之。
○裁山西雁平道常盈庫大使缺。
從巡撫覺羅石麟請也。
○戊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兵部尚書傅鼐。
朕聞今科會試遺卷内。
尚有佳卷。
目今場事已竣。
朕于科場事宜。
不能深悉。
應如何加恩增中之處。
爾可會同大學士鄂爾泰、朱轼、議奏。
尋鄂爾泰等奏、各房薦卷。
尚有文理明通。
可以取中之卷。
應揀選進呈。
續出一榜。
準其一體殿試。
得旨、今科會試落卷内。
所有薦卷。
着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朱轼、侍郎邵基、張廷瑑、學士方苞、公同閱看。
○谕、川省所屬内附巴裡二塘。
及沈冷二邊各番。
朕念其恭順效力。
曾降谕旨。
将本年所納供賦雜糧等項。
概予蠲免。
以示優獎。
其建昌、松潘、所屬涼山、會川、鹽源、阿樹、木坪、各土番等處。
俱傾心效順。
遇有徵調。
奮力奉公。
毫無違誤。
所宜一體加恩。
将本年米折條銀。
以及本色雜糧貢馬等項。
照巴裡塘、沈冷邊之例。
通行蠲免。
再普安、安阜、酉陽、等處。
現在建造城垣。
皆資民力。
所有本年應納貢賦。
亦照松潘之例。
概賜豁免。
該督撫饬令該管官。
實心奉行。
勿緻中飽滋弊。
俾得均沾實惠。
以昭朕懷恤遠夷之意。
○宗人府議覆多羅平郡王福彭奏請、于盛京建立宗學。
覺羅學、事宜。
應如所請。
照京城之例。
設立宗學一處。
覺羅學一處。
凡二十歲以下。
十歲以上。
情願入學讀書者。
令其入學。
其宗學總管等員。
選彼處章京、閑散宗室覺羅中之品行端方者。
酌補宗學覺羅學總管二員。
作為七品。
副管各四員。
作為八品。
食俸如例。
其繙譯教習。
交該将軍于司官筆帖式内、選送四員。
其騎射教習。
于閑散官員以下。
領催、馬甲以上。
選送四員。
其漢教習。
交奉天府府尹。
由彼處舉人拔貢内、選送四員。
每學各設傳事馬甲四名。
公費等項。
交該部照例支給。
每歲令赴谒陵寝大臣等。
考試一次。
該總管、副管等賢否。
一并查核。
至教習、官學生、分别勸懲。
均應如平郡王所請。
從之。
○大學士尹泰以年老緻仕請。
得旨、卿才品優長。
勤勞宣力。
綸扉重地。
倚毗甚殷。
着照舊供職。
不得以老病求罷。
○吏部議準尚書銜兼管國子監祭酒事楊名時等奏請、肄業期滿之八旗貢生。
以助教、筆帖式、分選。
并應鄉試。
漢軍貢生。
準其揀選佐貳。
考試教習。
從之。
○戶部議覆貴州道監察禦史田懋奏請、嚴查保甲。
約束援赦人犯事宜。
查有籍之孤獨無依者。
令地方官入養濟院收管。
流落他鄉者。
訊明原籍移送。
仍請下令各督撫提鎮。
饬地方有司。
嚴查保甲。
不時巡防墩台。
庶援赦人犯。
有簿籍可稽。
無為盜之患。
得旨允行。
○禮部議覆雲南布政使陳宏謀疏稱、鄉試缺少經書房官。
請照舊例、先期聘鄰省教職入闱。
外場執事。
州縣同知通判不敷。
調取本省佐貳委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河南巡撫富德題覆、鄭州一帶河道。
自祥雲寺至張家橋。
應挑浚者。
計長一千三百一十丈。
自張家橋東南至夏家莊。
應挑浚者計長一千七百九十二丈。
其北岸土堰。
應加築者。
計長一千八百五十二丈。
自夏家莊至中牟境合河口。
應于夏家莊繞東取勢挑挖。
接入楊兌橋。
東達合河口。
應挑浚者。
計長五百九十九丈。
南北土堰。
均須加築。
賈家岡以東、至中牟境合河口。
以西至場兌橋。
上下應加築子堰者。
計長一千五百五十四丈。
通計此項挑浚加築工程。
核實估算。
共需工銀四千九百七十三兩零。
請于司庫耗羨項下。
動支應用。
得旨、依議速行。
○予故一等子兼散秩大臣拉馨、祭葬如例。
○賞尚書銜兼管國子監祭酒事楊名時官房一所。
○己酉。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前降旨二十七月之内。
遇國家重大典禮。
間一升殿。
外此概不舉行。
今科殿試傳胪。
朕亦不升殿。
着傳谕禮部知之。
○又谕、肅州威虜堡回民。
自遷移内地以來。
我皇考世宗憲皇帝。
格外加恩。
撫綏安插。
查雍正七八年間。
伊等曾借倉糧一千二百餘石。
以作耔種。
年來收獲之糧。
止敷日用。
未能還補公項。
朕思内地民間舊欠。
既已豁免。
回民亦應一體加恩。
着将七八兩年所借小麥一年二百九十九石二鬥。
悉行寬免。
該督撫可轉饬有司。
實力奉行。
毋使胥吏中飽。
俾回民均沾實惠。
○直隸總督李衛疏請、遵化州屬羅文峪口外之西半壁山。
薊州屬黃崖關之中營。
各設巡檢一員。
催收各關地糧賦。
遵化所屬之牛圈子、大水泉、二處。
各添設撥汛。
大安口汛額兵外。
添馬兵三名。
守兵三十名。
遵薊二屬各關口。
陸續開墾地畝。
已熟者照遵薊二屬下則納糧。
荒地有認墾者。
照旱田例十年升科。
遵化所屬之廠溝、榆樹溝、等處。
另開地七十三頃有奇。
前丈入承德州。
今應仍歸遵化徵收。
均下部議行。
○定邊大将軍公慶複奏請、于塔密爾城内。
添造廒房二百間。
将烏裡雅蘇台等處運緻糧石。
就近截留存貯。
尚書通智所運糧二萬石。
商人範毓馪運糧四萬石。
即于鄂爾昆倉内存貯。
如此轉移。
于兩地兵丁支領。
均為省便。
得旨嘉獎。
卷之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