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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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即動豫省存公銀兩給發。
不得絲毫累民。
永着為例。
倘胥吏土棍等。
仍有借名科派者。
交與該管官嚴查。
從重治罪。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籌軍營貯米事宜。
大将軍慶複前奏鄂爾昆等處、現貯米二十萬餘石。
軍營将軍大臣員弁等。
每月需米七千餘石。
辦給徹兵行糧。
需米五萬餘石。
餘存米石。
以為臣等議留兵丁、喀爾喀兵、及守卡倫兵支食。
又喀爾喀兵三千。
于鄂爾昆附近屯駐。
一年需米五萬石。
計軍營存米。
益以歸化城尚書通智、商人範毓馪、運緻米石。
足供四年支用。
至每年留新出陳辦理之處。
應行文慶複詳議具奏。
從之。
○禮部奏、朝鮮國王李昑、補進方物。
照例移準三節外。
尚餘黃細苎等物。
應于今年貢内移準。
從之。
○兵部議奏、河東總督既裁。
照舊設立巡撫。
其督标中軍副将。
應改為撫标中軍參将。
副将中軍都司。
應改為參将中軍守備。
山東兖州鎮總兵。
先因總督駐劄缺裁。
今應照舊設立。
其鎮标各員。
皆如其舊。
得旨允行 ○戊寅。
定大學士邁柱行走班次。
在張廷玉之後。
朱轼之前。
○吏部議、雲南道監察禦史盧秉純奏請、科目出身之縣令。
經以不能勝任改教。
如有實心訓課。
振興士習之員。
應仍準督撫會同學臣、于大計俸滿年分。
保薦升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協理陝西道禦史福德奏、虧空案内。
不得冒開欠項抵償。
下部議、尋議、虧空人員。
有借欠可抵。
必實系近年債負。
力能交納者。
方準追抵。
地方有司。
或徇聽開欠。
妄追無辜。
或受賄得贓。
各依律究治。
上司議處。
其有因規避處分、指引開欠。
及朦胧開報。
混行追抵者。
與該管上司、并照例議處。
從之。
○福建巡撫盧焯奏、閩省同知通判額徵屯糧。
其地坐落各州縣。
兼有隔府隔省者。
請将福州等處屯田。
查明坐落州縣。
有田歸民耕。
而仍列故軍老戶者。
即行更正的名。
分歸州縣徵收。
下部議行。
○署黑龍江将軍那蘇圖奏、出征打牲兵丁。
多系單妻幼子。
散處山谷。
将發遣人犯。
撥給為奴。
恐難管約。
墨爾根地方。
霜降較早。
添設官莊。
于積貯無益。
前副都統多奇那所請。
均不便。
下部議如那蘇圖所奏。
從之。
○以鑲黃旗漢軍副都統策楞、銮儀衛雲麾使福清、俱為銮儀使。
○已卯。
上詣奉先殿行禮。
○賜準噶爾台吉噶爾丹策淩敕書。
曰。
谕噶爾丹策淩、朕缵承大統。
繼述皇考世宗憲皇帝之志。
無分中外。
一視同仁。
以振興黃教。
安養衆生為務。
今爾遣吹納木喀來。
奏稱阿爾台。
本我遊牧之地。
杭愛、乃喀爾喀遊牧之地。
既經和好。
此疆彼界。
原不必條分縷晰。
今因遵旨定界。
故敢奏聞。
又稱谕旨所示哲爾格西喇呼魯蘇等處。
雖已指明我部疆界。
尚未定喀爾喀遊牧之界。
故未敢定議。
祈再稍展空地。
遣使來此酌定。
令喀爾喀與我部邊界。
彼此闊遠。
伏乞允行。
按定界之事。
本起于爾父策旺阿喇布坦奏請。
乞以阿爾台山外、哈道裡、哈達清吉勒、布拉清吉勒、兩隅賜爾。
初尚未蒙俞允。
其後皇考一意休兵息民。
方可其請。
令以克木齊克、汗騰格裡、循阿爾台山梁、下索勒畢嶺、由哈蔔塔克、拜塔克之中。
過烏蘭烏蘇、至噶斯口為界。
爾父又請以呼遜托輝、至喀喇巴爾楚克、為居中閑地。
毋與喀爾喀遊牧逼近。
緻彼此猜疑。
皇考降旨。
此事亦屬可行。
今爾誠恪遵我皇考聖訓奏請。
則我原設邊卡。
不必動移。
但令喀爾喀遊牧。
稍稍内徙。
朕自當體皇考興教安民之意。
降旨俯允。
爾乃并不遵我皇考之訓。
竟欲以哲爾格西喇呼魯蘇為爾邊界。
專令喀爾喀内徙。
别留中間闊遠之地。
牽率奏請。
明系托故支吾。
如此、則朕更遣使何為。
朕為萬方共主。
當使群生皆得其所。
不但轸恤内地蒙古。
即爾準部。
亦在我撫綏之内。
仰承皇考仁育萬物之心。
以息兵端。
業已降旨徹兵。
豈複更張。
爾若不恤爾部。
起釁殃民。
勞爾部衆。
擾我邊疆。
則朕亦無如之何矣。
爾台吉其圖及久遠。
将一切利害得失之故。
再四思維。
詳悉定議。
一遵皇考谕旨。
則遣使來奏。
否則不必更遣使矣。
特降敕谕。
付爾來使赍還。
随敕賜各色緞俱十端。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稱、甯鄉縣原報墾荒餘地七百九十頃有奇。
勘系巨石沙碛。
難以播種。
請予豁除。
從之。
○又議原任貴州巡撫元展成疏題、赈恤被苗匪擾害災黎事宜。
一、黃平等處逃難民人。
時屆寒冬。
其房屋無存。
與雖存而不能複業者。
請分别各按大小口給銀。
以為添補寒衣之費。
其有回籍者。
按程給發口糧。
一、難民回籍。
無以資生。
請每大口給米五鬥。
小品二鬥五升。
依時價折給。
俾得接至麥熟。
其離被害村寨近而複業遲者。
每戶恤銀二兩。
一、安置難民。
賃蓋棚房。
及病亡醫藥厝斂。
護送回籍老幼婦女需費。
請動項酌給。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奉國将軍席布、因病退職。
以其子錫通額、照例襲奉恩将軍。
○以故奉恩将軍寶善之子沙爾坤、襲職。
卷之十二
即動豫省存公銀兩給發。
不得絲毫累民。
永着為例。
倘胥吏土棍等。
仍有借名科派者。
交與該管官嚴查。
從重治罪。
○總理事務王大臣等奏籌軍營貯米事宜。
大将軍慶複前奏鄂爾昆等處、現貯米二十萬餘石。
軍營将軍大臣員弁等。
每月需米七千餘石。
辦給徹兵行糧。
需米五萬餘石。
餘存米石。
以為臣等議留兵丁、喀爾喀兵、及守卡倫兵支食。
又喀爾喀兵三千。
于鄂爾昆附近屯駐。
一年需米五萬石。
計軍營存米。
益以歸化城尚書通智、商人範毓馪、運緻米石。
足供四年支用。
至每年留新出陳辦理之處。
應行文慶複詳議具奏。
從之。
○禮部奏、朝鮮國王李昑、補進方物。
照例移準三節外。
尚餘黃細苎等物。
應于今年貢内移準。
從之。
○兵部議奏、河東總督既裁。
照舊設立巡撫。
其督标中軍副将。
應改為撫标中軍參将。
副将中軍都司。
應改為參将中軍守備。
山東兖州鎮總兵。
先因總督駐劄缺裁。
今應照舊設立。
其鎮标各員。
皆如其舊。
得旨允行 ○戊寅。
定大學士邁柱行走班次。
在張廷玉之後。
朱轼之前。
○吏部議、雲南道監察禦史盧秉純奏請、科目出身之縣令。
經以不能勝任改教。
如有實心訓課。
振興士習之員。
應仍準督撫會同學臣、于大計俸滿年分。
保薦升用。
應如所請。
從之。
○協理陝西道禦史福德奏、虧空案内。
不得冒開欠項抵償。
下部議、尋議、虧空人員。
有借欠可抵。
必實系近年債負。
力能交納者。
方準追抵。
地方有司。
或徇聽開欠。
妄追無辜。
或受賄得贓。
各依律究治。
上司議處。
其有因規避處分、指引開欠。
及朦胧開報。
混行追抵者。
與該管上司、并照例議處。
從之。
○福建巡撫盧焯奏、閩省同知通判額徵屯糧。
其地坐落各州縣。
兼有隔府隔省者。
請将福州等處屯田。
查明坐落州縣。
有田歸民耕。
而仍列故軍老戶者。
即行更正的名。
分歸州縣徵收。
下部議行。
○署黑龍江将軍那蘇圖奏、出征打牲兵丁。
多系單妻幼子。
散處山谷。
将發遣人犯。
撥給為奴。
恐難管約。
墨爾根地方。
霜降較早。
添設官莊。
于積貯無益。
前副都統多奇那所請。
均不便。
下部議如那蘇圖所奏。
從之。
○以鑲黃旗漢軍副都統策楞、銮儀衛雲麾使福清、俱為銮儀使。
○已卯。
上詣奉先殿行禮。
○賜準噶爾台吉噶爾丹策淩敕書。
曰。
谕噶爾丹策淩、朕缵承大統。
繼述皇考世宗憲皇帝之志。
無分中外。
一視同仁。
以振興黃教。
安養衆生為務。
今爾遣吹納木喀來。
奏稱阿爾台。
本我遊牧之地。
杭愛、乃喀爾喀遊牧之地。
既經和好。
此疆彼界。
原不必條分縷晰。
今因遵旨定界。
故敢奏聞。
又稱谕旨所示哲爾格西喇呼魯蘇等處。
雖已指明我部疆界。
尚未定喀爾喀遊牧之界。
故未敢定議。
祈再稍展空地。
遣使來此酌定。
令喀爾喀與我部邊界。
彼此闊遠。
伏乞允行。
按定界之事。
本起于爾父策旺阿喇布坦奏請。
乞以阿爾台山外、哈道裡、哈達清吉勒、布拉清吉勒、兩隅賜爾。
初尚未蒙俞允。
其後皇考一意休兵息民。
方可其請。
令以克木齊克、汗騰格裡、循阿爾台山梁、下索勒畢嶺、由哈蔔塔克、拜塔克之中。
過烏蘭烏蘇、至噶斯口為界。
爾父又請以呼遜托輝、至喀喇巴爾楚克、為居中閑地。
毋與喀爾喀遊牧逼近。
緻彼此猜疑。
皇考降旨。
此事亦屬可行。
今爾誠恪遵我皇考聖訓奏請。
則我原設邊卡。
不必動移。
但令喀爾喀遊牧。
稍稍内徙。
朕自當體皇考興教安民之意。
降旨俯允。
爾乃并不遵我皇考之訓。
竟欲以哲爾格西喇呼魯蘇為爾邊界。
專令喀爾喀内徙。
别留中間闊遠之地。
牽率奏請。
明系托故支吾。
如此、則朕更遣使何為。
朕為萬方共主。
當使群生皆得其所。
不但轸恤内地蒙古。
即爾準部。
亦在我撫綏之内。
仰承皇考仁育萬物之心。
以息兵端。
業已降旨徹兵。
豈複更張。
爾若不恤爾部。
起釁殃民。
勞爾部衆。
擾我邊疆。
則朕亦無如之何矣。
爾台吉其圖及久遠。
将一切利害得失之故。
再四思維。
詳悉定議。
一遵皇考谕旨。
則遣使來奏。
否則不必更遣使矣。
特降敕谕。
付爾來使赍還。
随敕賜各色緞俱十端。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稱、甯鄉縣原報墾荒餘地七百九十頃有奇。
勘系巨石沙碛。
難以播種。
請予豁除。
從之。
○又議原任貴州巡撫元展成疏題、赈恤被苗匪擾害災黎事宜。
一、黃平等處逃難民人。
時屆寒冬。
其房屋無存。
與雖存而不能複業者。
請分别各按大小口給銀。
以為添補寒衣之費。
其有回籍者。
按程給發口糧。
一、難民回籍。
無以資生。
請每大口給米五鬥。
小品二鬥五升。
依時價折給。
俾得接至麥熟。
其離被害村寨近而複業遲者。
每戶恤銀二兩。
一、安置難民。
賃蓋棚房。
及病亡醫藥厝斂。
護送回籍老幼婦女需費。
請動項酌給。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奉國将軍席布、因病退職。
以其子錫通額、照例襲奉恩将軍。
○以故奉恩将軍寶善之子沙爾坤、襲職。
卷之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