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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饬地方。
令其不可藉此擾害商民也。
總之有治人。
無治法。
即如洋船一事。
過于嚴。
則商民必受其害。
過于寬。
則私販亦所必然。
惟在地方有司之秉公去私。
執兩用中。
方為有益。
而能此者蓋寡。
即如關稅勸墾諸事。
無不皆然。
故寬非縱弛之謂。
嚴非刻薄之謂。
朕惡刻薄之流之有害于民生。
複惡縱弛之輩之無益于國計。
汝等督撫大員。
不可不時存此心。
以禦屬員。
不然。
鮮不被人欺者矣。
将此并令盧焯觀之。
○福建巡撫盧焯奏、州縣養廉。
宜按年全支。
以資辦公。
得旨、此奏是。
即照此辦理。
将奏聞奉旨處存案。
并咨部知之。
○閩浙總督郝玉麟、福建巡撫盧焯、水師提督王郡、奏報台灣諸羅縣屬之木栅、仔灣、裡溪、等處。
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夜間地震。
傾倒房屋。
壓傷民人三百餘名。
随饬該道府确查優恤。
台灣孤懸海外。
地土松浮。
震動亦所常有。
得旨、台灣被災人民。
深可憫恻。
可加意撫綏。
從優赈恤。
務令得所。
其傾倒房屋。
即動用公費。
速為整理。
毋草草塞責。
近日外省吏治。
尚自奉公守法。
而從前奉行不善。
間有一二苛細者。
漸次改除。
民情頗覺舒适。
夫民可使舒适。
而吏不可不察。
察吏即所以安民也。
汝等外省大員。
豈無聞見。
若視朕之寬。
而一任屬員欺蒙。
百弊叢生。
激朕将來有不得不嚴之勢。
恐非汝等大員。
及天下臣民之福。
誠使朕為寬大之主。
而諸臣奉公守法。
則朕可常用其寬。
汝等可明知朕意。
并與藩臬等時時留心吏治民生。
毋怠毋忽。
共相策勵。
以副朕望。
又批、向來近水之地。
頗少地動之事。
以水氣為之舒暢也。
豈有因孤懸海外。
而地土反松浮而常動之理。
此等諱災之語。
不可出諸汝等之口。
加意赈恤。
不可少忽。
夫地方偶有此等災荒之事。
朕豈肯诿過于汝等。
若汝等視災為常、或匿而不報。
或報而不實。
與夫赈恤不盡其力。
則朕之責汝等不可辭矣。
○署川陝總督劉于義奏報、固原環縣歉收。
有業貧民。
借給口糧。
無業貧民。
分别給赈。
得旨覽。
汝所辦理。
頗屬妥協。
大凡地方水旱。
不能保其必無。
而一有救荒之事。
即當如救焚拯溺。
加意撫綏。
然後窮民不緻流離失所。
夫地方災荒。
朕雖不诿過與汝督撫。
而汝等督撫。
自返能無愧乎。
若赈恤再複草率完事。
視饑民于膜外。
則所謂封疆大吏。
民之父母者何。
古雲。
救荒無善政。
朕謂非無善政。
正為此等惜小費以為功幹。
而置國計民生于不問之臣而發耳。
○陝西巡撫碩色奏停晉民籴糧之禁。
得旨、此奏甚是。
凡為地方督撫者。
不可止顧已省。
而置鄰封于不問。
汝此見朕甚嘉之。
已有旨谕部矣。
但又聞陝省亦不為大收之年。
而且年疫盛行。
汝等何無一言奏及耶。
将此谕與查郎阿、劉于義并觀之。
○四川巡撫楊馝奏報、忠州、酆都、萬縣、米價昂貴。
設廠煮赈。
川東上年歉收等處。
仍酌量撫恤。
并恤甘省就食貧民。
得旨料理亦自妥協。
但須言行相符。
忠州等處貧民。
尤當加意撫恤。
不可少忽者也。
○苗疆經略兼湖廣總督張廣泗奏報、分剿新疆首逆各寨。
俱已搗毀。
各請招安。
俟辦理妥協。
即進攻高坡一帶。
分兵部署大小丹江、并八寨山苗等處。
得旨、黔省逆苗不法。
擾害地方。
自上年四月以來。
用兵征剿。
以蕞爾蠢苗。
而合五省之兵力。
曆七八月之久。
尚未甯怗。
此皆從前張照等乖張錯謬之所緻。
朕以卿熟悉苗疆情形。
且從前系自已辦理之事。
是以即位之初。
即将張照徹回。
命卿更換。
旋即授為經略。
今據奏征剿情形。
較前已有頭緒。
是以明降谕旨。
特加褒獎。
以鼓士氣。
且使中外鹹知苗疆漸次就理也。
但朕細閱情形。
首惡逆寨。
雖經攻克。
而其餘附逆尚多。
又八寨尚複告警。
黃平内地。
猶有餘孽。
且調川兵三千名之多。
則剿撫之事。
不但未有十之六七。
且未及十之四五也。
此時正當慎重籌畫。
戮力同心。
以期早奏膚功。
斷不可因略有頭緒。
侈然自足。
又不可苟且塞責。
以圖了事。
從前張照、元展成輩。
或有掣肘之處。
今伊等皆拏解回京。
哈元生又受卿節制。
權既歸一。
時日亦不為不久。
卿更何所诿乎。
若今年四五月間。
尚無成效。
朕則惟卿是問。
至于請兵請饷。
一如卿奏。
谕部速行矣。
朕以苗疆關系重大。
因見張照不能勝任。
是以即位之第二日。
即簡命卿往。
卿若不能早奏膚功。
永成安定。
則朕匆匆辦理。
為可笑之舉矣。
卿當為朕全用人之顔面。
倍加勉力。
朕此谕非督催卿苟且了事而已也。
向來封疆大吏。
奉一褒嘉之旨。
則欣幸自滿。
奉一申饬之旨。
則倉皇失措。
此豈公忠體國大臣之所為。
夫大臣惟當以國事為重。
不為目前之謀。
為遠大可久之計。
俾地方甯谧。
百姓乂安。
方為不負倚任。
朕知卿固無所觀望。
但君臣交勉。
有不得不然者。
卿其體朕相期之意。
以滿朕望可耳。
○又奏、調集外省官兵。
拟于四五月間新疆定局之後。
酌量徹回。
得旨、朕原系命卿斟酌。
非強令徹兵也。
萬裡之間。
遙制軍機可乎。
一以委卿矣。
所以雲為君之難。
非身曆其地者。
必不知之。
即如逆苗一事。
從前皇考曾命朕兄弟與聞。
見數省摺奏。
皆系觀望意旨。
委曲迎合。
從未見以實心奏對者。
即朕今日。
非不日念苗疆也。
若朝下一令焉為苗疆。
暮下一令焉為苗疆。
則汝等大吏。
不知所适從矣。
然恐号令之繁。
而欲省其言詞。
則又将觀望。
以為皇上之意。
不在苗疆也。
即此一事之為難。
而他事可以類推。
此谕非指卿。
亦不過幾暇之筆耳。
卷之十一
令其不可藉此擾害商民也。
總之有治人。
無治法。
即如洋船一事。
過于嚴。
則商民必受其害。
過于寬。
則私販亦所必然。
惟在地方有司之秉公去私。
執兩用中。
方為有益。
而能此者蓋寡。
即如關稅勸墾諸事。
無不皆然。
故寬非縱弛之謂。
嚴非刻薄之謂。
朕惡刻薄之流之有害于民生。
複惡縱弛之輩之無益于國計。
汝等督撫大員。
不可不時存此心。
以禦屬員。
不然。
鮮不被人欺者矣。
将此并令盧焯觀之。
○福建巡撫盧焯奏、州縣養廉。
宜按年全支。
以資辦公。
得旨、此奏是。
即照此辦理。
将奏聞奉旨處存案。
并咨部知之。
○閩浙總督郝玉麟、福建巡撫盧焯、水師提督王郡、奏報台灣諸羅縣屬之木栅、仔灣、裡溪、等處。
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夜間地震。
傾倒房屋。
壓傷民人三百餘名。
随饬該道府确查優恤。
台灣孤懸海外。
地土松浮。
震動亦所常有。
得旨、台灣被災人民。
深可憫恻。
可加意撫綏。
從優赈恤。
務令得所。
其傾倒房屋。
即動用公費。
速為整理。
毋草草塞責。
近日外省吏治。
尚自奉公守法。
而從前奉行不善。
間有一二苛細者。
漸次改除。
民情頗覺舒适。
夫民可使舒适。
而吏不可不察。
察吏即所以安民也。
汝等外省大員。
豈無聞見。
若視朕之寬。
而一任屬員欺蒙。
百弊叢生。
激朕将來有不得不嚴之勢。
恐非汝等大員。
及天下臣民之福。
誠使朕為寬大之主。
而諸臣奉公守法。
則朕可常用其寬。
汝等可明知朕意。
并與藩臬等時時留心吏治民生。
毋怠毋忽。
共相策勵。
以副朕望。
又批、向來近水之地。
頗少地動之事。
以水氣為之舒暢也。
豈有因孤懸海外。
而地土反松浮而常動之理。
此等諱災之語。
不可出諸汝等之口。
加意赈恤。
不可少忽。
夫地方偶有此等災荒之事。
朕豈肯诿過于汝等。
若汝等視災為常、或匿而不報。
或報而不實。
與夫赈恤不盡其力。
則朕之責汝等不可辭矣。
○署川陝總督劉于義奏報、固原環縣歉收。
有業貧民。
借給口糧。
無業貧民。
分别給赈。
得旨覽。
汝所辦理。
頗屬妥協。
大凡地方水旱。
不能保其必無。
而一有救荒之事。
即當如救焚拯溺。
加意撫綏。
然後窮民不緻流離失所。
夫地方災荒。
朕雖不诿過與汝督撫。
而汝等督撫。
自返能無愧乎。
若赈恤再複草率完事。
視饑民于膜外。
則所謂封疆大吏。
民之父母者何。
古雲。
救荒無善政。
朕謂非無善政。
正為此等惜小費以為功幹。
而置國計民生于不問之臣而發耳。
○陝西巡撫碩色奏停晉民籴糧之禁。
得旨、此奏甚是。
凡為地方督撫者。
不可止顧已省。
而置鄰封于不問。
汝此見朕甚嘉之。
已有旨谕部矣。
但又聞陝省亦不為大收之年。
而且年疫盛行。
汝等何無一言奏及耶。
将此谕與查郎阿、劉于義并觀之。
○四川巡撫楊馝奏報、忠州、酆都、萬縣、米價昂貴。
設廠煮赈。
川東上年歉收等處。
仍酌量撫恤。
并恤甘省就食貧民。
得旨料理亦自妥協。
但須言行相符。
忠州等處貧民。
尤當加意撫恤。
不可少忽者也。
○苗疆經略兼湖廣總督張廣泗奏報、分剿新疆首逆各寨。
俱已搗毀。
各請招安。
俟辦理妥協。
即進攻高坡一帶。
分兵部署大小丹江、并八寨山苗等處。
得旨、黔省逆苗不法。
擾害地方。
自上年四月以來。
用兵征剿。
以蕞爾蠢苗。
而合五省之兵力。
曆七八月之久。
尚未甯怗。
此皆從前張照等乖張錯謬之所緻。
朕以卿熟悉苗疆情形。
且從前系自已辦理之事。
是以即位之初。
即将張照徹回。
命卿更換。
旋即授為經略。
今據奏征剿情形。
較前已有頭緒。
是以明降谕旨。
特加褒獎。
以鼓士氣。
且使中外鹹知苗疆漸次就理也。
但朕細閱情形。
首惡逆寨。
雖經攻克。
而其餘附逆尚多。
又八寨尚複告警。
黃平内地。
猶有餘孽。
且調川兵三千名之多。
則剿撫之事。
不但未有十之六七。
且未及十之四五也。
此時正當慎重籌畫。
戮力同心。
以期早奏膚功。
斷不可因略有頭緒。
侈然自足。
又不可苟且塞責。
以圖了事。
從前張照、元展成輩。
或有掣肘之處。
今伊等皆拏解回京。
哈元生又受卿節制。
權既歸一。
時日亦不為不久。
卿更何所诿乎。
若今年四五月間。
尚無成效。
朕則惟卿是問。
至于請兵請饷。
一如卿奏。
谕部速行矣。
朕以苗疆關系重大。
因見張照不能勝任。
是以即位之第二日。
即簡命卿往。
卿若不能早奏膚功。
永成安定。
則朕匆匆辦理。
為可笑之舉矣。
卿當為朕全用人之顔面。
倍加勉力。
朕此谕非督催卿苟且了事而已也。
向來封疆大吏。
奉一褒嘉之旨。
則欣幸自滿。
奉一申饬之旨。
則倉皇失措。
此豈公忠體國大臣之所為。
夫大臣惟當以國事為重。
不為目前之謀。
為遠大可久之計。
俾地方甯谧。
百姓乂安。
方為不負倚任。
朕知卿固無所觀望。
但君臣交勉。
有不得不然者。
卿其體朕相期之意。
以滿朕望可耳。
○又奏、調集外省官兵。
拟于四五月間新疆定局之後。
酌量徹回。
得旨、朕原系命卿斟酌。
非強令徹兵也。
萬裡之間。
遙制軍機可乎。
一以委卿矣。
所以雲為君之難。
非身曆其地者。
必不知之。
即如逆苗一事。
從前皇考曾命朕兄弟與聞。
見數省摺奏。
皆系觀望意旨。
委曲迎合。
從未見以實心奏對者。
即朕今日。
非不日念苗疆也。
若朝下一令焉為苗疆。
暮下一令焉為苗疆。
則汝等大吏。
不知所适從矣。
然恐号令之繁。
而欲省其言詞。
則又将觀望。
以為皇上之意。
不在苗疆也。
即此一事之為難。
而他事可以類推。
此谕非指卿。
亦不過幾暇之筆耳。
卷之十一